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疫情常态化以及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成效向好的背景下,建立并守住一个有法治保障、健康运行的资本市场更显得尤为重要。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起草并公开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自7月31日起实施。至此,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迎新进展,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从立法到落地,其实走了很长的路。新《证券法》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有原则性条款,提出了总原则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从而具备了集体诉讼的性质。今年3月中旬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首次发布细化规则。7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启用“中小投资者保护舱”,满足中小投资者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这期间还包括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种举措。随侧重点不同,但殊途而同归,都是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的举措,但离该项制度落地还有一段距离。 这一路,的确也是困难重重,也难能可贵。众所周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会严重危害投资者权益以及资本市场长久健康发展。然而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投资者。在面临会损害自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往往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而出现了“沉默的大多数”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因为诉讼周期漫长、复杂,投资者既难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也难以获得全面实足的赔偿,且社会对集体诉讼这种形式依然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另一方面,过去制度上也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证券诉讼的难点在于,涉及到诉讼,相关法律层面的举证责任、诉讼审理等细则的制定需要谨慎考量推敲,且大量的案件即使原告众多,也是一人一案,案件数量多而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却所获赔偿很少。因而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此次发布的一系列规章意义是空前的,它进一步细化了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以及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做出了明确回应这意味着集体诉讼制立法后不只是“镜中花、水中月”一样的存在,而是真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落地扎根在我国的资本市场。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落地后,这意味着,未来一方面,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将得到有效降低,共同利益的广大投资者无需全体进行诉讼,不需要付出很大的诉讼成本,就能够自然享受诉讼的结果。只要胜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诉讼成本低且诉讼效率高。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会,进而推动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水平的提升。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需要被集体诉讼,奉“赔”到底。不仅违规成本上升了,并且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有助于打击证券市场重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遏制资本市场乱象。证券民事赔偿救济基础制度短板的弥补也有助于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改革深化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疫情常态化以及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成效向好的背景下,建立并守住一个有法治保障、健康运行的资本市场更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健康的、有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也应该是一个能够及时、有力地予“违法造假”行为以毖除发展后患的资本市场。这一些列规定是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司法的重要实践,必然也是一个持久战,立法的修订进步,要转变成实践中的效果,需要一个过程,但我们显然已经看到了一个可预见的投资者维权向好的趋势。
亿纬锂能5日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关于德国Varta公司就公司产品对公司客户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公司一直通过诸多方式积极应对。近日德国Varta公司已撤回了在美国就公司产品对公司客户及其客户提起的全部专利侵诉讼。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新证券法第95条所列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向应用层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昨日接受记者专访,就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在郭雳看来,此举呼应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新近表态,“要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其中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角色作用,相当引人瞩目。 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通知,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会成为目前证监会系统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投保机构,其将通过专门的业务规则,就参加诉讼的基本原则、获得外部专业支持、案件选择、回避、保密、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点环节规范等内容做出规定。同时,另一家投保机构——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将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形成互补。 郭雳向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95条是亮点之一。普通代表人诉讼依托该条第1款和第2款,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之代表人诉讼在证券领域的场景化应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则依据第95条第3款,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并适用投资者“默示加入、声明退出”的特殊规则。上述两类代表人诉讼机制被称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郭雳认为,此次最高法规定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部分,赋予投服中心在诉讼过程中的多项便利条件。例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如,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另外,同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采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模式,这给了投服中心决断行事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此次还就投保机构对投资者的义务提出要求,规定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回应投资者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并没有将包括投服中心、投保基金在内的投保机构排除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外。相反,第12条明确指出,投保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郭雳直言,在两类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让人们对投服中心的未来更加期待。“当然诚如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所言,资本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改善其生态需要多方合力,投保机构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却无法单兵突进包打天下。证券集体诉讼同样也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类型,我们希望通过市场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打击震慑违法行径,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要闻精选 □ 7月30日,证监会召开了“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分析当前形势,并对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作出安排。根据此次会议部署,下半年的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将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 □ 人民银行7月31日发布消息称,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梳理、完善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要求,并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 证监会日前通报了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调查处置工作的情况。调查显示,瑞幸咖啡境内运营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第三方公司大规模虚构交易,虚增收入、成本、费用,虚假宣传等行为,违反了我国会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ETF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求等进行规范。 □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明确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中先行先试“保荐+直投”的制度创新,放开有关投资比例及投资时点的限制。 □ 7月,沪指累计上涨10.90%,深证成指累计上涨13.72%,创业板指累计上涨14.65%。成交量方面,7月的23个交易日中,共计20个交易日单日成交金额超过1万亿元。北向资金7月累计净流入103.92亿元,连续第4个月净流入。 □ 7月制造业PMI超预期升至近4个月高点,非制造业PMI连续2个月稳定在54%以上,表明经济继续保持回升态势。 □ 服务贸易的利好政策有望加速出台。商务部发言人高峰表示,将及时发布新一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名单。此外,跨境服务贸易的第一张负面清单也将在年内发布。 □ 发展改革委:细化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政策举措。 □ 外汇局: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管理改革。 □ 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多项高端制造业条目。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提出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 □ 交通运输部:2022年底初步构建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标准体系。 □ 广东从五大方面提出80条具体措施,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 □ 阿里云五大超级数据中心落成陆续开服,未来拟建数量超10座。 □ 据央视新闻消息,根据美国福克斯电视台8月2日的报道,微软和TikTok正在同白宫协商,避免特朗普全面封禁TikTok。 □ 世界卫生组织2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欧洲中部时间2日10时(北京时间16时),全球确诊病例达到17660523例;死亡病例达到680894例。据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新冠疫情统计数据,截至美东时间8月2日16时02分,美国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超465万例,死亡病例154779例。 详情请扫二维码↓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此,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实施,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将拥有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数据显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是《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让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7月28日讯(记者 常实 程宇楠) 近日,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产险”)三次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且年内已涉173起法律诉讼 具体来看,7月23日,相关案号(2020)浙0683执1901号的案件信息显示,由于涉及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国泰产险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40万元。 除此之外,7月1日,相关案号(2020)冀02执10413号的案件信息显示,由于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国泰产险被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9.02万元;7月2日,相关案号(2020)津0104执2374号的案件信息显示,同样由于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国泰产险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240元。 而据天眼查记录显示,截止发稿,国泰产险今年内已涉及173起法律诉讼。据梳理观察,173起案件的案由中,90%以上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生命权及健康权纠纷等,即在出险交通事故界定责任、在理赔投保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工伤险中对理赔与否难以达成一致而引发的诉讼。 对于大量上述相关案件产生的原因,国泰产险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诉讼案件数量随经济持续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而加大。 上述负责人指出,具体诉讼增量增长原因有三,一是随司法改革不断推进,近年来一大批法律相继出台或修订,更多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内,公民的诉权和可诉讼范围随之逐步扩大;二是修改实施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作出大幅调整,诉讼成本大幅降低;三是公民保险深度和广度也不断提升,保险需求急剧增长,相应市场风险也在加大,使各类民商事纠纷持续增加。 而对于上述类型案件占比大,国泰产险相关负责人坦言此类事件理赔的责任认定难点。例如机动车事故中,为了照顾弱势群体,驾驶员有较多的揽责现象,而交警部门也有类似情况,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不合理的被扩大;工伤事故中,一方面要看条款和附加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规定,既要考虑是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同时也要考虑相关法律对被保险人赔偿项目和责任的限定,也使定责难点加大。 对于以上问题,记者还咨询了业内资深保险法律专家张宏雷,他向记者表示,产生大量如上述同类保单引发的诉讼,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含糊,导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受益人对理赔与否、赔付金额分歧较大;二是保险公司理赔苛刻,习惯性拒赔、惜赔,“投保容易理赔难”。 张宏雷指出,工伤险里的死亡事故中,猝死、病死通常是免责事项,但猝死、病死很难和意外死亡、工伤区分,拒赔依据不充分容易产生诉讼;而机动车保险理赔中,现场难以保存和再现,一方面投保人不诚信的道德风险较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较多考虑自身盈利指标,在车险理赔中习惯性拒赔、惜配也是普遍现象。 基于此,张宏雷建议各保险公司依法“为客户找理赔的理由”。他认为,“保险是赔出来的”,没有理赔事故发生的保险产品,根本没有投保意义,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赔得破产的保单,也没有可持续性。保险的意义,在于是冲抵风险的“社会稳定器”,保险各方参与者,应依法诚信索赔和理赔,但社会责任更大、更重的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一方。
“原油宝”事件新进展:可依据相关属地原则依法诉讼 投资者称困难仍然很多 本报记者 王 宁 时隔三个月后,“原油宝”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近日,部分地方法院发布公告称,“原油宝”投资者可依据相关属地原则依法诉讼。 《证券日报》记者从部分参与“原油宝”交易的投资者处了解到,诉讼的困难较多。有投资者透露,目前对“原油宝”理财产品是否合规合法还未明确认定,中国银行的相关和解推进工作已影响到投资者的正常生活,而且几乎没有律师愿意代理“原油宝”客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原油宝”事件所遇到的困难仍然很多。 化解僵局 法院公告带来曙光 近日,部分省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民事诉讼公告,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是告知“原油宝”投资者,可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相关问题。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到,截至目前,已有多家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相关公告称,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将分别由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各省市范围内投资人可到管辖法院诉讼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以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在各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除北京市之外的其他省级高院在公告中指出,“原油宝”客户诉讼的适用范围均仅限省内客户。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为例,公告指出: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客户;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开户行。此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距4月20日发生的美原油2005合约出现负值结算价已过去三个多月时间,其间,部分“原油宝”投资者与中国银行的和解工作一直僵持不下,双方各执一词。《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部分“原油宝”投资者不愿和解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在“原油宝”事件发生后,中国银行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投资者觉得一直不被尊重;二是“原油宝”产品设计的合规、风控等方面得不到准确答复;三是投资者对和解方案不满。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拉锯战中,一部分“原油宝”投资者态度坚定,一直不愿签署和解协议;还有一部分投资者与中国银行达成了协商解决;另有一部分投资者仍持观望态度,称“大家如果都愿意和解,我就和解”。部分省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公告,则为“原油宝”事件的解决带来了一丝曙光。 诉讼难度高 很多律师不愿代理 高远(化名)居住在浙江省嘉兴市,他的工作和生活已经深受“原油宝”事件影响。在《证券日报》记者多次发出采访请求后,他才同意接受采访,并在采访中透露,受“原油宝”事件影响,不论是前同事和现同事,还是间接关系的朋友,很多都曾劝其和解。 高远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今年4月份,在朋友的推荐下,他首次尝试购买“原油宝”理财产品。最初购买的资金量并不太高,截至“原油宝”事件发生时,合计投资20多万元资金,亏损将近一半。“当时也是有朋友极力推荐,因为4月份国际油价持续疲软,趋势行情较为明显,因此才放心投资‘原油宝’。但没有想到,前后也就十几天,亏损便出现了。” 高远称,在随后一段时间里,他曾找过律师进行咨询,由于银保监会的调查还在进行中,当时法院还不受理该案诉讼,有律师曾表示“愿意接受代理,但没有办法推进诉讼工作”。 “虽然近日法院发布公告表示可以开始诉讼,但律师却不愿代理了,因为律师觉得胜算把握不高,不愿徒劳无功。”高远对目前的现状感觉很无奈。 “律师之所以觉得诉讼胜算不高,原因在于目前监管层对‘原油宝’产品的界定不清楚,且原告所搜集和提供的证据相对单一,最初签署的购买协议条文有些界定不清晰。”高远向记者表示,另外面临的其他困难也较多,很多律师目前都不愿代理“原油宝”的诉讼案件。 侯先生是一位居住在广州的“原油宝”投资者,经历与高远有些类似。侯先生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原油宝”事件发生后,中国银行相关人员曾通过多种渠道找到他进行和解,但侯先生表示对于和解协议内容不能接受。这次法院相关公告的发布,为诉讼带来了转机,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材料,一定会进行诉讼。 “我之前也找过律师咨询过,最初有些律师的积极性很高,非常热情,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律师好像变得消极了。”侯先生对记者表示,不管怎么样,一定会在搜集相关材料后,通过诉讼来维护最大权益。 在《证券日报》记者调查了解过程中,多位“原油宝”投资者表示,截至目前,监管部门仍未对“原油宝”事件的调查结果作出明确表态,对投资者所反映或举报的情况也未给予回复,只是表示“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已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作出处理,因此,目前所反映的问题暂不予处理。” 4月30日晚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要求中国银行尽快梳理查清问题,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的应急管理能力。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截至目前,《证券日报》记者从多名“原油宝”投资者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公开函内容来看,银保监会立案调查程序仍在进行中。 北京一家期货公司的高管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具备代理境外期货及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只有期货公司,且具备完善的监管要求与资质要求,也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力。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代理境外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经验、人才、风控等方面,还存在专业性缺失等问题。此次发生的“原油宝”事件,反映出国内金融机构从事代理境外金融产品存在的漏洞,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合作监管或协调一致,加强对代理境外金融产品业务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