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平台脸书(Facebook)再遭反垄断诉讼,被指控多年来一直在收购或排挤对其有竞争威胁的新兴科技公司。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10日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和一个由46个州组成的跨党派团体周三对脸书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指控这家社交媒体巨头多年来一直在收购或排挤有朝一日可能会成为其竞争对手的新兴科技公司。 报道称,在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后,FTC以3比2的投票结果向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一家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数月来FTC工作人员一直在为这起诉讼做准备,并建议FTC表决支持提起诉讼。该机构还寻求撤销脸书之前收购图片分享应用Instagram和讯息服务WhatsApp的交易。 FTC指控称,脸书通过收购构成竞争威胁的公司来维持在美国的垄断地位。诉讼提到,在确定Instagram和WhatsApp对其主导地位构成重大竞争威胁之后,Facebook采取行动收购这些公司来压制此类威胁,这反映出其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在2008年一封电子邮件中表达的观点,即‘收购好于竞争’。” 另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12月1日消息,有知情人士透露,在美国司法部上月(10月)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后,当局准备在明年1月底前针对谷歌或脸书再提起多达四起诉讼。 该报道称,联邦和州政府官员正在调查科技巨头是否在互联网经济中滥用其影响力。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7月31日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加强对投保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证券集体诉讼工作监督,确保各系统单位勤勉尽责,积极作为,依法对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对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周三美股走势可谓是跌宕起伏。 三大股指在盘中再创新高,却没能延续涨势,在短暂冲高后震荡回落,其中,纳指跌近2%终结四连涨,大型科技股全线走低。 数据来源:同花顺 而引发这一动荡的主要原因,在于Facebook又惹上事了! 在经历过隐私数据、干预言论传播等争议之后,Facebook继续陷入反垄断诉讼调查的漩涡之中。 受此负面影响,Facebook股价盘中下跌超4%,随后有所拉回,但截止到收盘,跌1.93%,市值蒸发了155.7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17亿元),最新总市值为7915.98亿美元。而今年以来,其股价累计涨幅超过35%。 数据来源:同花顺 具体来看,如今Facebook所面临的两项诉讼分别来自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和由纽约州总检察长莱蒂蒂亚·詹姆斯领导的48位检察长联盟。 该诉讼主要是针对Facebook2012年10亿美元收购Instagram、2014年190亿美元收购WhatsApp的行为,指责其利用在市场中现存的垄断地位去打压有潜力的竞争对手。 图片来源:FTC “任何扼杀竞争,伤害小企业,减少创新和创造力,削减隐私保护的行为,都将面临我们(检察长)办公室的全力抵制。”——纽约州总检察长莱蒂蒂亚·詹姆斯 在他们看来,随着新时代的来临,曾作为社交王者的Facebook显然开始力不从心,难以跟上社会的脚步以及抓住年轻用户的心,进而利用自身的市场垄断力量,通过“收购”去阻止Instagram、WhatsApp等为首的新生代社交应用的发展,以减小或杜绝威胁自身的主导地位的风险可能性。 而作为诉讼的部分诉求,FTC方面正在寻求永久禁令,试图强制让Facebook剥离Instagram和WhatsApp业务。 一旦这一诉求受到认证,Facebook所面临的经营压力或会不断加重,毕竟近年来,其之所以可以保持其市场地位的原因,还是多亏了Instagram、WhatsApp方面的用户活性。 根据其最新三季度财报,Facebook实现营收214.7亿美元,同比增长22%;净利润为78.46亿美元,同比增长29%;每股盈利2.71美元,同比增长28%,高于去年同期(2.12美元)。 其中,截止2020年9月,Facebook单一平台日活跃用户(DAU)为18.2亿,同比增长12%,月活跃用户(MAU)为27.4亿,同比增长12%;全平台(包含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等)日活跃人口(DAP)为25.4亿,同比增长15%;全平台月活跃人口(MAP)为32.1亿,同比增长14%。 对此,Facebook的总法律顾问Jennifer Newstead发表了一篇题为”FTC和州检察长的诉讼属历史修正主义“的文章,回应称两次收购行为都旨在为消费者服务,直击诉讼方面“损害消费者”这一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本周一Facebook曾宣布将初创公司Kustomer(主营客户关系管理业务),旨在借助这笔收购交易来为Facebook旗下的即时通讯软件吸引并加强更多的企业客户的黏性。而该笔交易对Kustomer的估值或接近10亿美元。 整体来看,今年不仅是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的一年,也是科技巨头遭遇反垄断调查重击的一年。 回顾过往,今年7月,扎克伯格和苹果CEO库克、亚马逊CEO贝索斯、谷歌CEO皮查伊均被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传唤,进行了一场反垄断听证会。其中,扎克伯格被“关照最多”,在听证会上,他一共被质询了62次,高于其他科技巨头大佬的次数。 现如今,在继谷歌涉嫌利用市场支配力打压竞争对手遭遇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指控之后,Facebook拿过接力棒,成为了今年以来第二家遭遇重大司法挑战的大型科技公司。倘若诉讼成功,在被强制剥离收购业务之后,Facebook现有的商业模式或迎来最大挑战。 而根据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的新提案,谷歌、Facebook和其他具有“战略市场地位”的科技公司,一旦出现违规行为,或会面临相当于其全球收入10%的罚款。例如,谷歌或将被罚款162亿美元,而Facebook或将被罚款71亿美元。
昨日上午,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在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496名债券投资者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等6名被告。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杭州中院已经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对本次代表人诉讼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法院判决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理费用;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作为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通过依托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以线上方式为主推进的投资者登记、代表人推选程序,截至该案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推选出4名代表人参加诉讼,从诉讼请求金额上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代表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的要求。此外,全案的诉讼请求超过8亿元,与以往的虚假陈述案件相比,在数额上充分展现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扩充诉讼容量方面的优势。
9月4日,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证监会投保局局长赵敏表示,各方要齐心协力,把实践准备工作做细做实,依法及时启动证券集体诉讼。 她表示,证券集体诉讼的起诉受理、财产保全、判决执行等相关工作,都离不开法院系统的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全力配合。证监会明确了投保机构的范围分工,督促指导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证券集体诉讼试点期间,由中证中小投资服务中心作为诉讼主体,负责参与代表人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损失测算等后台支持工作。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立了选案决策机制,规范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技术系统,聘请了公益律师,开展了诉讼模拟演练和业务培训,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倍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正式来了。 诉讼难、诉讼贵、赔偿难等问题是困扰着A股市场投资者维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所以绝大多数投资者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都放弃了维权,默默地承受着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也正是基于这种状况,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也即中国版的“集体诉讼”,以解决个人投资者所面临的诉讼难、诉讼贵等问题。而高院《规定》的出台,则是将《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付诸实践,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落实。同时它也意味着,从7月31日起,中国式“集体诉讼”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器可以正式付之于法律了,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 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了个人投资者诉讼难、诉讼贵的问题,这是该项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重大贡献。不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样需要直面赔偿难的问题,也即要让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如果投资者最终得不到赔偿,那么这诉讼的意义也就要大打折扣了。 让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为了让投资者得到赔偿,证监会提出可以选择在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被告身上进行试点,积累经验。被证监会指定为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的投服中心更是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作为其四条案件选择标准之一。从早期试点阶段来看,这个选择是有现实意义的,但从长远来看,这个选择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没有真正解决“赔偿难”的问题。 从早期的试点来看,选择“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案件进行试点,这有利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进。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本身还是存在疑问的。如果只是几千万、上亿元的赔偿,或许有的公司还承受得起,但如果是几十亿、上百亿的赔款,恐怕赔偿得起的公司就很难找了。如第一大造假公司康美药业,股票市值蒸发超千亿,对投资者的赔偿不是一个小数目,该公司是否还“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这实在是很难说。 而且对于更多的被告来说,恐怕是缺少“一定偿付能力”的。而这些公司同样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公司显然不应该长期游离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外。因为没有偿付能力,就不对其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岂不是对这些公司的放纵?这对于保护这些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显然是不利的。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能把这些缺少偿付能力的公司搁置一边,同样需要对这些公司念紧箍咒。 那么,如何让这些缺少偿付能力的公司来赔偿投资者呢?本人以为,首先是要将被告扩容。比如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除了发行人是被告之外,控股股东、相关的董监高、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被告,都赋有赔偿投资者的责任。如在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赔偿投资者71.4亿美元,其中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三大投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股市的做法。 其次,在投资者保护基金旗下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承担部分投资者损失的赔付功能。赔偿基金的来源除了部分来自于国家行政拨款之外,主要来自于日常的各种提取与罚没款。比如,按上市公司的融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按原始股东的减持套现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日常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等全部进入投资者赔偿基金账户,以备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时,给投资者以必要的补偿。 此外,对于不赔偿投资者的“无赖被告”可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如冻结财产、计入征信等,同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从严从重的判罚。让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从中受到震慑,从而减少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发生,这也是从另一个层面对投资者的间接保护。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启程 打官司也能搭便车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分别通过司法解释、专项通知的形式让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 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具体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对于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保护的利器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的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律的明确让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专项通知”的形式让《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谓意义重大。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投资者受到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等问题,有利于投资者轻松搭便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司法解释出台有助于在资本市场法治轨道上促进“三升三降”。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切实扭转受害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 “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规则,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与透明的轨道上,将一盘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资者团结起来,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与执行率,尊重投资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权与选择权,进而提振投资者信心,实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刘俊海表示。 司法解释第三条倡导多元解纷与着重调解,强调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着重调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司法解释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保障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要求代表人与被告将其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提交法院予以初步审查,第十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草案通知全体原告,第二十条允许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出席听证会或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批准调解协议草案时遵循的严谨透明程序,允许异议原告退出调解,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开启技术审理诉讼新时代 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一方面,通过三方的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法院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获取相应的证券交易记录与登记信息,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提供了技术支持,提高审判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除了要在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更要通过信息技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大量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其对于诉讼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知情要依赖信息技术的帮助,未来可在现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券代表人诉讼平台,对于庭审过程、诉讼中法院、原告代表人、被告的诉讼行为实施全面公开。 汤欣表示,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程序的便利化,同时相应提高了复杂的证券群体性诉讼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上的透明度,追求司法公平、公正、高效。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还通过设立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享有决定权以及特别代表人的启动条件,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从境外经验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在一些国家也存在一定的滥诉现象。后来,有些国家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提高了当事人的起诉门槛,加大了原告在起诉阶段的举证责任,限制了代表人担任次数和律师抽取佣金的比例,目前情况得到了很大改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指出,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完善,应该在畅通投资者司法救济渠道、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正常经营、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权益,防止个别投资者滥用诉权挤压上市公司的合理发展空间。 不仅如此,为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程序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防止代表人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从事损害被代表人利益的诉讼活动,司法权应积极发挥对诉讼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为此,司法解释还要求法院需要对权利人范围进行先行审查,法院对代表人选任进行监督审核,并可以对不适格的代表人予以撤销,法院还应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代表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被告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等重要诉讼事项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此举主要是为了注重诉讼过程的可防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