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份第二批起诉的案件已缴纳诉讼费,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 2021年2月11日,农历大年三十,辽宁省营口市的中小投资者董先生收到了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赔偿款。法院判决ST抚钢赔偿其经济损失25290.11元,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董先生自行承担其中的4392.75元,由ST抚钢承担432.25元。 “当初去营业部打交易材料的时候,很多人都劝我别浪费时间,说根本打不赢。真没想到大年三十拿到钱了!”虽然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并不满意,但董先生还是很高兴。 自2020年12月份以来,参与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索赔的投资者陆续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在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后,ST抚钢须对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部分投资者认为一审判赔比例较低,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未提起上诉的投资者,大部分已在春节前收到ST抚钢支付的赔偿款。 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存争议 时间回溯到三年前,2018年1月31日,农历腊月十五,也是临近春节,ST抚钢爆出“一颗大雷”。公司公告称自查发现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自当日起,股票开始停牌。 ST抚钢再度复牌时已是2018年9月21日,因巨额财务造假和出现债务违约,ST抚钢股价连续18个跌停,从停牌前的5.5元/股最低跌至2.08元/股。交易数据显示,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6日,ST抚钢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中的最后五个交易日里,被集体“闷杀”的投资者趁着“开板”疯狂出逃,5个交易日共计成交2亿余股,换手率超过18%,近两成投资者“割肉”出局。 “我们代理的ST抚钢维权案件中,2020年6月份首批起诉的案件目前已审理终结,投资者已拿到赔款。”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齐程军告诉记者,2021年1月份第二批起诉的案件目前已缴纳诉讼费,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友维也表示,由其团队所代理的最早起诉的一批投资者在春节以前就已经收到一审判决。 沈阳市中院判决书显示,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在确定投资差额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时,应当将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投资者损失排除在外。结合相关测算结果,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影响为83%,ST抚钢应对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因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破产重整债权,应参照重整计划制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对于沈阳市中院做出的判决,有投资者和参与本案的律师认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过高,赔偿比例过低。 “由于系统性风险计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几乎都是委托证监会下属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庭审中我们代表原告也提出评估申请,但法院却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法庭自己计算一个扣除比例,最终判决扣除83%的系统性风险。也就是说,沈阳市中院认为投资者83%的差额损失并不是由ST抚钢造假而导致的。”韩友维律师告诉记者,ST抚钢股票在造假被揭露揭复盘之后,曾连续18个跌停,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收到判决后有不少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没有上诉的投资者虽然已经拿到赔偿,但仍然表示要继续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也正在帮助投资者准备相关的申请再审材料。 还有部分投资者将起诉 韩友维律师表示,近几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大对虚假陈述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方面出现显著的积极变化,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案件审理也越来越规范。“前几年大部分投资者不相信可以维权,需要律师劝说,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主动联系,规模人数都不断壮大。”之前一个案件维权投资者人数总共也就几百人,而ST抚钢一案第一批维权的就有600多人,接下来还有一部分投资者要起诉。 齐程军律师表示,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ST抚钢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符合索赔条件,目前所持股票盈利的投资者也不排除在外,ST抚钢索赔案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2月11日,目前还未提出维权索赔的投资者应当尽快参与进来。投资者仅需提供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公证书,专业的律师会对可索赔金额进行核算,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律师会准备好委托手续等材料给投资者签字,其余事项均可由律师代为处理,完全不用担心索赔过程的繁杂。 “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维权的复杂性,而且审理周期也很长,风险也比较大。”韩友维律师支持广大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提醒投资者不必担心和顾虑,可以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来维权。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其中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不安全食品经营者提出的赔偿承诺,比如“假一赔百”,远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标准,此次《解释》要求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按经营者所承诺的赔偿标准索赔。新京报讯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发布,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透露,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倒逼平台企业果断切割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新京报记者。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2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刘俊海称,该条款采取了消费者友好型的外观主义解释方法,也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见贤思齐、加强食品标识管理、放弃恶意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为,是双赢之举。飞机火车上免费食品出问题 承运人担责实践中,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后可能索赔无门,经营者将责任推给生产者,而生产者可能“远在天边”。对此,《解释》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其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学林表示,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进口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进口商担责近年来,海淘成为新的消费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主张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此类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解释》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针对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亮点1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亮点2食品已过保质期仍销售等情形,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赔偿亮点3不以人身损害为惩罚性赔偿要件,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即便未受到人身损害也有权索赔亮点4《解释》要求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按经营者所承诺的赔偿标准索赔亮点5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担责,承运人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亮点6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读1全面激活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刘俊海认为,此次《解释》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明知”的判断至关重要。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表示,“明知”是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举证难,法院认定也难。《解释》第6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分别是: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以上情形下,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也意味着,出现食品已过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等情形,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赔偿等。此外,一些企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上做文章误导消费者,为遏制这一乱象,《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2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与赔偿,更在于事先遏制与预防。”刘俊海表示,为体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司法理念,《解释》第10条不苛求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以人身损害为构成要件。其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高燕竹称,由于食品价额一般不高,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也不利于惩治和防范食品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安全环境。解读3支持消费者按经营者赔偿承诺索赔记者注意到,消费市场中经常听到商家的“假一赔百”等承诺。刘俊海表示,一些见利忘义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为攫取不公平竞争优势而推出的惩罚性赔偿承诺高达二十倍甚至上百倍,远远超过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一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承诺。“实践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郑学林表示。此次《解释》第8条明确,依法支持消费者主张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按照其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责任。郑学林表示,这是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新京报记者 王俊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倍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正式来了。 诉讼难、诉讼贵、赔偿难等问题是困扰着A股市场投资者维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所以绝大多数投资者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都放弃了维权,默默地承受着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也正是基于这种状况,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也即中国版的“集体诉讼”,以解决个人投资者所面临的诉讼难、诉讼贵等问题。而高院《规定》的出台,则是将《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付诸实践,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落实。同时它也意味着,从7月31日起,中国式“集体诉讼”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器可以正式付之于法律了,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 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了个人投资者诉讼难、诉讼贵的问题,这是该项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重大贡献。不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样需要直面赔偿难的问题,也即要让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如果投资者最终得不到赔偿,那么这诉讼的意义也就要大打折扣了。 让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为了让投资者得到赔偿,证监会提出可以选择在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被告身上进行试点,积累经验。被证监会指定为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的投服中心更是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作为其四条案件选择标准之一。从早期试点阶段来看,这个选择是有现实意义的,但从长远来看,这个选择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没有真正解决“赔偿难”的问题。 从早期的试点来看,选择“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案件进行试点,这有利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进。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本身还是存在疑问的。如果只是几千万、上亿元的赔偿,或许有的公司还承受得起,但如果是几十亿、上百亿的赔款,恐怕赔偿得起的公司就很难找了。如第一大造假公司康美药业,股票市值蒸发超千亿,对投资者的赔偿不是一个小数目,该公司是否还“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这实在是很难说。 而且对于更多的被告来说,恐怕是缺少“一定偿付能力”的。而这些公司同样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公司显然不应该长期游离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外。因为没有偿付能力,就不对其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岂不是对这些公司的放纵?这对于保护这些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显然是不利的。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能把这些缺少偿付能力的公司搁置一边,同样需要对这些公司念紧箍咒。 那么,如何让这些缺少偿付能力的公司来赔偿投资者呢?本人以为,首先是要将被告扩容。比如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除了发行人是被告之外,控股股东、相关的董监高、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被告,都赋有赔偿投资者的责任。如在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赔偿投资者71.4亿美元,其中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三大投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股市的做法。 其次,在投资者保护基金旗下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承担部分投资者损失的赔付功能。赔偿基金的来源除了部分来自于国家行政拨款之外,主要来自于日常的各种提取与罚没款。比如,按上市公司的融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按原始股东的减持套现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日常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等全部进入投资者赔偿基金账户,以备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时,给投资者以必要的补偿。 此外,对于不赔偿投资者的“无赖被告”可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如冻结财产、计入征信等,同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从严从重的判罚。让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从中受到震慑,从而减少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发生,这也是从另一个层面对投资者的间接保护。
“3.15晚会”因疫情延期举行,今年被曝光企业的问题集中在民生产品质量上。海参池塘中添加敌敌畏,过期、变质原料做汉堡,旧袜子、旧内衣当毛巾生产原料,精装修房屋漏水、漏气……面对林林总总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济学家时寒冰说,利益主体是根据消费者所能带给它的风险程度来解决问题。如果不能让对方感知到风险,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所以要维权,首先要打破商家对消费者“好说话、怕麻烦”的刻板印象。 一、维权意识 很多消费者将自己不维权的原因归咎于没有良好的维权制度。然而,制度是需要群体首先产生意识,进而在社会生活中逐步演化出来的。 (一)改变观念 “财经天下周刊联合腾讯财经对2019年消费者维权现状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0.6%的消费者遭遇过消费侵权,但仅有45%的人选择维权,这可能是我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作祟。然而,消费者一味地忍气吞声,只会把企业“惯坏了”。还有一种需要改变的观念是“谴责”维权者,把维权意识强的人视为没事找事的人。 (二)更新认知 消费者放弃维权的理由主要有二:(1)维权效率很低,监管部门之间总爱“踢皮球”;(2)维权成本太高,折腾下来可能得不偿失。但值得庆幸的是,随着“互联网+消费投诉”时代的到来,上述情况大有好转。 为了简化维权流程,12315热线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5条投诉通道,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全国12315平台上线微信小程序,消费者只要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云维权”。 为了降低维权成本,“黑猫投诉”“聚投诉”等消费者服务平台应运而生。“集体投诉”可快速集结有同样维权诉求的消费者,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帮帮团”由知名媒体、法律人士、行业专家等组成,提供专业建议;“红黑榜”通过抓取投诉回复量、完成量、响应时间等数据,生成排行榜,实现商家信誉透明化。 如果不想和高速发展的时代脱节,我们就要像操作系统一样,不断更新自己的认知。消费者也应通过认识新事物,重拾对维权的信心。 (三)不轻易原谅失信企业 “3.15晚会”曝光南昌汉堡王店员随意更改食品保质期,用过期的面包、鸡腿排制做汉堡。该事件导致大量消费者义愤填膺,但是这种激愤的声讨持续一周基本就淡化了。如果后续的惩处措施也不够严厉,有可能导致企业“好了伤疤忘了疼”。消费者不轻易原谅失信企业,一方面是让企业真正感受到违法的市场代价;另一方面也是对诚信企业的市场激励。 二、维权方法 维权方法多种多样,并不限于下文介绍的四种。在合法的范围内,只要能解决问题的就是好方法。 1.找销售者协商赔偿 (1)搞清楚向谁主张赔偿。 消费者依法有权向销售者、生产者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从方便消费者的角度,通常可以先找销售者协商。 (2)搞清楚能获得多少赔偿。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即在退还产品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消费者产品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②经营者提供明知存在缺陷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③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了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外,还可以要求赔偿购买该食品价款的十倍或直接损失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在商家推诿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拨打12315投诉举报专线、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或登陆12315网站或其他合法投诉平台提交投诉意见,也可以直接去销售者或生产方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作为公民,如果发现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进行举报。如举报属实,举报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时,消费者避免过分拖延,错过二年的诉讼时效。(2)消费者应当保留能够证明其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比如:①保留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②留存不合格产品、食品的样本及照片;③保留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沟通的记录;④如果因相应产品、食品导致就医,还应当保留其为就医产生的医疗、药物、交通费用的发票等。 4.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 消费者如果发现问题产品可能损害公众利益,比如这次曝光的“海参事件”“毛巾事件”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后,通过发出诉前检查建议书、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部门加大监管、整改力度,要求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济学家研究发现,当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0%之后,国家通常会从保护厂商转变为保护消费者。2019年,中国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9%,这预示着我们正在向“消费者友好型社会”迈进,但它能否真的来临,取决于消费者们是否敢于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