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9月10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 据《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其中,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 日
车险综合改革将于9月19日正式启动。昨日,多个配套条款与费率调整方案出炉,包括交强险责任限额与费率浮动、商业车险精算规范及多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等。这标志着车险综合改革主要配套细则已悉数亮相。 业内人士表示,《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下发一周,主要配套细则就已全部出炉,说明监管部门对此次改革准备已久。保险公司正在快速消化监管细则,调试业务系统,做好内部宣导,确保8天后按时推出新保单。 扩大交强险费率浮动下限 车险主要涉及两大险种——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前者是强制投保险种,每辆车必须投保;后者虽为非强制险种,但大多数车主会选择投保。 对于交强险,改革主要从提升保障水平和扩大费率浮动范围两方面进行。银保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显示,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至20万元,除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至-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鉴于交强险的强制投保性质,其责任限额的提高,有助于保险公司发挥更大的社会管理作用。目前,整个行业的交强险业务略有承保盈利,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各地交强险赔付率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部分地区的交强险赔付率。 多因子调整 商车险价格基本只降不升 对于商业车险,改革主要涉及精准定价和丰富保障供给。由于商业车险的保费占车主每年保费支出的大头,为了让商业车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改革从基准保费和费率调整系数2个维度进行优化,实现短期内商业车险保费“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 银保监会昨日发布的《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下称《精算规定》)显示,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目标赔付率。“改革从分子、分母两端对基准保费进行了调整,使其与当前车险市场风险水平更加匹配。”业内人士表示,在分子端,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保险业重新测算了商业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在分母端,《指导意见》将商业车险产品目标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 根据《精算规定》,费率调整系数涉及自主定价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3个子系数。遵循逐步放开的原则,改革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至1.35。无赔款优待方案则根据客户近3年投保及出险情况确定,无赔款优待等级共划分为10个等级,系数范围为0.5至2.0。交通违法系数目前只涉及上海、江苏、北京、深圳4个地区,系数从0.9到1.5不等。 业内人士表示,费率调整系数等于3个子系数的乘积。以北京地区车主为例,若连续3年投保商业车险且4年内没有出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最低可降至0.5;若该车主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交通违法系数可降至0.9;若该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愿意将自主定价系数降至最低0.65,改革后该车主的保费最高可打2.9折。 王向楠表示,改革让商业车险费率与出行风险更匹配,从而鼓励安全驾驶行为。当前,行业仅有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承保实现微盈利,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处于承保亏损状态。在此背景下,若大幅降价,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将显著提升,只能靠大幅压缩手续费、推出创新型险种来提升经营质效。 多维度增厚商业车险保障 投保商业车险时,车主不仅关心价格,还在意所享受到的保障。因此,除了优化定价,改革还通过增加商业车险责任和丰富产品供给来增厚商业车险的保障。 保险责任方面,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5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内容看,主险车损险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 此外,商业车险丰富了产品供给,为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车险增值服务厘定了标准,并新增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等。
9月3日,银保监会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 此外,《意见》提出,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改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提高准备金等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二是健全机制,优化结构。加大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理顺价格成本结构,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促进各险种各车型各区域车险价格与风险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进服务。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规范险类险种,扩大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改进车险服务,提升车险经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四是简政放权,协调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放开前端产品和服务准入,提升微观主体自主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活力。把有利于消费者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进市场稳定。 (三)主要目标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二、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引导行业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九)丰富商车险产品 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 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1—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 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十四)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销售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十七)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在财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十八)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 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 (二十一)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 支持行业运用生物科技、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车险产品、保障、服务等的信息化、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 (二十二)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二十三)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 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二十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则,抓好实施运用,督促财险公司强化质量和效益意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合规和理性经营。 (二十五)强化中介监管 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二十六)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八、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二十七)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 财险公司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车险综合改革要求,及时做好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加强条款费率回溯,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做好产品销售理赔解释说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真正享受改革红利。 (二十九)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条款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加强车险行业自律,开展车险反欺诈经验交流合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要及时科学测算和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拟订提供科学测算依据。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升级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做好费率异动预警,研究增加保费不足准备金监测、手续费监测等子项目,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和经营平稳有序。 九、强化保障落实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车险综合改革任务。 (三十一)及时跟进督促 各单位、各部门要关注车险综合改革动态,认真分析评估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出台政策措施。 (三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灵活采取方式,科学解读车险综合改革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环境。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请示报告,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保障车险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近期撰文表示,将启动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三年行动,在今年确保完成三大主粮(稻谷、小麦、玉米)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工作的基础上,分批次、分步骤发布农业保险示范性条款和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费率。这意味着,农险将破解“一省一价”难题,有望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 由于起步较晚,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目前,我国农险的费率定价模式比较粗放,以“一省一费率”为主。但从实际风险情况来看,省级区域风险分布存在较大差距,简单地使用统一费率不符合各地风险特征,容易导致逆选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险业务更好、更快地推广发展。 记者获悉,目前,银保监会已协同有关部门在500个产粮大县开展三大主粮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在24个产粮大县推进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同时,为了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额分别提升至800元和1500元,较好地覆盖了生猪养殖成本。此外,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以奖代补”政策试点已在10个省份落地,新疆棉花、海南橡胶、广西糖料蔗等地方特色产品将获得更高保险保障。 梁涛透露,在此基础上,将加快农险精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根据梁涛的介绍,一方面,监管部门将指导继续加强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等行业示范条款。按照“五公开”“两到户”要求,研究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制度等。
近期债市出现明显调整,国债期货10年期主力合约7个交易日中有6天处于下跌。债券基金净值出现回撤,吸引力大幅下降,有债基甚至出现募集失败的情况。 此前市场中一直坚定的债牛观点,开始出现松动。 “鸡腿”行情变“鸡爪” 从4月30日开始,国债期货10年期主力合约连续下跌5日,5月12日出现小幅反弹后,5月13日又继续陷入下跌,7个交易日下挫1.75%,已经抹去了3月26日以来的全部涨幅。 方正中期期货分析师牛秋乐在研报中认为,近期债市出现明显调整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统计数据较好,社融增长、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及M2增速均高于市场预期。债市的重要驱动因素——经济基本面已经越过低点,债市也将由原来的经济+政策双轮驱动模式,进入单轮驱动,驱动力的减弱使得债市由全局性机会转向结构性机会,尤其是长端想象空间明显收窄,市场兑现收益意愿提升。 二是来自于供给的压力。4月份利率债三大券种发行同步放量,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与政策性银行债单月发行同比增速分别达27.22%、26.51%和28.08%。4月下旬用于稳投资、补短板的第三批1万亿专项债额度正式下达至部分省市,并要求5月底前发行完毕。5月下旬全国两会确定财政赤字提高比例后,国债也将面临集中发行,因此,5-7月份将迎来年内利率债的集中供给期。上述因素都会对债市构成较大的压力。 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债券基金经理对债市近期的形容则更为形象:“鸡腿变鸡爪。”她表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蔓延,对实体经济冲击较大,此前大家一致预期流动性持续宽松,所以债市猛涨一波,10年期国债期货一个多月上涨近3%。不过近期随着经济数据出现好转,再加上CPI一直处于较高位置,货币政策继续加码的空间有限,因此有机构选择提前落袋。 “债市最好时光已经过去了,现在就是啃凤爪,虽然有肉,但骨头也多。所以十分考验投资人的眼光和耐心。” 多只债基未能募集成功 债市持续调整,以稳健著称的纯债基金收益率不断下行,近一周纯债基金平均下跌约0.27%。债基吸引力下降,导致新发产品出现了募集失败的窘况。 5月9日,东兴证券发布《东兴鑫阳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公告》称,截至4月1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故基金合同未能生效。该基金于去年11月15日拿到“准生证”,今年1月2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1月16日,后于1月15日公告将基金募集期延长至4月1日,不过依然没有让该基金得以“续命”。 东兴证券这只债基募集失败并非个例。今年以来,募集失败的还有景顺长城景泰锦利纯债债券、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开混合、中信建投半年鑫债券等4只,整体来看债基成为这波募集失败的重灾区。 赎回的情况也此起彼伏。“我们的业绩其实还可以,但近期市场出现调整,导致债基整体出现赎回迹象。我们近期在公众号上发布一些观点,也发短信或电话和客户进行沟通,认为债市的行情还远远没有结束。”北京一家基金公司的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为了能够“留客”,多只债基选择降低费率提高吸引力。天治基金发布公告称,2020年5月8日起降低天治鑫利纯债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管理费年费率由0.70%降至0.30%,托管费年费率由0.20%降至0.05%。 西部利得也宣布,调整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基金管理费率,把原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40%降至0.30%。此外,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基金,管理费率由0.80%降低至0.60%,托管费率由0.20%降低至0.15%。 “债市走弱,降低费率可以提高债基的吸引力,更是为了留住机构客户。”上述北京基金公司负责人表示。 对债券市场接下来的投资机会,市场观点不一。光大证券固收团队认为,目前与债市调整相关的基本面指标拐点尚未确认,而近期长端利率调整速度较快,继续向上的空间预计有限,后续可能展开震荡走势,需等待先行指标进一步确定经济复苏反弹。 粤开证券分析师李奇霖认为,目前收益率处于绝对低位,市场风险偏好缓慢修复,经济也在缓慢爬坡恢复,货币政策进入观察期,加上资金面的“技术性收紧”,以及近期债券供给压力加大,成为债市大跌的引爆点。不过仅从经济基本面看,外需压力依旧较大,内需在经济活动恢复常态后,也难以趋势向上,对经济形成有力支撑,经济基本面暂时不会出现超预期好转。整体货币政策还将在一段时间内维持宽松,如果货币政策没有明显转向,市场彻底走熊的概率并不高。随着长端利率的快速调整,而短端如果能维持稳定,市场无论是交易性机会还是配置价值,都在逐步凸显,不必过度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