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消费金融公司受外围环境和行业转型的双重影响,起诉借款人的司法案件数量大增。 据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数据,截至2020年年底,涉及目前27家已开业消费金融公司的裁判文书累计量达到98763件,较2019年增长大幅37.36%。其中,涉诉最多的前三家公司分别是海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和中邮消费金融,涉及这三家的裁判文书数量分别达26513件、15262件、12363件,超同业平均水平。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指出,相较此前一些饱受争议的“灰色”贷后管理手段,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采取主动诉讼仲裁的方式,这也说明了司法催收正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1月11日,杭州互仲科技联合创始人庄德健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除了司法诉讼之外,仲裁调解亦可促成双方化解纠纷,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挤占,“相信仲裁调解会成为金融机构贷后处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涉诉案件过度集中 时代周记者不完全统计,消费金融公司涉及的近10万件司法案件中,超过60%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超过20%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后者属于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案。 从数量上看,2020年消费金融公司法律诉讼量出现大幅增长,较2019年增加26861件。其中,2020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分别达到62412件、20163件,同比增长34.20%和100.27%。 值得注意的是,海尔消费金融2020年法律诉讼量达26513件,较2019年增长233.45%,数量远超第二位中银消费金融的11251件,且案件主要集中在山东地区。这也直接拉高了山东此类诉讼案件的数量。 数据显示,海尔消费金融在山东省的法律诉讼达26399件,占比99.57%。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主要与海尔消费金融在山东省已建立互联网审判系统有关。 据最近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0)》(下称《报告》)显示,海尔消费金融在互联网法院诉讼保全取得突破,该公司与当地法院联合搭建互联网审判系统,第一期批量立案1375件,并已全部审结。通过一键立案,一键排期进行发诉,庭审结束自动生成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印章。 庄德健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现在批量拿到法律生效文书已经不是问题,在2019年31家仲裁委一共处理20余万件线上仲裁案件,有法律科技公司一天最多时候能处理1.8万件案子,大大降低仲裁成本,且不占用司法资源,且更有效。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中银消费金融连续三年法律诉讼量维持在1万件以上。数据显示,2018―2020年,中银消费金融法律诉讼分别为11460件、19773件和15262件,法律诉讼涉及全国25个省和直辖市。 此前,中银消费金融曾回复媒体称,因抵押类产品的特性,对于不良资产的核销必须通过诉讼流程完成,因此在业务体量增长的同时,诉讼工作也会根据需求等比例上升。 同时,中银消费金融还一直被业内称为“盈利王”。2017年,中银消费金融实现净利润13.75亿元,排名消费金融行业榜首;2018年,其净利润下滑59.35%,缩减至5.59亿元;2019年,中银消费金融盈利能力得到增强,同比增长17.89%至6.59亿元。财务数据显示,中银消费金融2020年上半年净利润仅为1.01亿元,光环不再。 司法催收还须突破执行难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2016―2020年,涉及中银消费金融的裁判文书合计多达53738份;同期,涉及海尔消费金融和的裁判文书量40465份、中邮消费金融裁判文书量31239份。 多名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诉讼纠纷数量激增受多重因素影响。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借款人还款能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2020年8月末,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引发部分借款人以利率超出法律保护上限为由拒绝还款等纠纷。 从2020年年底数据来看,在27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19家去年的法律诉讼量出现增长,其中,海尔消费金融诉讼件数增长最多,较2019年增加18558件,捷信消费金融增加6385件,华融消费金融增加4681件。 快速增长的消费金融诉讼案件,直接关系到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清收和利润增长。 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海尔消费金融实现营收6.8亿元,同比微增0.3%;净利润0.38亿元,同比下降70.31%;总资产94.1亿元,同比下降4.18%。值得关注的是,近五年其法律诉讼件数分别为5件、1027件、4969件、7951件和26513件。 截至2020年上半年,中邮消费金融净利润仅为0.49亿元,同比下降64.75%。2018年和2019年,中邮消费金融的净利润分别为2.03亿、3.49亿元。近三年法律诉讼件数分别为1件、2件、353件、18520件和12363件。 此前,中邮消费金融曾对外表示,近年来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服务客户数增多,通过司法诉讼手段促进客户回款数量也同步增加,但总体诉讼量属于行业正常水平。 1月11日,一名长期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向时代周报记者分析,司法催收成为贷后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应有之义。此前,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强,暴力催收呈现野蛮发展态势。近年,相关法律法规日渐完善,有助于司法催收健康有效进行。该律师还指出,司法催收还面临执行难问题的困扰。 上述《报告》提及,消费金融贷款金额往往较小,单笔诉讼效用低、成本高,为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催收环境、保障并提升催收效率,目前已有数家消费金融公司完成了与互联网法院系统的对接(含证据链的上传确认),实现了案件的线上批量受理与审判。 (本文涉讼数据为不完全统计,仅供参考,不作为其他用途) (编辑:文静)
目前,很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虚假诉讼,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以来,李卫俊以其开设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陶、王岩、陆云波、丁众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 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又以虚假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 据了解,李卫俊等人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以李卫俊等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1日,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卫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针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李卫俊等人套路贷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李卫俊等人主要采取签写虚高借条、肆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假借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相关民事判决应予纠正;对于李卫俊等与其他当事人的民事调解书,因李卫俊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法院审判活动,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于是,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批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件案件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此后,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成功办理,表明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纪委监委、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需加大协作,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对所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研判共享,促进从源头铲除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2020年被业内称为消费金融最艰难的一年。今年以来,各家消费金融公司发起的司法催收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多,涉案金额飙升。 记者根据企查查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已开业的27家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内法律诉讼累计超过10万件,涉案总金额达26.05亿元。去年该组数据分别为48320件、17.42亿元。 具体而言,今年共计24家消费金融公司法律诉讼量较2019年出现上涨,且绝大部分案由为消费金融公司为收回逾期款项向借款人发起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中,海尔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今年法律诉讼分别达27712件、20876件、16694件,超出同业平均水平。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诉讼纠纷数量激增受多重因素影响,一方面,在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借款人还款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8月末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消金公司利率是否参照民间借贷新规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情形,从而引发了部分借款人以利率超出法律保护上限为由拒绝还款等纠纷。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整顿、P2P清零,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群中的共债群体缺失了周转资金来源,对应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能力减弱,导致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增多。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指出,相较此前一些饱受争议的“灰色”贷后管理手段,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采取主动诉讼仲裁的方式,也说明了司法催收正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这一转变主要得益于持牌金融机构通过合法合规途径维护贷后资产质量的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法律催收相关的第三方公司业态兴起,贷后管理产业链条上的分工更加细化,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批量仲裁诉讼保全的实现,为持牌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大幅提升了效率。 今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0)》(下称《报告》)提及,消费金融贷款金额往往较小,单笔诉讼效用低、成本高,为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催收环境、保障并提升催收效率,目前已有数家消费金融公司完成了与互联网法院系统的对接(含证据链的上传确认),实现了案件的线上批量受理与审判。根据统计,多达11 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批量诉讼金额占比均超过了20%。其中,海尔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每批次诉讼案件数超过了500件。 《报告》以海尔消费金融为例揭示了互联网法院诉讼保全取得的突破,2019年其与当地法院联合搭建的互联网审判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互联网审判系统由海尔端和法院端两部分组成。海尔端系统在证据齐全后,一键申请立案,同时系统自动生成起诉状及证据目录,并将诉状、证据目录及全套证据一并推送至法院端系统。法院端系统收到案件后,点击同意便完成立案,随后可在法院端系统进行一键分案及排期。排期后司法辅助人员便可进行发诉,开庭当日庭审笔录可自动生成,庭审结束后判决书便自动生成并加盖法院印章,并可实现一键报结、一键归档。 在业内律师看来,司法催收的优势在于其合法性和威慑力。司法催收手段合法合规,并且一旦胜诉能够利用法律效应及威慑力对借款人进行制裁,如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收回欠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限制高消费等,促使逾期借款人还款,以保障公司资产质量。 然而司法催收并非一招制敌的“利器”。苏筱芮对记者表示,诉讼是消费金融公司催收的一种手段,是否能取得效果,还需要就后续的落地执行情况进行观察,如果胜诉却无法执行,“老赖”消失踪迹,那么也并不能起到“利器”的作用。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各消费金融公司动辄成千上万的司法案件中,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借款人失联或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在少数。 例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执行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某新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在对被执行人刘某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 更有被执行借款人名下资产早已被查封的情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今年11月执行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叶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叶某辉名下有位于惠州大亚湾×号的房屋一间,已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该房屋,并去函上述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涉案房屋的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某辉的支付宝、财付通、京东账户以及证券、股票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叶某辉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叶文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上述种种侧面反映了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普遍面临司法清收执行难的困境。
(原标题:SEC起诉、知名基金清仓 瑞波币大跌40%) 加密货币基金Bitwise Asset Management发布新闻稿称,旗下Bitwise 10加密指数基金已清仓了其在瑞波币(XRP)中的头寸。 12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瑞波币是一种证券,因此必须遵守联邦证券法。 这起诉讼是SEC对一家加密货币先锋企业采取的最引人瞩目的行动之一。SEC过去几年曾对一些初创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这些公司通过出售加密货币融资时违反了证券法,SEC在这些诉讼中大多胜诉。但这些公司的规模却没有一家比得上瑞波币。瑞波币市值超过200亿美元,是世界上最具价值的数字加密货币之一。它是由Ripple创始人于2012年创建并分发的,旨在促进快速跨境支付。 Bitwise 10加密指数基金不投资根据联邦或州证券法可能被合理视为证券的资产。 Bitwise决定平仓其在XRP中的仓位的决定考虑了SEC诉讼文件中的新公开信息。 在2020年12月22日出售资产之前,XRP约占Bitwise10基金的3.8%。该基金清算了头寸,并将收益再投资于投资组合中的其它资产。 瑞波币周三盘中大跌逾40%。 (编辑:文静)
12月1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瑞幸咖啡同意支付1.8亿美元(合人民币11.76亿元),与美国监管机构对它做出的会计欺诈指控达成和解。 据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于今日向美国纽约南区的地区法院提交了和解方案,有待法院的批准才能生效。 对于此次和解,瑞幸咖啡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郭谨一表示:“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的这项和解反映了我们的合作和为补救而作出的努力,使得公司能够继续执行其商业战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致力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内部财务控制系统,并在合规和公司治理方面坚持做到最佳的实践。” 和解中,瑞幸咖啡既没有承认也未否认监管机构的指控。 而瑞幸咖啡此番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控进行和解,是否意味着其造假行为带来的影响全面消除?和解后对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和索赔又有何影响?对此,搜狐财经采访了相关律师。 多位律师对搜狐财经表示,此次和解是美国证监会调查层面的针对会计欺诈指控的和解,与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无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昨日的一份声明中称,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瑞幸通过关联方虚假交易伪造了超过3亿美元的销售额。 此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瑞幸咖啡通过严重虚报公司收入、支出和净经营亏损来虚假显示录得了快速增长和盈利增加并达到公司的盈利预期、以此来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告诉搜狐财经,该诉讼是美国证监会提起的,支付的1.8亿美元等于是美国政府对瑞幸的罚款,最终上交美国国库,与投资者提起的民事索赔的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 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表示,此番和解也并不意味着其未来不会再遭受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欺诈发行一事并未在监管层了结。美国证监会的调查仍在继续。 “和解之后,有助于推动国内投资者对瑞幸咖啡的索赔诉讼,其不会因索赔诉讼而破产清算,如投资者索赔成功,执行回款更有希望。”杨兆全说道。 而投资者集体诉讼的进展方面,郝俊波表示,目前已经选出首席原告,但民事诉讼还有一些程序要走。目前基本事实比较明显,瑞幸咖啡当前已无胜诉可能。 “虽然其还可以按上市公司程序,向法院申请驳回该诉讼,但瑞幸咖啡和证监会的诉讼已经和解赔款,其驳回投资者诉讼的可能性基本也没有了。” 同为此次投资者代理律师的杨兆全也表示,集体诉讼还在立案补充材料阶段,因为本案是国内起诉海外上市公司第一案,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但如果参照国内其他同类虚假陈述案件的判决来分析,本案诉讼的胜诉几率较大。 至于集体诉讼的赔偿金额,郝俊波认为,这是根据其在4月2日发布造假新闻而带来的重大利空消息后,给投资者造成的股票损失,而投资者的股价下跌的差额基本等于投资损失。 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一欣告诉搜狐财经,以瑞幸暴雷当晚收盘价和年初最高价相减,乘以股东当晚持股数,减去实控人占有的60%左右股权,可得出全体股东可能起诉的最高金额。 以此模型推算,瑞幸咖啡面临集体诉讼赔偿约在30-40亿美元之间,约合人民币210-280亿元。 国内方面,财政部对瑞幸咖啡实体公司的调查和处罚已于两个月前全面结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终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两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而除了以上几笔处罚外,瑞幸咖啡还面临巨额的瑞幸债券持有人债务诉讼与股东侵权诉讼,诉讼进展目前均未公开。 与面临的巨额赔款相反, 4.8折的咖啡优惠券、秋冬上新的咖啡饮品、企业微信社群的建设、持续扩张的门店……财务造假丑闻曝光以来,瑞幸咖啡日常业务的运营似乎并未受到太大影响。 据瑞幸咖啡内部员工透露,造假事件后,瑞幸砍掉了包括无人零售部门在内的多个业务部门,重新调整了人事架构。除此之外,日常经营并没有收到更多影响。 某二线城市的瑞幸店员称,目前就算是流量较小的位于商场中的门店,工作日也至少会卖出100杯左右,周末会卖到500杯左右,如果门店地址优越,会卖的更好。 瑞幸咖啡朝阳区某区域配送员表示,平均每个配送员每天配送100多单,每单1杯到数十杯不等,每家店由3-4个配送员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瑞幸咖啡在今年10月宣布接入第三方外卖平台饿了么,以此在更多渠道获取新的流量。 今年8月,瑞幸年中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除去因疫情影响暂时没有营业的300多家大学门店之外,瑞幸4000多家门店在7月份已经实现单店现金流为正,预计在2021年实现整体盈利。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ST安信(600816.SH)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1.26元,跌幅5.26%;昨日,*ST安信收盘报1.33元,跌幅5.00%。 12月3日,*ST安信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中披露了涉及韩世荣的一宗案件及涉及薛文芳的一宗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两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两宗案件的原告为自然人,诉讼案由为“安信信托未尽受托人义务”,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外,*ST安信称,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中披露了涉及钱丽的一宗案件及涉及杨亚红的一宗案件。目前,上述两宗案件已撤诉。 截至三季度末,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旗下的2只私募基金现身*ST安信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分别位列第八、第九大流通股股东。其中,方圆-东方43号私募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1823.42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346%;方圆-东方8号私募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1718.2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326%。 资料显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主要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公司股东为沈臻宇、陶世青,持股比例分别为95%、5%。
12月23日,由上海证券报社主办的“2020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论坛暨‘金质量’奖颁奖典礼”在上海举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勇出席会议并致辞。黄勇表示,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职责所在。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面临新挑战、新机遇,投服中心为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做好了多方面的准备工作。 投服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首先,立足股东身份定位,持续发挥持股行权作用。目前,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既是公益机构,也有股东身份。黄勇表示,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业务以践行人民性要求作为基本政治站位,持续聚焦上市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规范治理,紧紧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痛点”问题,作为积极股东,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规范治理,力促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以更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具体来看,投服中心紧盯并购重组。针对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承诺等“三高”重组,通过参加媒体说明会、公开发声等方式,建议上市公司规避“质次价高”的收购行为。紧盯突出问题。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及时清收应收账款、未履行公开承诺等问题,以股东身份质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各项问题,督促整改。紧盯公司章程是否合规与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发送函件提出质询,配合其他股东发起提案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紧盯现金分红事项。针对上市公司章程未明确现金分红规定等问题,开展专项行权,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黄勇介绍称,截至2020年11月底,投服中心共持有4084家上市公司股票,共计行权2677场,行使股东权利3482次。从开展行权工作以来,日均行权3.1场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缺席会议、计票监票不合规、会议记录不完整等“三会”规范运作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上市公司均采纳吸收,行权有效率100%。二是向1913家上市公司发函,建议其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中投资回报机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及取消限制股东权利等章程自治条款,其中66.3%的公司修订完善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条款。三是针对资产重组的行权中,在行政审核、交易所问询及媒体监督的合力之下,53项终止重组,49项修订重组方案。四是针对31项未实现承诺业绩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义务的事项行权中,督促上市公司追回业绩补偿款,其中5家公司已追回全部补偿款,1家公司追回部分补偿款,11家公司采取了仲裁、诉讼等司法手段。 其次,丰富民事赔偿诉讼实践,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黄勇表示,投服中心自成立以来,坚持“零容忍”和“追首恶”原则,通过提起支持诉讼和股东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积极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和股东诉讼32起,诉求金额1.2亿元,投资者获赔总金额5556万元。同时,投服中心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投保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切实做好特别代表人诉讼准备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集体诉讼制度尽快落地。 展望2021年,投服中心将从三个方面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深化持股行权工作机制。黄勇表示,投服中心将聚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突出问题,发挥股东作用,研究开展股东的刑事案件举报或提起股东诉讼。审慎遴选合适标的,适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重点关注“三高”重组中的评估行为,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其次,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黄勇表示,投服中心将选取典型重大、关注度高、示范性强的试点案件,适时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尽快落地,形成良好的市场示范和震慑效应。同时,开展理论研究,探索股东代位诉讼,丰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 此外,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黄勇表示,投服中心将强化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司法机关等沟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致力维护资本市场的良好生态环境。 在黄勇看来,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任重道远,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投服中心将认真贯彻“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和“大投保”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着力提升工作效能和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