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目前,已有约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相继投入运营。尽管从权益类产品发行数量来看,仅有3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6只权益类产品,占比较低,但银行理财子公司增加权益资产配置的决心日渐凸显。 Choice数据显示,1月,招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等14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累计调研52家次,涉及34家上市公司。展望后市,多数理财子公司认为,仍需要寻找结构性机会。 密集调研上市公司 据中国理财网统计,截至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共发行了6只权益类产品,分别为:“工银理财·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招银理财招卓沪港深精选周开一号权益类理财计划”“招银理财招卓消费精选周开一号权益类理财计划”以及光大理财的“阳光红ESG行业精选”“阳光红300红利增强”“阳光红卫生安全主题精选”。 尽管目前权益类产品占比仍较低,但2021年,银行理财子公司正积极开展调研,把投资触角伸向更多的优秀企业。 Choice数据显示,2021年1月,共有14家理财子公司公调研A股上市公司52家次,涉及34家公司。调研标的方面,新宙邦最受银行理财子公司欢迎,被交银理财、兴银理财、招银理财、信银理财4家累计调研5次。稳健医疗、精工钢构、广电计量、永兴材料等公司也被重点调研。 其中,招银理财最为积极,1月累计调研14家次,建信理财和兴银理财紧随其后,分别为9家次和6家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月调研机构中,出现了首家合资理财公司——汇华理财,其分别于1月22日和1月31日调研了稳健医疗和宋城演艺。 继续寻找结构性机会 1月以来,A股市场行情火热,多个交易日成交额突破万亿元大关。对于A股后市走向,银行理财子公司认为仍需要寻找结构性机会。 宁银理财表示,往后需密切关注信用和流动性变化对市场风格造成的影响,高估值环境下,沿着业绩消化估值、复苏进程中的高盈利弹性去寻找结构性机会仍是策略优选。 交银理财认为,短期来看,市场表现确定性较高的行业目前仍有一定配置性价比。但是海外疫情隐忧仍然存在,部分行业在近期调整后可能出现结构性的行情,比如白电、原料药、传媒影视、消费电子和半导体及计算机。 “我们对于行情并不悲观,由于临近春节,市场或在目前位置震荡整固。”信银理财强调,此时自下而上在科技、消费和周期板块中进行配置,将能更好地享受A股长期牛市所带来的收益。 中长期来看,交银理财称,看好“已经或正在发生巨大变化的行业生态、持续提升竞争力的细分行业龙头公司、后疫情时代行业竞争格局的优化和生活习惯的变化、国际经济变化背景下持续的进口替代过程”这几个维度,“这不是一个短期的策略,或许是未来2-3年我们主要投入资源挖掘合适方向的思路”。 具体从投资线索上来看,汇华理财投资经理董伟炜表示,重点看好三个投资方向:一是受益全球共振经济复苏的出口、化工和资源品等;二是线下经济的恢复,旅游、酒店、娱乐、餐饮、医疗保险等;三是高景气度的新能源、半导体、云计算等。“从自下而上角度,我们关注有全球竞争优势的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内需行业,将从这两个大领域中去挖掘个股投资机会。”董伟炜说。
一天两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加速入局。8月18日,同属城商行的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同时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银理财、苏银理财获准开业。去年12月末,城商行旗下的宁银理财、杭银理财相继开业,成为首批开业的城商行控股理财子公司,今年4月,徽银理财收到开业批复,徽银理财也是今年首家开业的理财子公司。此外,城商行系中的青银理财也在今年2月获准筹建。据悉,江苏银行和南京银行均在城商行中资产规模领先,目前排名第三和第四,仅次于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36家银行公告设立理财子公司及理财孙公司,包括6家国有行、10家股份行、17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其中,包括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国有行在内16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已获准开业,还有包括浦银理财在内5家获批筹建。两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同时开业两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同日获准开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队伍加速扩容。8月18日,南京银行发布《关于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获准开业的公告》,公告中称,近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已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根据批复,南银理财注册资本为 20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主要从事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随后,同属江苏省城商行的江苏银行也发布旗下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开业公告。据公告,江苏银保监局已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苏银理财注册资本为 20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也在江苏省南京市。江苏银行称,设立苏银理财是公司主动适应监管新规定等有关要求,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苏银理财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将服务于公司“四化”战略,有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实力,有效防范化解理财业务风险,进一步提高理财专业能力。下一步,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推动苏银理财尽快开业运营。净值类理财产品余额均过千亿据南京银行2019年年报中介绍,过去一年,南京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平稳推进之中。南京银行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始终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稳步推进产品创新及资产整改等业务转型工作,推出“致远”、“行稳”、“安稳”、“稳盈”、“鑫悦享”、“日日聚鑫”、“日日聚宝”等多个净值型产品系列,形成了涵盖公募和私募品种、开放式和封闭式类型、长短期限的丰富产品体系,能够满足零售渠道和对公渠道客户的需求。截至2019年末,南京银行理财产品总规模为2,814.19亿元,其中净值类理财产品余额1,412.4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23.64亿元,占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比例为52.70% ,较上年末提升了22个百分点。南银理财也是当时江苏省首家、全国城商行第四家获批筹建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江苏银行也在近期发布的2020年半年报中透露,报告期内,累计发行理财产品 3578 款,募集金额 8234 亿元。报告期末,理财产品存续规模 3667 亿元,净值型产品占比 60%,个人客户占比 91.05%。江苏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高增银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苏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来将做好“两篇文章”:一是着眼商业银行优势,借鉴国际上一些头部资产管理机构的经验,在主动投资上围绕“投行驱动型资管”做文章。全球主流的资管机构既有ETF被动投资模式,也有主动投资模式。一些综合性商业银行和高盛、摩根士丹利等专营投行和资管业务的银行,都认识到自身资产创设能力对资管的重要性,把投行能力作为驱动资管业务的重要一环。这对国内银行理财子公司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传统上银行理财本就与银行投行高度关联,未来理财子公司应继续依靠商业银行在深耕行业与客户方面的优势,凭借强大的信用风险防控能力,配置好固收类资产;同时依据对标的企业的深入尽调与研究,开展权益的一级与一级半市场投资,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相称的资产管理服务。二是在产品和投资上坚定围绕“固收+”做文章,通过大类资产配置,达到分散市场风险的目的。把握绝对收益属性,以固收类资产、成本法估值类资产为打底资产、核心资产,抓住一些战略时点适当配置股票、长久期利率债等风险资产,以是否具有安全边际为首要考虑因素,把握周期轮动带来的配置机遇。对于股票二级市场配置,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将主要以ETF、Smart Beta等被动投资策略为主。16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已获准开业2019年可谓银行理财子公司元年,包括建信理财、工银理财在内11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在2019年相继开业。4月24日,徽商银行宣告,旗下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开业,徽银理财是今年首家开业的银行理财子公司,6月份,信银理财、渝农商理财、南银理财、苏银理财也相继开业。2月中旬,青岛银行旗下青银理财也获准筹建,青银理财是今年首家获批筹建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此后,华夏理财、广银理财、浦银理财也相继在今年拿到筹建资格,目前已有5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筹建。中国理财网显示,截止8月18日,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计备案产品1626只,其中,权益类产品共有3只,固收类产品1227只,混合类产品396只,暂无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7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我国银行理财公司改革开端良好,理财业务转型有序步入正轨,真正承担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专业责任,为人民群众做好资产管理服务。曹宇强调,银保监会将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保持必要的审慎性和包容性,持续优化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督促引导银行理财公司合规健康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居民财富增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银保监会正在抓紧制定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等配套制度,不断完善监管规则体系,筑牢制度栅栏,不留模糊地带和灰色空间。
图片来源:网络 资本市场对万物云和万科集团物业拆分上市的关注,从未消退。 1月5日,有市场消息称,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物云”)正计划打包物业和科技业务一同上市。不过,万物云就此市场消息对媒体回复称,目前未有相关信息。 1月6日,万物云再现股权转让,单日转让郑州、哈尔滨、长沙3家物业子公司100%股份予深圳市万科物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控股”)。 至此,仅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6日,9天里,万物云将旗下20家物业子公司100%股权,均转让给了万科物业控股。 实际上,万物云整体上市,或旗下各板块独立上市,乃至万科集团分拆物业上市,一直是资本市场讨论不止的热点话题。 去年10月中旬,万科集团董事会主席郁亮曾在万科北方区域媒体交流会上表示,“万科物业一定会上市,但时间还没确定。” 郁亮还称,在万科集团的设想中,旗下能够上市的业务都应该上市,接受市场考验,这是基本策略,只不过要选择好的时间点。 万科物业更名万物云,重点发展科技 万物云的前身是万科物业,成立于2001年2月20日,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3.75%股份。2020年10月28日,据工商信息显示,万科物业更名为万物云。 10月31日,在万科集团区域媒体交流会上,万科集团合伙人、万物云CEO朱保全对外宣布了这一消息。 图片来源:万科周刊 彼时,据朱保全介绍,万物云已形成万物梁行、朴临发展、万睿科技、第五空间、万物云城、万物成长等七大品牌。 其中,万科物业、万物梁行、万物云城分别对应着万科集团社区服务、商企服务、城市服务三大业务板块。 朱保全称,万物云定位为空间科技服务,发展重点是“科技”。“未来万物云的竞争对手已经不是传统物业企业,而是科技公司的下沉。”他表示。 朱保全还透露,随着万物云的定位及发展策略确定,未来万科物业会回归住宅业务的服务,更聚焦住宅物业。 2020年末,万物云3天内将旗下5家物业子公司股权转让给万科物业控股。进入2021年,1月1日、1月2日万物云又集中出手旗下4家、6家物业子公司股权。 仅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6日,9天里,万物云合计转让旗下19家物业子公司股权给万科物业控股。 这20家物业子公司,最早的有成立于1992年1月的深圳市万科物业,最晚的是成立于2019年9月的南宁市万科物业。 图片来源:搜狐财经 换言之,万物云将这20家物业子公司从直接持有转为间接持有,“子公司”转为“孙公司”。 接手这17家公司的万科物业控股成立于2020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朱保全,万物云为其直接控股股东。 截止1月6日,万科物业控股对外投资企业为25家,均为万科物业在全国各城市的物业公司。 而在这一系列的股权出售之后,万物云对外投资的企业中合计39家,非物业类公司为22家占比过半。 据市场人士分析,这一系列公司股权变动或为万物云上市铺路。“万物云意图将住宅物业板块打包放到旗下的万科物业控股,自身则集中精力做‘科技’,以实现新增量。” 2019年万科集团物管收入127亿元,三年复合增长21% 近年来,房企分拆物业上市步伐加快。仅2020年,便先后有合景悠活、世茂服务、金科服务、融创服务、恒大物业、华润万象生活等多家物业公司登陆资本市场。 公开报道显示,2018年12月郁亮曾公开表示,要刻意让万科物业与资本市场保持距离,因为“怕资本市场把我们引导坏了”。 郁亮当时表示,一定不能以一个传统物业公司的模式上市,需要等到万科物业具备千亿级的市值后才会考虑。 2019年5月,在由中国指数研究院联合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家峰会”上,时任万科物业CEO的朱保全在谈及物业板块的上市计划时也称,万科物业不着急。 朱保全称,上市不是万科物业的目的,也并非一定要做到很高的市值才会走这一步。他认为,如果未来有更多的股东能够在战略上给到帮助,那么上市会是水到渠成。 进入2020年,在10月中旬举行的一场媒体交流会上,郁亮称关于万科物业的上市时间,暂时还没想好。“我们一定会上市,我们的设想中,我们能够上市的业务都应该上市,接受市场考验,这是基本策略。” “我最担心的是大家对资本的热潮迷失了初心,”郁亮还称目前在思考的是好产品、好服务的问题,沉下心来认认真真把这些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 万科集团历年年报显示,2017-2019年,万科物业营收分别为71.26亿元、97.95亿元、127亿元,复合年增长率21.24%。 2020年上半年,营收67亿元,同比增长26.8%。其中, 55%来自于万科集团以外的第三方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万科物业累计签约建筑面积 6.8 亿平方米,较2019年末增长6.25%。 万科物业官网还显示,截止2020年6月底,万科物业已布局中国101个具发展潜力的大中城市(含香港)。 其中,住宅服务合同项目2769个,商企服务合同项目1059个,合同面积突破6.8亿平方米,在职员工人数11万余名。 从更名再到如今的20家物业子公司股权转手,经过这一系列的动作之后,万物云的发展逻辑越发清晰了。至于万物云何时上市以及未来走向,搜狐财经将保持关注。 另一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倒腾股权转让之余,万物云还在同步招聘买马。 此前的12月23日,万物云位于北京、厦门、天津等地的18家代表处官宣揭牌。同日,万物云面向全国的"五万人招聘行动"启动,为新业务板块与新增量业务寻找人才。 此外,1月4日,在一次公开场合中,万科旗下主打城市服务的物业板块万物云城首席执行官何曙华还曾对外表示,“到2023年,万物云城要实现100亿元合同收入。” 何曙华称,这是万物云城给自己定下的为期三年的百“城”计划,即未来三年将聚焦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三大核心城市群,在成都、重庆、武汉、青岛、郑州、西安、济南7个重点城市,以实现100个城市服务项目。
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迎来规范细则。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八章69条,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都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加强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厘清了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能够适应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需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填补销售管理制度空白 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配套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公布。现有制度规则中,对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已作出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有何考量?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其次,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再次,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办法》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以前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表示,《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 互联网平台暂不纳入销售机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办法》都有具体规定。不过,备受关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并未纳入销售机构范畴。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办法》对于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既保证了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平稳实施,存量理财产品顺畅转型,还考虑到了投资者的接受度,并且为未来销售机构范围扩展预留了空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对代销机构进行严格限定,有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平稳起步,后续随着理财整改推进及投资者教育深化,代销渠道具有进一步拓展空间。 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考虑到当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品牌认可度和直销渠道需要进一步建设,商业银行目前仍是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但合作银行并不局限于理财子公司母行。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表示,未来,银行会从丰富自身渠道产品的角度考虑引入多家理财公司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目前,农银理财已经积极展开相关工作,与符合规定的银行接洽。 厘清权责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作出诸多规定。具体来看,一方面,《办法》进一步厘清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办法》强化了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此外,《办法》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了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 对此,中邮理财副总裁刘丽娜表示,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将银行理财看作存款替代品,“保本保息”的预期比较强烈,投资者教育存在较大挑战与困难。《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厘清各方权责,在明确投资者义务的同时,通过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以前,资管产品、理财产品在销售当中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包括虚假信息、故意混淆理财和存款、捆绑销售、信息记录不完整等,《办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和销售规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曾刚表示。 孙建坤表示,《办法》对于规范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将促使理财子公司重新梳理健全销售管理体系。理财子公司有责任设计好产品,并将产品有序、透明、公开地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
度过了2019年理财子元年,2020年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可谓“开疆辟土”的一年。这一年,各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或有序展业,或积极筹建,或报备审批,“你追我赶”纷纷抢占赛道。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末,已有24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20家开始展业,10余家等待审批。 理财净值化转型也在同步推进,根据部分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的数据,目前银行业净值化转型比例预计在60%左右。不过按照现有转型进度,不少业内人士认为,2021年银行理财仍然存在一定的整改压力,尤其是存量老产品的压降进入“深水区”,将带来“回表”难题。 与此同时,摆在理财子公司面前的挑战还有销售渠道的开辟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二次转型”。近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出台,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而其他配套文件,如此前的现金管理类办法正式稿等有望明年落地,也将给理财业务带来冲击。 净值化转型过半 今年以来,银行理财子队伍加速扩充,临近年末,更有浙商银行理财子公司“浙银理财”和恒丰银行理财子“恒丰理财”落地开业,至此,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仅渤海银行一家理财子公司未有消息。 另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9日,全国共有24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筹建,其中20家已开业,主要以国有大行、股份行以及头部城商行为主,还有12家理财子等待审批。 而随着理财子公司的陆续开业,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也在加速,理财子公司产品均按照理财新规要求进行净值化管理。从银行理财转型进度来看,截至2019年末,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10.1万亿元,占银行非保本理财存续产品规模的43.3%。到了今年,尽管净值化转型不断推进,但符合资管新规的净值型产品规模占比并不算高。 平安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袁喆奇对记者表示,结合部分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数据,预计当前全行业净值化比例在60%左右。普益标准统计数据也显示,2020年7~10月,全市场银行机构净值化转型进度为57.98%。 尽管如此,按照目前转型进度,2021年仍然存在一定的压力。华南某股份行理财子公司高管对记者说道,主要压力在于存量老产品的压降,比如涉及到非标资产处置的,尤其是像产业基金、PPP等流动性差、期限长的项目等,对于这些难消化的老资产,目前基本上是“一事一议”专项处置。 根据银行业协会数据,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中,非标债权投资占比为15.63%,以2019年的非保本理财余额测算,银行理财配置的非标资产约为4.1万亿元,考虑到新的非标资产认定规则更严格,实际规模可能会更高。 因此,业内普遍对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可能带来的信用压缩风险较为关注。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称,为了加快存量资产的处置,大多银行预计会将部分表外资产腾挪回表,这就将占用银行的一部分信贷额度及资本,并且对表内资产质量产生一定影响。 发力销售渠道建设 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积极展业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则也在落地,今年的一大重磅文件就是近日出台的《办法》,一直以来,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办法》的发布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有助于理财业务的平稳转型。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其中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上述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称,根据《办法》,短中期来看,理财子通过其他非银渠道扩大规模的方式将受到限制,但短期内互联网平台对银行广义负债的扰动也将大幅减弱。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渗透将更多体现为理财子对他行渠道的渗透,零售端渠道具有优势的银行将受到更多青睐。 记者了解到,在《办法》发布前,就有部分银行理财子公司拓展代销渠道,产品除了在母行销售外,还“陈列”到其他银行的销售平台上,这意味着一售的产品不再局限于自家理财子的产品,些银行销也包含其他家产品。 (某银行APP上代销的理财产品) “这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来说是极大的挑战,之前理财子还可依靠母行的销售渠道,但观察现在的趋势,未来要和更多的机构竞争,比如客户经理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在意是哪家的产品,而是关注好不好卖,这就对理财子的投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华东某股份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记者还获悉,一些理财子公司已经开始建立独立的销售渠道,比如创建官方APP及小程序,或是积极拓展其他银行渠道来代销产品。“从一定程度上讲,《办法》通过限制销售机构范围,反倒促进理财子公司逐步建立成熟的销售渠道,提高品牌管理能力和品牌辨识度。”上述股份行理财子公司高管称。 关注类货基“二次转型” 除了《办法》,理财子公司仍有相关配套文件还未落地,其中备受关注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正式稿的出台。 2019年年末,监管机构就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征求意见,对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投资管理、流动性管控、估值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按此规定,如果正式稿落地,将对理财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袁喆奇提及,届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将趋同货币基金,包括投资期限、杠杆、流动性等诸多限制条件下,将造成相关产品的收益率显著下降,若相关文件在明年出台,在对投资者吸引力下降的同时,也将给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带来负面影响 。 实际上,资管新规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被视为银行净值化转型的主要抓手,此类产品可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每日申购赎回,利于销售,同时由于对投资资产的限制比货币基金更宽松,因此目前较货币基金享有110BP左右的利差,对个人投资者吸引力较强。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存续净值型产品中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达到4.16万亿元,占净值型产品规模的41%,同比上升1.93个百分点。 然而,一旦现金管理类新规正式下发,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框架或将全面对标货币基金,在此背景下,银行只能接受收益率降低或者放弃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而这两种方式均不利于产品销售。因而有业内人士预计,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短期将降速或下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产品投向上,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在布局权益投资。普益标准统计,目前,理财子公司发布的权益类产品数量合计100款(含移行产品)。2019年发行47款,其中43款均为母行迁移产品;2020年发行53款,仅有4款为母行迁移产品,另外49款均为理财子公司新发的权益类产品。 可以看到,权益类产品的发行较去年明显加快。建信理财、工银理财和招银理财为权益类产品数量最多的三家理财子公司。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未来随着老产品转型进度加快,理财子不断加强投研能力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权益类资产配置将持续提升。 信银理财资本市场投资条线总经理彭凌薇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行内新产品投资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主要由策略决定,相比同业,新产品中混合类产品占比居于行业领先,其中权益类占比的中枢约在20%。未来权益类产品的规模,直接取决于含权益新产品的增长速度,以及能否把相对收益类产品做大。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受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虽然在资管业务规则体系中,《办法》的‘辈分’不高,但它肩负着深入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的重任,是非常重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财产品的销售,一端连着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一端连着广大投资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在《办法》中予以了厘清。 合规销售机构只有两类 近期,互联网存款产品集体下架,与此同时,《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展示也做了相应调整,目前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已看不到相关产品在售。 那么,哪些机构才是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合规主体?上述《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另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这一点备受市场关注。”董希淼表示,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提出,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不少互联网平台及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寄希望于成为具备代销资质的“其他机构”。然而,此番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在理财子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董希淼对此分析认为,这将使得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存在一定差距。对一些年轻的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能从互联网渠道方便地购买理财子公司产品,可能会影响他们购买理财子公司产品的意愿。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预留了制度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共同担责”推动打破刚兑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董希淼表示,《办法》厘清了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在于“卖什么产品”“卖给谁”以及“该怎么卖”,两者应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同时,《办法》还分别提出对机构和产品的尽职调查要求。 专家普遍认为,“共同担责”将有助于推动打破刚性兑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约为13.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3%。其中,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均为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约达两万亿元。 禁止18项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此前发布的理财新规和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销售管理、代理销售提出部分要求。但上述规章制度,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认为,此番发布的《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责任,加强规范,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多达18条。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办法》分线下和线上两种情形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作出规范。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销售。”董希淼表示。 《办法》提出,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要求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设置明显标识,并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要求销售机构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继互联网存款产品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下架后,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进行规定。 随着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也进一步丰富。但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 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其中,《办法》规定,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此前,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也曾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代销。记者注意到,在互联网存款产品集体下架的同时,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展示也做了相应调整,目前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已看不到相关产品在售。 一位在支付宝已购买过交银理财相关产品的投资者称,仍能看到其持有产品的存续情况,持有产品并未受到影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销售机构分两类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从内容来看,《办法》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从《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来看,《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从2019年6月我国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以来,全国已有约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从产品发行情况来看,国有行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数量较多,由母行迁移过来的产品量也比较多,月发行量基本在20只以上(中邮理财除外);股份行和地方行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数量较少,每月不超过10只。 “从监管角度来讲,银行理财子刚刚起步,机构自身以及产品对社会的认知程度和原来的银行捆绑比较紧密。在这个背景下,沿用原来的销售渠道,有利于公众更好接受银行理财子发行的产品以及更好促进存量产品转型。”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梁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规定有关禁止性要求 过去,资管产品、理财产品在销售中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包括虚假宣传、故意混淆理财和存款、捆绑销售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如实反映“是什么产品”、筛选“由谁来卖”和“如何管理卖方”;代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卖什么产品”、“筛选卖给谁”以及“该怎么卖”。 《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査,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也规定禁止性要求,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明确规定禁止性条款、对销售规范性提出要求,也是增加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曾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