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恒丰理财日前顺利落地,目前全国先后已有24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其中年内获批理财子公司数量为6家,已开业数量达20家,还有多家地方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议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业内人士预计,在资管新规下,为了获得较稳定的高额回报,同时面向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理财子公司参与权益类资产是未来趋势,五年后权益资产配置比例或将达到10%以上。 银行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 时值年末,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扩容明显提速。恒丰银行12月16日发布公告称,恒丰银行新一届董事会同意出资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全资设立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意味着恒丰银行将成为第11家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份制银行。 事实上,自11月起,股份行就掀起一波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热潮。12月10日,民生银行出资50亿元筹建民生理财获批;浙商银行也在11月末宣布,拟出资20亿元全资设立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目前,全国已先后有24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年内获批理财子公司数量为6家,已开业数量达20家。从注册资本来看,目前六大行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累计超过600亿元,发行产品数量超2100个,其余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则多在10亿元至20亿元左右。与此同时,广东顺德农商行、江苏江南农商行、宁波鄞州农商行等多家地方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议案也均已在各自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随着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也进一步丰富,打破刚性兑付以及实现产品净值化正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 从理财产品发行类型上看,预期收益型产品数量占比不断下降,净值型产品数量占比不断上升。普益标准监测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总量为7326只,环比增加941款,增长15%;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发行数量为13669款,占总量的64.98%,环比减少2796款。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设立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对推动理财净值化转型起到促进与加速作用。首先,母行与理财子公司天然具有关联性,母行能够为理财子公司提供和协调各类资源,帮助其成立及后续发展,助力银行理财产品的过渡与转型;其次,理财子公司发展遵循的是市场化规律,在业务风险的处置上与母行隔离,这与净值化产品背后体现的精神一脉相承。 不过,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表示,目前投资者对净值化产品的接受度仍有待提高。“面对净值化理财新产品,投资者较难在短期内改变以往的‘储户思维’。同时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大资管时代来临,激烈的竞争环境对银行渠道销售能力、客户服务能力、资产配置能力以及投研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他表示。 权益资产配置显著提升 从2019年6月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建信理财正式开业至今,银行理财子公司已经历了近一年半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以来,理财子公司发行权益类产品的速度明显加快。普益标准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9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权益类产品数量合计100款(含移行产品)。2019年共发行47款,其中43款均为母行迁移产品;2020年发行53款,仅有4款为母行迁移产品,另外49款均为理财子公司新发的权益类产品。新发权益产品数量相比去年同期增长超12倍。 “银行理财子公司多以中风险等级产品为主打,其配置结构主要以固收打底,通过增配FOF和权益投资等增厚收益。”普益标准研究员赵迪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资管新规实施后,单纯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且高额的回报是不可持续的,且面向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银行理财子公司也有发行不同波动水平产品的必要,因而未来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是大趋势。 “为了发挥银行理财的创新作用,一定要逐步加大权益资产的配置。”交银理财总裁金旗也在此前公开表示,权益资产配置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目前银行理财在二级市场的配置普遍偏低。他预计,当前权益资产在银行理财中的占比大概在3%左右,在三至五年之后或将达到1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监管层曾多次鼓励银行理财向权益类转型。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此前在陆家嘴论坛表示,要加大权益类资管产品发行力度,支持理财子公司提高权益类产品比重,并要求推进银行与基金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深度合作,鼓励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合作机构名单。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日前也表示,支持银行理财公司提高权益类产品比重,鼓励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银行理财合作机构名单。 “相较权益类公募基金,理财子公司配置权益资产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投资信贷资产收(受)益权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且在投资其他公募基金时没有相关比例限制。”普益标准研究员康箐芸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来理财子可以适当配置部分非标资产以增厚收益,同时需要组建自己的人才团队,加深与公募基金的行业交流,以克服权益类投研积累不足的困难。
自2月15日开始,美国得克萨斯州(以下简称:美国得州)遭受百年未遇的极寒风暴侵袭。在供电、供暖、交通等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山河智能美国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坚守岗位,保障了美国区域的产品组装发货。 极端天气造成当地多家工厂停工、交通瘫痪、超市关门,美国得州数百万居民面临大面积断水断电的困境。山河智能美国子公司面对寒冷天气以及随时停电的可能,全力确保产品组装和交付。2月15日,山河智能美国子公司员工顺利完成SWE155F等设备的组装、调试工作。2月17日,山河智能美国子公司如期向纽约州成功交付设备,其专业程度和反应速度在美国得州暴雪困境中得到美国客户的高度认可。 在山河智能美国子公司的安装车间内工人们正在紧张有序工作(供图:山河智能) 2月18日,山河智能美国子公司总经理蔡谦向记者介绍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又向纽约州发送了新设备,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周会,制订了下一步工作计划。二月份,我们的销售情况不错,为了抢抓疫苗复苏带来的商机,我们想方设法抗击暴雪,保证不停工不停产。” 蔡谦点赞山河智能美国子公司的全体员工:“我们每个员工都是好样的,也都是了不起的。大家在停电、断网、断水、道路不通的情况下坚持工作。这一周的工作条件确实很难,可能下一周还会遇到后续难题,但是大家都在努力克服,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12月21日,德邦证券旗下资管子公司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资管”)领取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式获准开业。 德邦资管于今年3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设立,成为券业第19家获准开业的券商资管子公司。 “德邦资管获准开业,标志着德邦证券全面布局大资管业务,向成为业内领先、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又迈进了坚实一步。”德邦证券总裁兼德邦资管董事长左畅表示,资产管理一直是德邦证券最具竞争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业务之一。经过长期积累,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德邦资管的业务亮点,不仅累计发行居行业前列,也创造了多个行业首单。近年来,德邦资管发力大类资产配置,提供符合各类风险收益水平的资产管理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 当前,大资管行业发展至新阶段,并有两大显著特点:回归本源加强主动管理和成立独立资管(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近年来,券商资管子公司扩容明显,设立速度明显加快。今年以来,已有安信资管、甬兴资管、德邦资管和天风资管获得证监会核准设立。 分析人士指出,在券商资管去通道、发力券商大集合改造之际,行业竞争更加激烈。独立开展业务的券商资管子公司在回归资产管理本源的同时,如何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走好差异化竞争的路线,备受市场关注。 对于资管子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德邦资管董事长左畅表示,德邦资管将围绕“产业+金融+科技”的核心思想,强力打造以主动管理为核心、另类投资为特色的资管品牌,秉承大中台理念,强化核心产品团队建立,完善产品全周期构架和管理。另外,公募RIETs的试点为另类投资业务打开了一条通路,德邦证券作为20家参与试点的机构之一,已协同德邦基金组建联合项目组,合力投入公募REITs业务的提前布局。 今年以来,德邦证券在战略迭代、人才引进、业务发展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行业热度。据悉,公司内部提出了“二次创业”,聚力打造“大资管+新经济”双轮驱动的中国领先投行,聚焦于大健康、大消费、科技、互联网、智能制造五大新兴行业,在资管、投行等业务端持续发力。资管子公司的成立将为德邦证券带来新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引擎,持续提升大资管能力。
近日,妙可蓝多发布关于拟设立子公司公告,基于发展需要,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名称拟为“上海妙可蓝多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拟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妙可蓝多表示,设立新公司可进一步满足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三个转换的战略布局,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1月5日,证监会同意生益电子科创板IPO注册,即生益科技分拆生益电子上市已经获得通过。这是自2019年12月份分拆上市规则落地以来,资本市场首单“A拆A”落地。 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截至1月6日,剔除2家已经终止分拆的企业,累计有61家A股公司公告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意向。除了生益电子,还有3家子公司IPO申请已经通过上市委会议,其中1家已提交注册。 市场人士表示,目前拟分拆上市的公司大多为战略新兴企业。从目前已通过上市委会议的企业来看,监管层对分拆上市的公司主要关注三方面问题,即公司独立性、自主持续经营能力和分拆的必要性。 4家子公司IPO申请过会 监管问询关注三大问题 从进度来看,截至1月6日,上述61家企业中,42家发布正式分拆预案,其中18家公司的子公司IPO申请获得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4家已过会(含生益电子)。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18家子公司计划IPO募资合计355.87亿元。 作为首单落地的“A拆A”,据记者梳理,在上交所首轮问询中和科创板上市委会议问询的问题中,生益电子的独立性问题曾被反复提及。 “独立性是常规问题,因为子公司之前在一个大体系内运作,分拆后能否独立经营,会不会有利益冲突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除独立性之外,分拆的必要性、发行主体具备自主持续经营能力这两方面是监管关注重点。”华泰联合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雷对记者表示。 太平洋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王晨光对记者表示,从过会的几家企业来看,监管层对拟分拆上市公司的关注点主要是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等。 “分拆上市和一般IPO上市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此前研发、交易等可能受到母公司的辅助,分拆上市后其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以及与母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是否损坏母公司股东的利益等,都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王晨光进一步解释道。 拟分拆上市公司 多为战略新兴企业 从分拆目的地来看,据记者梳理,42家公司已经明确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板块,计划将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科创板和上交所主板的分别有25家、14家和3家。从分拆上市母公司的行业来看(申万行业),记者据同花顺iFinD数据梳理,上述61家“A拆A”的公司中,母公司为电子行业的数量最多,有11家,其次是医药生物和计算机,分别为9家和5家。 另外,拟分拆的母公司大多属于各自行业龙头企业,市值较高。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1月6日收盘,上述61家上市公司中,总市值超过百亿元的有56家,过千亿元的有10家。 “从申报IPO的分拆子公司行业来看,大多属于医药、TMT等战略新兴行业。”王晨光认为,未来分拆上市通道运行成熟后,上市公司本身也可以发挥创投基金的功能,在市场中寻找合适的标的并购,培育成熟之后再分拆上市,实现“募投管退”。
12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0〕111号 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自主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三、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四、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属于一般经营性事项的权限可适当放宽,国有股权比例增减变动等涉及股东资本权益的事项应从严设定,授权管理权限应随着企业层级延伸逐级递减。 六、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 (二)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 (四)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按合并口径落实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产权管理等有关事宜。 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子公司应就重大事项加强与母公司、股权董事的沟通,避免决策程序倒逼。 八、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国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实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管理要求,规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九、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十、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十一、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项范围内,及时在官网上公布所属各级子公司名单,以及使用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标识的机构名单,并做好实时更新。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0年11月17日
财政部网站15日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通知》提到,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包括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通知》还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