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尚伃 5月14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对此,广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分析认为,《意见》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行动纲领,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前沿性思维,即以金融对外开放促进对内开放,以金融的现代化推动大湾区制造业和整个经济的现代化。更高水平的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一定是以金融资源的双向流动和跨境配置为前提的,是双向开放的。《意见》明确提出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南向通”、跨境理财通、跨境资金池等更是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关键制度安排。 沈明高表示,可以预见,随着《意见》的落实,大湾区互联互通水平的提高,新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态将涌现出来,大湾区有条件率先实现金融现代化。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李奇霖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支持必不可少。但它所需的金融支持,并非传统的金融能够有效提供:一方面,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有两种制度、三种货币、四个核心城市的湾区城市群,涉及港澳与内地城市之间的跨境合作,传统金融安排无法解决跨境资源的融合利用问题;另一方面,现有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科技创新需要的直接融资不匹配。因此,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出安排,便利金融更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李奇霖认为,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是重点工作,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值得关注。要在珠三角九市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支持珠三角九市银行为珠三角九市的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相比于内地其他地区,珠三角九市的资本项目改革推进力度较大。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整体来看,央行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和明确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些具体的规划,有利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整体建设,对构建我国改革开放新格局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该意见从五大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国际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以及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这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以及支持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推动A股市场走出慢牛长牛行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编辑 田冬)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构建我国改革开放新格局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5月14日,央行发布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四项原则,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举措主要集中在跨境金融及互联互通、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两个方面。 刘向东指出,在跨境金融联通方面,既有金融市场联通、金融产品互认、也有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其中特别关注的几个“通”包括深港通、债券通、理财通等在内的市场通,以及征信、金融科技等基础设施联通。在金融开放方面,主要是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开放,包括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计划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符合条件创新型企业可赴港澳融资上市,以及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等。 金融科技成为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的重要抓手。《意见》提出,要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以及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并明确表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金融科技是金融现代化非常重要的一条路径,无论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还是服务于大湾区建设,都离不开金融科技。加强科技服务金融能力,实际上就是利用金融科技技术提升金融业的一些服务能力和水平。而粤港澳大湾区本身在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方面,也有着非常深厚的基础以及丰富的应用场景。 在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方面,《意见》提出,一是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要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等;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要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等;三是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要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 对于此次《意见》的出台,央行表示,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刘向东认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着力培育的经济新增长极,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扩大粤港澳地区金融开放释放更大的经济活力,将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好两种资源两种市场,而且充分利用粤港澳三地三种货币、三个特别关税区的独特制度安排,发挥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等自贸片区的窗口试点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措施,同时有效将开放风险降低在可控范围之内。
原标题:1个月放贷800万户,1元利息产生2.23元利润,互联网金融的春天要来了吗?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从金融信息化逐步演变而来。 从上世纪90年代起,金融行业陆续采用信息化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最重大直接的表现就是ATM的普遍使用,大大节省了开办网点的费用,还增加了业务收入---主要是跨行ATM取款,以及跨地区取款时加收的费用,零成本,无本万利。 由于ATM实现了躺赚模式,所以在金融信息化的第二阶段,即2005年开始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是消极对待的。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免除了用户的跨行、跨区支付费用,甚至还推出了余额宝这样的类存款服务,2014年蚂蚁金服成立,代表着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的一个里程碑。 被胜利冲昏头脑的马云喊出了“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的狂妄之语,惊醒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 “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争夺焦点。在一行三会的全力操盘下,一系列整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余额宝被限制了交易规模,第三方支付被限制了交易场景,甚至最后被剥夺了账户存款的利息收益,网络互助模式在刚刚露头阶段就被保监会摁死。 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模式争论做了一下定性---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是金融互联网,即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而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 由此,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最终中性定义为: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二、万恶之源的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的折戟沉沙,自然不是所有人所希望的。 只是,世界公理就是:骗子更勤奋。 在2014年和2015年,我在多个大学为EMBA讲授互联网金融,其中关于“债权众筹”,即P2P网贷的部分,我都反复告诫学员们:这个应用目前处在悖论阶段,不适合马上推广开展。 因为从目前的基础情况下: 1、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杠杆”“风险”的公式。 2、风险控制来源于对征信数据的取得,而征信数据在我国属于央行专营的私密业务,并且其数据模型也少得可怜,比如占国民最大资产份额的“房产信息”,至今全国也不联网,更不让查阅。这种情况下,所谓风控就是遮羞布,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3、有限的风控数据,央行会分享给专业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如果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愿意放出贷款,就说明接待对象属于劣级客户。 4、P2P网贷是给银行的劣级客户放贷,但资金成本却比银行高得多,这就推高了贷款客户的融资成本。 5、过高的融资成本,就会提升坏账率,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 P2P网贷企业,在以上所有不利条件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结果只能是一个:违法。 非抢(714高炮)即骗(跑路)。 随着一片暴雷,互联网金融的名声在社会上彻底臭了。 三、柳暗花明池上山5月8日,全国工商联发布了目前样本量最大的《2019-2020小微融资状况报告》。报告显示,疫后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的资金需求突出,但绝大部分扶一把就能活;其中,40.5%有资金需求的长尾小微经营者是在通过互联网银行融资自救。其中,70%获得贷款的小微经营者认为精准“滴灌”的无接触贷款有实效,平均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块钱利润。 小微企业及个体户是联系千家万户的“小店经济”,提供了基础性就业,是经济的“毛细血管”。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发展“小店经济“,要以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发展“小店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疫情中,“帮助小店渡过难关是当务之急“。 全国工商联调研发现,小店经济虽然整体也受到疫情冲击,但有融资需求的小店中,73.7%的需求在50万以下,96%在100万以下,只要给予一点支持,就能迈过难关。 关于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号召,政府呼喊了几十年,都没有任何成效。 原因同样很简单:机会成本问题。 银行审批一笔5万元的贷款,和审批一笔500万甚至5000万的贷款,走的流程一样,付出的成本一样,但是收益完全是天壤之别。 仅仅从风险角度,越大额的贷款,越容易使用各种组合工具比如抵押、担保、工作组深度介入等模式来控制,贷款方的违约成本极高;而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完全是靠信用贷款,风险控制不好做,违约成本却很低,说跑就跑。 因此,只有日常掌握商户的经营数据,乃至商户负责人自身的金融数据,才能敢于从风控角度进行预判,进而实行金融救助。 这方面,拥有互联网交易场景的企业,比金融机构有优势的多! 例如,全国工商联与网商银行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100多家银行响应,一个月里已为超过8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发放贷款。 调研数据显示,70%获得贷款的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认为,“无接触贷款”有效促进了经营回暖——小微经营者每支付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23块钱利润。超过八成(82.3%)的微型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认为,贷款可得率明显提升,现在贷款相比三年前更容易。 尾声:固化成果,方得始终疫情中藏的“危”和“机”,确实在深刻改变着很多行业。 比如,这一轮时期过去以后,全国几百万的教师都会玩直播了,以后再也不用违规偷偷摸摸去校外培训班,而是大大方方坐家里当网红。 而金融支持这件事,以往要么就是马太效应,大企业通吃;要么就是大水漫灌,钱进了房地产。 互联网金融让放贷模式变成了精准的“滴灌”,真正为“保就业、稳增长、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成效有目共睹,政策必然松动。 互联网金融的春天要来了吗? ---欢迎留言,感谢转发---- 作者:张栋伟(市场营销专家、资深互联网人士、“酷实习”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创始人)
财联社5月14日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以下为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20〕95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划重点: 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 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20〕95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图片来源:微摄近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以下简称“上海协调机制”)印发《关于全面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上海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制订的首份政策文件,也是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金融委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意见》对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相关政策举措进行认真梳理和具体细化,从持续加大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支持、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和产业链协同、积极支持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和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充分体现了上海金融系统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恢复常态的政策合力。上海协调机制成立以来,各成员单位在合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取得较好成效。下一步,上海协调机制将继续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政策协同,推动《意见》加快落地见效,在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支持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工作,切实维护上海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稳预期、扩总量、分类抓、重展期、创工具、抓落实”的工作方针,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抓实抓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以下简称“三稳”)工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同时注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就做好上海有关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加大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继续用好国家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着力做好“保存量、扩增量、降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到期的普惠项下存量贷款转换成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落实好国家新增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提高首贷比率,扩大优惠贷款惠及面。建立企业复工复产融资诉求问题协调解决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财务负担。积极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存量浮动利率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适当向实体经济让利,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行。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减轻企业疫情期间财务负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积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要求。 (三)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完善担保政策体系,继续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确保2020年全年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率,引导区财政出台担保费补贴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深化银担合作,创新“无还本续贷”融资担保产品;完善企业白名单制管理,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 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和产业链协同 (四)保障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和承销,为在建项目及时复工和新项目尽早开工合理提供配套融资和金融服务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企业和项目,通过发行疫情防控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投资项目有序开复工。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做好旧区改造、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的配套融资服务。 (五)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优化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核心企业降低对上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下游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供应链融资服务业务产品和办理流程。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良好的制造业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加强对航运物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确保国际供应链物流通道畅通,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期货公司向企业提供场外期权等衍生品服务,为企业管理物料成本风险、稳定生产提供保障。 三、积极支持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和扩大有效投资 (六)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支持“三稳”领域中小微企业。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专项贷款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扩大贸易融资业务规模,积极应对疫情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冲击。鼓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加大对春耕备耕、粮食储备和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基金、商业银行协同联动,帮助外贸企业有效分险增信。 (七)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扩大在沪金融机构金融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上海地区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补充资本金。推动在沪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障安居工程债务融资的支持力度,重点推动双创、小微企业、三农和绿色等专项债券发行;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便利条件。支持鼓励外贸型企业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捷的监管服务。 (八)做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金融服务对接。推动企业债券发行和外资外债流入的便利化,丰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通道,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做好上海地区重点发展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定制化金融产品和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G60科创走廊重点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对制造业中长期信贷不良率的容忍度。鼓励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通过企业债券融资。 四、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九)积极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外资机构在上海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十)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全面落实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举措,拓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继续推进发行“熊猫债”,吸引更多国际组织、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研究推进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具体举措,进一步增强上海金融市场综合服务能力。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后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十一)继续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扩大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实施范围,从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扩大到上海全市外贸、外资产业;扩大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范围,从临港新片区扩大到上海全市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支持上海发展货物转手买卖、转口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的跨境结算;支持跨国企业集团通过资金池方式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业务。重点研究支持数字贸易开展的跨境金融政策;研究推进跨境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研究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户改革试点。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二)深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进一步推进“数字外管”平台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应用,优化外汇业务办理便民措施。全面推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允许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便利化业务,企业可通过电子方式填写支付命令函办理资金划转。允许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提供有股权关系或供应链等关联公司使用。推动完善金融机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应对疫情影响。 (十三)完善账户管理,优化支付环境。支持银行建立账户服务绿色通道,在有效防范风险、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和开户意愿前提下,探索运用各类科技手段,通过电子渠道为企业办理账户业务。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快拓展移动支付便民消费场景,在保障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稳步推进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推进短期入境境外人士境内移动支付服务试点项目,提升入境游客移动支付体验和满意度。鼓励银行、支付机构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客户各类支付服务收费实行阶段性优惠。 (十四)持续做好征信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引导社会公众线上办理征信查询业务,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开通企业信用报告网银查询渠道。指导辖内各征信服务网点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高效提供征信服务,畅通征信维权渠道,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服务平稳有序。指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逾期记录报送予以合理调整,阶段性减免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费用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用。加快推动上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广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普惠金融应用项目,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 (十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沟通协调。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渠道畅通,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优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更精准地发挥普惠金融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群体复工复产中的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从金融信息化逐步演变而来。 从上世纪90年代起,金融行业陆续采用信息化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最重大直接的表现就是ATM的普遍使用,大大节省了开办网点的费用,还增加了业务收入---主要是跨行ATM取款,以及跨地区取款时加收的费用,零成本,无本万利。 由于ATM实现了躺赚模式,所以在金融信息化的第二阶段,即2005年开始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是消极对待的。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免除了用户的跨行、跨区支付费用,甚至还推出了余额宝这样的类存款服务,2014年蚂蚁金服成立,代表着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的一个里程碑。 被胜利冲昏头脑的马云喊出了“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的狂妄之语,惊醒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 “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争夺焦点。 在一行三会的全力操盘下,一系列整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余额宝被限制了交易规模,第三方支付被限制了交易场景,甚至最后被剥夺了账户存款的利息收益,网络互助模式在刚刚露头阶段就被保监会摁死。 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模式争论做了一下定性---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是金融互联网,即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而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 由此,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最终中性定义为: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万恶之源的P2P网贷 互联网金融的折戟沉沙,自然不是所有人所希望的。 只是,世界公理就是:骗子更勤奋。 在2014年和2015年,我在多个大学为EMBA讲授互联网金融,其中关于“债权众筹”,即P2P网贷的部分,我都反复告诫学员们:这个应用目前处在悖论阶段,不适合马上推广开展。 因为从目前的基础情况下: 1、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杠杆”“风险”的公式。 2、风险控制来源于对征信数据的取得,而征信数据在我国属于央行专营的私密业务,并且其数据模型也少得可怜,比如占国民最大资产份额的“房产信息”,至今全国也不联网,更不让查阅。这种情况下,所谓风控就是遮羞布,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3、有限的风控数据,央行会分享给专业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如果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愿意放出贷款,就说明接待对象属于劣级客户。 4、P2P网贷是给银行的劣级客户放贷,但资金成本却比银行高得多,这就推高了贷款客户的融资成本。 5、过高的融资成本,就会提升坏账率,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 P2P网贷企业,在以上所有不利条件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结果只能是一个:违法。 非抢(714高炮)即骗(跑路)。 随着一片暴雷,互联网金融的名声在社会上彻底臭了。 三、柳暗花明池上山 5月8日,全国工商联发布了目前样本量最大的《2019-2020小微融资状况报告》。报告显示,疫后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的资金需求突出,但绝大部分扶一把就能活;其中,40.5%有资金需求的长尾小微经营者是在通过互联网银行融资自救。其中,70%获得贷款的小微经营者认为精准“滴灌”的无接触贷款有实效,平均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块钱利润。 小微企业及个体户是联系千家万户的“小店经济”,提供了基础性就业,是经济的“毛细血管”。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发展“小店经济“,要以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发展“小店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疫情中,“帮助小店渡过难关是当务之急“。 全国工商联调研发现,小店经济虽然整体也受到疫情冲击,但有融资需求的小店中,73.7%的需求在50万以下,96%在100万以下,只要给予一点支持,就能迈过难关。 关于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号召,政府呼喊了几十年,都没有任何成效。 原因同样很简单:机会成本问题。 银行审批一笔5万元的贷款,和审批一笔500万甚至5000万的贷款,走的流程一样,付出的成本一样,但是收益完全是天壤之别。 仅仅从风险角度,越大额的贷款,越容易使用各种组合工具比如抵押、担保、工作组深度介入等模式来控制,贷款方的违约成本极高;而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完全是靠信用贷款,风险控制不好做,违约成本却很低,说跑就跑。 因此,只有日常掌握商户的经营数据,乃至商户负责人自身的金融数据,才能敢于从风控角度进行预判,进而实行金融救助。 这方面,拥有互联网交易场景的企业,比金融机构有优势的多! 例如,全国工商联与网商银行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100多家银行响应,一个月里已为超过8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发放贷款。 调研数据显示,70%获得贷款的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认为,“无接触贷款”有效促进了经营回暖——小微经营者每支付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23块钱利润。超过八成(82.3%)的微型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认为,贷款可得率明显提升,现在贷款相比三年前更容易。 尾声:固化成果,方得始终 疫情中藏的“危”和“机”,确实在深刻改变着很多行业。 比如,这一轮时期过去以后,全国几百万的教师都会玩直播了,以后再也不用违规偷偷摸摸去校外培训班,而是大大方方坐家里当网红。 而金融支持这件事,以往要么就是马太效应,大企业通吃;要么就是大水漫灌,钱进了房地产。 互联网金融让放贷模式变成了精准的“滴灌”,真正为“保就业、稳增长、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成效有目共睹,政策必然松动。 互联网金融的春天要来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