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诗钰 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等决策部署,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发改委指出,REITs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REITs作为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高、收益稳定、安全性强等特点,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前期,中国证监会、发改委联合有关单位,对境外成熟REITs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组成联合调研组,对运用REITs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进行了广泛调研。在此基础上,证监会与发改委共同研究形成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业务模式。 《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要求和试点工作安排。根据《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与发改委将加强合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质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发改委将就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以及是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等方面,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中国证监会已同步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备案等工作机制,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通知》发布后,中国证监会和发改委将协调相关单位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尽快推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切实落实好《通知》要求,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编辑 孙倩)
本报记者 王思文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募REITs试点工作。《通知》对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意义进行了全面阐释,对具体工作进行了细致地部署。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的发布是中国REITs市场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公募REITs试点对于中国不动产投融资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其重要性可以比肩注册制试点对于A股市场改革的意义。” 从基础设施领域启动试点工作具备可行性 张峥认为,公募REITs市场建设是中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2007年至今,学术、政策和实务界在中国REITs市场的功能定位、运作模式、产品设计、监管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也做出了诸多尝试,目前法律框架、监管环境、市场准备等条件已基本成熟,进行公募REITs试点具有可行性。 “近期,新冠疫情对宏观经济增长、中小微企业,以及就业等方面的影响不容低估,为了应对疫情的负面影响,需要推出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我们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在全球42个具备REITs制度的经济体中,大部分是在经济低迷、经济危机、以及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时推出REITs,其目的是激发经济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短期看,为应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通过REITs市场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经济重启;长期看,REITs市场建设将成为解决中国不动产投融资体制诸多结构性问题的破题之作,能有效填补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满足居民理财、养老金、社保资金的投资需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因此,这个时点推出REITs试点,正当其时。”张峥对此表示。 根据《通知》的部署,中国将率先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公募REITs试点。基础设施与持有型房地产是REITs的两类基础资产。 张峥对此表示:“从全球REITs的发展经验来看,这两类资产的REITs市场均运行良好,发展成熟。REITs最早集中在持有型房地产领域,现已广泛应用于无线通讯设施、港口、收费公路、电力设施、物流仓库、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领域。截至2019年6月30日,美国共有220只上市REITs,总市值达1.27万亿美元,其中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的产品个数占比为22%,市值占比为31%;新加坡发行了8只基础设施REITs,市值约80亿美元;印度还制定了独立的基础设施REITs规则体系,已推出4只、市值36亿美元基础设施REITs,用于交通、能源项目。” 对于此次从基础设施领域启动试点工作的原因,张峥告诉记者:“应该说,无论从哪个领域开始试点,理论上均具备可行性。从基础设施领域启动试点工作,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的改革尤为迫切。REITs可以盘活大量的存量资产,有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降低杠杆率,为新建项目提供资本金,是稳投资、补短板的工具,同时有助于通过市场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建项目,借助资本市场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推动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第二,针对中国的实践,应选择成本最低、最为有效的政策试点方式,还需要考虑到与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例如,房地产政策)的协同与协调。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试点,可以降低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从基础设施领域起步,是经过大量调研、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并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的稳妥、合理选择。” 《通知》主要有四大内容 对于此次《通知》的具体内容,张峥认为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一是《通知》详述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试点方案。首先,该试点方案体现了中国公募REITs的重点发展方向。中国公募REITs将依据全球标准化REITs基本特点,以公开发行、公开交易方式,坚持权益型导向,实现REITs穿透持有不动产权益,其中收入结构要求、分红比例、杠杆率及治理结构等具体规则参考成熟市场规则制定,按照有助于实现降低主体杠杆率、盘活存量资产、完善不动产资产定价机制的方向推动实施。 其次,《通知》明确了公募REITs试点的产品模式,即由符合条件的、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封闭式公募基金,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并通过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的方式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这种模式,市场中称之为“公募基金+ABS”模式。上市载体的选择是推出公募REITs的重要问题。REITs按组织结构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模式。在我国境内,公司型REITs面临《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的严格限制,且《公司法》当前关于公司设立、股份转让及利润分配等规定与REITs运作也不相适应。“公募基金+ABS”模式充分运用了现有制度框架,具有可操作性。公募基金投资ABS证券有效避免了公募基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或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法律争议,同时借助企业ABS的成熟机制与模式进行合理估值,降低交易成本。该模式应用公募基金作为载体实现公开募集和公开上市,以此来降低不动产投资门槛,使得广大公众投资者配置不动产资产成为可能,为居民提升财产性收入提供高质量的大类资产。 第三,《通知》确定了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的基本原则。《通知》中表明,推进基础设施REITs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国家政策,聚焦优质资产,坚持市场化原则,坚持权益导向,稳妥开展试点工作,推动长期健康发展。其中,坚持市场化原则是保证中国REITs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核心。中国REITs市场的最终目标是建设一个公开、透明、有效的市场,保护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为投融资双方创造价值。 第四,《通知》列示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即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以及聚焦优质项目。《通知》中强调“优质”项目。所谓优质项目,核心在于权属清晰,具有市场化经营模式,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发起人及运营企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在市场化原则下,优质项目最终要得到投资人的认可。 那么,试点项目要求的设定有哪些出发点呢?张峥认为:“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出发点。一是为REITs长期健康发展开创一个良好的开端。二是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2017年以来,中央先后确定了雄安新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重大战略,明确要求大力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在金融创新等方面探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要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必须逐步摆脱靠各类杠杆融资来支撑投资的传统逻辑,发展建设理念的落地应依靠一个多层次、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作为不动产资产定价的‘锚’,REITs对于提升不动产投资的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至关重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具有规模大,回报期长的特点,技术研发和应用商业模式具有不确定性。”张峥进一步表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应过度依赖信贷融资,而要重点运用权益性融资工具,实现真正的多层次市场化投融资体制。新型基础设施中有众多不动产属性的资产,如5G领域的铁塔、数据中心等等。对于新基建项目的前期投资,无论采取何种退出方式,新一轮的资金供给均应来源于市场,形成良性循环的投融资链条。REITs可以成为新基建投资链条的最后一环,助力形成循环可持续的投融资生态体系。” 张峥表示,随着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试点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规则之后,REITs市场建设应逐渐向其他领域推广。 “建设好金融,我们需要透过理性分析的视角去还原金融的本意,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定义并构建新一代的中国金融体系,找到破解‘金融发展之谜’的方案。REITs是好金融,大力发展中国REITs市场正当其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刘俏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编辑 白宝玉)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孙明春 孙明春 资料图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文件,意义重大!过去几年,笔者曾多次撰文呼吁中国尽早推出公募REITs,但由于法律、税收等多方面制度难以协调,困难重重。如今,监管部门以基础设施项目的REITs为突破口,在现有法律、法规、税收框架内,创造性地设计出中国版的公募REITs。 虽然此次试点仅限于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却是中国公募REITs的诞生和发展的关键一步。作为渐进式改革的又一举措,它不但将丰富中国资本市场的资产类别,给中国投资者提供崭新的、优质稳定的中长期投资品种,还有利于盘活国内巨大的基础设施资产存量,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当前防疫情、稳经济的关键时期提供新的超长期融资渠道。 国际版REITs的基本特征 REITs的全称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通常被翻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但更准确的翻译应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它发源于美国,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了REITs产品。REITs有抵押型和权益型两种不同的模式,但目前国际主流是公开上市的权益型REITs,在组织形式上则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 REITs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便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到体量较大的不动产项目投资中,从而分享这些项目的租金、运营收入及资产增值收益。简单来说,投资者购买公开上市的权益型REITs,类似于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上市公司,REITs将发行股票(确切的说叫信托单位)融来的资金用来收购建成的房地产(如办公室、商业地产、住宅、物流地产、工业用地等)或基础设施项目(如路桥、水、电、气、污水处理等收费型项目),然后通过出租、管理、运营、乃至翻新等业务获得租金、收费等收益,并将所得利润的90%以上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股东”(确切地说叫“信托单位持有者”)。 REITs与普通上市公司的一个重大不同是“税收中性”的安排。为防止投资者在REITs公司盈利层面和个人分红所得层面被双重征税,各国对REITs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特殊税收安排。这些安排往往被理解为税收优惠,但实际上只是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中性”的做法。 除了通过租金、收费等形式获取红利回报,投资者购买REITs获得的总回报中的另一大块来自所持底层资产的升值。根据彭博的数据,2000-2019年间,全球REITs的总回报率(total return)超过600%(见图1),远远超过全球债券和全球股票的总回报率。经折算,其年均复合总回报率超过10%,其中红利和股价上涨(反映资产增值)两个部分几乎平分秋色。因此,作为一个资产类别,权益型REITs之所以深受中长期投资者的青睐、成为当前国际主流的REITs模式,离不开底层资产长期升值这一重要原因。 图1. 全球REITs及其他资产类别 总回报(Total Return)比较 数据来源: Bloomberg, 海通国际 当然,图一也显示,由于REITs是权益型投资工具,既受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形势的影响,也存在底层资产质量恶化和运营亏损等风险,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属于风险资产。因此,在投资REITs时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深入研究,也需要分散投资,并非可以简单买入持有。因此,在推出中国版公募REITs之时,监管部门仍然非常有必要对散户投资者提示风险。 中国版REITs试点的创新之处 《通知》对中国版REITs试点的方方面面做了详尽和严格的规定。一方面,试点方案在符合当前的法律、税收及监管框架内,保留了REITs作为一个投资工具和产品的精髓,确保推出后具有持久的市场生命力,而不是一个类似“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纯粹政策性产品;另一方面,《通知》在鼓励相关底层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主要是各类国有机构)积极参与REITs试点、实现项目退出、扩大融资渠道的同时,又尽力防止原始权益人激励机制扭曲、将劣质项目打包出售、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REITs市场的形象和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此次推出的中国版REITs试点方案有以下主要看点: 1. 试点仅限于底层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REITs,而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内。 虽然从全球情况来看,绝大部分REITs都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70%左右),但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租金回报率过低、投资渠道较多、税收体制较难改动、以及社会敏感性较高等多种原因,在当前推出以房地产为底层资产的REITs尚存在市场接受度和社会认同度较低等多种风险与困难。相反,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则可以起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正如《通知》中所言,一方面,这一试点是为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可以在短期内解决基础设施的融资难题,为“六稳”、“六保”提供强有力的融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REITs作为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高、收益稳定、安全性强等特点,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给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难得的参与优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分享其长期收益权的投资机会。可见这一试点方案在减少改革阻力、增大社会认同度与市场接受度等方面都经过深思熟虑。 2. 试点方案明确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作,要求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这些要求确保中国版REITs试点方案保留了国际版REITs的精髓。 3. 试点中的中国版REITs采用的不是公司制,而是采用“公募基金+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模式。这种安排完全是为了符合当前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基金法》等),在不改动当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早推出具有REITs内在精髓的中国版REITs。 笔者过去几年曾多次撰文呼吁推动公募REITs的设立和上市,很多研究者及业界人士实际上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做过类似的呼吁和推动,之所以迟迟未能面世,就是因为这些重大法规很难因为一个在中国尚不存在的产品同时做出修改。而法规不修改,产品就不可能面世,于是就陷入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怪圈中。此次试点推出的“公募基金+ABS”模式虽然不见得是一个最有效率的模式,但是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打破怪圈创造了条件,意义深远。 4. 试点的“公募基金+ABS”模式不是债权型REITs,而是股权型REITs。试点方案明确要求,“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前文所述,REITs的总回报中,底层资产的增值是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是股权型的REITs,投资者的回报单纯来自项目的分红或利息,考虑到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性特征,其收费回报率或租金回报率不可能很高,因此其市场吸引力和接受度很可能较低,试点就很容易以失败告终。但是作为股权型的REITs,即便租金回报率不高,但是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标准将随通货膨胀而调整,长期来讲是抗通胀的有力工具,因此其股权具有长期升值潜力,这对社保基金、退休金基金、保险公司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而言是理想的投资标的。 5. 试点方案高度强调REITs底层资产的质量、基金管理运营的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等,其目的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令中国版REITs在成立之初就走上一条健康的、市场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比如,试点方案要求,每个REIT只能有单一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确保底层资产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专业胜任要求;底层基础设施项目的产权清晰无瑕疵,“现金流持续、稳定,投资回报良好,现金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非经常性收入”;“原始权益人必须参与战略配售,比例不少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且持有期不少于 5 年”;等等。这些都是为了防止REITs退化为各级政府退出基础设施项目、获取融资的工具,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重蹈中国股市在1990年代成立之初所走过的弯路。 中国版REITs试点的市场前景 《通知》明确提出要“尽快推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笔者判断,鉴于过去几年从中央到地方、从监管部门到金融机构、乃至房地产开发商等多方面都在积极推动REITs的研究和试点方案,应该有一些成熟的项目可以很快进入试点阶段。 《通知》还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质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相信在试点前期,为达到样板的效果,会有一批产权清晰、回报率稳定、收益率较高的基础设施项目被作为REITs的底层资产推到市场上。从投资者角度而言,这些项目应该都是比较稀缺的优质项目,非常值得关注。 中国版REITs试点乃至未来推广的底层资产的供应潜力巨大。经过过去几十年的投资建设,中国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积累了大量的成熟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很多属于优质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数据,到2018年底,中国各级政府拥有的国有资产的净资产(或国有资本权益)总额达到10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82万亿元人民币属于国有非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图2)。按总资产来看,国有非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总资产更是达到244万亿元人民币。虽然我们无法确切得知其中有多少是以基础设施项目的形式存在,但粗略估算其中至少有20-30万亿元的基础设施资产应该不会过分。在此基础上,挑选出2-3万亿元的优质项目应该不会很难。因此,一旦试点成功,未来推广中国基础设施REITs的空间将是巨大的。 图2. 中国国有资产净资产 (或国有资本权益)总额(2018年) 数据来源: 国务院, 海通国际 从市场接受度角度分析,考虑到中国版REITs的试点模式是股权型的,投资者的预期回报除了分红之外,还有底层资产的增值潜力,因此对试点项目的分红回报率预期可能并不需要太高。考虑到目前中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在2.5%以下,如果试点REITs的预期分红回报率在5%以上(甚至更低),应该会获得市场的认可。 试点中需关注的问题 试点方案中也有一些重要问题没有提及,有必要在具体执行中或者下一步的修改稿或推广方案中澄清、落实或者完善。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一) 试点方案中并没有提及任何特殊的税收安排。这意味着,中国版REITs的试点方案中,并没有国际版REITs中常见的“税收中性”安排。 表面上看,这是此次试点方案中美中不足的地方。根据笔者过去几年对REITs的研究和参与的讨论,也完全理解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做“税收中性”安排的难度。但仔细思考一下,对于以基础设施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 “税收中性”安排的必要性的确没有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的必要性高。相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房地产项目的体量较小(或者可以拆分为小单位),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较低。如果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没有 “税收中性”安排的话,投资REITs会面临双重征税,这会降低REITs的吸引力,鼓励投资者直接购买房地产物业,而不是投资REITs。对于那些没有实力直接购买房地产物业而不得不通过购买REITs来间接投资房地产的中低收入群体而言,他们不得不承受双重征税,导致高收入群体与中低收入群体事实上存在税收不公平。 而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单个体量巨大、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国有项目或特许经营,即便高收入群体(甚至大型机构投资者)都没有能力或没有渠道来购买、持有并运营。目前推出的REITs试点则给了他们一个间接参与这些项目的渠道,因此,即便有可能存在双重征税,此类REITs对潜在投资者仍具吸引力,也不存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潜在的税收不公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基础设施REITs作为试点、为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方面的配套改革积累经验,抛砖引玉,不失为一个巧妙的破冰之举。 (二) 试点方案中没有明确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是否有资格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战略配售,也没有明确在REITs公开上市交易后是否有可能被加入到沪港通、深港通名单之中,以便利海外投资者参与投资与交易。 考虑到欧美日等经济体的收益率接近零、甚至为负,如果中国版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红利回报率在5%以上(甚至更低),应该会深受海外投资者青睐。建议监管部门尽早明确试点REITs对海外投资者的准入问题,允许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或QFII、RQFII等渠道购买此类REITs产品。 (三) 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虽然这个定义已涵盖很广,但仍有一些领域(尤其是新兴领域)的基础设施是否包括在内有可能存在争议或模糊性,建议在修改稿或在未来的推广方案中尽可能明确。例如,数据中心(地产)、充电桩、停车场、移动电信网络基站、光缆、乃至商用卫星网络等是否属于试点方案中的基础设施。 (四) 鉴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性和垄断性,基础设施REITs的投资者在满足基本的投资回报率要求后,一般可以接受底层资产相对较低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接受因经济周期、外部冲击所带来的盈利波动。但是,在中长期内,基础设施收费标准必须能够随通货膨胀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长期陷入亏损之中,损害REITs投资者的利益。 但鉴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性,其收费上调往往存在社会压力和政治阻力。因此,有必要在项目打包上市之时从法律层面明确该项目未来收费调整的权利和条件。同时,更要在法律层面防止中央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政策限制或损害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未来收费能力。这些需要国家发改委、各级地方政府、人大、甚至更高决策部门协调解决。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海通国际首席经济学家)
1.日前,国家统计局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的象山街道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工作。请问为什么要开展试点? 综合试点是对即将开展的正式普查登记的一次实战预演,是对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一次实地检验。通过综合试点,一是对普查方案进行全面检验。普查方案是开展普查的行动指南和操作规范,其内容包括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宣传动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行政资料整理、摸底、登记、数据处理等在内的所有环节,综合试点就是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验证普查方案是否科学可行。通过试点发现的好做法,要坚持和推广;发现不可行的做法,要改正和完善。二是对普查新做法进行全面检验。根据新形势的需要,这次人口普查将探索采用很多新的做法,包括互联网自主填报、电子设备采集、数据实时直接上报、行政记录比对以及推行大数据运用等,同时对普查指标也进行了一些调整。这些新做法是否可行将直接关系到普查的成败,试点就是要通过实地检验为全面推行提供经验。三是对普查组织模式进行全面检验。要通过综合试点,检验组织环节中哪些节点是关键点,哪些节点是可能的薄弱环节,以便把握全面普查时工作的重点和重心。这都需要通过试点加以发现,加以完善。扎实做好综合试点工作,对完善普查方案和组织模式,有效推行新做法,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十分重要,意义重大。 2.试点工作是如何安排的?和正式普查有何区别?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于3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的通知》,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国家、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和试点所在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共同组成试点领导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试点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5月7日零时,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的象山街道进行。试点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在本户登记的人口包括:(1)调查时点居住本户的人;(2)户口在本户,调查时点未居住本户的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试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与普查保持一致。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在业务流程和调查方法的安排上与正式普查也保持一致,包含了户口整顿、区域划分、行政资料整理、物资准备、调查人员选聘与培训、摸底、登记、比对复查、编码、质量控制和验收、数据处理等环节。调查登记采用调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调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3.试点工作中会应用哪些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与工作效率? 根据新形势的需要,这次试点按照正式普查方案设计,全面推行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提高普查信息化水平。 首先,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开展普查区域划分与建筑物标绘,运用PAD和智能手机进行数据采集,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同时,通过云处理技术提高数据存储与处理效能,构建数据安全保障屏障,确保普查数据安全保密可靠。其次,充分利用互联网普及技术,拓展数据采集方式,开发住户自主填报程序,由住户自行填写调查表,既减轻调查员负担,又满足住户不愿被过多打扰的要求。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试点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开展数据比对核查,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 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普查对象需要配合哪些具体工作?提前准备何种基础信息资料?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现在离正式普查仅有半年的时间,时间非常紧张、任务非常艰巨。下一步国务院人普办将在认真组织实施综合试点的基础上,对这次试点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普查方案和各项实施细则,并尽快印发各地。同时,将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加快推进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普查区域划分、宣传动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以及摸底调查等,为正式入户登记打好基础。 人口问题是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人口态势的发展变化既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所以,通过人口普查,采集人口基础信息,不仅为国家“大家”,也为家庭“小家”。所以,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人口普查,大力支持人口普查工作,热情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在普查员入户登记前,普查对象需要准备好身份证件,提前了解外出家庭成员的现住地址等信息,等待普查员上门登记。我们倡导普查对象进行自主填报,住户如需自主填报则在普查员入户摸底时向普查员说明,请普查员提供自主填报入口,按照自主填报要求按时如实申报信息。
长沙启动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 新华社长沙11月13日电(记者刘良恒)记者日前从长沙市住建局获悉,长沙市近日正式启动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部分试点楼盘的业主率先成为这一便民利民政策的受惠者。 据了解,在实施“交房即交证”政策之前,购房者在开发商交房之后,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等待,才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交房与交证的不同步,给购房者在落户、子女入学、银行贷款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困扰。 为解决购房人长期以来的“心病”,长沙市政府今年初将解决“交房不能同步交证”问题列入了全面深化改革事项,由长沙市住建局牵头,联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全力推动实施。通过流程再造、并行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等多项改革,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措施在长沙市得以正式落地。 截至目前,长沙市12个申请试点的项目中共有3个项目实现了“交房即交证”的改革目标。长沙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在试点基础上做好经验总结,完善方案流程,出台专门实施细则,将改革试点成果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