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名酒品牌运营服务商宝酝名酒于近日宣布完成过亿元Pre-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经纬中国领投,中金资本和清流资本跟投。 宝酝名酒成立于2020年5月9日,定位世界名酒品牌运营服务商。目前公司已拥有五粮液(000858)·世界红、国台·龙耀年份酒(小批量勾调)两款全国独家运营的核心战略大单品,并拥有多个名酒产品的渠道总代理权及众多名酒品牌的线上渠道代理权。疫情期间,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实现了业务增长,年销售额破亿元。 据宝酝名酒团队介绍,经过7个月的市场布局,企业已成为中国酒业协会特邀常务理事单位、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理事单位及其下设名酒收藏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同时也是2020年APEC中小企业工商论坛指定用品单位、中国商业发展论坛·2020食品贸易峰会指定用品单位。 宝酝名酒董事长兼总裁李士祎为北京大学外交学、经济学双学士,北京大学国际MBA(BiMBA)和美国福坦莫大学(Fordham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曾获2018年《The Drinks Business》亚洲年度风云人物。拥有相关领域外企、国企、民营企业从业经验,其核心管理团队均来自500强及中国酒业知名企业,积累了相关管理经验、市场运作经验,及行业资源整合能力。 李士祎表示:“国内消费规模增长和升级趋势明显,名酒消费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使得名酒运营服务成为未来数十年的超级赛道。宝酝名酒聚焦酱酒和名酒品类,目标是在多品类市场创造价值。本轮融资将用于宝酝名酒接下来产品与市场拓展及人才与技术引进等方面。” 关于本轮投资,经纬中国合伙人王华东表示:“目前中国白酒市场处于变革期,同时消费者在酒的消费方面也有更多新的需求。李士祎团队是行业里难得的同时有过零售、白酒、葡萄酒和洋酒管理运营经验的人,我们期待宝酝名酒能推出更多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中金资本董事总经理、中金启泓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陆垠表示:“白酒是中国酒水行业中市场份额最大、受消费升级驱动明显、容易产生大公司的赛道,宝酝在“名酒+酱酒+年份酒”的市场热潮中顺势而为。我们坚定看好白酒赛道,也看好宝酝名酒团队的专业能力和行业经验。作为宝酝最早的外部投资人,本轮我们追加投资,未来也将继续大力支持公司和创始团队。” 清流资本合伙人刘博表示:“‘茅台经济’下,宝酝名酒以高端酱酒的顶配团队入场,在这两年酱酒消费的辐射效应和中国深厚的酒文化底蕴下,我们非常看好宝酝名酒团队借力酱酒打造出一个世界酒企的契机。”
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514亿元,同比增长5.0%,增速比上月加快0.7个百分点。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5497亿元,增长4.2%。 1—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1415亿元,同比下降4.8%。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16884亿元,下降5.0%。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4072亿元,同比增长4.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442亿元,增长5.6%。1—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04413亿元,同比下降4.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7002亿元,下降4.3%。 按消费类型分,11月份,商品零售34534亿元,同比增长5.8%;餐饮收入4980亿元,下降0.6%,10月份为增长0.8%。1—11月份,商品零售316837亿元,同比下降3.0%;餐饮收入34578亿元,下降18.6%。 1—11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105374亿元,同比增长11.5%,增速比1—10月提高0.6个百分点。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87792亿元,增长15.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5%;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32.9%、5.9%和17.1%。 2020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11月 1—11月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39514 5.0 351415 -4.8 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 35497 4.2 316884 -5.0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 15190 8.3 127124 -2.8 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 - 87792 15.7 按经营地分 城镇 34072 4.9 304413 -4.9 乡村 5442 5.6 47002 -4.3 按消费类型分 餐饮收入 4980 -0.6 34578 -18.6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 860 1.8 7267 -15.9 商品零售 34534 5.8 316837 -3.0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14330 8.7 119856 -1.9 粮油、食品类 1361 7.7 13772 10.1 饮料类 218 21.6 2081 13.7 烟酒类 380 11.4 3460 3.5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1497 4.6 10849 -7.9 化妆品类 511 32.3 3076 9.5 金银珠宝类 258 24.8 2091 -6.6 日用品类 710 8.1 5870 7.4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1048 5.1 7565 -5.5 中西药品类 503 12.8 4797 7.3 文化办公用品类 424 11.2 3104 5.4 家具类 168 -2.2 1409 -7.9 通讯器材类 823 43.6 5007 12.0 石油及制品类 1532 -11.0 15323 -15.6 汽车类 4017 11.8 34531 -2.8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188 7.1 1526 -4.8 注: 1.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 1.修订说明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3.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5.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9年11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0年11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月份 环比增速(%) 2019年 11月 0.82 12月 0.95 2020年 1月 -10.83 2月 0.93 3月 0.93 4月 0.95 5月 0.86 6月 1.45 7月 0.72 8月 1.31 9月 4.49 10月 0.72 11月 1.31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通知称,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通知称,按照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现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依托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上述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三是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统筹,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国家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四是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五是加强对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是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单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助理,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七是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中央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头骨干企业等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动作为,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双一流”建设高校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及实聘人数将作为“双一流”建设监测指标。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提出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吸纳大学生就业的具体落实意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落实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跟踪指导,定期掌握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请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及时向科技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于2020年6月15日前报送具体落实计划,于2020年8月31日、12月31日前报送落实进展情况。
(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7月31日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加强对投保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证券集体诉讼工作监督,确保各系统单位勤勉尽责,积极作为,依法对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对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根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抽样调查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统计,2020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产量、总产量如下: 一、全国粮食播种面积116768千公顷(175152万亩),比2019年增加704千公顷(1056万亩),增长0.6%。其中谷物[1]播种面积97964千公顷(146946万亩),比2019年增加117千公顷(176万亩),增长0.1%。 二、全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5734公斤/公顷(382公斤/亩),比2019年增加13.9公斤/公顷(0.9公斤/亩),增长0.2%。其中谷物单位面积产量6296公斤/公顷(420公斤/亩),比2019年增加23.6公斤/公顷(1.6公斤/亩),增长0.4%。 三、全国粮食总产量66949万吨(13390亿斤),比2019年增加565万吨(113亿斤),增长0.9%。其中谷物产量61674万吨(12335亿斤),比2019年增加304万吨(61亿斤),增长0.5%。 国家统计局 2020年12月10日 注:[1] 谷物主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麦、高粱、荞麦、燕麦等。 表1 2020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及单位面积产量情况 播种面积 (千公顷) 总产量 (万吨) 单位面积产量 (公斤/公顷) 全年粮食 116768 66949 5734 一、分季节 1、夏粮 26172 14286 5458 2、早稻 4751 2729 5745 3、秋粮 85845 49934 5817 二、分品种 1、谷物 97964 61674 6296 其中: 稻谷 30076 21186 7044 小麦 23380 13425 5742 玉米 41264 26067 6317 2、豆类 11593 2288 1973 3、薯类 7210 2987 4143 注:1.根据甘肃、宁夏、新疆等部分地区小麦实际产量对全国夏粮数据进行了修正。 2.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分项数合计与全年数据略有差异。 表2 2020年全国及各省(区、市)粮食产量 播 种 面 积 (千公顷) 总 产 量 (万吨) 单位面积产量 (公斤/公顷) 全国总计 116768 66949 5734 北 京 49 31 6244 天 津 350 228 6516 河 北 6389 3796 5941 山 西 3130 1424 4550 内 蒙 古 6833 3664 5362 辽 宁 3527 2339 6631 吉 林 5682 3803 6694 黑 龙 江 14438 7541 5223 上 海 114 91 8003 江 苏 5406 3729 6898 浙 江 993 606 6097 安 徽 7290 4019 5514 福 建 834 502 6020 江 西 3772 2164 5736 山 东 8282 5447 6577 河 南 10739 6826 6356 湖 北 4645 2727 5871 湖 南 4755 3015 6341 广 东 2205 1268 5749 广 西 2806 1370 4882 海 南 271 145 5373 重 庆 2003 1081 5399 四 川 6313 3527 5588 贵 州 2754 1058 3840 云 南 4167 1896 4549 西 藏 182 103 5648 陕 西 3001 1275 4248 甘 肃 2638 1202 4557 青 海 290 107 3704 宁 夏 679 380 5602 新 疆 2230 1583 7100 注: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分省合计数与全国数略有差异。 关于粮食产量调查制度和方法的说明 全国粮食总产量为31个省(区、市)夏粮、早稻和秋粮产量的总和。 (一)调查方法 粮食产量统计调查采取主要品种抽样调查、小品种全面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对象包括地块和经营单位。 抽样调查的主要粮食品种有稻谷、小麦和玉米等,通过以省为总体抽选具有代表性的村和地块开展调查。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由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抽样调查组成。播种面积调查利用遥感影像、采取空间抽样技术抽选调查样本,在调查时点上对样本地块内所有农作物进行清查,推算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单位面积产量调查通过采用实割实测的方法,推算各主要粮食品种的单位面积产量。播种面积与单位面积产量相乘得到总产量。 (二)调查样本 目前以省为总体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在国家调查县(市)中进行。全国共抽取近1万个样本村、每个样本村抽取3个面积约60亩的样方地块。在调查时节,由国家统计局各基层调查队调查人员和辅助调查员开展调查,对样方地块内及其压盖的所有自然地块开展播种面积抽样调查。各省级调查总队根据调查基础数据推算得出省级粮食播种面积。 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抽样调查在国家调查县(市)抽取的面积调查地块中进行,全国共抽取5000多个样本村、近3万个自然地块,每个自然地块中再按照要求抽选3-5个10平方尺的小样方,通过对样方内粮食作物进行实割实测,推算得出全省某粮食作物平均单产水平。 (三)测产方法 主要粮食品种单位面积产量调查采用实割实测的方法取得。按照《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在粮食作物收获前,各调查村中的基层调查员在播种面积调查样本的基础上对相应粮食品种种植地块逐块进行踏田估产、排队,抽选一定数量样本地块做出标记;待收获时各县级调查员或者辅助调查员在抽中样本地块上进行放样,割取样本,再通过脱粒、晾晒、测水杂、称重、核定割拉打损失等环节,计算出地块单产。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抽中样本地块单产推算全省(区、市)平均单位面积产量。
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576亿元,同比增长4.3%,增速比上月加快1.0个百分点。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4868亿元,增长3.6%。 1—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11901亿元,同比下降5.9%。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281428亿元,下降6.0%。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3498亿元,同比增长4.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078亿元,增长5.1%。1—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70341亿元,同比下降6.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1559亿元,下降5.4%。 按消费类型分,10月份,商品零售34204亿元,同比增长4.8%;餐饮收入4372亿元,增长0.8%,9月份为下降2.9%。1—10月份,商品零售282303亿元,同比下降4.0%;餐饮收入29598亿元,下降21.0%。 1—10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91275亿元,同比增长10.9%,增速比1—9月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5619亿元,增长16.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2%;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34.3%、5.6%和17.4%。 2020年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10月 1—10月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38576 4.3 311901 -5.9 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 34868 3.6 281428 -6.0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 13095 7.1 111888 -4.2 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 - 75619 16.0 按经营地分 城镇 33498 4.2 270341 -6.0 乡村 5078 5.1 41559 -5.4 按消费类型分 餐饮收入 4372 0.8 29598 -21.0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 912 6.1 6389 -17.8 商品零售 34204 4.8 282303 -4.0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12183 7.2 105499 -3.2 粮油、食品类 1291 8.8 12422 10.4 饮料类 202 16.9 1844 12.8 烟酒类 344 15.1 3075 2.6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1274 12.2 9339 -9.7 化妆品类 281 18.3 2569 5.9 金银珠宝类 222 16.7 1834 -9.8 日用品类 566 11.7 5146 7.4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684 2.7 6519 -7.0 中西药品类 458 10.8 4285 6.7 文化办公用品类 286 11.7 2678 4.5 家具类 157 1.3 1244 -8.7 通讯器材类 462 8.1 4181 7.3 石油及制品类 1541 -11.0 13781 -16.1 汽车类 3708 12.0 30473 -4.5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172 4.2 1329 -6.2 注: 1.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 1.修订说明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3.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5.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9年10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0年10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月份 环比增速(%) 2019年 10月 0.80 11月 0.89 12月 0.78 2020年 1月 -10.11 2月 0.89 3月 0.87 4月 0.88 5月 0.88 6月 1.35 7月 0.62 8月 1.20 9月 3.32 10月 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