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12月3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及税则税目进行调整。 进口关税税率方面,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为874项,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其中包括,支持进口替代,提高部分商品进口关税;降低国内亟需的高新技术设备及零部件、国内紧缺资源品以及部分优质原料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加大生态环保支持力度,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21年7月1日起,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六步降税,其中119项商品降低至零。 出口关税税率方面,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天猫暂未就此进行回应。 京东、天猫、唯品会均被罚 12月30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家电商平台均书面致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1 京东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2 天猫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620426636515),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行情300999,诊股)软香稻(商品编号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27.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12.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565304567360),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标价88.8元,折后价44.4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38549516259),开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9.8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8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600591208989),开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1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商品编号21623488545),开展“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19.6元,划线价24.5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589409778960),开展 “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22.8元,划线价2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3 唯品会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港股03998)羽绒服(商品编码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18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商品编码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2199、8.4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699、5.1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 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 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12月起监管规定实施,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双十二”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对市场上的多种促销活动做了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解决先涨价再降价的问题。之后,促销前先涨价再降价,促销规则复杂,有奖销售造假等行为都行不通了。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随着元旦、春节假期临近,首都疫情防控正面临着重大考验。目前,北京已出台多项防控措施,其中就包括提倡市民群众在京过大年。12月30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为了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的供应,北京各大超市企业利用优势采购资源和高效的供应链能力,保障米面粮油、蔬菜、肉蛋奶、水果等民生商品和年货有充足的库存。同时,连锁零售企业与周边直采基地已达成合作,提前做好货源储备保证随时供应。此外,为了满足消费者线上的购物需求,各家企业也针对今年疫情防控,在人员、岗位、防疫等方面做好预案,保障在京地区正常运营。 生鲜供应增长2-3倍 随着春节脚步的临近,北京市场的春节保供也拉开序幕。12月30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各大超市企业已加大了对民生必需品的采购量,多家连锁超市发挥直采优势,联动北京周边等直采基地,提前做好货源储备,保证随时供应。 据华冠超市方面介绍,今年春节商品备货量较同期增长30%,生鲜商品的备货量较同期也有2-3倍的增长。华冠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生鲜商品对鲜度要求较高,华冠已经与直采基地做好联动,提前做好货源储备保证供应。 金瀛便民服务中心总经理丛子斌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金瀛便民服务中心北京20余家门店在“双节”期间将全部正常营业。目前,金瀛便民服务中心已经有针对性地做了一些部署,全力保障北京市场“双节”供应充足、价格稳定。 “在供应方面,我们加大了新发地仓储蔬菜水果的供应量。同时,我们跟员工已经提前召开了动员会,让大家在‘双节’期间持续上班。与此同时,我们向外地员工发出尽量不离京的倡议,并将在工资待遇及福利方面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丛子斌说。 沃尔玛针对春节期间的防疫用品已开始积极行动。在持续做好门店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积极备货,畅通物流,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其中,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货源储备充足,预计春运期间备货是平时库存的2倍。 此外,“双节”需求的增加势必将为超市企业用工提出新的要求。在人员保障上,华冠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春节高峰期间的用工需求量增加,华冠将采取停休、倒休的形式确保工作岗位运行,同时,总部员工将下沉门店支援业务一线,保证卖场秩序。 丰富商品供给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防控形势,北京市提倡市民群众在京过年,党政机关干部带头在京过节。在此背景下,针对年末岁尾的采购热潮,北京商业企业在加大供应之外,还将丰富商品供给,为消费者提供花样过好年的服务。 据华冠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今年春节的特殊性,北京倡导在京过年,所以在商品的选择上,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各个地方特色商品的占比(占比提升25%),让在京过年的顾客也可以感受到熟悉的氛围和家的味道。例如,四川腊肠腊肉、江浙金华火腿、云南鲜花饼、德州扒鸡等。 家乐福各家门店已经开启年货大街陈列,其中特别定制的真空盐水鸭、德州扒鸡等30多种产品已经上架销售。此外,山姆会员商店还引入了装饰品、高端护肤品、零食礼盒等节庆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后疫情时代呈现健康意识增强、居家时间增多、生活半径缩短三大趋势。据苏宁数据显示,在疫情期间,92%的消费者在选购家电时会特别关注健康功能,更有30%的消费者特别关注健康家电,并且已经对家中的家电产品进行了更换。 据了解,北京苏宁易购(行情002024,诊股)针对宅家经济推出系列活动,其中针对宅家经济下需求较大的游戏机、新品手机、商务电脑、大屏电视、除菌消毒家电等也备货充足,充分满足消费者的购物需求。例如,针对当下畅销的游戏机switch和健身环等主流游戏的套装版也将在元旦开启打折促销、主流电脑以旧换新享受8.8折优惠等促销活动。 此外,在餐饮方面,为了保证“双节”的餐品供应,有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始加入半成品的行列。旺顺阁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旺顺阁今年除了准备常规的年夜饭外,还推出了一些盆菜、腊味礼盒、熟食礼盒等,相较于以往品类更加丰富。北京华天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北京华天今年将拓展年夜饭市场的重点放在了半成品上,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扩充年夜饭半成品的产品种类。 多样化送货到家服务 事实上,在疫情影响下,大部分消费者都以线上下单取代了到店消费。在即将到来的“双节”期间,为了避免线下人员聚集,各大企业在到家配送上尽可能开通更多的入口。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华冠商业在百货线上商城、超市京东到家、淘鲜达、美团、饿了么、社区拼团配送等多个业务模块开展减免优惠活动,倡导顾客通过线上下单的形式,减少聚集风险。 部分老字号企业也开启了线上配送等服务。据吴裕泰董事长赵书新介绍,吴裕泰在北京400余家门店将正常营业。同时,吴裕泰微商城实现24小时营业,消费者可以根据定位就近选门店购买商品。目前,吴裕泰微商城支持商家配送与到店自提两项功能。 同样作为老字号企业的北京稻香村,在饿了么上线了散装糕点、糕点礼盒、预包装小食、袋装熟食等产品。据北京稻香村第三营业部店长朱喜表示,目前店内每天十几个外卖订单,平均订单价格在200元以上。订单中商品也多以熟食、主食为主。外卖订单一般会经过30-40分钟送货到家,并实现“无接触”服务。 此外,为了保证消费者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满足大家足不出户的购物需求,苏宁物流将持续为消费者提供线上下单无接触送货服务。“一小时达”服务也将为消费者提供急速送货上门服务,避免线下聚集。
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天猫暂未就此进行回应。 京东、天猫、唯品会均被罚 12月30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家电商平台均书面致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京东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天猫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620426636515),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行情300999,诊股)软香稻(商品编号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27.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12.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565304567360),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标价88.8元,折后价44.4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38549516259),开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9.8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8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600591208989),开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1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商品编号21623488545),开展“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19.6元,划线价24.5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589409778960),开展 “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22.8元,划线价2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唯品会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羽绒服(商品编码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18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商品编码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2199、8.4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699、5.1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12月起监管规定实施,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双十二”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对市场上的多种促销活动做了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解决先涨价再降价的问题。之后,促销前先涨价再降价,促销规则复杂,有奖销售造假等行为都行不通了。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12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辛选直播间“茗挚”品牌燕窝事件发布了最终处罚公告。 公告表明,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受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委托,于2020年9月17日、10月25日,安排主播“时大漂亮”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推广商品“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至此,几番热议的燕窝事件终于落下帷幕,也算是破除了网络上的各种不实传言。从市监局发布的公告中我们也读出了监管方对于此次燕窝事件以及辛选公司后续发展的态度、处罚依据。此次事件也将给直播电商、带货主播、平台等权责区分带来重要启示。 明确品牌方误导事实 公告中表示,经调查,和翊公司直播期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融昱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茗挚旗舰店”,消费者点击上述链接可直接进入该网店购买涉案商品,收款和发货等行为均由融昱公司实施。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 融昱公司为和翊公司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 2760-2014、Q/DZXY 0010S-2020、GB 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基本表明,在此次事件中,作为销售主体的茗挚燕窝品牌方融昱公司应为主要责任方。此前,央视财经频道走访辛选基地报道退赔进展,也指出那些躲在后面,钻法律漏洞的生产家、网络平台,要严格管理自身和电商销售平台上的商品以及销售的方式,如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日后,参与网络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将要负起自身的法律责任。 辛选整改措施再升级 另悉,辛选近期已对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和反省,在品控和管理上,正在推动以下整改升级措施: 成立质量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人员加入选品团队,推动建立政府检测部门、第三方机构联合检测的机制,严把产品标准关和质量关;完善审核流程,提高供应商和产品导入门槛,并加强对工厂的相关审核;针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信息与卖点信息,通过建立三级审核机制、进行产品技术分析、成立内部检察团队、培训主播等措施,以确保产品能够被真实准确地展现给消费者;还将成立辛选质量监督委员会,以期能够持续完善选品标准流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以及评测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等。此外,辛选还将积极邀请粉丝用户参与产品质量的监督与反馈。 疫情之下的社会特殊情形推动了直播电商规模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监管跟不上发展、专业配不上规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但不可否的是直播带货对民生及拉动内需、助农脱贫的积极影响。“燕窝事件”中,辛选选择真诚道歉、主动承担、认真整改的态度与做法仍然是值得肯定的,为行业做了表率,犯了错误并不可怕,能够积极改正,避免再犯才是关键。相信经历此番风波后,辛选公司可以走得更稳、更好,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平价好物。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0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8号),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将于2020年12月25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上述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附件所列6项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8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摘要]对附件所列6项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8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8号)中的6项商品,排除期限延长一年,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0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8号),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将于2020年12月25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上述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附件所列6项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8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