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问题不断,辛有志、罗永浩还有李佳琦都翻过车。这个行业发展太快,赚快钱太容易,导致一部分主播忘记了初衷,主动或被动虚假宣传。 近期直播行业最大的新闻,应该是主播辛有志卖的燕窝只是糖水,被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指了出来。近期此事有了初步处理结果,辛有志以及直播公司被罚款90万,品牌方有误导消费者行为被罚200万。处罚金额虽不多,影响却很大。 此外就是罗永浩卖羊毛衫涉虚假宣传,不过罗永浩很善于处理类似事件,立马诚恳认错,粉丝们也原谅了他。媒体还将李佳琦和一款美容仪虚假宣传联系在一起,认为这款产品所谓的“FDA认证”涉嫌虚假宣传。这款产品李佳琦卖过,但是李佳琦在直播时并没有提及FDA任何字眼。不过李佳琦专属店里此前出售过一款菲诗蔻洗发水,宣传具备防脱发的功效,遭到举报,被处罚1万元。 直播带货崛起,令不少人觉得惊奇。消费者很方便从电商处买到自己喜欢的物品,为何还要到直播间等待某个物品出现?这其中主播打造的人设很关键,主播是站在粉丝一边,和品牌商讨价还价,为粉丝拿到所谓全网最低价,这种能力非单个消费者所具备。在直播间,粉丝们总期望能拿到最便宜的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小品牌、高毛利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支付得起高昂的直播费用。这些公司开发出来的产品,也希望借助主播名人效应打开市场,付出坑位费就算交下了朋友,在这些头牌主播的背书下,很容易就有了品牌效应,方便以后卖货。但这些小品牌,没有经过消费者检验,增加了翻车风险。 直播间要不停换货,不可能一晚上只卖一个产品,要适应不同消费者口味,必然要增加品类。增加品类,就增加了推荐者的风险。对一个商品了解清楚要花很长时间,品类多了,了解的时间自然就短了。这是这个行业很容易翻车的原因之一。 直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消费粉丝化,因为存在强黏性,导致粉丝无条件听从主播推荐,疯狂认可主播人品,跟着主播无脑买,有些主播滥用消费者信任,为了利益出卖良知。 在直播带货之前,直播行业就已非常火爆,但火爆的主要是秀场模式,更是典型的粉丝经济,不同的是前者是为了消费集合在一起,后者是为了娱乐集合在一起,它们都有共同特征,即依靠某些特质,将一群人集合起来,成为一个临时共同体。 直播带货,就像乡村集市大喇叭吆喝下的打折卖场,人们冲着便宜而来,这个市场究竟有多大?随着资源持续向头部明星集中,应该不会成为行业主流,和电视购物一样,只是一个补充。但有这么多消费者通过直播购物,所以希望从业者不要进行夸大宣传,消费者也不要一味信任,还需睁大眼睛。
双十二掀起购物热潮的同时,也掀起了因商家产品质量而引起法律纠纷的热议事件,近日有一条关于激光电视的微博话题#被坑用户忠告:千万别买激光电视# 在微博阅读人数过亿引起了广泛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商家诚信宣传和理性消费的重新审视,为接下来圣诞节等新一波购物热潮提出了警醒。 事件的缘由是一名用户买了一台海信75寸激光电视,品牌网购宣传和导购宣传都告知该电视护眼且显示清晰,但其母亲使用不到一天后眼睛不舒服,而且还存在白天看不清、晚上看眼睛痛,漏光严重、画质差等问题。于是她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愤然投诉,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坚决不退,便告到法庭。 热议焦点一:激光电视“护眼”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权威媒体指出:并不护眼! 该名用户此举一出,一呼百应,众多网友纷纷在微博下留言力挺博主!也有很多法律人士给出了点评。那么激光电视是否护眼?其以护眼为卖点的包装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呢? 其实《南方日报》“激光电视成过渡性产品” 报道中早已提到医学专家实锤激光电视伤眼,或许是由于知道画质不过关,激光电视厂家开始把卖点转向护眼,试图以健康护眼的方式打动消费者。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南方日报》专门请来了医学专家就激光电视护眼的问题展开分析,发现激光对人眼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眼直视激光可能导致短暂失明或永久失明。由于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与电视屏幕之间有一段距离,在这段距离激光是独立传输的,一旦有人眼(尤其是爱动的小孩)介入其中,很有可能造成不敢想象的严重后果。二是激光电视是发射蓝色激光成像,因为激光光源的短波蓝光对人眼有害,即使不直视激光束,长期观看激光电视仍然有可能对人眼造成伤害。 与此同时,人民日报社主管的权威健康媒体《生命时报》也报道“多位眼科专家论证激光电视不护眼”,指出“激光电视对外宣称的护眼功效,其实没有充足的科学依据支撑。厂家将‘护眼’包装为卖点的做法,实属忽悠和炒作。” 据了解,激光电视厂商用“漫反射”、“柔和成像”等理由作为激光电视护眼的依据,提出“漫反射成像,非直射光源,长时间观看不伤眼”、“2米近看也护眼”、“护眼效果显著”等,但实际上对于人眼来说,不会在意光是直射、反射,还是折射,色彩、亮度、对比度等视觉要素,才是更重要。另一方面,激光电视更加青睐昏暗环境,更容易导致视疲劳。 专家表示,激光电视不适合老人和小孩使用,在昏暗环境下,老年人容易诱发青光眼,而孩子在相对模糊的视觉环境中更容易导致视疲劳,同时,激光电视所宣称的可以近距离观看同样不成立。据国际电影和电视工程师协会提出的“人眼和屏幕间的距离至少是屏幕对角线长度乘以1.6倍”计算法,对动辄80吋-100吋的激光电视来说,观影距离反而应该更远一些,“适合近距离看”显然经不起推敲。 热议焦点二:所谓“网红产品”激光电视是否值得追捧?用户忠告粉丝:千万别买激光电视 因为论据充实,这个案件目前已尘埃落定,商家自知理亏已经给予赔偿,但激光电视的不良使用体验是确实存在的,因此该名用户也给出了对各位消费者善意而坚定的忠告:千万别买激光电视!那么这名用户反馈的问题是否属于个别现象呢?所谓的“网红产品”激光电视到底是否如宣传的那样值得追捧? 用户投诉激光电视原来并非个例 原来这起事件并不是个案,其实网上早已有大量因为购买激光电视而出现眼部不适的真实案例。早在之前知乎大V蓝大仙人就曾指出,售价2万左右的激光电视,实际效果比液晶电视中的低端机还要低,“更为神奇的是,低亮度这个致命硬伤,通过营销,竟然变成了护眼,缺点秒变优点,还能拿出来宣传一波,666。” 激光电视的质量问题一直备受消费者质疑,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2019年数据显示,消费者关于激光电视的投诉量激增了120%。 而在新浪微博黑猫投诉、华声在线等消费者投诉平台也充斥着对“激光电视”的产品质量问题投诉。消费者在购买后称“一年半不到就蓝屏”、“两个月就黑屏”、“白天根本没法看”、“激光电视看起来画面发灰”、“看久了眼睛难受得要死”、“屏幕鼓包”、“色块差异(后查是激光引擎问题)”…… 买电视,选过渡产品还是主流产品? 自诞生以来激光电视一直口号喊得很响亮,宣称是新一代视觉技术的革新,让人误以为是一种非常高科技的电视产品,但从真正购买体验过激光电视的用户们口碑中我们可以得知,事实却远非如此美好。奥维云网(AVC)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大陆激光电视出货量仅为20万台,仅占全国0.4%的市场表现,正是市场最真实的反馈。正如家电行业分析师梁振鹏所分析的“如今的激光电视也是一种过渡产品,不会成为电视市场主流产品。”而真正引领市场前行趋势的却是另外一个悄然兴起、被业内专家和消费者普遍认为更加领先的新型显示技术——Mini-LED。 不仅是电视画质、价值评测方面相当权威的专业网站CNET,还是海外知名电视评测网站Rtings.com都对Mini-LED给出了极高的评价。Mini-LED相比传统LCD屏幕具备高对比度、高亮度、广色域、广视角以及超薄等特点,不仅能为消费者带来极致的视觉享受,而且不烧屏,寿命更长,在产品能耗、可靠性、耐用性等方面占有明显优势,为液晶电视市场带来新的起点。各大厂家为了在高端市场占有更高的份额,积极开发Mini-LED新型显示技术。Mini-LED画质持续提升,而成本相对更低,寿命更长,对于高端消费者来说自然具有更高的性价比。Mini-LED已成为行业普遍认同的显示技术演进方向,业界预计,Mini-LED全球市场规模将达22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75%。未来以Mini-LED为代表的新技术,有望推动8K大屏设备普及,迎来全新技术跃级,进而构建整个显示行业的产品创新与技术演进新格局。
写在前面老罗去直播带货了,其实这件事情在前期宣传的时候就已经有点儿悲情的色彩了,经历了那么多创业失败,罗永浩的这次登场近乎是在消耗其最后的影响力,更别说直播时的慢节奏、对产品的不熟悉以及把品牌说错的重大失误,走在这条被公众认为是其最擅长的营销老路上,老罗还能走多远,就首秀来看,其实并不乐观。但不得不说,随着李佳琦、薇娅等几位现象级人物出现,在5G时代来临前夕,直播带货显现出了未来营销之重器的锋芒,“万物皆可直播”大有爆发之势,作为理财产品生产公司的银行,能否借着这股东风去直播卖自家的理财呢?法律合规这关要怎么过?本文将进行探析。NO.1银行理财销售宣传的渠道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中对于宣传,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中强调,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尽管销售行为可以发生在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的宣传,根据上述规定,只能在本行渠道进行。网点、ATM、电话银行、PC端网银、手机端APP、自助智能设备等银行自主开发的介体毋庸置疑可以被包含在本行渠道中,那么银行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是否属于本行渠道呢?一方面,目前实务中存在大量通过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销具体理财产品的实践,最常见的是推文、海报,未见监管层面的禁止与处罚;另一方面,微信仍然置于互联网渠道的概念之下,银行仅是运营主体而非渠道搭建主体,类似还适用于抖音、微博、知乎、贴吧等,基金业协会曾在内部会议中通报“部分基金管理人在’抖音’APP上通过视频方式宣传基金,但未进行备案”的违规案例,后又在针对养老目标基金发行的相关文件中明确“不得使用抖音等方式宣传”,微信、抖音等平台虽然流量大,但人员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借助微信去进行直播销售理财,目前存在合规风险。NO.2银行理财销售宣传的人员要求如果不能在非本行渠道上进行宣传,那么银行能不能把老罗、佳琦这些流量大咖们请到自己的渠道进行直播带理财呢?这里存在两种方式,一是聘用他们成为本行员工或是签署合作协议让其在本行渠道进行销售宣传,但同样存在限制条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银行的董监高要“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根据上述规定,作为理财销售宣传人员的核心点在于要有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本行员工自不必说,作为合作方,除了宣传销售人员自身也需获得理财业务专业资质认定资格、接受相关培训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对银行“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责任”的要求,银行需与合作方签署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共同确保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如果合作方在宣传上出现问题,银行对外也应承担责任。NO.3“直播”过程中的热点法律合规问题01 理财产品可以什么样的方式被直播?首先银行应确保获得网络直播许可,随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和私募理财,私募理财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按照私募理财自身的定义,参照私募基金被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原则,只有公募理财产品可以在渠道公开直播,那么私募理财产品能否在小范围针对部分人群直播呢?依然参照私募基金宣传的合规管理要求,如果技术足够过关,以私密邀请、密码设置并采取如禁止翻录、禁止转载等手段将直播严格控制在特定对象、以特定程序进行的话,应被允许。02 直播需要按照剧本来吗?《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第9条中明确“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因此直播人员必须写好剧本,经主办及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遵照执行。03 直播的用语有哪些禁忌?1、主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中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的有关规定,不得:(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6)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2、在介绍业绩时需特别注意的合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明确银行“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实践中目前银行大量使用“参考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来替代“预期收益率”的说法,虽未被监管明令禁止,但实际是存在合规风险的,目前中基协已在《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中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业绩比较基准常见于基金,本质是参照物,债券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常与债券指数挂钩,权益类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会挂钩其投资权益对应的指数、可一定程度上反应投资策略,通过比较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同时期的收益率,对基金表现作出评价。而目前,银行使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率”后跟着的是如“3.5%-5%”这样单纯的数字或是收益区间,这实际上仍是在打“预期收益”的擦边球,存在合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此外,当在直播中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3、禁止“搭售”或者“送礼”《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销售管理部分明确银行不得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4、其他在当前银行理财宣传中,较为常见的违规事项包括违反《广告法》规定使用“最高级”“最佳”“完美”等绝对化词汇,攀附其他品牌产品商誉进行类比、不正当竞争,理财产品名称侵犯已注册商标及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等。04 直播中能上具体的产品链接吗?虽然宣传与销售通常很难割裂,在使用时也是混用的常态,但从法律条文的规制来看,销售与宣传并不等同,理财销售的要求更加严苛,当直播计划放上某款产品的链接,或是在直播中实际进行了销售动作,那么更加严格的限制也会接踵而来,核心是要履行了解客户、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这样的“适当性义务”,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对于网银销售理财产品及其他相关规定、司法实践,至少需要做到:1、对非机构投资者进行风险能力评估如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则需前往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不能购买;对于其他投资者,银行仍需进行持续评估,关注评测结果有效期;风险等级评测应进行实质性的判断。2、设定销售限制限制投资者购买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级为四级以上产品,除非书面约定,否则应对在网点购买。3、产品介绍应全面准确要对底层资产的交易结构、风险等充分披露、科学评级;使用全面、准确、易懂的方式披露产品情况。4、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常见的风险提示文字有“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结构性存款应特别说明“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5、风险确认等环节工作要求不低于网点标准在银行物理网点中,理财销售风险确认的常见环节如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购买产品风险等级、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摘抄风险确认语句(需要关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6条及部分司法实践认定,不能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告知义务的标准是需要“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6、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应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也就要求直播需调用客户的摄像头及麦克风,客户在直播每一个操作都应被记录。NO.4对银行“直播”的其他法律合规建议01“直播”全流程的设计原则应立足于能够落实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确立了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的“适当性义务”,可以堪称为预防金融销售纠纷的圣经,在整个直播的全流程设计上,每一个环节必须确保能够达到“适当性义务”的标准,在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最终将合适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客户。02做好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直播过程中,会有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数据信息的提交与存储,需要使用醒目方式、通俗语言明确取得客户对数据信息使用的合法授权,明确告知客户采集信息的范围、用途等,在采用与第三方合作形式的直播时,还应防止数据的越权交换及泄漏风险。03强化对直播人员的法律合规培训建议将以下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列为重点学习对象:《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章“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04持续监督及后续评价鉴于直播实时性的特点,与普通的营销方式相比,不当直播的危害性及不可挽回性风险更大,应制定直播规则,准备好应急预案,并做好直播的回访评价。
新华社长沙10月31日电(记者阮周围 白田田)美出天际的“天空之镜”,不过是几块拼凑的镜子,周边环境杂乱不堪;浪漫迷人的“普罗旺斯薰衣草花海”,其实是一小片稀稀拉拉的盆栽;刷爆朋友圈的“梦幻灯光节”,现场充斥着各种“土味皮卡丘”…… 近年来,各地“网红景点”层出不穷,但一些景点通过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旅游业逐步复苏的背景下,旅游景点应修炼好产品和服务的“内功”,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以小充大、移花接木 “网红景点”宣传猫腻多 近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起“郴州舜溪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被处罚款12万元。案件涉及的郴州市临武县滴水源景区“天空之镜”景点,此前曾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根据通报,这个景点在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实景不相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旅游服务的效果,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早在5月份,滴水源景区“天空之镜”景点的实拍视频便上了热搜。视频中可以看到,这个对外宣称是斥巨资打造、国内首创的“天空之镜”,仅仅只是将一些镜子铺在地上,且镜子上布满了脚印,与宣传图片对比反差巨大。 “宣传的所谓‘天空之镜’和现实差太多”“本地人表示坑到不想说这是本地的景点”“大自然做的叫鬼斧神工,人做的那叫糊弄”……在一些旅行APP上,游客参观游览后纷纷在评论区“吐槽”。 据了解,这个色彩浓厚的“天空之镜”网红景点,实施了“以小充大”“移花接木”等虚假宣传手段。临武县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显示,这个“天空之镜”实际镜面约8平方米,却号称“超长9D玻璃天空之镜”;建设施工费用1.5万元,却号称“斥巨资打造”;显示有蓝天白云、彩色气球等场景的多张图片更是直接从网上搜集,无一为景区实景照片。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吴卫说,一些所谓的“网红景点”利用现在消费者喜欢拍“美图”,喜欢在朋友圈里“晒照片”的心理,将类似“天空之镜”这样的项目作为吸引游客的噱头。看上去“眼见为实”的宣传存在很多猫腻,比如盗取其他景点的图片,或者进行过度美化。 近年来,因虚假宣传受到处罚的景点不是个例。据媒体报道,2018年,江苏苏州定园因为通过园内景点介绍、官网宣传、旅行社网站宣传等多种手段,长期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被当地执法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南京江宁区翠洲芳谷景区利用微信公众号,将自己包装成网红景点吸引游客,被主管部门要求全面整改。而一些地方声称的“浪漫迷人的薰衣草花海”,被去过的网友“吐槽”,只是一小片稀稀拉拉的盆栽;一些地方声称的“梦幻灯光节”,则被网友揭秘,现场不过充斥着各种“土味皮卡丘”…… 利益驱动、流量至上 景点经营者别动“歪脑筋” 利益驱动、流量至上、违法成本较低,是一些景点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虚假宣传的主要原因。 “部分网红景点受利益驱动,加上自身法律法规意识淡漠,发布一些不符合实际、不真实只唯美的图片。”湖南省政协委员、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金鑫说,这些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往往能迅速提升景点知名度,带来客流和收入。 记者了解到,不少景点是由某个公司承包、租赁,可能经营5-10年就“走人了”,因此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有业内人士表示,有的景点不管是否有好的产品和服务,认为只要能把游客“骗过来”,有住有吃就有了收益。受疫情影响,今年旅游行业不景气,一些经营惨淡的景点更是在这方面动起了“歪脑筋”。 通过虚假宣传,旅游景点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取高额回报。以临武滴水源景区“天空之镜”景点为例,项目建设施工费用共计1.5万元,而对外开放的4天时间里营业额达到40万元,获利15.3万元。 与此同时,一些景点经营者认为在宣传上说些“大话”不算什么事,即使被查处了也没有多高的违法成本。一位基层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有的景点打“擦边球”,虚假宣传的项目并不收取费用,而只是起到“引流”的作用,而且宣传内容大多通过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发布,这些都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景区发展不能只考虑“红一时” 旅游业是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内需的重要支撑,“网红景点”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游消费的增长态势。业内人士认为,虚假宣传做的是“一锤子买卖”,这样的“网红景点”注定只能“红一时”,不仅自身经营不可持续,最终还会对整个旅游行业和消费环境带来损害。 金鑫等人认为,旅游景点要立足于长远经营,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开发旅游资源,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事求是地进行策划和营销。行业协会可出台有关网红景点的规范性指引,设立行业“红黑榜”。 另一方面,“他律”有待加强。上述基层执法人员认为,在新的营销模式和宣传方式下,要更好地发挥大数据监管、社会监管的作用。同时,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要肩负起更多责任,加强对相关内容的把关。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则要增强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吴卫表示,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景点的宣传信息时,要仔细甄别,理性出游。如果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来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记者昨日获悉,为促进互联网与人身保险的深度融合与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行业内部通知,拟调研收集人身保险公司“直播带货”相关情况。 通知称,在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人身保险发挥出线上渠道独特优势,较好满足了消费者“非面对面”的保险服务需求,部分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尝试“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线上营销宣传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新颖、便捷的服务体验。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互联网与人身保险的深度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对近期人身保险行业“直播带货”等互联网新业态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建议。 今年以来,“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线上营销宣传模式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由于网络直播门槛较低,“直播带货”被一些保险营销号盯上,为了吸引“粉丝”、增加成交,个别主播在直播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存在保险销售误导现象。 近两个月来,河北等地银保监局专门下发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短视频直播等自媒体保险销售误导现象,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同时,针对当前短视频直播平台保险营销宣传存在的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加大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短视频直播账号和信息发布的审核力度,坚决清理未经报告开设账号和发布内容行为,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北京等地银保监局下发通知,提示辖内保险机构关注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合规风险,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是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严格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对于通过线上引流、线下转化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二是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应当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保险机构对于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应当严格管理审核,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三是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进行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审核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提供宣传服务的内容,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机构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
“经济特区40年@治理现代化”网络主题宣传活动8月24日在广东深圳启动。活动由中央网信办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局(网络理论传播局)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协办,广东省委网信办、福建省委网信办、海南省委网信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和中国经济网承办。 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副主任杨小伟,深圳市委副书记、深圳市长陈如桂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广东、福建、海南等省网信办负责人,中国社科院等学术机构专家学者,人民网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求是网等重点理论网站和中国改革报、中国经济时报等财经媒体记者,参加启动仪式。 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副主任杨小伟在致辞中说,通过此次网络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关于经济特区建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治理现代化”为切入点和主题,通过深入调研和实地走访,充分展现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价值和历史意义,积极讲述彰显“中国之治”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精彩故事。充分宣传经济特区在体制改革中的“试验田”作用、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窗口”作用,突出宣传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深圳市委副书记、深圳市长陈如桂在启动仪式上致辞说,深圳40年发展的生动实践,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精彩缩影,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兴办经济特区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正确之路、强国之路、富民之路,充分证明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圳将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启动仪式后,著名经济学家樊纲等专家学者分别就经济特区之“特”如何深刻影响中国,从经济特区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前海模式”等话题作主旨演讲和经济特区治理经验分享交流。 与会专家认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风险考验和不确定性问题。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在新疆设立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特区等为标志,经济特区站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新起点上,必将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中承担起新时代重大责任,肩负起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新实现路径的历史使命。 据悉,“经济特区40年@治理现代化”网络主题宣传活动的线上传播,已从8下旬开始并将持续几个月。8月24日到8月31日,参加线下活动的专家学者和媒体记者将实地走访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将通过调研、采访等方式,突出理论特色,形成理论文章、短视频等作品,并开设微博话题#经济特区40年#与网民互动,综合运用图文报道、全景VR展示等融媒体形式进行全方位多样态传播,全面报道经济特区40年的改革成就以及创新实践。
(魏薇)又一家保险公司因朋友圈虚假宣传遭监管处罚。近日,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发布的罚单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被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因朋友圈发布误导宣传信息被监管处罚。保险从业者发朋友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销售误导资料图 新华人寿再被罚 监管不仅对机构进行处罚,还对五名涉事人员开出罚单。具体来看,因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青岛银保监局对刘丽艳、于水、车晓蕊、徐爱洋、杨四白等五人作出警告,并分别罚款5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万元,合计处罚2.2万元。 7月以来,新华保险已多次被监管点名。7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20家公司因为存在产品材料问题、费率厘定问题、销售误导等问题被点名。其中,新华人寿因销售误导行为被监管予以通报。《通报》显示,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经查,该公司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 对于新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银保监会表示,“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此外,7月29日,因销售从业人员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新华人寿台州中心支公司被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汪彩菊对上述行为负承办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型寿险企业。2011年,新华保险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步上市。 多家保险公司因“朋友圈”被罚 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的兴起,不少保险从业人员将其作为自己的宣传阵地,朋友圈卖保险已然成为保险行业的一种现象。与此同时,一些误导销售行为也应运而生,监管部门也对新现象保持高度关注。 除了新华保险,今年以来,国华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华泰人寿等保险公司都因工作人员的朋友圈误导宣传被监管处罚。 具体来看,7月6日,青岛银保监局对国华人寿青岛分公司连发3张罚单,该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被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此外,王涛对上述行为承担责任,被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1月6日,湖北银保监局披露了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相关责任人朋友圈违规宣传、欺骗投保人的处罚信息。比如,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将保险产品当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将不同公司的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来欺骗投保人以及在朋友圈中发布买保险送黄金挂饰的信息,该行为属于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综上,湖北银保监局给予周璐祎、方毅、李异凡2000元、2000元和3000元的处罚决定。 另外,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业务员田晓君、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方灵二人也因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分别被处以5000元以及3000元的罚款。 经查,当事人方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业务员田晓君的朋友圈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哪些内容不能发?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曝光了三类误导信息: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一位保险代理人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她所在的公司会对代理人发布朋友圈有一定要求,通常在发生某个事件后,公司都会有相应规定,是否可以发朋友圈。同时,该公司内部不允许代理人做任何和保险相关的自媒体,有其他内容的自媒体号也需要上报。如果朋友圈发布宣传内容,只能是公司官方提供的图片,而她曾经就因为发布一张自己制作的宣传图片被公司处罚。 “有的人朋友圈全是在卖保险产品,但我认为这种人容易被拉黑”,该代理人表示,她对自己团队内的代理人也提出要求,在朋友圈展示自己日常的生活状态就可以,保险真正的核心在于建立信任关系,“如果天天发产品,别人都把你删了,还如何在行业内走得长远?”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教授朱铭来指出,销售不当是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未来还需监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罚。对保险公司而言,每一个销售人员的行为更多是来源于公司引导,公司也应该规范员工行为,通过加大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业务员的销售能力。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