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而“双录”则是监管对销售误导祭出的利器。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的《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在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保险“双录”的进一步加强。 所谓“双录”,指的是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上海银保监局的上述《通知》则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具体来说,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此次《通知》规定在上海地区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需实施“双录”。 而在原保监会于2017年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需要实施“双录”。与此相比,此次《通知》的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显然发生扩大。 而在录制内容上,《通知》增加了销售人员对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的量化说明、投保人经销售人员询问作出是否已如实告知的答复、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此次《通知》前置消保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部门事先审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鼓励新技术运用方面,《通知》积极推进语音播报、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要求,且规定远程“双录”不得违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等有关监管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双录”基本用语示例,保险公司在基本用语示例的基础上制定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促进消费者通过各渠道购买保险时获得相对一致的客户体验。 据了解,《通知》将分两个阶段实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完善内控措施;2021年4月1日,《通知》将正式实施。 上海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断强化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将各机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促进上海地区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为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了明确。在市场定位上,《通知》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从业形态上,《通知》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管理机制上,《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上述负责人称,《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12月28日,记者从浙江地区银行机构获悉,近日收到监管文件,要求银行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吸收存款。 浙江银保监局相关人士对记者回应称,今年下半年以来,非理性揽存现象有抬头态势,一些不合规的存款产品和存款吸收方式对区域存款市场秩序造成了明显干扰,推高了负债端成本,加剧银行自身负债结构的脆弱性和流动性管理压力,滋生出的资金空转套利现象,也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为规范辖内存款市场秩序,推动负债端成本理性回归,避免对资产端信贷利率产生不合理传导,引导银行业稳健经营、服务实体,我局抓住岁末年初关键时点,决定在全辖开展存款乱象治理规范专项工作。”浙江银保监局相关人士称,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存款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记者了解到,此次存款市场专项整治聚焦当前突出的四类存款乱象,对既有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作了强调重申。针对存款机构中的不合规现象,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等在《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中都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将“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式吸存”作为整治的重点问题之一。 “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吸收存款属于上述文件的规范范畴。”浙江银保监局人士称。 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结构性存款业务,上述浙江银保监局人士称,重申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典型的“假结构性存款”“伪结构性存款”特征,并明令禁止发行销售。 另外,针对各类定价计息不规范的“创新”存款,《通知》称,重申《储蓄管理条例》及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的规定,市场对此已有充分预期,实际上相关产品下架、公告、整改工作已在进行。 针对“以贷转存、以票引存”痼疾,浙江银保监局人士还表示,此类问题历来被查、涉罚较多,不少监管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特别是在今年出台系列金融支持复工复产政策举措的背景下,强调各银行机构更应科学审查评判企业融资的真实背景,合理核定融资额度,严控资金流向,避免过度授信造成的信贷资金空转套利。对全额质押的所谓“低风险”业务,重申将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经济合理性作为把握的关键,避免异化为揽存套利手段。 浙江银保监局还称,“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员工与外部中介内外勾结揽存”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严查的底线红线问题,《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有明确,上述情况不仅违规而且极易引发风险案件,此次特别重申。 此外,岁末年初,《通知》再次督促严格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中有关“不得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要求,旨在避免迫于考核压力的存款“冲时点”,引导银行业立足考核根源解决问题。
人民日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洋)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风清气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职责使命,强化政治监督。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对于回应群众期待、保障开局起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通知》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紧盯责任抓落实,加强上级监督、做实同级监督、支持下级监督,进一步发挥派驻监督作用,通过提出建议、沟通会商、谈话提醒、调研督导等方式,逐级推动各级党组织及其“一把手”及时传达学习、细化落实举措、严明纪律要求、统筹抓好执行。同时,针对疫情防控、关爱困难群众、满足群众节日消费需求、保障群众平安有序出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和短板弱项,找准监督的切入点,跟进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确保《通知》部署落地见效,把党中央的关心和温暖送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二、紧盯苗头倾向,从严纠治“四风”。元旦春节是纠治“四风”的关键节点,必须扭住不放、寸步不让,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分析研判在先,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高度关注《通知》所列“四风”重点问题,精准把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突出表现和易发多发岗位,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靶向发力,严防“四风”反弹回潮。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对于落实《通知》部署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诉求冷硬横推,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借节日之机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创新监督方式,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大数据科学监督,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交叉互查等手段,深挖隐形变异“四风”,深化整治各类节日期间享乐奢靡和餐饮浪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注重发挥系统优势,围绕发现、处置、整改节日“四风”问题,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各级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之间的统筹衔接,进一步畅通党员、群众监督渠道,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内外互动的整体合力。三、坚持纠树并举,推进综合治理。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以他律推动自律、以自律增进自觉,实现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在对“四风”问题严查快处、通报曝光过程中,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综合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以案促改,对反复发生、普遍发生的问题深入剖析、掌握症结,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与时俱进完善制度、优化治理、破解顽疾。结合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通过召开廉政教育会议、开展案例警示、组织自查自纠等,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破除特权思想,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宣传教育,探索更具传播力、说服力、感召力的教育方式和载体,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四风”,带头转作风、树新风,以优良作风展现新气象、彰显新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活动,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和保密检查,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外出报备制度,加强留置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对重要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及时稳妥处置,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在守纪律、讲规矩上走在前、作表率。举报电话:12388;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对“四风”问题,也可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举报。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26日 04 版)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财政部网站16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专家认为,《通知》有助于加强国有资本管控力,确保金融资源能最大程度用在“刀刃”上,切实有效支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 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在国有金融机构对子公司出资方面,《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在突出主业方面,《通知》要求,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财政部强调,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确保金融资源用在“刀刃”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通知》总体思想是让金融机构主导的集团体系更加审慎、精干、高效、可控、产权清晰,让经营更加稳健,从而减少和系统性风险共振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一是理清股权。股权明晰就是产权明晰、管理责任明晰,可以部分解决国企管理者缺位问题。二是去除旁支、关注主业。“清理门户”,扶优限劣,优化金融集团架构体系,轻装上阵。三是提高治理水平。只有管理能力提升,控制能力增强,才会在风险到来时有足够的应对能力。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目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动能转向创新驱动的阶段,需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助力薄弱环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功能。国内金融行业要在专的基础上精益求精,提升服务效率,在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有助于降低金融行业整体风险。 周茂华强调,通过引导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有助于提升决策效率,加强国有资本管控力,提升监管效率,确保金融资源能最大程度用在“刀刃”上,更切实有效支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 “目前,我国已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避免国有金融机构盲目‘铺摊子’,减少国有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加快推动多元化差异化良性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建设。”周茂华称。
记者12月16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和关联交易,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在过去一段时间多元化发展,实际上实现了金融控股的架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涉及业态太多又缺乏相应的规范,可能会形成过度风险承担;如果什么赚钱就做什么,则无法发挥该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另外,业态太多也会形成很多潜在的内部关联交易,不仅在金融层面容易隐匿风险,也容易造成监管套利空间,降低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效力,”他说。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做出了一系列规定。《通知》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通知》还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可以说,《通知》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的规范与央行此前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内涵和取向是一致的。央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针对的是全部金融机构,财政部《通知》主要是从出资人角度来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规范。二者都强调了建立内部防火墙机制,并对关联交易严格监管,最终目标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曾刚说。 《通知》指出,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张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