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业内人士表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评估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 明确现场督导三大内容 《现场督导指引》明确了现场督导对象及确定标准,保荐机构等相关主体配合督导的义务,现场督导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现场督导撤回项目的后续监管,并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内容。同时,根据需要着重明确三方面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现场督导对象以保荐机构为主,但可以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某律师告诉记者,“这是指引中的一大亮点。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贯彻落实注册制要求的重要基础。但担起把关责任的,不仅是保荐机构,包括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也须加强‘看门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起把关和核查责任。” 二是明确交易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后,现场督导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撤回的项目,如该项目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将在受理后直接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安排,对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按规定提请实施现场检查。 接近监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总结前期现场督导工作经验后,梳理归纳督导中发现的集中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监管举措。 丰富审核把关手段 上交所介绍,现场督导于2019年6月开始启动,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的积极探索和具体措施。据悉,科创板项目的审核流程当中,有审核问询、现场督导和自律监管三个机制,现场督导的对象是中介保荐机构。 数据显示,近两年来,上交所共对45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项目的保荐机构启动了现场督导,其中37家主动撤回材料,6家注册生效;4家在撤回后补充完善申报材料进行了二次申报,其中2家已经注册生效。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场督导一方面传递了压严压实保荐机构把关责任的明确导向,督促保荐机构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引导其把尽职调查主体责任和牵头核查把关责任扛起来;另一方面,与审核问询形成联动,丰富了审核把关的手段,形成了有效监管威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闯关”冲动。 监管基调未变 记者注意到,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科创板两个月内共有25家公司终止IPO审核,且均为主动撤单。而2020年前11月,只有26家公司终止审核。一时之间,市场上关于科创板审核标准趋严的讨论不绝于耳。 某资深投行人士向记者透露,“现场督导是注册制下审核问询的协同机制,目的是问出一家‘真公司’。近期市场出现的IPO撤材料、终止家数较多,并非是监管收紧的目的,而是结果。这些企业多是带病闯关,通过各类动态监管措施防止病从口入,是监管的应有之义。” 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称,“不存在突然变严的说法,压严压实两个责任,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是科创板一直以来的监管基调。” “如果企业自身质量过硬,中介机构把关尽职,再多的现场检查也不会减少排队企业数量。这也说明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业内人士指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62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科技”)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IPO被否的第7家企业。 前进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杨肖璇、张喜慧。此前,1月17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2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8日,安信证券保荐的瑞鹄汽车模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30日,安信证券保荐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29日,安信证券保荐的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9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30日,安信证券保荐的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0日,安信证券保荐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2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8日,安信证券保荐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6日,安信证券保荐的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前进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据招股书披露,日进投资持有前进科技6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杨杰和杨俊分别持有日进投资50%的股权,通过日进投资合计持有公司60%的股份,上述二人为兄弟关系;杨杰、李乐分别持有宁波力天60%、40%的出资份额,通过宁波力天合计持有公司2%的股份,上述二人为夫妻关系;杨文生直接持有公司9%的股份,杨文生与杨杰、杨俊为父子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四人合计控制公司71.00%的股份。 前进科技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股数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前进科技拟募集资金3.00亿元,其中,2.43亿元用于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扩能建设项目,5681.63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往欧洲, 其中对Ideal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比超过80%。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业务高度依赖第一大客户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Ideal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说明发行人业务高度依赖是否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竞争对手明志科技于2019年成为Ideal公司供应商,后与发行人对Ideal公司的销售收入差距缩小。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研发、生产、技术创新能力,说明与明志科技相比的竞争优劣势,是否存在因竞争导致市场份额减少的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主要客户 Ideal 公司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第二季度停产,对发行人订单大幅减少。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最新的在手订单以及收入实现情况,进一步说明海外疫情是否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新客户拓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新客户开拓进展缓慢的原因及未来业务发展的成长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无 今年IPO被否企业一览: 序号 公司名称 日期 保荐机构 1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9 华英证券 2 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30 东吴证券 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13 国信证券 4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29 民生证券 5 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11 方正承销保荐 6 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0 光大证券 7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0 安信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田汽车”)首发未获通过。这是今年IPO被否的第6家企业。 驰田汽车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郭护湘、王萍。此前,1月3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9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6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5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6日,光大证券保荐的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3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3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9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30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2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9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驰田汽车专注于重型专用汽车领域,拥有工信部颁布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公告资质,报告期主要产品包括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围绕国内主流重型主机厂底盘特点,根据终端客户承载需求进行自主设计、研发,提供重型专用汽车改装整体解决方案,目前主要应用在重型自卸汽车细分市场。 据招股书披露,驰田控股直接持有驰田汽车42.06%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黄玉鸿直接持有公司37.86%的股权,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驰田控股90%的股权;驰田君盛持有公司0.84%的股权,黄玉鸿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玉鸿合计控制公司80.76%的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驰田汽车原拟在深交所中小板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驰田汽车拟募集资金9.20亿元,全部用于驰田汽车股份智慧新工厂项目。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驰田装备拟与国营江华机械厂联合组建合资公司,以该资产重组为由发行人取得了改装车生产资质,但江华机械厂未合资入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华机械厂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取得驰田有限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以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资质变更的审批是否以江华机械厂成为驰田有限股东为前提,审批时以组建合资公司为名但江华机械厂未成为驰田有限股东,该变化是否对资质变更审批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等相关单位未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是否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资质更名、迁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4)江华机械厂变更资质至驰田有限而未享有驰田有限股权或取得相关对价的事项是否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为大河工贸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10名担保人为前述债务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之担保,发行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追偿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1月发行人为大河工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与提交给十堰农商行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向大河工贸提供担保存在前置条件是否属实;(2)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拥有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的情况下,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是否符合实际情况;(3)发行人放弃对其他保证人追偿权事项,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前述放弃追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存在涉及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是否构成“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等变相资金占用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5)前期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充分披露发行人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追偿权事项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6)发行人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能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玉鸿是否知悉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本次发行申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秦楚汽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玉鸿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秦楚汽车曾为发行人供应商,后发行人收购其经营性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收购秦楚汽车的原因是否真实,收购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秦楚汽车是否具备研发铝镁合金油箱的能力,发行人是否给与技术支持;(2)秦楚汽车披露的2019年营业收入远高于发行人采购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计采购成本的情况;(3)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股权虽不在名下但由实控人或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情形、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今年IPO被否企业一览: 序号 公司名称 日期 保荐机构 1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9 华英证券 2 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30 东吴证券 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13 国信证券 4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29 民生证券 5 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11 方正承销保荐 6 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0 光大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辉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在保荐亚辉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中国证监会表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中国证监会称。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孙炎林、王栋采在保荐亚辉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时间均为2020年12月24日。 亚辉龙主营业务为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主的体外诊断仪器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部分非自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 2020年4月22日,上交所受理亚辉龙科创板申请。8月28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结果显示“同意亚辉龙发行上市首发”。 亚辉龙本次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100.00万股,且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亚辉龙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孙炎林、王栋。 亚辉龙拟募集资金7.33亿元,其中,3.12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及产能扩充项目,1.34亿元用于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8682.00万元用于营销体系建设与品牌推广项目,2.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相关规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孙炎林、王栋: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警示函监管措施显示,证监会发现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信测标准是一家综合性检测机构,主要从事可靠性检测、理化检测、电磁兼容检测和产品安全检测等检测服务,为汽车、电子电气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工业品等领域的客户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 2020年8月11日,信测标准首发上会获得通过。信测标准拟在深交所募资3.54亿元,分别用于“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目”、“广州检测基地汽车材料与零部件检测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信测标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文磊、施伟。 2020年12月24日,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信测标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信测标准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24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三个月到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警示函监管措施显示,证监会发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四方光电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开发了基于非分光红外(NDIR)、光散射探测(LSD)、超声波(Ultrasonic)、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热导(TCD)、激光拉曼(LRD)等原理的气体传感技术平台,形成了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产业生态、几十款不同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的家电、汽车、医疗、环保、工业、能源计量等领域。 2020年9月8日,四方光电科创板首发上会获得通过。四方光电拟募集资金5.70亿元,其中1.80亿元拟用于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2.50亿元拟用于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4000.00万元拟用于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四方光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曾军、周威。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四方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四方光电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170号令)第四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170号令)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据上交所官网上周五消息,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2020年12月23日,正济药业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了《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正济[2020]第009号)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招证发[2020]858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正济药业主要从事特色原料药及高级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专注于药物创新结构发明、新技术研究与应用、特色药物研究与制造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正济药业原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募资11.44亿元,其中7.47亿元用于“日照正济药业有限公司创新原料药及制剂研发生产项目一期”、1.98亿元用于“苏州正济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招商证券系正济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王森鹤、李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