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安彩高科(600207.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6.52元,跌幅9.94%。 12月12日,安彩高科披露关于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闫震提交的辞职申请,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规定,闫震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闫震未持有公司股票。2020年12月10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郭松昌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1月14日,安彩高科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初5号民事判决,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了《安彩高科关于收到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公告,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张海峰、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的诉讼。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5民初5号),法院驳回原告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彩高科表示,本次诉讼二审暂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三季度末,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安彩高科55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637%,为其第五大流通股股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重要成员,前身为1991年8月创立的平安保险证券业务部,目前拥有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共四家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9号)显示,经查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在执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000636.SZ)2016年度审计报告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主要事实: 一、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合计约5469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合法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约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1.立信所对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时,关注到应收账款金额大且出现难以收回迹象、原价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等情况,认为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计价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关注到理财产品金额大、2016年新增较多短期投资等情况,认为理财产品的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列报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但未相应调整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风险评估结论。 2.风华高科根据其与粤盛资产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和《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粤盛资产支付预付款66万元和季付款199.9万元两笔费用;在2016年12月15日向宏信证券申请提前赎回资产,于12月19日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合计约5699万元,其中投资收益约199万元。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高度一致,且投资顾问费的支出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收入,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 3.立信所对应收账款转让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投资顾问费等事项的相关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理财产品的存在认定、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与财务报表整体利润等异常,未能将其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保持合理怀疑。 综上,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风险应对程序存在缺陷。立信所将应收账款和包含理财产品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均评为具有重大错报风险,指出需关注上期期后事项涉及的债权转让事项,关注期后是否有重大情况变动并考虑补充审计程序。但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时,立信所未能对上述项目的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立信所基于执行2015年度期后事项审计时审核了债权转让合同和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及宁夏顺亿进行了相关函证,2016年度审计时仅执行了检查2015年审计获得的合同和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应收账款于2016年度的变动情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2.未充分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的相关审计证据。立信所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背景、原因、是否存在回购条款、内部控制流程等内容后,认为风华高科将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兰州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转让给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从该房地产项目投资中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合理商业理由。但立信所除实施询问程序以外,未实施走访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所获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州房地产项目与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关系。同时,立信所向风华高科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其前往宁夏顺亿进行现场走访时,风华高科以协调难度较大为由未能安排之后,立信所未坚持执行前往宁夏顺亿走访的程序,也未曾尝试不经风华高科协调、直接与宁夏顺亿联系走访事宜。 3.未充分获取理财产品的相关审计证据。风华高科与宏信证券签署的多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个月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同时,《资产管理合同》还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需要委托人书面认可,具体投资标的均由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中予以明确。《投资指令》显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风华高科转让给宁夏顺亿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立信所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划款指令,以及上述《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证据,也未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 4.未针对转让应收账款、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投资顾问费等相关事项合并起来产生的风险,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投资顾问费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对投资顾问费给予应有关注、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而是将其列在管理费用中,对管理费用执行抽查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 综上,立信所在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中,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相关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2010年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三、立信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2017年3月1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15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相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审计意见认为风华高科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风华高科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宣宜辰、陈雷。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75万元,立信所已收取。 广东证监局认为,立信所在为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罚没合计150万元;对宣宜辰和陈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风华高科成立于1994年3月23日,注册资本8.95亿元,于1996年1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9亿股,持股比例20.0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9号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宣宜辰,女,1970年7月出生,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陈雷,男,1986年11月出生,风华高科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所对风华高科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立信所、宣宜辰、陈雷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应收账款合计约5,469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合法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约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立信所对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时,关注到应收账款金额大且出现难以收回迹象、原价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等情况,认为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计价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关注到理财产品金额大、2016年新增较多短期投资等情况,认为理财产品的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列报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但未相应调整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风险评估结论。 2.风华高科根据其与粤盛资产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和《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粤盛资产支付预付款66万元和季付款199.9万元两笔费用;在2016年12月15日向宏信证券申请提前赎回资产,于12月19日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合计约5,699万元,其中投资收益约199万元。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高度一致,且投资顾问费的支出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收入,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 3.立信所对应收账款转让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投资顾问费等事项的相关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理财产品的存在认定、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与财务报表整体利润等异常,未能将其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保持合理怀疑。 综上,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风险应对程序存在缺陷 立信所将应收账款和包含理财产品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均评为具有重大错报风险,指出需关注上期期后事项涉及的债权转让事项,关注期后是否有重大情况变动并考虑补充审计程序。但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时,立信所未能对上述项目的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立信所基于执行2015年度期后事项审计时审核了债权转让合同和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及宁夏顺亿进行了相关函证,2016年度审计时仅执行了检查2015年审计获得的合同和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应收账款于2016年度的变动情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2.未充分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的相关审计证据。立信所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背景、原因、是否存在回购条款、内部控制流程等内容后,认为风华高科将广州亚利、广东新宇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兰州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转让给了宁夏顺亿,宁夏顺亿能够从该房地产项目投资中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但立信所除实施询问程序以外,未实施走访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所获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州房地产项目与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关系。同时,立信所向风华高科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其前往宁夏顺亿进行现场走访时,风华高科以协调难度较大为由未能安排之后,立信所未坚持执行前往宁夏顺亿走访的程序,也未曾尝试不经风华高科协调、直接与宁夏顺亿联系走访事宜。 3.未充分获取理财产品的相关审计证据。风华高科与宏信证券签署的多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个月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同时,《资产管理合同》还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需要委托人书面认可,具体投资标的均由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中予以明确。《投资指令》显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风华高科转让给宁夏顺亿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立信所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划款指令,以及上述《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证据,也未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 4.未针对转让应收账款、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投资顾问费等相关事项合并起来产生的风险,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投资顾问费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对投资顾问费给予应有关注、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而是将其列在管理费用中,对管理费用执行抽查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 综上,立信所在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中,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相关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2010年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三、立信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2017年3月1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15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相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审计意见认为风华高科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风华高科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宣宜辰、陈雷。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75万元,立信所已收取。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证函、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及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立信所在为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立信所、宣宜辰、陈雷及其代理人一致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免行政处罚: 第一,立信所执行2016年度风险评估审计工作时,已充分考虑相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的风险,并实施复核验算、检查、函证等程序未发现明显异常,未调整该等科目风险评估结论的文字描述本身并不影响相关实施执行的审计工作及其对相关审计结论的支持。 第二,立信所在对风华高科2016年审计过程中未知悉及获取任何证明案涉应收账款和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之间存在关联的审计证据:1.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并非高度一致;2.风华高科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和投资顾问费分属不同业务环节,没有对应关系;3.粤盛资产的财务顾问费包含于风华高科2016年管理费用当中,占当期管理费用总额4亿余元的比例不足1%,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抽查到粤盛资产相关投顾协议;4.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并不固定,投资顾问费金额高于理财产品收益金额的事项本身不足以得出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 第三,立信所已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2016年3月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属于“以前”年度获取的审计证据,而属于“本期”获取的审计证据,且立信所已实施了必要和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存在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二是立信所已对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1.执行了审核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查验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各方的背景、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等程序;2.立信所已经就应收账款对宁夏顺亿实施了函证程序;3.走访不属于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4.对兰州房地产项目,立信所执行了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获取风华高科考察兰州地产项目的资料、网络查询调查房地产项目真实性等程序,没有必要对兰州项目进行现场走访。 第四,立信所已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针对案涉理财产品,立信所已经实施检查、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异常,没有必要在对该等已经全额收回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审计程序。2.应收账款、理财产品和投资顾问费分属不同业务循环,案涉理财产品只是风华高科众多理财交易中的一笔,当期“咨询费(含顾问费)”(还包含其他费用)仅占风华高科管理费用总额的4.44%。 第五,风华高科应收账款科目财务造假行为,系由风华高科管理层和相关外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串通合谋实施,并对审计机构予以隐瞒,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与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等事项密切相关,在对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的相关认定评价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时,立信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评价其是否更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立信所在风险应对程序中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影响关于其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存在缺陷的认定。 第二,风华高科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1.应收账款转让款收入时间与宏信证券理财产品投资款支付时间均为2016年3月24日,两笔交易金额高度相近;2.除了银行理财产品之外,风华高科2016年购买的委托投资理财产品只有宏信证券与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资本)先后发行的定向投资理财产品,且该类投资系近三年新增业务;3.与宏信证券约定的委托投资理财期限为2年,却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提前赎回,且当天即与银华资本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理财产品金额及操作方式与上述向宏信证券购买理财产品相同;4.向粤盛资产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明显高于投资收益。对上述异常情形,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此外,不同的业务循环并不是各自完全独立,需要考虑各业务循环以及不同循环会计科目之间的关联关系,立信所未将理财产品相关认定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转让相关认定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立信所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第三,针对应收账款事项。一是2016年3月针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基于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后事项审计目的进行,立信所基于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目的仅追加执行了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程序,立信所未区分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后事项审计与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意义务和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二是兰州房地产项目投资收益作为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理由,立信所仅通过询问风华高科管理层访谈、获取风华高科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以及网上自行查询资料等程序进行确认,既未实施走访应收账款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也未在风华高科拒绝安排走访宁夏顺亿时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还未就该交易的商业理由对宁夏顺亿进行函证,立信所针对该项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其商业理由是否合理。 第四,针对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事项。特定类别交易的重要性,不仅需考虑金额的大小,还需要考虑性质的影响,或是否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正如前述,风华高科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立信所也将理财产品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在当期仅有两个定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下,未将涉案理财产品考虑是否作为属于重大类别的交易并单独实施实质性程序,而是将委托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费用与银行理财产品的财务顾问费用一起并入“管理费用”执行抽查,也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还款指令等证据,或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立信所针对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当事人提出走访不属于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以及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二、对宣宜辰和陈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继永煤控股、紫光集团和鸿达兴业集团后,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贵州水城高科)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也被调低。然而,贵州水城高科却站出来“叫屈”,认为评级调整并不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并对中诚信国际将其评级突然下调存在异议。 评级突然遭下调 12月16日,中诚信国际下调了贵州水城高科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原因在于,该公司自身财务结构失衡,造血能力弱,同时外部融资尚未得到实质改观。 贵州水城高科旗下两只城投债18水城高科债和18水高科,均被调低评级。中诚信国际表示,今年1-11月,水城县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47亿元,增长2.66%,但规模依然有限,区域财政情况未实现实质性改善,公司可获取的外部支持仍然受到制约。 中诚信国际表示,根据贵州水城高科披露的《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截至今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0.77亿元,较2019年末继续减少,依然无法覆盖短期债务;同期末,公司应收类款项占总资产的比重为37.15%,占比较2019年末进一步增大,对资金的占用情况有所加剧;今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1亿元,收现比为0.10倍,较2019年末大幅下降,收现能力进一步恶化。此外,贵州水城高科三季度报表显示,上述情况仍未有改善。 同时,中诚信国际关注到,今年下半年以来,贵州水城高科存在的较大规模的债务面临偿付压力,根据贵州水城高科对中诚信国际反馈的信息,贵州水城高科原计划通过银行贷款、债券置换及申请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但截至目前,上述融资事项进展不达预期,中诚信国际尚未获得贵州水城高科对于相关债务明确的偿付安排,贵州水城高科流动性压力未得到根本性缓解。此外,贵州水城高科对外担保涉及信托等非传统类债务,今年下半年,依然存在对外担保信用风险事件,代偿风险较大。 基于上述情况,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将贵州水城高科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A-,并继续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将“18水城高科债/18水高科”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A-,并继续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中诚信国际表示,将与贵州水城高科保持密切沟通,并持续关注其经营情况和整体信用水平,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努力兑付和回售 尽管财务状况不佳,但贵州水城高科一直在债券的兑付和回售方面作出努力。 12月17日,贵州水城高科耗资3.32亿元完成了旗下另外一只债券18高新债的回售。根据该债券募集资金说明书,该券有权利在12月10日内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登记回售,回售价格面值100元,最终回售金额为3.32亿元。 贵州水城高科表示,今年受多重因素影响,公司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但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克服困难,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在今年10月兑付了18水高科/18水城高科债利息,并于12月完成了贵州水城高科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保障性住房)的回售及付息工作。因此,公司对于中诚信国际突然下调评级存在异议。 贵州水城高科进一步表示,随着复工复产及园区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公司将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全力推进包括债券还本付息在内的各项工作,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在存续期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多名业内人士表示,评级行业与国际接轨是大方向,未来评级执业将更加勤勉尽责,评级虚高的现象将会明显减少,适度调降评级也是正常现象。 有业内人士还表示,目前评级公司对于“地方政府支持”的评价更动态化,也更加客观。其中包含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债务治理能力和可动用的金融资源等多方面的考量。对于企业端,也需要关注几个核心点,如企业消耗资金后所拥有的资产及质量,是否有与业务匹配的现金流。而对城投公司再融资能力的考量也是关键。
2020年8月21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鸿高科”)正式登陆上交所。 主营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实控人陶春风为国内富豪,曾以82.7亿元财富值,位列2019福布斯中国400富豪榜第331名。 接下来,探雷哥带大家扒扒陶春风旗下的这家上市企业——长鸿高科。 原材料采购与消耗数据存疑 招股书显示,长鸿高科披露的“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报告期内,苯乙烯、丁二烯两项原材料采购金额共计16.36亿元,按照各年度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重测算,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总金额为20.11亿元。 与此同时,长鸿高科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合计15.32亿元。 报告期内,采购与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消耗二者之间相差高达4.79亿元。 在正常逻辑下意味着,报告期内长鸿高科原材料采购总额高出主营中材料消耗的部分,除去一些零星用途消耗以外,大多应体现在公司存货中。也就是说,存货报告期期末相比期初应增加大约4.79亿元。 披露信息显示,2016年12月31日长鸿高科存货账面价值为2284.29万元、2019年12月31日存货账面价值仅为9107.24万元,净增加6822.95万元。意味着还有近4.11亿元的存货采购,需要进一步求证具体去向? 有意思的是,探雷哥把时间跨度缩短至2019年全年,也存在数据勾稽不匹配的问题。 长鸿高科在2019年采购原材料金额高达8.49亿元,同期主营成本中直接材料、制造费用合计才8.21亿元,探雷哥即便假设制造费用来源全部是材料成本,两项数据之间的差额仍然高达2800万元。与此同时,2019年底存货账面价值9107.24万元比2018年底的8160.94万元,净增加仅为946.3万元。探雷哥发现,当年采购金额与消耗金额、净增加额之间,仍然有高达1800万元的差额。 大客户,疑似“空壳”公司 报告期内,长鸿高科营收从2017年的4.91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11.57亿元,增幅135.64%;归母净利润从2017年的0.69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2.15亿元,,增幅211.59%。 由营收到利润,不难看出长鸿高科报告期内的高增速。这一出色的业绩离不开,长鸿高科诸多大客户的鼎力相助。近两年,新进前五大的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瑞林)闪亮了探雷哥的眼。 2018年,长鸿高科向其销售7688.27万元,销售占比7.73%,为排名第三的大客户。而到了2019年销售额更是高达2.75亿元,销售占比24.19%,跃升为第一大客户。 天眼查显示,宁波瑞林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林阿明100%全资持股,参保人数为零,疑似为一家“空壳公司”。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成立时间不久、注册资本偏少、自然人独资的公司,在报告期2019年却站上了第一大客户的位置,和长鸿高科做着2.75亿元的生意。探雷哥对此销售的真实性存疑。 诡异的销售玩法 报告期内,济南一诺公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济南一诺”)是长鸿高科长期合作的重要直销客户。 2017年,济南一诺向长鸿高科采购金额为2206.91万元,位列第二大直销客户。 2018年,济南一诺向长鸿高科采购金额为1528.91万元,也是位列第二大直销客户。 连续两年为长鸿高科第二大直销客户的济南一诺,在2019年开始,却诡异般的不向公司直接进行采购了,转而向公司经销商山东赛法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采购,难道采购价更优惠? 然而,山东赛法建材有限公司还是一家2018年6月才成立的新公司。 探雷哥设想也许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进行渠道整合的缘故。扒扒资料,2019年直销第五大客户为宁波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377.69万元。 2019年,山东赛法建材有限公司却没有挤进直销前五的序列。探雷哥隐约感觉经销商山东赛法建材有限公司手握济南一诺这种优质客户,也未能进入直销前五大,貌似手上也没有多少客户可言。 众所周知,向厂家直接采购,一般都要好过从经销商手中拿货,毕竟经销商也要“雁过拔毛” ,那么济南一诺舍近求远,转向经销商进行采购,这背后的原因着实令探雷哥费解。 结束语 实控人陶春风旗下还拥有科元集团、科元精化、宁波立德腾达燃料能源有限公司、科元天成、定高新材、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长科在内的21家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化工集团。 科元集团旗下的科元石化(美国)曾为美国纳斯达克的一家上市企业,却有着很不光彩的历史。曾因违反证券法的反欺诈、信息披露、财务与账务记录等规定被美国证监会调查、遭投资者索赔。 最终,以公司缴纳100万美元的民事罚金、首席财务官缴纳25万美元的民事罚金接受判决,而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和解协议。 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最终科元石化(美国)向投资者支付265万美元及利息,而达成和解协议。 截止2020年12月17日,长鸿高科市值高达126.5亿元。探雷哥,希望其本身标的是健康的,而非科元石化(美国)那般。
(原标题:利好消息刺激种植业指数涨近7% 农发种业等4只个股集体涨停) 今日种植业指数全天涨幅居前,截至12月21日收盘,种植业指数涨6.69%,位列申万二级行业指数涨幅前列,具体来看,板块内个股集体上涨,农发种业、丰乐种业、登海种业、隆平高科等4只个股集体涨停,科创板上市股荃银高科涨15.20%。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私募排排网未来星基金经理夏风光表示,近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把种业列入到重点任务中,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立足国内,确保产能,科技支撑是其中的要点。受此影响,今日种植行业相关个股走势非常活跃。“种植业今日较好表现主要受到了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种植业相关政策利好的带动。种植业存在比较大的国产替代空间,政策支持和引导下未来几年板块成长确定明确。但是种植板块规模小,股价弹性大。当前板块几家上市企业普遍估值比较高,投资者需要把握入市节奏。”华辉创富投资总经理袁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信证券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对农业的侧重点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指引,虽然国内口粮无对外依赖,但提升粮食生产效率,提高粮食安全等级至关重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本次把种子与耕地作为农业发展重点,有望驱动种植链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与此同时,今日市场做多资金也积极抢筹种植业个股,行业内有近半数个股获得大单资金抢筹,有4只个股均获得超1000万元大单资金净流入,隆平高科获得大单资金净流入金额最高,为34825.49万元,其次是丰乐种业获得大单资金净流入10414.94万元,农发种业获得大单资金净流入4158.78万元,万向德农获得大单资金净流入1591.25万元,4只个股合计大单资金净流入50990.46万元。值得一提的是,社保基金和QFII在今年三季度末持仓个股中也涉及了部分种植业股票。其中,社保基金持仓3只种植业个股,分别是登海种业、苏垦农发、海南橡胶,持仓量分别是636.17万股、3405.53万股、1578.20万股,合计持仓5619.90万股。QFII也持仓3只种植业个股,合计持仓量为3182.61万股,其中,持有隆平高科1724.10万股,持有北大荒1385.13万股,持有香梨股份73.39万股。投资策略方面,夏风光认为,应该注意到种植行业的毛利率非常低,国家安全战略之下,也不允许基本农产品价格出现暴涨,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很难重现类似猪周期的业绩暴涨。所以其中值得关注聚焦的龙头种业公司并不多。可以关注科技含量高,产品应用广泛,转基因技术储备雄厚的龙头农业公司。国信证券表示,优先看好种业,其次利好土地种植受益畜禽存栏回升带来的需求提升以及玉米库存周期反转,玉米和大豆等饲料粮价格后续走势保持乐观。口粮虽供给较为充足,但受饲料粮需求替代、恶劣天气等外在因素影响,2021年仍有较好的涨价基础,因此我们看好种植链景气上行,重点推荐。标的方面,优选种子与种植板块。其中,种子板块推荐隆平高科、荃银高科、登海种业;种植推荐苏垦农发。表:12月21日种植业个股市场表现一览 (编辑 上官梦露 策划 吴珊)
1月6日晚间,风华高科(000636)披露2021年度定增预案,该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69亿股,募资不超过50亿元,用于“祥和工业园高端电容基地建设项目”和“新增月产280亿只片式电阻器技改扩产项目”。 控股股东参与认购 在此次定增中,风华高科控股股东广晟公司也拟参与认购,且认购金额不低于此次募集资金总额的20.03%。 广晟公司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若通过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此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广晟公司将按发行底价继续认购风华高科发行的股票。 为保证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稳定,除广晟公司之外,此次定增中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设定为8057.1万股,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在定增前,广晟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兼一致行动人)深圳广晟合计持有风华高科1.8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50%。此次定增实施后,广晟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将合计持有公司不低于20.03%的股份,但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故此次定增不会导致风华高科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大幅加码MLCC产能 风华高科此次定增意在大幅扩产其MLCC产能。公开资料显示,风华高科是一家以电子元器件制造和配套贸易为主的企业,也是国内MLCC领域的龙头企业。 MLCC是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英文缩写。MLCC广泛用于各类电子产品,其中边际增长最快的是智能手机、汽车电子和可穿戴设备等。智能手机对MLCC需求增长主要是由于手机硬件性能持续提升和功能创新。汽车行业对MLCC需求增长主要来自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及汽车的电子化提升。 预案显示,此次定增募集资金中的80%,即40亿元,拟被用于祥和工业园高端电容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拟在肇庆市端州区祥和工业园地块及其附属建筑物建设高端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产业新基地。项目建成后,于2024年达产时将实现高端MLCC新增月产能规模约450亿只(新增年产能规模约5400亿只)。 风华高科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应用的成熟和发展,可穿戴设备应用领域对MLCC的需求也随之增加。智能手机、汽车电子、可穿戴设备的增长潜力巨大,为募投项目产品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据风华高科测算,祥和工业园高端电容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年新增营业收入49.03亿元、净利润11.43亿元,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15.90%。 而另一募投项目新增月产280亿只片式电阻器技改扩产项目则拟使用募集资金10亿元,该项目利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电子工业城内的现有厂房及租赁外部厂房等建筑进行片式电阻器产品技改扩产。项目建成后,于2023年达产时实现片式电阻器新增月产能规模约280亿只(新增年产能规模约3360亿只)。 公告介绍,片式电阻器主要应用于5G通信领域、汽车电子、PC领域和家电类领域。5G建设是新基建核心内容,该市场对于小尺寸片式电阻器需求巨大。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片式电阻生产厂商,有良好的地域优势,随着公司小型化配套能力提升,将进一步加快扩大5G市场份额。 据风华高科测算,新增月产280亿只片式电阻器技改扩产项目达产后,预计年新增营业收入9.14亿元、净利润1.42亿万元,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19.83%。 公告还显示,5G基站建设密度增大和单基站MLCC和片式电阻器用量提升将直接带动通信基站MLCC和片式电阻器的市场规模扩大。此外,5G智能手机通信制式升级带来的手机频段增多将带动单部手机对MLCC和片式电阻器的需求增加,同时加速推进基于5G拓展的5G+、车联网、智能家居等应用市场。 风华高科称,上市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一流的电子信息基础产品整合配套供应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战略目标是做强做优做大核心元器件业务。但是受限于现有的场地和机器设备等条件,公司现有的产能规模已远远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也无法满足国产替代大趋势下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实施以上募投项目,增大公司主营产品MLCC和片式电阻器的产能规模。 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将进一步加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MLCC和片式电阻器产品的规模化;同时通过与战略客户深入联动,加快布局新一代移动通讯技术、汽车电子及工业智能控制等市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
1月5日,长鸿高科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作为新材料行业首家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企业,公司预计2020年度完成营业收入约12.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2.0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约41.88%,达到3.05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去年同比增长28.28%左右。主营业务毛利率32%,较上年同期的26.35%增长5.65个百分点。 据公告显示,公司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主营业务稳健发展,产品销售增长,主营业务毛利率提升及收到政府补助等。 长鸿高科表示,2020年,公司把握上市时机,募投项目稳步推进、实施,在建项目产能充足,高效产能使得生产成本进一步下降,进一步带动业绩提升。此前,长鸿高科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投建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一期预计投资总金额25亿元,首次投资10亿元。目前一期项目已动工,预计2021年6月份建成投产,将成为浙江首个规模最大的PBAT产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