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邀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专家,围绕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题讲座,引导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条文的修改背景和适用情形,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市的能力和水平。深交所表示,将结合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退市制度改革、优化交易监管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相关学习交流活动,为刑法修正案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具体来看,一是依托现有培训形式,把重要修改内容嵌入到“诚信第一讲”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秘、独董等相关主体的培训课程。二是加强会员合规培训,重点针对保荐机构宣传欺诈发行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条文的修改情况。三是结合投资者普法宣传,制作并发布相关投教产品,就有关证券期货犯罪条文的最新修改内容,向投资者做好宣传教育。 深交所表示,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力彰显了国家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将充分发挥一线监管及时、高效、灵活的优势,积极配合证监会、公检法等部门,严肃处置各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巩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激发市场活力,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秩序,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不懈奋斗。
导读:据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记 者丨李玉敏 编 辑丨曾芳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民法典》即将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派出了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副院长杨万明、副院长贺小荣、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的超豪华阵容对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进行发布。 一、清理完成591件 据贺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些司法解释包括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 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贺荣表示,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她强调,我们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二、废止116件 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贺荣称,这里面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比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 还有一种废止情况是“废旧立新”。这类共计27件。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我们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三、修改的111件 据贺荣介绍,修改的司法解释,共分为5类: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 对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贺荣表示,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比如,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 再比如,贯彻绿色原则,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四、新制定的7件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贺荣表示,这7件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我们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本期编辑 刘巷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准备情况,并发布首批司法解释。 最高法介绍,经前期梳理统计,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3种情况:一、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二、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三、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 最高法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图片来源:微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国务院党组会议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时指出,要完善行政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及时清理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证监会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对5件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21件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 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1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是按照新证券法及“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相关法规的内容进行调整,清理整合与上位法不一致、与资本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实践需要不适应的制度文件,包括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方式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完善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等。二是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等28件制度文件予以废止,主要是因为存在监管实践发生变化、与上位法不一致、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等情形。 自2020年初以来,证监会已分三批“打包”修改、废止了130件规章制度文件,本次“打包”修改、废止38件规章制度文件,是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体系又一次阶段性清理更新。同时,证监会还通过单独启动规章制度修改程序、立新废旧、整合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方式推动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一步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适时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坚决防止规章制度“前清后乱”,强化证券期货规章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4399&itemId=92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代表接待室举行。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明年立法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拟由常委会决定提出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行政处罚法(修改)、动物防疫法(修改)、乡村振兴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海警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反食品浪费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监察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兵役法(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案,明年安排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争取早日出台。明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还包括: 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期货法、印花税法等税收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