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央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保持原办法框架结构不变,共5章25条,较原办法减少了14条。具体而言,修改15条、删除16条、增加2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办法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二是调整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间。将原来的正式立案之日起满3个月(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受3个月限制)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调整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三是调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再对案件类型作特别限定,同时完善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调整为案件已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明确;法律适用难以完全明确;当事人已经或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采取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恢复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消极条件调整为以下几个方面:被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得和解;对于惯犯、累犯等不得和解;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和解的,不适用和解程序。此外,删除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四是完善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删除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并且进一步要求应当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和解。五是删除内部征求意见规定,考虑到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属于证监会内部工作流程,不宜在外部文件中规定,予以删除。六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确定因素,新增“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配合情况”以及“达成行政和解时所处的执法阶段”三项内容作为确定因素。七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行政和解金应当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于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投资者损失难以认定,或者行政和解金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八是加强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包括进一步完善回避程序、告知程序、协商延期程序;明确行政和解程序终止后,证监会恢复调查、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自认不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明确证监会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九是明确行政和解的信息公开,规定证监会应当及时公布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十是明确记入诚信记录的情形,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央行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社会各界反应积极正面,普遍认为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等具有重要意义,总体认可《指引》确定的各项试点安排,同时也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证监会已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收采纳。 《指引》共五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运作模式。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属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公募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按要求分配给投资者。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严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专业胜任要求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受托职责。聚焦优质基础设施资产,严把项目质量关。发挥外部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作用。三是明确基金份额发售方式,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认购。四是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加强风险管控,夯实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基金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管理、借款安排、基金扩募、信息披露等要求,全面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权。五是明确证监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自律组织管理职责,强化违规行为约束。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基础设施REITs平稳落地,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发布《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事宜答记者问。 问:近期美国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实施检查的辖区,建议对来自这些辖区的公司提高上市门槛,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风险提示,并要求已在美上市公司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满足PCAOB开展检查的相关要求。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了美方相关报告。我们始终认为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升审计师专业操守和执业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共同责任,必须通过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以落实。因此,从双方这些共同利益出发,开诚布公地开展对话与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事实上,双方一直保持着沟通和互动。自2019年以来,中方监管部门多次就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检查方案与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进行沟通,展示了充分的合作诚意。最近2020年8月4日,中方监管部门根据美方的最新需求和想法向PCAOB发送了更新的方案建议。我们认为,通过对话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实现双方共赢的唯一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球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应当说明,中方从未禁止或阻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正如美方报告中提及的,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迄今已向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多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我们认为,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实质是,审计工作底稿等信息交换应通过监管合作渠道进行,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定义与运作模式;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严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明确基金份额发售方式;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加强风险管控,夯实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证监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自律组织管理职责,强化违规行为约束。 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反应积极正面,普遍认为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等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运作模式。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属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公募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按要求分配给投资者。 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严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专业胜任要求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受托职责。聚焦优质基础设施资产,严把项目质量关。发挥外部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作用。 三是明确基金份额发售方式,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认购。 四是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加强风险管控,夯实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基金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管理、借款安排、基金扩募、信息披露等要求,全面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权。 五是明确证监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自律组织管理职责,强化违规行为约束。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基础设施REITs平稳落地,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原标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发布《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事宜答记者问 问:近期美国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实施检查的辖区,建议对来自这些辖区的公司提高上市门槛,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风险提示,并要求已在美上市公司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满足PCAOB开展检查的相关要求。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了美方相关报告。我们始终认为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升审计师专业操守和执业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共同责任,必须通过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以落实。因此,从双方这些共同利益出发,开诚布公地开展对话与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事实上,双方一直保持着沟通和互动。自2019年以来,中方监管部门多次就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检查方案与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进行沟通,展示了充分的合作诚意。最近2020年8月4日,中方监管部门根据美方的最新需求和想法向PCAOB发送了更新的方案建议。我们认为,通过对话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实现双方共赢的唯一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球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应当说明,中方从未禁止或阻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正如美方报告中提及的,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迄今已向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多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我们认为,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实质是,审计工作底稿等信息交换应通过监管合作渠道进行,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近期,美国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建议对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实施检查地区(包括中国在内)的公司提高上市门槛,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风险提示,并要求已在美上市公司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满足PCAOB开展检查的相关要求。对此,中国证监会官网8日发布信息,以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形式作出回应和评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经注意到了美方的相关报告。证监会始终认为,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升审计师专业操守和执业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共同责任,必须通过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来加以落实。因此,从双方的这些共同利益出发,开诚布公地开展对话与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事实上,中美双方一直保持着沟通和互动。自2019年以来,中方监管部门多次就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检查方案与美国证监会(SEC)和PCAOB进行沟通,展示了充分的合作诚意。2020年8月4日,中方监管部门根据美方的最新需求和想法,向PCAOB发送了更新的方案建议。 “我们认为,通过对话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实现双方共赢的唯一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球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说明,中方从未禁止或阻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正如美方报告中提及的,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迄今已向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多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 证监会认为,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实质是,审计工作底稿等信息交换应通过监管合作渠道进行,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嘉化能源最新公告称,董事长管建忠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所有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此前,嘉化能源公告,公司于8月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管建忠通知,其于8月6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决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实控人被立案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管建忠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后者为港股上市公司,该公司也发布公告称,管建忠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嘉化能源公告称,董事会于2020年8月9日收到董事长管建忠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管建忠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将尽快安排董事长的补选。 根据嘉化能源公告,管建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另外,根据证监会7月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建忠曾卷入一宗内幕交易案件。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26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同年12月26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拟现金收购美福石化100%股权,美福石化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月25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了嘉化能源收购美福石化100%股权的具体方案。 经证监会查明,时任美福石化监事殷张伟与管建忠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密切,二人经常通过见面聚会、电话及微信语音等方式联络、接触,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多次联系。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二人多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且通话联系均发生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与殷张伟交易“嘉化能源”的时点高度吻合。殷张伟虽然一直买入“嘉化能源”,但是在敏感期内的交易量较其他交易日的交易量明显增大。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基于此,证监会认为,殷张伟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决定责令殷张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对殷张伟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严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供求关系,破坏市场定价功能,误导投资者决策,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历来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 根据证监会近年通报,多家上市公司实控人参与操纵市场,恒康医疗案、宏达新材案均是典型案例。 在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文斌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中,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为实现高价减持股票的目的,与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实施信息操纵。双方约定“管理”股价的目标和利益分配比例,合谋设立资管产品参与交易。股价达到预期后,蝶彩资产、谢风华安排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恒康医疗”股票2200万股,非法获利5100余万元;蝶彩资产、谢风华分得4858万元。证监会指出,本案的严肃查处再次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市场机构划定醒目“红线”,警醒各方远离“伪市值管理”。 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 证监会通报的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显示,内幕交易案件多发态势得到一定遏制,恶性操纵市场案件仍然较多。上半年内幕交易案发数量呈下降趋势,利用并购重组、业绩大幅波动进行不公平交易仍较多发,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同比增长。从操纵市场案件看,实际控制人伙同市场机构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案件时有发生。新三板挂牌公司太一云实际控制人为符合创新层条件,拉抬公司股价被立案调查。某上市公司实控人涉嫌动用数百个证券账户拉抬股价配合减持,非法获利数亿元。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坚决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性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一案多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