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证监会已开104张罚单 17份给予顶格处罚 主持人孙华:近日,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场外配资平台,并表示将持续加大监测力度、严格依法处罚;同时,银保监会强调,“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今日本报就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管措施给予梳理并解读。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10日,证监会表示,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顶格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近年来,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监管态势,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证监会以新证券法精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7月12日,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合计发布10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信披违规有41份,占比为39.42%,内幕交易30份,占比为28.85%,信披违规和内幕交易罚单占比近七成。 17份罚单为顶格处罚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上述104份罚单中,有17份涉及顶格处罚。其中,16份信披违规罚单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或实控人处以顶格处罚,1份内幕交易罚单中,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者实施没一罚五的处罚,即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的顶格处罚。 如今年5月份,证监会对*ST凯迪的陈某龙等16名责任人员开出的罚单显示,*ST凯迪实控人陈某龙授意、指挥或隐瞒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被证监会处以90万元的罚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呈现从严、从重、从快的特点。从处罚力度来说,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比如证监会对獐子岛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恶性财务造假等案件均在原证券法的基础上实行顶格处罚。由此可见,未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资本市场中的恶性违法行为,证监会将继续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从而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曾表示,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证监会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证监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严重危害的,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 3月份以来37家公司被立案 《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截至7月12日,年内有41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剔除仅高管被立案调查),其中雅本化学、秀强股份等37家为3月份以来(即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月份以后被立案调查、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预计证监会将在一年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朱奕奕表示,新证券法通过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的行为人因此将面临更高的行政罚款和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对资本市场将具有较大的震慑力。 除了新证券法加强的行政责任,以及中国特色集团诉讼下的民事责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人也将迎来更加严格的刑事责任。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对于新证券法,市场各方主体已经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普及,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已经大大增加。”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随着集体诉讼示范案例的判决结案,以及证监会按新证券法中加重后的责任进行处罚的案例出台,随着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乃至实际用以判案,新证券法的影响和威慑力还将进一步增加。
7月9日晚间,ST康美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家属的通知,马兴田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ST康美在公告中表示,马兴田先生自2020年5月份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开展。 此前,康美药业因为虚增收入遭证监会顶格罚款60万。 今年5月14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康美药业的处罚结果。证监会表示,近日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最终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据证监会此前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康美药业涉嫌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其《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共计36亿元。 此外,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马兴田出生于1969年,广东普宁人。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曾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也是康美药业创始人。 2019年10月10日,马兴田家族以59亿元位列《2019年胡润百富榜》第723位。 资料显示,马兴田曾于2000年4月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担任的社会职务包括广东省医药商会常务理事、揭阳市民营科技协会理事长、普宁市药业商会会长等。
图片来源:微摄 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7月6日晚间,华夏幸福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编号为“证监许可〔2020〕1320号”的《关于同意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告显示,华夏幸福此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证监会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予以修订。 本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五是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新《证券法》修订后,证监会又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了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修改完善后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科创板再融资制度平稳落地。
在即将迎来开市“周岁”之际,科创板再融资政策正式出炉。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交所同步发布系列配套规则,这意味着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依规申请再融资。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7章87条,明确了科创板再融资的适用范围,优化了发行条件,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并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作出两项重要修改:明确“小额快速”再融资适用简易程序,最多6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核注册;取消定增价格打“九五折”的安排。 正式发布实施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与保荐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本办法;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科创板上市公司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 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 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证监会就《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证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新证券法出台后,证监会又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了意见建议。 据悉,《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十六份。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两类意见。 一个是明确“小额快速”再融资适用简易程序。针对“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时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具体期限”的建议,证监会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中增加了相关内容,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另一个是取消增发价格“九五折”的安排。有意见提出,增发股票无锁定期,若投资者以九五折价格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日即存在影响原股东股票价值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股东的利益,建议取消打折。证监会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定增打折安排。 再融资制度是科创板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威人士介绍,制定科创板再融资制度,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主要有两层用意。其一是进一步畅通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循环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提升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其二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