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婧/文 所谓“实名不实人”是指不法分子向他人购买经银行实名认证的账户,造成账户真正使用人非账户实名制下的本人,因此“实名不实人”的账户很容易变成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最近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在全国开展了“断卡”行动,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打击“实名不实人”的银行账户违法现象,不法分子往往先找人充当人头,注册空壳公司后取得营业执照、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卡、银行账户、U盾等,形成所谓的五件套甚至八件套后出售谋利;也有先通过公转私交易,再利用“实名不实人”个人账户,将企业营收转至个人账户名下,达到掩饰企业逃税目的,这也是为什么黑市上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所谓四件套出售的原因之一。 银行作为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机构,对“实名不实人”银行账户管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应该在开户、资金交易、客户用卡承诺三个环节上管控洗钱风险。 首先在开户环节上,银行应严审开户意愿真实性,因为这是预防产生“实名不实人”账户的首要环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已对银行账户开立资料的收集和尽职调查都有明确要求。 而在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人民银行又对企业开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银行必须核实开户企业有无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注册地址是否属实。 在2019年7月22日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银行须独立承担企业与个人的账户管理责任,并通过以下三项工作在开户环节防范“实名不实人”的现象。 1、对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开户意愿进行真实性审核,银行应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法人代表或公司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3、对企业账户经营地址逐一现场核实,防止以虚假地址进行开户。 如果开户银行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除依照反洗钱法须予以处罚外,万一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银行还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银行必须及时发现结伴开户、开户地与身份证上户籍地不一致、开户地无固定住所等不合理现象,当发现开户的用途可疑,或开户人在填单时直接照抄某个手机号码或密码,连自己基本信息都不清楚情况下,银行要特别小心是不是“实名不实人”的典型。 银行在开户环节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最有效手段是直接提升该开户客户风险等级,并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延长开户审核期限,甚至直接限制交易,必要时可以直接拒绝开户。 其次,在资金交易环节也要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当开户完成后,银行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测,并对某些重点账户加强分析、筛查,比对异地客户有没有高频率或大金额资金交易,还要关注交易IP和MAC地址信息与登记的常用地址比对。 “实名不实人”异常资金交易常见以下特征: (1)没有地域或时间限制,且资金往来频繁发生,一般都是非柜面交易。 (2)过渡性质明显,常见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是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呈现快进快出、不留余额的标准过渡账户性质。 (3)开户地、身份证户籍地、账户使用地三地不一致,比如使用开户地以外甚至是境外的IP地址等。 (4)沉睡账户呈现突然有小额交易测试活动,交易后又立即休眠的特征,而账户活跃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时间。 最后,银行为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还可以要求客户针对账户做出承诺,在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买卖银行卡行为已经建立惩戒机制,并要求金融机构对买卖银行卡涉事双方主体,在5年内暂停该客户的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要求银行不得为该客户新开立账户。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科华控股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公司近期发现部分平台有不实传闻称“【申万汽车宋某某】科华控股简要逻辑:产能开始释放,现有订单充足,未来3年收入翻倍、利润3倍,看到50亿市值”的市场传闻。公司澄清:传闻中关于公司订单收入及年收入预测等信息为不实传闻。公司不以订单签订额为口径统计收入。传闻中关于行业复苏的利润弹性以及公司产品涡轮壳、中间壳市场占有率情况均为研究员预测性数据,公司无法从官方渠道获取相关数据并证实。
中国人寿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公司注意到有市场传闻涉及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经核查,该传闻为不实传闻,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8月6日下午,有关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与中信建投(行情601066,诊股)合并的传闻再度袭击市场,导致券商板块在尾盘大幅拉升,而作为当事券商的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更是一度涨停,并最终分别以上涨7.26%、9.24%报收。为此,作为当事券商一方的中信建投在当晚紧急发布澄清公告,表示“传闻均为不实传闻,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中信建投在澄清公告里还明确表示:“鉴于不实传闻可能误导投资者,影响正常市场秩序,本公司对不实传闻的制造者予以强烈谴责,并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信建投不仅对不实传闻的制造者(也即造谣者)予以“强烈谴责”,而且还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这也足见中信建投对造谣者不满的态度。 中信建投的这种态度是不难理解的,毕竟这已经是中信建投或中信证券就二者合并传闻进行的第N轮澄清了。早在今年4月14日,有关媒体就报道过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合并事宜;随后是7月2日,有媒体报道称,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中信有限母公司中信集团将向中央汇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中信建投股权,以推动两大券商合并,且该计划已获得两家券商党委批准。 对于媒体的报道,两位当事券商或单独或双双出面进行了澄清。如4月14日报道出来后,中信证券连夜发布澄清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未获悉有关上述传闻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而面对7月2日的报道,7月2日晚,中信证券再发澄清公告,重申“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未获悉有关上述传闻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中信建投也发布澄清公告表示,截至目前,本公司未曾召开过党委会审议批准上述传闻所称的相关计划,也未得到任何股东有关上述传闻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然而,时隔一个月之后,两家券商合并传闻再起,这就难怪中信建投没有了“好脸色”,又是对造谣者表示“强烈谴责”,又是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一再被不实传闻所困扰,队长发火了,后果很严重。 中信建投以发布澄清公告的形式表明了公司对待“不实传闻”的态度,堪称旗帜鲜明。不过本人建议,中信建投可以更进一步,完全没有必要“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而是可以直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对于造谣者或许更有震慑力。 当然,在对待造谣者问题上,监管者是不应该缺位的。实际上,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合并的不实传闻已经多次干扰到了A股市场。而且这个传闻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袭击A股市场,也是与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地对相关谣言进行查处有着密切关系的。如果在相关传闻第一次出台之后就予以严厉查处,或许就不会有后面接二连三的不实传闻出台了。 实际上,《证券法》对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的查处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证券法》第5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券法》第193条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56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证券法》是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的。而且今年以来,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管理层乃至高层也是一再表示,要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要“零容忍”。因此,在中信建投对不实传闻制造者已经出离愤怒的情况下,期盼着管理层也能对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绳之以法。
7月8日,有外媒报道称蚂蚁金服计划最早于今年在香港上市,目标估值为2000亿美元。对此,蚂蚁集团回复称,消息不实。 此前,有关蚂蚁金服上市的传闻屡不绝耳。 今年1月,据路透社报道,两名知情人士透露,阿里巴巴子公司蚂蚁金服的顾问正在向潜在买家发售该公司股票进行接洽,他们对蚂蚁金服的估值达2000亿美元,这将使这家金融巨头跻身到最有价值非上市公司之列。 另一位知情人士说,2019年底,蚂蚁金服的少量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以2000亿美元(约1.37万亿人民币)的估值进行了交易。由于保密限制,所有人都拒绝置评。蚂蚁金服的发言人则表示,该公司还没有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计划或时间表。
6月20日,河北保定市望都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我县居民王某占、王某君二人编造传播“保定银行有存款的,听说是银行出了点问题,有的话尽快取出来吧”的不实言论,引发公众恐慌情绪,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到保定银行提前支取存款,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人员均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警方提示,网络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制造谣言,传播关于金融系统的不实言论,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经济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警情通报表示,央行望都县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望都监管组已对保定银行相关事宜发布正式公告,保定银行目前经营正常,请广大群众和储户理性对待,不信谣,不传谣,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5月25日晚间,《证券日报》记者从华盛昌处知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华盛昌及其董事长袁剑敏的委托,指派黎志琛律师,就相关网络用户在多个网络平台中发布或转载有关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之不实言论发表律师声明。 该律所表示,依据华盛昌及其董事长向律所所陈述的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近日相关网络用户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或转载“一男四女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私募大佬惊呼:特别罕见!”等不实文章及言论,引致了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产生误解,严重伤害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 为澄清事实,该律所受华盛昌及董事长袁剑敏委托声明称,网络平台中发布或转载的有关华盛昌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之言论为不实之传闻。此外,该律所也进一步表示:“请相关网络平台立即停止传播对华盛昌公司董事长及董事的不实言论,并及时删除、屏蔽与华盛昌公司董事长及董事有关的不实言论。”(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