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财死,鸟为食亡?2亿元购买私募基金单月亏损1.59亿元后,中来股份(300393.SZ)的净利润腰斩。1月10日,中来股份发布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9亿元-1.15亿元,同比下降52.71%-62.99%。在光伏行业发展良好的情况下,中来股份的亏损实属少见,而亏损则是则是源于其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1月11日,《华夏时报》记者就购买理财、定增等问题致电中来股份,相关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也未给出具体时间表。1月11日收盘,中来股份跌停,股价下跌20.03%收于9.5元/股。2亿元买基金单月亏1.59亿元购买理财为中来股份的2020年业绩亏损埋下了祸根。中来股份2020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9亿元-1.15亿元,同比下降52.71%-62.99%;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中来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亿元-2.40亿元,较上年同期(1.90亿元)增长13.34%-26.53%。对于亏损,中来股份解释,公司购买的委托理财(认购私募基金)在报告期内大额亏损,对净利润影响-1.68亿元;预计2020年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25亿元,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主要系公司购买的私募基金在报告期内大额亏损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所致。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中来股份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分别向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泓盛资产”) 认购3000万元泓盛腾龙1号私募基金和5000万元泓盛腾龙4号私募基金,向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正帆”) 认购6000万元方际正帆1号私募基金和6000万元正帆顺风 2号私募基金,投资金额总计2亿元,并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披露、4月3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根据中来股份1月10日下午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下称《进展公告》)显示,上述基金产品在 2020年12月内亏损就高达1.59亿元,主要原因系基金投资的股票市值出现大幅度下降,截至目前相关基金 产品尚未完全平仓。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对于购买理财亏损,中来股份也遭遇深交所关注。由于泓盛资产与前海正帆住所均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且《进展公告》显示四支基金产品持仓重合度较高。深交所要求中来股份核实并说明泓盛资产与前海正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基金产品的实际募资规模及其他投资方,中来股份获取投资明细、资产净值等信息的约定及具体执行情况,并按月列示相关基金产品运作期 间内的具体投向、杠杆运用及净值变动情况; 核实并说明中来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与相关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负责人等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合作等关系。此外,泓盛腾龙1号私募基金等三支基金产品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中来股份2020年4月27日补充披露时就提及已提出全部赎回的申请,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在核查意见中明确将持续关注中来股份赎回情况,但截至目前仅收到1840万元认购款项及对应盈利143.52万元。基于上述情况,深交所要求中来股份结合四支基金产品截至2020年6月30日及投资期间其他节点知悉的净值情况,说明相关亏损或盈利是否触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及时充分披露投资风险以及请说明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赎回全部款项且未披露相关赎回不利进展的原因。深交所还要求中来股份回复做出上述投资决定的尽职调查、审核决策过程,相关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董事审议相关议案时是否审慎判断可能的风险及收益,是否充分关注相关风控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多次计划出售控制权2020年,光伏行业发展过山车,进入去年下半年,光伏行业发展站上高点,中来股份在二级市场上也实现股价翻番,然而中来股份却多次出售控制权。中来股份成立于2008年,2014年成功上市,公司专注于光伏辅材、电池组件、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创新性研发与高品质制造,是全球最大的N型单晶双面电池制造商及全球最大的背板制造商。2020年12月,中来股份再次发布定增公告,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发行完成后,中来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称“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早在2020年10 月 22 日,中来股份控股股东林建伟、张育政与姜堰道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林建伟、张育政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4433.67万股股票转予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同日,林建伟与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林建伟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1.01亿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行使。相关股权完成登记过户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合计将控制上市公司 18.70%的股份。而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股合计将控制中来股份37.46%的股份,林建伟、张育政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将控制中来股份17.08%的股份。上述控股权出售并非第一次。此前在2020年8月9日,中来股份曾发布相关公告,拟通过两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出售控制权,该交易完成后,杭锅股份(002534.SZ)将持有中来股份约18.67%股份,并持有10%股份的委托表决权,合计控制中来股份约28.67%表决权;同时,中来股份控股股东将由林建伟、张育政变更为杭锅股份实际控制人王水福、陈夏鑫及谢水琴。不过在10月20日,中来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杭锅股份董事会、管理层及控股股东就杭锅股份本次重组及未来资本市场运作进程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组的有关条件不够成熟。经双方审慎研究并与友好协商,双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此前,在更早的2020年6月19日,中来股份公告实控人林建伟、张育政夫妇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合计约1.47亿股股份,分次协议转让给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拟转让交易完成后,后者将成为中来股份新的控股股东,但最后交易搁浅。对于为何出售控制权,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较为紧张的局面,《华夏时报》记者发采访函至中来股份,截至发稿时并未获得回复。
TCL科技公告,近日,公司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美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在就数据服务安全问题审查包含TCL在内的若干中国制造商,公司董事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公司未收到任何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通知。TCL科技目前业务架构为:半导体显示及材料、半导体及半导体光伏、产业金融及投资和其他业务,未包括上述媒体报道所指之数据服务,该报道所述事项暂不对TCL科技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
港股TCL电子高开3.84%,昨日大跌14.87%,公司昨晚澄清并未收到任何相关政府审查的通知。
12月2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对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的自律处分结果。根据公告,中诚信国际因在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化”)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相关自律规则对永煤控股开展实地调查访谈,未能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等问题,对中诚信国际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交易商协会“点名”中诚信国际在永煤事件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未按相关自律规则对永煤控股开展实地调查访谈,未对永煤控股管理部门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二是对了解到的永煤控股或河南能化拖欠薪资、偿债安排、关注类贷款等异常情况,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查核验,未能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相关信息。三是质量控制等内控机制未有效执行,合规部门监督审查不到位。交易商协会表示,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中诚信国际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暂停业务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此,中诚信国际紧随其后发布声明表示,已收到交易商协会有关“永城煤电”项目对公司的自律处分决定,公司表示诚恳接受。已经就“永城煤电”事件在第一时间启动了自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整改。之后将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评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记者注意到,中诚信国际是继海通证券后第二家因永煤违约被交易商协会处罚的评级机构,也是今年以来继东方金诚之后第二家被交易商协会警告并暂停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的信用评级机构。此前,交易商协会也针对监测到的评级动作滞后等情况,分别对中诚信国际和大公国际进行了约谈。目前,中国信用债市场规模和信用评级市场规模均为全球第二,国内持牌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大公国际、东方金诚、中诚信、联合信用、新世纪、鹏元等6家机构。截至三季度,中诚信国际在承揽债券产品只数上占比相对较高,为34.36%,环比下降1.36个百分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处罚通报。其中,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50万元,此外还有4名员工被重罚,合计被罚180万元。中国银行当日也在官网发布回应称,坚决接受处罚、及时出台和解补偿方案。 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中国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中国银保监会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银行5日晚间在官网发布回应称:“我们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针对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中国银行称,将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审慎合规经营,大力提升专业化水平。秉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持续与客户沟通协商和解,尽最大努力妥善解决问题。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查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对“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国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跨部门联合调查组,认真做好核查事实、处置风险、堵塞漏洞等工作,坚决查处中国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从严处罚,主要包括: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中国银保监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中国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中国银保监会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从严监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合规建设,持续提高业务经营的专业性、审慎性,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国银行关于“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回应 今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针对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原油宝”事件发生以来,我们全面开展风险排查,优化全流程产品管理,强化风险内控建设,规范销售管理,与客户逐一沟通,听取诉求,及时出台和解补偿方案。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审慎合规经营,大力提升专业化水平。秉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持续与客户沟通协商和解,尽最大努力妥善解决问题。 真诚感谢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中行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60号-64号),对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会对中国银行罚款5050万元。 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总经理王卫东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审计发现“原油宝”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未对“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进行统一管理,部分分行自行制作宣传销售文本,部分分行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王卫东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原总经理甄梅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原油宝”产品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个别“原油宝”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未对“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进行统一管理,部分分行自行制作宣传销售文本,部分分行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未对“原油宝”产品的营销活动进行规范,总行及多家分行组织的营销活动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未对“原油宝”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甄梅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副总经理张晨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原油宝”产品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限额调整以及超限操作不规范;审计发现“原油宝”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部分“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未对“原油宝”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张晨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中国银行资深交易员孙燕萍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未对“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进行统一管理,部分分行自行制作宣传销售文本,部分分行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未对“原油宝”产品的营销活动进行规范,总行及多家分行组织的营销活动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孙燕萍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查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显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中国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中国银保监会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今日,中国银行A股和H股股价均下跌。截至收盘,中国银行A股股价报3.25元,跌幅0.91%;H股股价报2.70港元,跌幅0.7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