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落实好《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推动财产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中新经纬资料图 据悉,近年来,财产保险市场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财险监管工作从功能监管向机构、功能监管并重转型,对财险市场发展加强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对监管工作进行谋篇布局更为必要和迫切。《行动方案》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对财产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出台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行动方案》共六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行动方案》推动财产保险业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和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治理科学、竞争有序的财产保险市场体系。 二是推动行业向精细化、科技化、现代化转型发展,改进业态模式,深耕细分市场,推动服务创新,提升数字科技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三是推动增强保险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能力,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持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保障国民经济产业发展。 四是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支持财产保险公司“走出去”,加快再保险市场发展。 五是形成聚焦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政策和体制机制,从深入推进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市场监管、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监管质效等方面对未来三年的财产保险监管作出部署安排。 六是抓好组织实施,要求强化各银保监局和各财产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强化沟通协调。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努力推动财产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路线图出炉。8月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下称《行动方案》),这也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对财产保险业发展及监管出台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财产保险市场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财险监管工作从功能监管向机构、功能监管并重转型,对财险市场发展加强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对监管工作进行谋篇布局更为必要和迫切。 《行动方案》从行业转型发展方向、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能力、对外开放水平、监管政策和体制机制等四方面对财产保险市场未来三年发展提出具体规划。其中明确提出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制定数字化转型战略,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等多个目标。 具体来看,在行业转型发展方向上,《行动方案》提出,提升数字科技水平,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制定数字化转型战略,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传统保险操作流程进行更新再造,提高数字化、线上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到2022年,主要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 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能力方面,《行动方案》提出,推进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营业中断和延迟取消类保险业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在对外开放方面,明确提出行业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加大对“一带一路”项目保险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推动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功能性机构,提升再保险承保能力和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再保险市场体系等。 在深入推进改革方面,稳妥推进车险综合改革,完善交强险制度,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推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升监管前瞻性;加强创新型业务监管,防范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完善融资性信用保险及融资性保证保险风险监测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管补短板方面,《行动方案》明确列出多项具体制度完善计划。如出台示范型商业车险、农险等精算制度,修订准备金管理、条款费率管理、再保险业务管理等监管规定,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着力解决由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备带来的问题。
银保监会7月17日消息,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适当延长。 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 接管组依据相关法律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多年爆发式增长后,西藏唯一一家金融租赁公司陷入泥潭。日前,东旭集团控股的西藏金融租赁(简称“西藏金租”)披露2019年年报。在营业收入增长31.5%的情况下,高企的融资成本使得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96.2%。 与此同时,审计机构因无法判断公司五级分类的恰当、计提损失准备金额的准确性,对这份年报出具“保留意见”。 自2015年开业以来,西藏金租就以“高举高打”的激进风格为市场所知,无论是注册资本、资产和融资规模增速都显著高于整个行业,其流动性也一直被市场所担忧。 多名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金租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出台,西藏金租后续的评级结果不容乐观。根据办法,对评级较低的公司监管可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措施,甚至依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净利润大降96% 审计出具“保留意见” 成立于2015年的西藏金租,是西藏首家金融租赁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只有10亿元,东旭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47%。自开业以来,西藏金租的资产规模呈现快速扩张态势,10个月即突破百亿,随即完成大规模增资,将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 到2017年末,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200亿元,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66%、267%,增速居业内领先水平。 2018年,西藏金租开始为市场所熟悉。一方面,公司获评主体及债项长期信用等级AA+,并获准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30亿元金融债发行;另一方面,公司完成二轮增资,50亿元的注册资本排名金租行业前列。 这一年,得到资本补充、资金渠道更加通畅的西藏金租资产规模大增135%,年末总资产接近500亿元,实现从小型金租公司到中型金租公司的跨越。但与此相伴的是,西藏金租短期同业借款、长期负债大规模增长,高企的负债成本也对利润造成侵蚀。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大增86%,净利润增速却不到10%。 这一特征在2019年体现得更为明显。据西藏金租日前披露的年报,公司去年营业收入43.3亿元,同比增长三成以上,净利润却不到0.3亿元,跌去96.2%。其中,西藏金租各项融资成本全年增加近16亿元,同比翻番,而同期营业收入只增加了10亿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构对这份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构称,对西藏金租的长期应收款按照风险资产五级分类的结果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必要程序,但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西藏金租公司五级分类的恰当,以及依据该结果计提损失准备金额的准确性,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债务纠纷缠身 资产被轮番冻结 给出“保留意见”的同时,审计机构还在审计报告中提醒投资者关注西藏金租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变化:一方面,由于东旭集团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导致西藏金租在东旭集团的63.2亿元存款支取受到限制,定期存款按期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可供经营活动支付的货币资金短缺,年度业绩大幅下滑,表明公司偿债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公开信息显示,去年底至今,西藏金租陷入多起债务纠纷,接连遭多家银行、租赁公司诉讼追债。今年5月底,经鞍山银行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西藏金租1.06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平顶山银行则在今年2月向平顶山中院申请了对西藏金租的财产保全措施,涉及金额2亿元。 今年1月,四川资阳中院根据安岳农商行申请,裁定对西藏金租4500万元内的存款和应收账款予以查封和冻结。同时,宜宾商业银行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西藏金租向该行支付回购价款、溢价款、违约金合计近5亿元。 去年11月下旬,新疆银行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西藏金租共计1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西藏金租价值1亿元财产。 成都农商行则在去年12月底向成都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西藏金租的财产在9.7亿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而在12月初,中铁建金租已向天津市第三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西藏金租银行存款2.67亿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更早之前,遂宁银行在去年11月中旬向遂宁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西藏金租拥有的价值5.27亿元的财产。此后法院裁定冻结后者账户内的5.27亿元存款,期限一年。 本来吃利差赚钱 最怕“金主”不靠谱 在多位受访人士看来,西藏金租陷入经营泥潭,既在于过度依赖短期同业借款、短拆长用带来的本身流动性问题,也受到大股东债务危机的极大影响。 早在去年11月底,评级机构穆迪就将西藏金租的主体评级展望从稳定调整为负面,以反映该公司战略和融资成本的不确定性,原因是大股东东旭集团的流动性问题及潜在的股权变化。 穆迪当时表示,西藏金租依赖短期批发融资支持长期租赁业务,由此带来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使其面临较高的再融资风险。数据显示,去年末公司短期同业借款在总负债中的占比接近七成。 到今年1月,联合资信也发布了下调西藏金租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联合资信指出,总体看,东旭集团作为单一最大股东,对西藏金租的支持能力明显弱化,加之东旭光电违约事件的发生使西藏金租外部融资难度及资金成本明显上升,被东旭集团占用的资金未来回收情况亦不明朗,以上因素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 “同时,西藏金租与东旭光电存在一定规模的协同业务,资产质量亦面临下行风险。此外,未来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判断,或将对西藏金租公司治理架构及业务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联合资信称。 据工商信息,去年底以来,东旭集团持有的西藏金租48.5%股权已被多家法院轮番冻结。此外,东旭集团日前披露的年报显示,去年集团巨亏310亿元。 “租赁圈是真的怕‘金主’不靠谱,本来就主要吃利差赚钱,那边资产收益率已经在降,要是大股东还出问题,融资成本一下就上去了,能不能找到钱都不好说,整个资产负债错配一下就断了。”一位中型银行系金租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另一位大型金租公司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则提醒,审慎经营应当被视为行业铁律,“资产端扩张的同时要做好负债匹配,不是说获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就可以乱来了,还是要多补充一些长期资金,降低错配率,尤其是中小金租公司、非银行系金租公司”。
针对今日腾讯请求查封老干妈1624万财产一事,腾讯回复搜狐财经称,此事系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无视合同长期拖欠未支付,腾讯被迫依法起诉,申请冻结了对方应支付的欠款金额。 6月30日,搜狐财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民事裁定书,同意原告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老干妈公司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40600元的财产。 公告显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两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40600元的财产。 腾讯方面表示,2019年3月,腾讯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腾讯侧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推广,腾讯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腾讯多次催办仍分文未获,因此不得不依法进行起诉。目前案件在法院具体审理过程中。 此外,搜狐财经发现,去年4月,老干妈曾冠名QQ飞车手游S联赛,也是老干妈首次与电竞合作。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离我们又进了一步。 有人说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债务得以免除,不用还钱了!还有人说“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实情真的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慢慢道来。 为什么要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个人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债权方同意免除,否则,只要债务人还活着,则需要以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来清偿债务。“死亡”是个人债务在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消除债务的唯一方式。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债务高压下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件,时常触动着大众敏感的神经。 很多人肯定会质疑: 公司法人是有限责任,这些企业家或者创业者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该就公司的经营债务承担相关责任了。但现实往往比较残酷,经营债务往往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转化为个人债务,对企业家今后的个人生活造成影响: 一是借款合同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借款。大部分的借款合同即使表面上贷款给公司,却往往要求企业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等钱救急的企业家,很多时候只能无奈接受,功成名就当然相安无事,若经营失败,则是无底深渊。 “无限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是锤子科技的创始人罗永浩。退出锤子科技后,因曾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他的个人负债逾三亿。在一则纪录片中,老罗透露,“曾经一段时间资金困难,工资都发不出了,债主都快围楼了,自己一度想过自杀。”如今老罗在直播方面做得风生水起,计划用一年半时间还清债务。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每个企业家都像老罗那么有才和幸运。 二是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回购”条款。很多初创企业都会找风投进行投资,助力企业迅速成长。现实中,风投的钱哪有那么好拿的,在其投资协议中,往往加入“对赌回购”条款。即创业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到达某个目标(如“成功上市”),则需要以某个收益率回购风投的股权。跟上面的借款一样,创业成功则皆大欢喜,若不成,创业者将面临巨额债务负担。 “回购”条款的典型案例是前两天刷屏的“最惨创业者”案。创业者郭某,2015年先是被投资人赶出了创立5年的公司,2018年又被以公司未上市、对赌失败为由,被要求承担3800万回购义务。更狠的是,对方“上来就直接起诉并查封冻结了我名下的银行卡和房产,试图侵吞我所有的个人财产来为他们的投资失败埋单。” 这个案子,最大的疏忽是,郭某在离开企业时没有及时签署附加协议,解除“回购”条款的约束。但从对方诉讼和查封冻结的行为,足以见得资本对于不成功创业者的冷酷。 三是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说前两个方式是资方的“不平等”条约的话,创业者自身也可能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包括滥用股东权、肆意挪用公司资金等。根据《公司法》20条第3款的规定,这种情况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创业者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大家看到的是成功企业家和创业者的功成名就、鲜花掌声,看不到的是失败者的负债累累、如履寒冰。其实,经营的成败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发展、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创新和勇气的角度,那些失败的人和成功的人一样伟大,也有理由获得更加宽容的对待。个人破产制度给这些人提供了一个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 正如前面讨论的,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为天灾、疾病、市场、经营等原因负债致贫,个人破产法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也成为商业文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标配。 众所周知,在我国目前只有半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但从中央到地方一直没有放弃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努力和实践。以下是近年各级有关部门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从上表可以发现,“个人破产制度”最早的调研和尝试源于广东深圳和浙江台州,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民商事纠纷处理的复杂程度是匹配的。虽然两地的目标都是通过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救赎的机会,但在具体实施阶段,走得却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江浙模式(包括台州、温州),更像在现有法律体系上打了一个“补丁”。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融入到执行程序中,作为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特别程序,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个人破产”。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快”——无需改动现有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方案迅速落地。据报道,2019年4月份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以来,台州全市两级法院均已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总数达117件。该模式的不足是“补丁”的作用有限,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可扩展性。简单说,就像一件衣服,如果想“小改”打个“补丁”问题不大,但如果有人对款式不满,想“大改”,仅仅靠打“补丁”就不行了。 深圳模式,则属于新的立法,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上的“大改”。此次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对于“个人破产”的方方面面都规范得非常到位。如参照《企业破产法》,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里也引入了和解、破产清算和重整三种方式,供当事人择优选择,为债务清理提供了更多的扩展空间。该模式的缺点则是立法程序较为谨慎,需要较长的时间。除了目前正在进行的征求意见过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要对该《条例》进行三次审查,再到最终表决通过,整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过程中存在争议,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来修改和协调。 真的不用还钱了吗? 目前,社会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债务人欠巨款不想还了,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过几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债务、满血复活啦。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没有那么简单,如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想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 一是如实申报财产,即从申请日开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作为申请破产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此,希望把资产转移,再通过申请破产,恶意逃避债务基本上是行不通的。一方面,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也使得恶意资产转移无所遁形。想想《人民的名义》里贪官家里堆成山的人民币,就知道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多强大。 另外,《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中的不当处分行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个人破产条例》则要往前追溯三年,也显示了立法对于个人破产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资产外,其他资产被处置还债。在确认财产后,破产管理人会给破产申请人留下生活必须的一些财产(术语:豁免财产),其他资产都会被处置用于还债,债务人真的变成“一无所有”。有人问,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为生活必须财产被留下,总不能睡大街上吧?想多了,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点房租。 三是免责考察期。这样“一无所有”的生活需要过多久呢?三年时间,这三年里,破产人的收入分配、消费、职业资格等诸多方面的行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专业的管理人负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所以,这三年即使有赚钱,也要优先进行还债。 在消费方面,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跟目前对待老赖一样,对出行、高消费、子女教育、旅游等非必要消费行为进行控制。比老赖好一点的是,还可以坐飞机经济舱和动车二等座。 在职业资格方面,很多职业可能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发现违规,免责考察期还可能被延长。 四是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如果以上步骤都能熬过,破产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于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了。这就完了吗?想得太简单了,以后只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该还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产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八年内做过破产清算的,也无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产清算制度,逃避债务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给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另一方面,打击那些企图通过“个人破产”恶意逃债的人,让他们意图落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破产”将带来的影响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尚处在部分地区试点阶段,要真正形成法律,在全国推行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长的话,五到十年时间也是有可能的。以房产税立法为例,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分别开展试点,至今处于试点状态。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会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个人贷款的准入标准可能会提高。因为当前制度(无限责任)对于金融机构是有利的,只要贷款对象还活着,就有义务还贷。而在“个人破产”制度下,金融机构可能因为“个人破产”造成债权的消灭,风险进一步提升。如此,也倒逼着金融机构提高个人贷款准入标准,升级风控模型,加强贷中贷后的监控,以进一步控制风险。 反映在借款人一端,贷款难度提升,有些原来可能获批的贷款,会出现被拒贷的情况,另外授信额度也可能出现下降。 其次,社会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更加宽容。这些人可能是敢于创新、敢于冒险的创业者和企业家,也可能是因为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不幸致贫的普通人。社会会变得更加有“人情味”,对于成功的人自然鲜花掌声,而失败的人也不再像之前那样陷入债务深渊,通过“个人破产”还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 最后,对于每一个普通人,“个人破产”制度只是给那些“不幸”的人最后一层保障,最好不要幻想着“滥用”和“套利”。这种行为很像在公益平台上发布虚假消息诈捐一样,不但利用了大众的同情心,剥夺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机会,严重的可能涉嫌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备受关注的徐翔案,又掀起新波澜。 5月31日,微博认证名“应莹-ying”发布一则消息,事关徐翔案资产甄别最新进展。经证券时报·e公司证实,信息发布者“应莹-ying”确为徐翔妻子应莹。 资产甄别进入尾声 “最近,我和律师前往青岛中院,与法官有过当面的沟通交流。这是法官第一次告诉我,查封、冻结中的资产甄别已进入尾声。马上就要移交执行了,我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5月31日,应莹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如是说。 2015年,昔日“私募一哥”徐翔案发,约210亿家庭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决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逾90亿元,罚金110亿元。 但是,徐翔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几个现实问题:一是资产在判决前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但有一些属于徐翔家庭的的共同财产;二是徐翔的一些朋友因徐翔案受到牵连,资产受到冻结至今也未能解封。 2018年1月,9位国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对徐翔案财产执行问题进行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追缴违法所得应坚持谁实际取得谁上缴的原则,不能由徐翔以合法财产代为退赔,罚金刑的执行与违法所得的没收均应只针对徐翔的个人财产进行,不能株连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随后,专家意见提交法院。 不过,围绕着徐翔家案查封资产的待处理事项,却迟迟没有重要进展。在此背景之下,在过去几年中,应莹及徐翔父母通过律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次公开信中,应莹称,“青岛中院承办法官明确,罚金仅针对徐翔本人,也确认我和徐翔父母有合法资产的所有权,会依法分割后还给我。” 合法资产如何分割 “资产分割将是执行阶段的事情。当然,我正在与律师提前做这部分的工作。”应莹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 徐翔案的资产甄别进入尾声,这对于应莹、徐翔父母及其受波及的亲朋好友,是一个好消息。但是,进行资产分割,将出现新的悬念。 应莹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和夫妻财产依法处理。案件去年8月在关押徐翔的青岛监狱内开庭,徐翔庭上表示同意离婚。如今,离婚案的宣判两次延期,暂未有结果。 应莹提出离婚也曾被外界质疑为“技术性离婚”,真正目的是保全徐翔的资产。如今资产甄别进入尾声,这场离婚还要进行吗? 对此,应莹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离婚案跟资产甄别是两码事情。哪怕是不离婚,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法院还是要给我。但是,与徐翔的离婚,还夹杂着其他的原因在里面。” 此前,应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些财产中,有约120亿元是与案件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徐翔父母、儿子、泽熙系公司等的合法财产,一并被扣押、冻结、查封、扣划的还可能包括其他人的合法财产财物,这些合法财产应予返还。 从时间上看,徐翔17岁开始炒股,尚未成年,初始资金皆由父母提供,在此后20多年的投资生涯中,缔造了一个赫赫有名的“泽熙系”。 应莹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称,“这些资产中,大部分是徐翔赚来的,所以这部分资金大部分是我和徐翔夫妻共同的合法财产。徐翔父母,我也认可他们的权益,至于具体怎么分,需要法院依法来分割。” 据悉,徐翔家族的合法财产,应当是扣除父母及他人的合法财产,再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去徐翔妻子的一半合法财产,剩余部分才是徐翔个人财产,应作为罚金执行。 “长期的股权冻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太大了,对投资者也不公平。不管是解冻,还是处置,不应该这么长期拖着。”应莹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称,“不管公司股权如何划分或分割,不管归属于我或者其他处置方式,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相关公司将翻开新的一页。” 两家上市公司恐遇巨震 徐翔案中被查封、冻结的资产,以宁波中百、大恒科技两家公司最受人关注。 2014年2月,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9.1元/股的价格斥资3.2亿元,受让宁波中百原大股东八达集团15.69%股份。随后,在争夺控股权时,泽添投资的持股增至15.78%。 2014年11月24日,新纪元与徐翔的母亲郑素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有的大恒科技约1.2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2%)转让给郑素贞,转让价总计12.02亿元。在不触及30%要约收购线的情况下,郑素贞成为大恒科技第一大股东。 截至目前,郑素贞持有大恒科技29.75%股份,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宁波中百15.78%股份,徐柏良(徐翔父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徐翔家庭的资产一旦分割,势必会涉及到两家公司高管层的变动。 从宁波中百来看,公司目前高管团队中,董事长应飞军、副董事长严鹏、董事赵忆波、董事张冰、监事会主席徐正敏、监事姚佳蓉等人,均有“泽熙系”任职背景。 从大恒科技来看,公司目前高管团队中,董事长鲁勇志、副董事长赵忆波、监事长严鹏、监事徐正敏等人,均有“泽熙系”的背景。 这次公开信中,应莹称,“据初步测算,归属我个人有几十亿的家庭合法资产,如果给我现金,那是最好,但如果大恒科技和宁波中百的股权划归我,我也有自信能保持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并做好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波及多家上市公司 除了实际控股宁波中百、大恒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徐翔家族及其“马甲”,还涉及多家A股上市公司。 据证券时报·e公司不完全统计,徐翔家族及其“马甲”涉及的上市公司还包括:华丽家族、康强电子、文峰股份、招商南油、东方金钰等,上述公司也大多披露了徐翔相关股份冻结公告。 目前,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有华丽家族9000万股,占上市公司5.11%的股权,位居公司第二大股东;泽熙6期持有康强电子1876.43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位居公司第三大股东;郑素贞(徐翔母亲)持有文峰股份2.7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8%,位列第二大股东。 除了上述可以在股东榜单中查阅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隐形”股份,涉及招商南油、东方金钰等。 招商南油原名长航油运,2014年退市,2019年1月恢复上市。在长航油运退市前,徐翔家族曾大举买入,其中徐翔、应莹、徐翔父母徐柏良和郑素贞各持有550万股,合计2200万股。但由于招商南油恢复上市前曾进行了债务重组,所以目前公司前十大股东多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2019年1月恢复上市时,关于徐翔躺在监狱赚钱的新闻见诸报端。当时,应莹谈到这笔投资显得很平静,目前持有2200万股数量并未改变,成本当时在1元以下。 另外,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方金钰2.9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1.72%,位列第一大股东,但非实际控股股东。 2017年徐翔案尘埃落定,但一年后东方金钰仍受到监管层重点关注,定增因徐翔案余波被否。发审委认为东方金钰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赵兴龙与徐翔(他人代持)合资成立瑞丽金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赵兴龙因涉及徐翔案件被刑事判决,瑞丽金泽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申请文件中,公司未能充分说明并披露前述事项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