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晚,“广美教授回应被指抄袭米菲兔”登上微博热搜。事件缘于有网友质疑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鸭兔元旦》展览作品涉嫌抄袭荷兰画家创作的米菲兔形象。 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在1月16日当晚表示,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17日,冯峰微博转发了一场围绕米菲兔形象的二次创作活动,并发文:“人人都是艺术家。” 多种声音之下,有基于艺术史、艺术创作手法的据理力争;也有法务人士及评论人指出,行为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一场“眼熟”的艺术展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1月起在广州展出。网友“木子七Mindy”于1月15日发文称:“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作自己作品了?”质疑展览作品涉嫌抄袭。 公开资料显示,诞生于1955年的米菲兔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可见,米菲兔形象的相关版权所有人为麦西思有限公司(MERCIS B.V.)。 对比冯峰的作品与米菲兔形象,许多网友指出,两个卡通人物形象均由单一的线条和颜色填充构成,鸭兔的形象像是把米菲兔的嘴换成了鸭子的嘴。此外,一些场景化的站位、摆设也相似,比如鸭兔坐在沙发上织毛衣的动作与米菲兔如出一辙,只是调整了色彩;冯峰作品《一家三口》里,三个盘子的位置、豆子的个数和位置也都和米菲兔相同。 事件一经传播,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1月16日下午,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账号发文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也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同时官博也发布“米菲小百科”阐述米菲兔的形象:“X形的嘴巴是米菲的突出特征之一。搭配拙拙的双耳和圆圆的脸蛋,简单的线条便可勾勒出可爱的米菲。”“红、蓝、黄、绿组成了米菲的经典元素。这是布鲁纳创作米菲时最常用到的几种颜色。” 1月16日晚,冯峰更新微博回应称:“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1月17日,冯峰微博转载了一场围绕米菲形象的二次创作活动,并发文称:“人人都是艺术家。” 对于此次作品的创作,冯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鸭兔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是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对此他持续研究了30多年,鸭兔主题的创作分为四个阶段。此次的展览为第四阶段,鸭兔的形象有了拟人化的角色。 目前“广美教授回应被指抄袭米菲兔”的微博话题阅读量已过亿。 两种声音交锋对峙 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并没有进一步表示是否要追究侵权的问题或诉诸法律程序等。北京商报记者尝试与版权方联系,暂未收到回复。但普通网友与业内人士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关于艺术创作与抄袭、剽窃界定的思考与纷争。 “就目前的舆论情况来看,广大网友普遍认为广美教授的作品有侵权的嫌疑,而艺术圈内有声音将其解读为一种实验性的当代艺术创作手法,与‘挪用’‘解构’的观念有关。”据艺评人王晶晶介绍:“后现代主义思潮之后,美术史上的‘挪用’很普遍,如杜尚的‘小便池’,观念价值被视为核心。” 策展人郝青松同样曾公开表示:“在艺术界判断是否抄袭,首先需界定作品的艺术类别,区别其属于古典艺术、现代艺术或是当代艺术。”当代艺术看重“观念”,即艺术家自身的看法和赋予作品的意义。 郝青松认为,在当代艺术范畴中,会放宽古典艺术和现代艺术对艺术的要求。即便此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与另一作品非常类似,但是由于作者赋予了作品全新的意义,此作品也算是当代艺术的创造或是再创造,而不是借鉴或抄袭。 对此,也有声音并不认可:“这件事最重要的问题是,艺术家在明显对米菲形象进行‘挪用’的情况下,自我阐释中丝毫不提及挪用的事实及意图,并不算是一个有意识的艺术行为。”“把米菲当作公众符号也好,当作基本元素也罢,既然杂糅了自己的鸭兔研究,那似乎有必要说清楚来源。”多位美院专业毕业生表示。 对于冯峰本人回应中提出的“一切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的说法是否合情合理的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说法,偏向于一种对艺术创作手法的回应,我认为这种回应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回应,与法律、法理无关,与艺术伦理道德准则无关。” 三步检验辨侵权 在知名艺评家韩浩月看来,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会不会被推到打官司的阶段,尚不明朗,但他认为在众多网友质疑其展品涉嫌抄袭的时候,艺术家本人已站在一个被动的位置上。据韩浩月介绍,米菲版权拥有方近年来处理过多起版权官司:2010年日本凯茜兔在荷兰被法院判决侵权米菲兔;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三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账号被冻结,原因也是接到米菲投诉,认为这些卖家产品侵权。韩浩月强调,艺术家除了要表明自己作品的原创成分之外,还要说明对于著名商标的“研究”应该到哪里为止。行为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此次事件的曝出与持续发酵,再次折射出艺术领域版权问题多发,纠纷案件往往存在着概念模糊、举证难等问题。 据赵虎介绍,法律上,判断艺术作品侵权通常基于“三步检验法”:首先是要看原告作品中有多少与别人不同的、独创性的内容。第二,需要将原告的独创性内容与被告独创性的东西进行比对,来分析哪一块是相同的。第三,分析造成相同的原因,看哪些表达是必需的,哪些不是。走完这三步,一点点深究细节,就可以判断作品是否侵权。作为被告,抗辩也需要基于这个过程。 有市场人士及业界专家同样呼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迫在眉睫。王晶晶表示,美术作品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艺术家、藏家以及艺术爱好者中,多数人都只对“游戏”感兴趣,忽视了“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宇航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示,艺术界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艺术家在创作的过程中要尽量全程留痕,一旦创作完成,可及时去版权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登记。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注意核查主张权利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停止侵权的行为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扩大侵权的成本。
半部好剧”的“希望”在于,它显示出当前剧集创作者具备打磨精品的潜力,而差的这一口气,恰恰是严谨的创作态度和执着的艺术追求。经典的诞生都是主创人员耐得住寂寞、用心创作的结晶,剧集创作应去掉浮华浮躁,重视创作规律,让“半部好剧”成长为精品力作无论是传统客厅里的“合家欢”,还是移动端前的“个人独享”,剧集一直是广受观众喜爱的文艺产品。一部叙事扎实、情感真挚的作品不仅是社交讨论的热点,还会成为人们美好的回忆,余韵悠长。近几年,剧集市场蓬勃发展,每年都有几百部的上新,逾万集的播出,人们对优质作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有这样一类作品:它们具备精品剧的品相,甫一亮相,就给足人们观剧期待。然而随着剧情推进,陆续出现人物形象不连贯、剧情不符合逻辑、结尾仓促等问题。比如,前不久一部话题度颇高的家庭剧,主题耳目一新、情感刻画细腻、演员演技精湛,一开播就赢得广泛好评。遗憾的是,该剧后半部整体质量下降,口碑也随之滑坡。这类“半部好剧”的现象当前比较普遍。相比于一些泛泛之作,“虎头蛇尾”的作品更令观众感到遗憾。剧集出现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剧本不扎实。剧集体量大、播出周期长、收看门槛低等特性,使其具有“陪伴”属性,能否迅速与观众建立共情,是很多编剧创作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为了吸引眼球,编剧会在剧集开头设置各种悬念,埋下各式伏笔,让观众迅速融入其中。但随着剧情的深入和多线叙述的开展,人物不断增加,故事变得复杂,很容易出现情节衔接不畅、人物设置前后矛盾等问题。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编剧在动笔前要做大量准备工作。比如可以为每个角色设置一份详尽的人物报告,这样不仅让一个个角色立体丰满,还可以有效减少情节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好编剧不仅要保持“局外人”的客观冷静,随时审视故事前后的连贯性,还要在情感上完全投入到作品中,与剧中人物同呼吸、共欢笑,这样塑造出来的人物才可感、可信,否则角色仅仅变成推动情节的“工具人”,虽然初见惊艳,但看到后期难以引起共鸣。剧集创作是团体协作的项目,避免出现“半部好剧”现象需要整个行业提供支持。很多剧集拍摄周期紧张,只有故事大纲或者前几集内容就立项拍摄,没有给“一剧之本”留有足够创作时间。为赶进度,有的作品往往多个编剧联合创作,这种情况尤为需要整体统筹,避免出现前后不一致问题。“半部好剧”现象,也与当前剧集盈利模式有关。据《中国电视剧风向标报告2020》,仅2020年1月至8月,上新电视剧60部、网络剧162部。当前网络视频平台是剧集播映的重要渠道,剧集也是各平台吸引会员以增加营收的重要抓手。在这些视频平台上看剧,往往前几集免费,继续看下去就需要购买“会员资格”。因此,制作方往往在一部剧的前几集上花费最多心血:将节奏紧凑、高潮迭出的内容前置,吸引观众掏钱观看。倾力打造作品“开头彩”本无可厚非,但作为集合各种社会资源、为人们提供精神食粮的文艺创作者,如果只追求“短平快”、赚“快钱”,让一部有可能成为精品好剧的作品止步于“半部好剧”,格外让人“恨铁不成钢”。“半部好剧”的“希望”在于,它显示出当前剧集创作者具备打磨精品的潜力,而差的这一口气,恰恰是严谨的创作态度和执着的艺术追求。为了写《大工匠》,编剧高满堂曾长期在工厂体验生活;创作《北平无战事》时,编剧刘和平把能找到的相关历史材料,根据时间整理成标签,贴满整整一面墙;为拍好《大江大河》,主创团队对细节严格把控,小到一碗肉在剧中年代怎么吃,都认真“考据”一番。水平有高低,质量有高下,但创作态度和创作追求决定着作品最终呈现的品格。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四大名著改编电视剧,到《士兵突击》《大明宫词》《闯关东》《潜伏》《父母爱情》,再到走出国门并受到海外观众欢迎的最新网络剧,经典的诞生都是主创人员耐得住寂寞、用心创作的结晶。期待我国剧集创作去掉浮华浮躁,重视创作规律,让“半部好剧”成长为精品力作。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25日 20 版)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受访者供图施行30年的著作权法,迎来最大幅度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历时十年讨论,触及著作权法领域诸多“疑难杂症”,例如作品定义不明晰、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否“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根治这些“病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张洪波称,后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将随之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新规定能够细化,让各类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新京报记者 倪伟变化1“作品”定义被修改更趋合理新京报:修法后修改了“作品”定义,提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说法,对以后新兴类型作品的认定有什么意义?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类具体的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作品的定义。但是实践中,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先界定作品类型,还是先界定是否属于作品,意见不统一。同时,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法定作品类型,只能进入“兜底条款”,这容易造成是否构成作品的争议甚至导致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修改后,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同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上升入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更容易判断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近年来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纳入保护。变化2界定“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新京报:定义中将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对“洗稿”“搬运”新闻作品等现象是否会有明显遏制作用?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但是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否为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对“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这就导致司法系统对于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大量应当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经常因此被肆意侵权盗版。这次修法将现行法中的“时事新闻”替换成“单纯事实消息”,这是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长期呼吁的结果。这样的限缩明确了“时事新闻”中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另外,修订后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种类,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权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保护,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媒体融合。变化3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新京报:修法后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在实践中,这将如何遏制侵权的发生?张洪波:令广大权利人高兴的是,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这样的设计,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将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可以预见,这样的修改将有助于化解版权纠纷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同时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新京报:总的来说,新著作权法实施对于文字版权创作者利益保护,将带来什么明显改变?如何促进版权创作的繁荣?张洪波: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增加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权限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形成作品的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优化。权利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将会更强。网络作品只要符合新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就会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次修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了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很多挑战,明晰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版权产业的发展。变化4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新京报: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将发生什么变化,修法是否破解了文著协以往工作中的某些障碍?张洪波: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专门条款,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即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明确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率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示义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与监管。应该说,这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在以往的实践中,文著协和广大权利人遇到的典型问题就是举证难、维权难、司法审判赔偿低等,现在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上限。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著作权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案件时,不但有权询问当事人、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加强对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会员的底气更足了。新京报:著作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如何能在实践中解决真问题?张洪波:当然,著作权法修改仅仅是落实党中央加强版权保护部署的第一步,下一步,国务院将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广大权利人所关心的报刊转载等法定许可付酬的保障机制、网络非法转载等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规制。文著协将加大对新著作权法的宣传解读,让更多的权利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权利人在创作、传播、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权法律风险。
“这个世界的导演可以分为:经历过新冠疫情的,和没有经历过新冠疫情的。”这是贾樟柯在新作《步履不停》中的一句旁白,可谓意味深长。确实,这场尚未结束的疫情,不仅在重塑世界电影市场的版图,也在改变人们惯有的观影方式,进而影响未来的创作理念。2020年,中国电影票房市场超越北美,成为全球第一大票仓。在中国经济开启“双循环”新局的大背景下,中国电影市场加速恢复。其中尤为令人惊喜的是,持续不断增长的内生动力,正在推动作品、人才和资本共同构筑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其一,海外电影留学专业人才纷纷回归,带来国际化的理念;其二,本土编剧一代崛起,科幻、历史、悬疑等类型化创作促进国产电影持续畅销;其三,在互联网视频主导的趋势下,大量跨界的新技术形态为作品带来新空间。这几股力量并行滋长,互相激荡,不像茶杯里投石块,水花四溅,而如携带鲜活印记的潮水,拍岸如雷。新面孔:海归派编导浮出水面近几年,静心观察中国电影的迅猛发展,有一个强烈的感受:比起一部部爆款作品,一拨拨年轻团队的崛起,更加令人期待。去年,郭帆的《流浪地球》开创了科幻元年,饺子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引领了动漫崛起;今年,网剧《隐秘的角落》和《沉默的真相》带动了悬疑类型片“迷雾剧场”热,《姜子牙》延续了成人动漫电影“国潮风”。这些现象表明:随着国内影视产业的跨界融合加速,以“80后”新一代编导为主体的创作团队,正在开创属于他们的大时代。其中,一批具有留美经历、接受过好莱坞电影工业体系教育的学院派创作人才回国创业,在编剧、导演和制作等环节显露不俗的专业能力。虽然,归来尚非主流,作品各有长短,但这股力量不可小视。作为年度之作,12集悬疑剧《沉默的真相》引爆网络,在豆瓣上吸引了多达125万字的评论,足见其热度。人们关注其复杂剧情,关注其严谨制作,关注其精彩表演,也关注背后的主创团队。团队的核心人物是编剧刘国庆和导演陈奕甫,他们是美国南加州大学电影学院电影制作专业的同学,他们联袂推出的这部充满“美剧风格”的作品,让人们看到了好莱坞编剧叙事手法和本土现实主义风格的紧密融合。故事架构上,采取非线性多时空叙事,分别发生在乡村、县城和城市的三条线的“案中案”,环环相扣;主题挖掘上,剧情所呈现的官商勾结的腐败、公安系统涉黑者的恶行、乡村支教的困境和少女遭受性侵等问题,步步惊心;视听语言上,有强烈的个性化设计,风格化的配乐和片尾曲,蒙太奇的剪辑手法,参与叙事表意的用光与色彩,处处留神。《沉默的真相》拍出了有如电影水准的质感,两位电影创作新人可谓一鸣惊人。同为处女作,制作了近4年的动画大片《姜子牙》的主创团队也是大洋彼岸归来的新人,导演程腾和王昕从中国传媒大学毕业后,赴美国南加大进修电影硕士。回国创业前,前者是梦工厂的执行导演,后者是暴雪的动画角色总监,都已是好莱坞影视生产体系的业内人士。他们将在梦工厂和暴雪的工作经验带回中国,用美式工业化标准来讲述一个中国传统文化故事。《姜子牙》可以视为一部勇气之作。题材上,这是一部反映中年人困境的成人动漫,挑战性大;制作上,追求精雕细刻,所有材质均以手绘方式绘制,细到首饰、花纹和台词,都基于对《封神演义》《山海经》等典籍的考据而定。应该说,《姜子牙》在画面技术和东方美学呈现上,延续了《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水准,但略显不足的是故事和人物。例如,除了表现中华传统文化外,还混杂了克苏鲁文化,后者从哲学和宗教的角度探讨了人、社会和成长的关系,巫术和宗教元素增加了全片神秘魅惑的气质,这是比较具有争议的地方。不管怎么说,海归新人在实践中带回了新理念,经历了本土化,积累了金子般的经验。正如程腾导演所言,探索中国动画电影的工业流程和生产沟通机制,有着比一部电影成功更重要的意义。“岭深常得蛟龙在,梧高自有凤凰来。”中国电影与好莱坞成熟的工业体系的差距还远,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电影人回归,他们在两种不同文化之间进行切换,更多地做着衔接、融合和沟通的工作。例如,皮克斯的“倒金字塔”工作模式,即不是导演带领团队,而是导演服务于团队,是以导演组为核心,从故事开发、视觉开发到制片组的全流程团队。又如,制片工业的标准化体系。剧本的格式、道具的保管、储存以及命名和查找,都有标准流程,中国电影人尚叹不如。不过,本土导演在复杂项目的管理、本土文化的理解和跨文化团队沟通上,有着自己的优势。新宇宙:类型剧创作日益专业今年,对日趋成熟的类型片来说,是转折之时,也是承接之年。“姜子牙”上接“哪吒”,下连“杨戬”,光线彩条屋影业意在完成中国动画电影的史诗叙事,构建“封神宇宙”。如同层出不穷的西游系列,在传统文化中打造东方神话英雄宇宙,是中国电影人孜孜不倦的“封神”情结。在笔者看来,封神榜虽具备基础的神话体系世界观,但毕竟比四大古典名著稍逊文学性。对其进行影视改编时,缺乏吸引人的主要角色和穿引整个系列的故事线,这是《姜子牙》不如《哪吒》的先天不足。类型片日趋走向成熟,和文学的基础支撑是分不开的,近年来,作品质量提升的关键环节是剧本的扎实,拥有一批专业化的作者群,并形成了各自的“宇宙”。以《流浪地球》为引领,科幻电影之所以能开启中国新纪元,成功的背后是21世纪以来中国科幻文学创作的勃兴,一批新锐作家笔耕不辍,作品享誉国际。如刘慈欣的《三体》获得世界科幻文学最重要奖项“雨果奖”。脱胎于原创小说的刘慈欣的《超新星纪元》《三体》、江波的《移魂有术》等作品被陆续搬上银幕,未来将推动中国科幻电影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期。当然,把小说变成电影,还需要转码的过程,想要真正形成“宇宙”,靠的不只是数量,还需要每一部都持续稳定地输出,避免重蹈《上海堡垒》的覆辙。《长安十二时辰》大热后,历史剧领域形成了一个“马伯庸宇宙”,据悉,2020年,这位“80后”文学鬼才竟有10部作品“过电”,如电视剧《风起洛阳》《汴京》、电影《哪吒传奇·龙与地下铁》《敦煌:归义英雄》、动画片《长安十二时辰之白夜行者》等,体裁之多元,风格之变幻,令人惊叹。马伯庸自诩写作原则为:大事不虚,小事不拘。这种虚实结合的创作手法,游走在历史和文学的边缘,既有对历史大事件的宏观关注,也有对局部小细节的微观呈现,既有风土人情和方言俗语的史实氛围,又有紧凑的叙事节奏、扣人心弦的剧情和饱满鲜明的人物,加上富有创意的美术设计,恰恰符合了当下观众求真、求快、求美的审美心理。悬疑片的热潮,也并非偶然。近年来,以东野圭吾为代表的社会推理派小说红遍亚洲,并带动本土剧作的活跃。其中,忻钰坤的《心迷宫》《暴裂无声》和曹保平的《烈日灼心》都收获了不错反响。今年的12部悬疑剧中能清晰地看到作者电影的影子。从《无证之罪》《隐秘的角落》到《沉默的真相》,作家紫金陈创作的“推理悬疑三部曲”,在剧作和制作层面都更接近于高质量美剧的模式和标准,在主题挖掘的深刻性上,也将国产悬疑片拉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三部小说中都有一个角色叫“严良”。虽然在相互参照的单体作品中的角色联系和情节伏笔并不强烈和连贯,但也显示了构建个人化特征的罪案剧的企图心。悬疑类型片高度依赖文本,除了表演添彩和制作增色外,紫金陈提供的小说基础颇具“高智商犯罪”的典型性:踏实深厚的剧本功底,强大的多线叙事控制能力,鲜明的人物性格塑造,深刻映射的人性以及反映现实的社会问题。此外,现实题材创作方面出现了作家阿耐作品的改编热,她的《都挺好》《欢乐颂》《大江大河》等多部小说都成为重点题材,最新的《落花时节》继续聚焦社会痛点。类型的多样化和专业化,如百花呈放在银幕、荧屏和网络,无论是电影或剧集,正如“迷雾剧场”的告白:你也会发现它们共享的那种创作脉络。悬疑是外层的工具,负责吸引我们的注意力;底层的现实性才是打动我们、营造共鸣,把作为观众的我们,真正与剧中人物牵连在一起,与他们共情的黏合剂。新空间:短精小制作跨屏时下,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一代人的观影习惯,影像传播的内容、介质和形态都在随技术迭代而发生着流变。变化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短片”重新定义着电影的播放时间;“竖屏”则在挑战着电影的空间形态;“移动”加速着电影的剪辑节奏。流媒体的崛起对电影艺术本身和观影方式的影响随着疫情被放大,人们已经能够感受到。体量越来越小。2020年一个鲜明的标志是,国庆档献礼影片经历了一个从大片到小剧的转变,告别了“大业”时代,连续两年,电影《我和我的祖国》和《我和我的家乡》都以几部短片集锦方式呈现。以抗美援朝为主题的电影《金刚川》也采取了类似的短片模式,同一个故事,三位导演各取角度,分头表述,最终合成。这部电影从启动到拍完,只用了2个多月的时间。除了疫情因素的影响,也是制作观念上的一次尝试,昭示着未来数字化时代电影工业的理念:电影不再是拍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对时间的颠覆,实质是对传统介质的解放。网剧《隐秘的角落》和《沉默的真相》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每集时间的自由不拘。《隐秘的角落》最长的一集70多分钟,最短的一集30分钟,每一集时长不一,都是根据剧情需要剪辑。而且,每一集都设有两个字的小标题,表述单集主旨,比如“苍蝇”“母亲”等这种单集名字,都是理解每一集剪辑叙事的切入点。不同于传统电视剧,互联网推动着短剧时代的来临,每集时长是由人物和剧情发展所定,完全从故事出发,不被时间限死。借鉴美剧的通常做法,12集被认为是黄金容量,单集时长并不固定,这是网络定义的剧集新标准。内容越做越精。短小精悍的短剧,成为今年比较主流的创作趋势。从古装剧《长安十二时辰》到现代剧《沉默的真相》,中国观众对复杂形态的非线性叙事方式高度适应,成长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力量导演与观众,其思维方式基于网络并不违和。《沉默的真相》中,编导娴熟地运用着电影中的“相似性剪辑法”,保持着三条线空间叙事的连贯和完整。同时,节奏也越来越快。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观看网剧的方式是用倍速播放,这也倒逼创作要研究戏剧高潮和受众心理的关系。此外,因直播导致的“竖屏”风,也正影响着视频制作的格式。2017年,中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备案数量第一次超过电视剧,2020年由悬疑片引领的制作风潮表明,网络短剧的质量正在超过传统电视剧,甚至逼近电影的艺术效果。2020年的这场疫情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人群流动、活动聚集和空间封闭,却加速了流媒体的平台整合、资源跨界和要素流动,节奏快、体量小和品质精,更为符合当下人们碎片化的娱乐内容消费习惯。当下,不仅电影在布局短片拍摄,网络视频平台也在发力各种主题“小剧场”,静心深耕故事内容,集结力量蓄势待发,在丰富平台多样化的同时,也为更多作者开辟了更大的创作空间。(作者金涛)来源:《解放日报》 2020年11月26期 第9版
在巨头云集、竞争激烈的中国网络文学领域,成立时间并不长的金影科技依靠在IP孵化运营方面的经验,受到业内关注。金影科技由前盛大文学CEO侯小强创办,公司致力于发掘和培育网络文学、影视、动漫、有声等领域的优质IP。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金影科技已在国内IP孵化运营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建立起了自身对IP的筛选模式、评判标准。近日, IP多线孵化 王晶:火星女频的定位主要是女性向内容,内容出口方向是影视改编,另外我们会推动有声、漫画、出版等内容制作和运营;而火星小说是我们的男性向阅读平台,它的内容出口主要还是以付费阅读为主。两个平台的内容受众群体不一样,运营侧重方向也不一样。 王晶:目前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IP孵化运营业务。我们的阅读平台其实某种意义上是ToB的,是一个可以让影视、有声、漫画等平台发现好内容的地方;我们并没有把阅读平台做成流量型平台,编辑在签约的时候就有一些标准,只有优质的,我们觉得有变现价值的才会签约,而不是那种开放式的。我们希望以做精品为主。 王晶:我们是先从一个点开始,然后多条线对IP进行孵化。我们平台上一些优质的内容,比如很多悬疑类小说,现在基本上都跟喜马拉雅这些有声平台进行了合作,产出的一些有声产品的播放量、付费收听量都非常高。我们有一部小说叫《猎罪者》(又名《阴间神探》),有声产品在喜马拉雅FM的各项数据非常优秀,上线之后,位居喜马拉雅付费榜、免费榜双第一。后来又改编成了漫画,数据也非常好;现在网剧影视改编权也出售了,我们一般会对IP进行整体的运营,而不是简单的运营。 王晶:我们的平台基本上不买流量,不花钱买用户。虽然没有大流量,但来我们平台看小说的读者都很忠诚,并且读者都会通过好内容留下来。我们最擅长的是IP变现,尤其是女频的小说,二三十万字的作品占80%以上,不像很多阅读平台,小说动辄几百万字,依靠付费阅读就能获得很高的收入,对于我们的作者来说,影视改编、出版的吸引力是最大的,而在这方面火星女频还比较有实力,能够快速为优秀的作品匹配到合适的团队。 影视作品改编可以给作者带来一部分收入,还可以放大作者的个人影响力,这一点不仅仅是女频的作者,每一位网文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出圈、跨界。 如何挖掘IP 王晶:我们有一个“故事猎手”机制,大约60名“故事猎手”负责300多个渠道,每周“故事猎手”都会上报几十部经过他们初步筛选的作品,然后公司会现场开会再做一轮筛选,经过筛选的作品会交给策划人员进行评估打分并公布,8分以上的高分作品我们可能会立即去购买。整体来看,我们的IP基本上都是“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 王晶:我们制定了一个挑选优质IP的标准,我们称之为“三高”,即基础数据高、微博讨论度高、豆瓣评分高,“三高”是基础数据,然后再通过其他维度进一步挑选。我们有一个“爆款模型”,首先人设要有辨识度,是不是经典的故事模型,再加上广谱情绪、迭代审美等,“故事猎手”围绕这些方法论进行筛选,我们的策划也是按照这些方法论对内容进行评估,通过这些标准筛选后,我们的IP对外合作效率是非常高的。 王晶:肯定会存在同质化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在模型的基础上再进行评估,基本上同质化的项目在讨论前就已经被删掉了。我们的“故事猎手”每天都在接触大量项目,他们看一眼后,项目合不合适就大致有数了,公司也要求“故事猎手”、策划等岗位人员除了看书外,还要大量看电视剧、看电影;对微博热搜、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也要进行研究,必须对内容保持高度敏感。 王晶:读者的反馈很重要,读者反馈热烈,就是经过了市场检验。如果有很多人在讨论一个作品,你就不用质疑作品到底好不好,因为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你也不用考虑作品的价值观等问题,因为群众都是喜欢真善美、正能量的,“坏人当道”的内容不会受欢迎,大家都有自己的筛选标准。 不只是买和卖 王晶:实际上金影科技并不是以买卖版权为目标,我们合作出去的版权,经常还会提供很多服务。比如有些团队会委托我们为合作的IP作品寻找合适的编剧、导演,或者连接到合适的平台合作。尤其是编剧这部分,因为我们比较了解内容,在对方有需求的情况下,我们会为每一个合作的IP寻找合适的编剧,至今已经有五六个项目都达成了一个好的合作。此外,在开发过程中他们遇到了问题,我们也会协助解决。对于一部优质作品,我们还是希望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团队,共同为项目的开发赋能;另外我们也希望能够参投这些项目,大家一起把事情做好。 王晶:现在价格确实比原来低了,但依然还处在一个相对较高的位置。以前市场繁荣时,优质作品会有很多公司竞价,IP的价格自然就会走高;现在参与竞价的企业减少,企业对IP的开发成本也在压缩,价格自然也会降低一些。作为IP运营公司,IP价格下降我们中间的利润就会低很多,因为上游采购成本比较刚性,但下游影视公司能够承受的有限,所以我们的筛选标准需要更严格,尽量挑选出最优质的、性价比更高的IP。 王晶:不能说免费阅读模式不好,只是各个平台的定位不一样。网络文学产业从最早的免费阅读开始发展到付费阅读,商业模式基本上成型了。在付费模式下,作者能够获得一些收入;优质内容也能得到检验,只有优质的内容才能吸引读者付费,所以付费阅读依然是一种很好的商业模式。 免费阅读需要通过广告去变现,作者的收入可能会受大环境等很多因素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作者为了多吸引流量,可能会产生一些良莠不齐的作品,导致我们更难找到优质的作品。
Donews 6月27日消息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平台抖音不久前举办线上发布会“看不见音乐会”。启动"2020抖音看见音乐计划"及"抖音音乐人亿元补贴计划",并宣布推出“抖音音乐”子品牌。 抖音还联合知名音乐厂牌索尼音乐、环球音乐、太合音乐、华研音乐以及杰威尔音乐加入抖音看见音乐计划,共同发掘优质音乐作品及音乐人。 抖音音乐负责人曹桢介绍称,抖音音乐会依靠平台先进技术对音乐人作品进行更为高效精准的推荐,帮助好作品找到它的知己。在音乐人关注的曝光问题上,平台则会根据作品质量进行公平的流量分配,同时结合用户行为决定曝光量,让好作品不被埋没。
本文作者:杜明怀律师 近年来,有关短视频的著作权争议不断:谷阿莫因解说迪斯尼等享有版权的电影而被起诉,据传最高可能被判处三年徒刑;知名网红papi酱旗下的papitube,因为使用他人歌曲而被认定侵权;知名财经UP主巫师财经陷入洗稿争议… 上述争议的共同点,是UP主、视频主播等(以下简称UP主等)创作者在视频中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而这也体现了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新特点:与传统上著作权通常集中在盗版问题不同,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或是借鉴他人情节、思路的情况非常普遍,直接将他人作品完整上传、盗版的很少。摆在许多短视频创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他人作品。本文便是希望通过厘清短视频中著作权的相关情况,帮助创作者减少与著作权相关的风险和争议。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他人作品 合理合法的使用他人作品,最好的方法,无疑是获得授权。对于许多视频的版权方而言,由于UP主等往往是因个人兴趣而制作视频,少有商业动机,许可其使用作品通常并不会侵害其商业利益。同时,很多UP主、主播有相当大的粉丝基数。对于版权方而言,允许UP主等在短视频加入自己的作品片段,不仅不会损害己方的利益,反而有助于作品提升曝光度。因此,很多作品的版权方对于他人引用其作品制作短视频并不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当引用来源比较容易联系时,及时联系对方获取其授权是一个比较可行且稳妥的方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版权方发现自己的视频被他人引用或未经许可上传时,要求也不过是事先告知,并注明出处、保留水印。 UP主发现视频被引用时的留言 许多UP主吃一堑长一智,开始寻求原作者的授权 然而,并不是所有创作者都能够有足够手段联络原作者,也并不是所有的短视频创作都有利于版权方,更不是所有版权方都愿意他人无偿使用自己的作品。因此,寻求版权方授权的方法并不具有普适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原则使用视频,是另一个可行选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一般应当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其例外则是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原则。所谓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亦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著作权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对于短视频制作者而言,考虑到短视频会被发布到网络供大家欣赏,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种情形,即允许以他人作品作为素材在适当情形下进行二次创作,但不能将他人作品全盘的引用而不做任何评论或介绍。将他人作品直接上传或分割成多个片段上传至视频平台与网友分享,将他人音乐完整地植入视频作为背景音乐,就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而这也是视频领域最传统也最典型的侵权情形。 对于如何判断上述情形中的“适当引用”,实践中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和方法。通常而言,判断适当性时会考虑使用目的、使用对作品的影响、使用比例、原作品性质的等素,并要求使用不得与作品正常利用冲突、不得损害版权方合法利益。 当然,合理使用也存在一个前提,即必须注意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部分UP主有意识地在视频最后将参考/引用的资料一一列明短视频如何遵守合理使用原则 与传统上直接或间接地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的上传不同,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许多视频制作者通过加入自己的创意,将原有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形成了自己的新作品,并发展出了新的视频类型,典型的如影视评论类视频,其特点是会对特定影视作品进行概要解说。此类作品通常被归类为对原有作品的滑稽戏仿,其几乎全部画面都来源于原作品。 二次创作作品在短视频平台可谓不胜枚举 对于诸如戏仿类作品等基于他人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各方态度不一,且不同个案处理结果也可能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整体而言,使用的画面占原作品比例越大,短视频对原作品商业利益的不正当影响越大,制作视频本身的商业目的性越明显(如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商业广告),则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小,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越大。 例如,如果受众观看某一影视评论类短视频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某一电影的细节,该短视频对于原电影的介绍非常详尽,足以替代观看原作品的体验,则该短视频明显对原电影有很强的替代作用,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相反,如果受众观看相关解说视频的目的不是为了替代观看原作品,而是为了了解主播、UP主对该作品的观点、看法,加深对该作品的理解,则该创作就更加符合“合理使用”中为评论某一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如果受众观看该短视频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原作品是否符合其兴趣,为是否走进电影院提供判断依据,则也很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短视频对原作的介绍越详细,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通常越高 以我们之前所举的谷阿莫案为例,谷阿莫的作品因其诙谐幽默的风格,以及能够及时解说一些时下热门影视而曾大受欢迎,其最终被迪斯尼等公司起诉,也与此大有关联:版权方起诉的重要理由,是谷阿莫在其电影尚在上映期间、市面上尚无合法的电子片源流出时就制作了相关解说视频,其解说中包含了大量的剧透,导致版权方丧失了潜在票房,损害了其正当利益…. 虽然该案具体信息并未公开,我们仍可以找出一些合法制作影视解说视频的关键点:(1)视频来源应当合法;(2)越是在版权方获益的关键时刻,如电影上映期间,电子版片源发布不久,主播制作的解说视频应当越加注意,减少观众因了解作品细节降低兴趣而影响票房的情况发生。同时,经典、成熟的影视作品,其剧情介绍往往易于从其他渠道获得,版权方此时的商业利益也已经很少,短视频剧情解说可能对其造成的商业影响也就很小。此外,越是评论性强的解说,也就越符合“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本质,也就越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不剧透+使用宣传片,成为部分在上映期发布影评的创作者们的选择 除此之外,自媒体短视频中还常常包含他人的视频片段或图片(如鬼畜视频),引述他人文字等,这些都涉及到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合法的问题。与戏仿作品相比,此类视频引用的他人作品比例通常较小,但仍然需要获得他人授权或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如何合理地借鉴他人文学作品 除了通常意义上借用他人视频、图片等二次创作外,还有许多人并未直接采用他人的影视或图片材料,而是通过自己的演绎,借鉴他人的文学作品的文字、情节或思路创作短视频。其中最为极端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借梗、洗稿。 所谓借梗,是指借鉴他人作品的情节或思路创作自己的视频或文章,而洗稿是指对他人内容进行删减篡改后形成自己的内容。 与使用他人影视作品一样,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文学作品,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也会构成侵权。但与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中的画面不同,洗稿、抄袭者很少大篇幅地原封不动照搬某一作品的文字或情节,而是通过改编、变造或同时抄袭多个作品杂糅等方式花样抄袭,这就导致判断此类所谓的“借鉴”是否侵犯著作权存在相当大的模糊性。同时,文学创作的历史源远流长,在悠久的发展过程中,许多情节早已被前人发展,任何涉及到文学创作的人,都难免借鉴前人作品。即使一个人当真抄袭某人的作品,也往往可以举出其他经典作品,以辩驳其并非抄袭该作品。 著作权法上有“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原则,抄袭他人表达构成侵权,而借鉴他人思想则不是。虽然有关思想和表达的区分标准莫衷一是,但通常认为思想包括观念、理论等较为抽象的概念,而表达则包括有独创性的情节、特定符号等更为具体的内容,通常而言,思想更加抽象,而表达更加具体。例如,当借梗者只是借鉴了他人作品较为抽象的创意时,通常并不构成侵权。又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综艺节目而言,,综艺节目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其中,综艺节目的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虽然许多人声讨他人抄袭、剽窃,此类手法往往不一定构成法律概念上的著作权侵权。 事实上,由于抄袭的主观色彩极为明显、且抄袭作品与原作相比一般为情节的相似,很少出现完全的相同,即使被认定为涉嫌抄袭,侵权方也往往以巧合、主观上没有抄袭故意等各种理由拒不承认,许多粉丝甚至对此种做法表示认同。在这种背景下,有关因持续抄袭而获利的故事更是层出不穷。 然而, 此类招数在传统媒体中可以获得成功,并不代表短视频创作者的也可以借鉴。在自媒体十分发达且泛娱乐化的今天,争议或许能够给一些人带来更大的关注度,却更可能导致大量粉丝迅速弃粉。就短视频而言,由于许多短视频创作者并不具备娱乐明星的运营能力,也并没有明星们的吸粉能力。粉丝们对UP主等的喜欢,建立在作品而非话题之上,单纯依靠短视频维持其热度的创作者,一旦内容本身出现纰漏,很可能因此衰落甚至被平台销号、全网封杀。同时,很多粉丝或十分擅长搜索、或对经典桥段十分熟悉并津津乐道,视频内容存在洗稿或经常性地抄袭他人创意时,往往能迅速被其发现,并通过留言、吐槽等方式迅速传播。因此,诸如洗稿、借梗等争议事件的频繁发生,虽然也许并不会导致UP主陷入法律纠纷,但往往会冲击粉丝对其的认识,留下不可磨灭的黑历史,给自己的后续发展造成重大障碍。 网站BiliOB观测者上显示的某UP主在争议事件发生后的粉丝变化 此外,对于鼓励创新的自媒体行业而言,虽然偶然性的创意类似或借鉴他人思想不可避免,邯郸学步式地反复抄袭他人创意,即使不侵权,也只能维持其平庸,难以在众多的UP主、主播中脱颖而出。因此,无论如何,依靠自己的独特创意而非抄袭,对于所有有志于在短视频行业长期经营的主播们而言,都是不二的选择。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核心—商业利益 以上我们讨论了如何做到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但似乎并不符合当前短视频领域的实际情况—几乎在任何一个自媒体平台中,都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影视作品的片段或经典片段合集,但版权方往往并没有主张其权利要求相关制作者或平台删稿。 不止没有主张权利,版权方甚至亲自下场 某种程度上,版权方对于大众利用其视频进行个性化改编或评论还抱着积极的态度—前提是没有侵犯其商业利益。 Dota2 母公司Valve的上述说明,非常有代表性 上图Valve公司的态度,也恰恰解释了许多版权方做出放任或维权选择的原因:对于版权方而言,最重要的是维护其商业利益。 UP主制作视频往往纯凭兴趣,没有太多的利益因素,公众对其无偿制作此类视频分享通常持正面看法;同时,主播或UP主们的短视频、尤其是有较知名度的UP主的短视频,能够有效增强原作品的受关注度,提高受众对于作品的参与度,从而增加版权方的商业利益。在各类影视剧、自制剧、综艺节目竞争激烈的当下,增加曝光度、好评率,对于节目方而言至关重要。某种程度上,当一档节目或影视作品在所有自媒体平台都难觅踪迹,只能说明其受众或者很少,或与自媒体无缘。 一个没有周边短视频的作品,至少在宣传上是失败的 因此,出于维护自己形象以及商业利益的角度,版权方往往并不会过分苛求这些短视频制作者。实际上,随着移动网络的兴起,短视频往往可以对作品宣传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许多影视作品收视率或商业价值的提升,离不开喜爱该作品的UP主、主播们的大力宣传。 “神剧”们之所以能够持续维持关注度,短视频、动图等的贡献功不可没 与此同时,当短视频直接侵犯版权方的商业利益,导致其销量下滑、口碑变差、或短视频制作者因制作视频而获得较大利益,版权方却无法分利时,版权方便会更有动力去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版权方对于短视频作者通过其作品二次创作整体持较为容忍、甚至鼓励的态度——其中,对于没有商业利益的短视频,版权方的容忍度通常更大。其次,正面推动原作品热度、不影响甚至有利于原作品商业利益的短视频,通常更加安全。 然而,这并不代表UP主们可以就此高枕无忧。因商业利益而容忍UP主使用作品的版权方,同样可能最终为了商业利益而要求UP主承担侵权责任,将创作的基石放在版权方的宽宏大度,无疑是十分危险的。对于所有视频制作者而言,最好的选择,还是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制作短视频,获取版权方的授权通常是最妥当的方式——虽然并不总是能够成功。如果无法正常获得授权,那在使用他人视频时,也应依据合理使用原则制作视频。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短视频制作者而言,在制作短视频的时候正确使用他人作品十分重要。妥善处理可能造成争议的问题,发挥创意制作吸引粉丝的独特视频,既是创造自身独特价值的过程,也是所有专业UP主的应有之义。对于创作者而言,只有建立起对他人版权的较普遍尊重和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版权,维护自己的创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