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背后的结构性问题,表面看是金融资源的错配。更深刻的根源则是,利率市场化程度尚停留在浅层,利率机制易被诸多非市场的因素扭曲,——不合理的背后,其实透着市场最基本的法则,基于资源稀缺性的资金供求规律终究发挥支配作用。 近期,银行结构性存款问题引发了市场热议。投资者纷纷下意识查看“钱袋”,监管者频频启窗发声。 实际上,市场已先此做出了反映。据WIND数据,截至5月末全国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11.84万亿元,环比下降3009亿元。其中,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4.23万亿元,环比增加24.2亿元;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7.60万亿元,环比下降3033.81亿元。有分析据此得出结构性存款已开始步入下行通道。 结构性存款果真开始步入下行通道? 实际上,将观察区间前后延伸,不难发现:目前结构性存款总体处于触底回升的区位。 数据来源:WIND 从近年来结构性存款的变动趋势看,其轨迹大致与监管政策变化的轨迹相吻合。2020年2月以来,结构性存款触底反弹。个人结构性、单位结构性存款增速均已走出持续近20个月的下行态势。如果真要探究结构性存款的轨迹,真正步入下行通道的节点应该在2018年5月。从长期看,结构性存款萎缩是必然趋势,但目前断定已步入下行通道,或许为时过早。 结构性存款上升何以令监管层担忧? 与历史比较,虽然3月份以来结构性存款有明显反弹,但总体仍处于底部位置,监管何以如此敏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3月份以来结构性存款背后所呈现的新趋势,即单位结构性存款快速上升背后的资金空转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警惕和担忧。 一是假结构性存款对存款市场形成干扰,也阻滞了资管新规实施的进程。银行通过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以两层收益结构、较窄幅的浮动收益率区间设计,“保证”投资者的收益率。其实质是保本型理财的变种,与资管新规净理财值化管理要求相悖。 二是结构性存款推升了银行负债端成本,制约银行资产端利率下行,从而增大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难度。尽管今年以来在财政、金融系列组合拳推动下,贷款平均利率已较年初明显下降,但结构性存款平均预期最高收益率仍维持在3%~4%的水平,这无疑构筑了贷款利率的隐形底,制约了贷款利率下行的空间。 三是诱导企业资金脱实向虚、空转套利。今年以来,为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央行宽货币与宽信用政策并行,推动企业融资成本快速下行;但银行净值化理财产品的转型进程慢于预期,银行理财与结构性存款收益率维持高位,企业通过短贷、票据等方式获取的资金成本显著低于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利率,形成套利空间,客观上助推了实体资金的脱实向虚和资金空转。 结构性存款背后隐含怎样的结构性问题? 其实,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结构性存款发展态势的关注从未懈怠。从上述结构性存款的变动轨迹看,结构性存款因监管节奏而波动,并反过来推动监管措施的完善。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围绕抗疫和推进复工复产,监管层宽货币与宽信用并举,推动引导利率下行、金融机构减息减费。大量流动性的释放、低成本资金的流入一度导致贷款利率与结构性存款利率倒挂,诱致部分企业以低利率信贷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套利行为。 透过结构性存款存续发展、波动起伏,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深层的结构性问题,表现为三种失衡状态: 其一: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失衡 利率市场化的根本内核,就是将融资利率的决定、传导及管理交给市场,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价格发现,而资源的稀缺性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方面,存款资源的稀缺性,逻辑上决定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将推升存款利率,引发高息揽储,加剧存款竞争,进而从整体上推升信贷成本。只有当这种上涨带来的边际收益为零的时候,上涨的势头才会平复。另一方面,贷款利率既可能在存款利率的推动下快速上涨,并迫使经营者将资产配置到更高利率的领域,甚至不惜冒险;又可能在市场充分竞争下,因为优质信贷资源的稀缺性而下行。无论如何,利差收窄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显然,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势必带来短期的、甚至是长远的破坏性或阵痛,这一点已为许多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实践所证明。因此,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仍需要靠市场理性和市场自律来平衡阵痛。 我国2013年就已全面放开贷款利率上下限管制,但市场贷款利率并未出现我们所预期的、由基准利率向外发散的情况,其原因,既有风险厌恶方面的因素,也有大型国企“利率锚”的制约,更关键的是,需要服从风险利率定价的商业原则。而存款利率上限理论上自2015年10月完全放开后,但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央行MPA关于定价的评价考核约束下,存款利率经历短期上浮波动之后基本止于50%。 可见,我国目前的利率市场化程度尚未能有效释放资源稀缺性对存贷利率的影响,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呈现明显的失衡。正是这种失衡的存在催化了结构性存款。资金市场供求规律客观上推动存款利率上涨的压力以各种显性或隐性的方式释放出来。其中,违规高息揽存是隐性的,而假结构性存款则是显性的。特别是2016年以来,监管推动去杠杆、资产回表及压降同业负债,使银行存款压力骤增,存款的稀缺性愈强,利率上行的内在驱动也愈强,进一步推动结构性存款的增长。 其二:存款资源在大银行与小银行之间配置的失衡 存款资源在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配置的不均衡是一种客观存在。一方面,由于一些根深蒂固的因素,大型银行在吸收存款方面较中小银行具有天然优势,特别在吸收政府性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方面。在市场存款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势必导致中小银行存款资源紧缺,围绕存款的竞争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机制实际上也赋予大型银行更多的优势,大、中小银行之间形成明显的信用分层,中小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对存款的依赖性更强。 这种依赖性势必衍生为对存款资源的盲目、过度竞争,并以隐性的利率上涨或违规高息揽储为代价。因此,中小银行拓展结构性存款的内在驱动明显强于大型银行。但由于中小银行往往缺乏开展金融衍生品的资质和能力,所谓的结构性存款往往为“假”结构性存款。 这或是监管把压降结构性存款的重点放在股份制银行的原因之一。某种程度上恰恰反映了大型银行与中小银行在结构性存款总规模与增长速度方面的差异性。 实际上,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增速总体上快于大型银行,只是在2019年8月之后才滞后于大型银行(见下图2)。这恰与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治理“假结构”相契合。 数据来源:WIND 尽管从结构性存款增速上看,目前中小银行已低于大型银行;但从总规模上看,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增量占比分别达64%、63%以上(见下图3)。其中,中小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较去年末增加12930亿元,占全部增量的57.7%。 数据来源:WIND 当然,结构性存款的压降的结果,可能造成存款在银行体系内的转移。5月份大型银行、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环比变化的反差或为佐证。 其三:信贷资源在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配置的失衡 如前所述,目前结构性存款从同比增速看其实并不高。5月末个人结构性存款同比增长3.19%,低于上年同期8.67个百分点,低于个人存款增速10.86个百分点;单位结构性存款同比增长12.78%,低于上年同期8.65个百分点,但高于同期单位存款增速4.24个百分点。 监管何以频频发出压降规范之声?单位结构性存款的异动显然是焦点,最为关键的是现实中已出现大量上市公司以闲置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现象,出现了企业资金空转套利的情况。这显然比此前整治的金融体系资金空转套利危害更大、更不可容忍。 诚然,企业资金通过购买结构性存款空转套利的情形,前提是套利空间的存在。但这一现象折射出的实质性问题是信贷资源在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配置的不均衡:在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市场呼声中,一些企业融资不仅不难,而且成为信贷资金追捧的宠儿,其获得的信贷支持超出其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出现资金闲置。 这种信贷配置的不均衡其实由来已久。银行重抵押担保的信贷文化,逐利避险的资本本性,与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信低的天然弱质性相碰撞,很容易导致信贷资源配置的扭曲。而在当前异常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增大无疑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均衡。 结构性存款背后的结构性问题,表面看是金融资源的错配。更深刻的根源则是,利率市场化程度尚停留在浅层,利率机制易被诸多非市场的因素扭曲,——不合理的背后,其实透着市场最基本的法则,基于资源稀缺性的资金供求规律终究发挥支配作用。
近日,黄河流域西北地区种质基因库和现代种业产业园项目签约暨启动仪式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举行。该项目由巴彦淖尔市政府与蒙草生态合作,组织巴彦绿业等7家企业出资共建,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自主管理、独立运营,总投资4.5亿元,在巴彦淖尔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核心区规划5.2万平方米,建设种业科技博览馆、种质资源应用馆、种质资源保存库、土壤保存库、种质资源博物馆、种子检测中心等。 种质资源是推动现代种业创新的物质基础,是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芯片”。巴彦淖尔市素有“塞外粮仓”的美誉,自2018年开启“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大幕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巴彦淖尔市不仅越来越重视优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研发与推广,而且开始逐步培育和发展标准化、高科技的现代种业。蒙草生态作为一家把“种质资源”作为核心竞争力,并运用“大数据”成功修复草原、沙地、矿山、盐碱地等多种环境的科技型生态企业,在拥有国内数据和规模较领先的乡土植物种质资源库的同时,成功构建了“植物科研+技术输出+种业基地+生产加工+销售推广”的育繁推一体化产业链。 2008年,蒙草生态开始收集、开发、利用野生植物种子,2011年着手建设草种资源库,目前已在内蒙古、甘肃、青海、西藏、陕西等北方干旱半干旱省份开展大范围、专业性种质资源收集与保护工作。现已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4项,审定国家及自治区草品种19个,并且成功将200余种乡土植物应用在生态修复、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中。值得一提的是,蒙草科研人员已将长青石竹这一野生植物成功驯化,并成功应用到北方寒冷地区的生态修复项目中。 如今,蒙草生态已经建成国内数据和规模较领先的乡土植物种质资源库——蒙草种业中心(又称“小草诺亚方舟”),项目包含长期库、中期库、短期库、清选室、种子检化验室等,为草原植物和北方干旱半干旱植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下一步,蒙草还将着手建设国家草原草种种质资源库与种植资源大数据平台,建立起涵盖不同区域分库、活体保存圃、鉴定、评价、选育功能齐全的一体化草种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体系,为建设现代化种业强国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和技术储备。 此外,蒙草生态还将做好黄河流域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为现代农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打好物质基础。 据悉,该项目建成后将为区域主要农作物、特色农作物及其他功能性植物的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优良品种的应用推广提供有力支持,为农企及农牧民培训交流以及国内、国际的种业科技合作交流提供便利。 目前,蒙草生态已经依托种质资源体系构建起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壁垒。同时,在中央号召各地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农作物品种的政策红利之下,发展种业被赋予了从源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意义。蒙草生态或将借此次政企合作良机,进一步拓宽种质资源发展路径,迎来新增长点。(编辑 田冬)
怡球资源(维权)违法未披露重大资产购置 实控人黄崇胜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601388.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怡球资源于2001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20.25亿元,于2012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为中外合资企业。当事人黄崇胜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今连任怡球资源四任董事长、董事,任职于2022年5月15日到期。怡球资源第一大股东为怡球(香港)有限公司,持股7.85亿股,持股比例38.73%。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号 当事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 黄崇胜,男,1957年8月出生,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台湾省高雄县。 WONG SOON MING,男,1979年12月出生,时任怡球资源董事会秘书,住址:马来西亚槟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怡球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