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月29日江苏省住建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三五”期间,江苏省大力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补短板”建设,目前八成垃圾焚烧处理,占比居全国第一,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成效明显。 垃圾先“瘦身”再焚烧 记者12月28日来到南京城南生活垃圾转运站,只见从小区等处运来的“其他垃圾”正有序入库,转运站干净无异味。“我们凌晨4点就开门,转运早高峰一般在5点至7点。”转运站站长秦永健介绍,垃圾运到转运站后,先称重再压缩,通常每天会运来200多车垃圾,进站量1400多吨,垃圾压缩“瘦身”可减去3%的水分,再运往垃圾焚烧发电厂,只需80多辆大型运输车便可运完。 “小车换大车,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同时减少小车运输可能出现的抛洒滴漏问题,转运车全部密闭运输。”秦永健介绍,南京城南生活垃圾转运站,主要承担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和雨花台区的垃圾收运任务,设计日转运生活垃圾1500吨。南京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后,厨余垃圾从其他垃圾中分出,目前其他垃圾日进站量平均下降150吨左右。 经城南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转运的垃圾,最后会送到江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记者在焚烧发电厂看到,工作人员操作“机器手”抓起垃圾送往焚烧炉投料口。“垃圾运来后,先在垃圾仓发酵,冬天要发酵七八天,‘机器手’一次可抓七八吨,一吨垃圾经处理可发电500千瓦时,大约一个三口之家一年的用电量。”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洪广说,这个厂是南京最大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天焚烧4000吨左右垃圾,可发电200万千瓦时。 城市生活垃圾100%无害化处理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十三五”期间,江苏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大幅提升。目前,全省共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96座,日处理能力从2015年的6.24万吨增长到目前的8.89万吨,提升42%。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99%,其中城市生活垃圾从2017年开始实现100%无害化处理。全省焚烧厂由2015年的33座增至56座,其中16座焚烧厂实施改、扩建,共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3.45万吨/日,总焚烧处理能力达7.13万吨/日,焚烧占比超过80%,比2015年提高21个百分点。徐州、南通、盐城、镇江、宿迁5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 省住建厅城管局局长陈曦介绍,江苏省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处理,主要缘于人口密度大、环境要求高、土地紧张的省情和垃圾处理方式对比等考虑。垃圾填埋占地大、对地质要求高,服务年限短、对环境影响大,垃圾焚烧占地小、处理能力大、对地质要求低、对环境的影响可控。从垃圾处理方式对比看,焚烧处理垃圾减量更明显,资源化、无害化效果更好。 江苏省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处理同时,还不断健全垃圾处理配套设施。“我们持续推进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垃圾焚烧厂飞灰等配套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共新增渗滤液处理能力4350吨/日、应急处理能力3100吨/日;新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库容600多万立方米,其中仅2020年就新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库容近270万立方米。”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如亚说。 多措并举化解“邻避效应” 因担忧垃圾处理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有市民抵触设施建设。如何化解垃圾处理设施“邻避效应”? 宋如亚说,垃圾处理设施的“邻避效应”,是难点也是痛点。为化解这一问题,江苏省采取各种措施,比如规划先行、配套建设,在一些城市开发时,便统筹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把用地、安全距离等预先留出来。其次,高水平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采取先进工艺、新技术,把污染排放、对周边群众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加强运行监管,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在垃圾处理设施厂门口都有公示牌,及时公示目前运营状况、排放等内容。各地还组织居民去垃圾处理厂参观,比如常州一个垃圾焚烧处理厂便建在居民区,外观更像一个花园式工厂。 在多措并举化解垃圾处理设施“邻避效应”下,各地建成一批垃圾处置终端。除了建垃圾焚烧处理厂,江苏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基本实现县以上城市全覆盖。“十三五”期间,全省共新建餐厨废弃物处理厂26座,总数量由2015年的8座增至34座,日处理能力从1035吨增长到目前的5180吨,增长4倍。同时,探索创新常州市“食物残余和废弃油脂全流程处理”、镇江市“与城市污泥协同处理”、海安市“餐厨废弃物与垃圾焚烧协同处置”等一批餐厨废弃物处理模式。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也有积极进展。“十三五”期间,全省13个设区市均新建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实现设施全覆盖。规模化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处理能力,从2016年的500万吨/年提高到目前的1500万吨/年,增长2倍。常州、苏州、南通、扬州等4个城市,成为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
农业农村部昨天(13日)发布,为加强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资金,到今年年底,新改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1.4万个。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牵引性工程,可以有效提升农产品产区贮藏保鲜和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 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河北等16个省(区、市)选择产业重点县市,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产地田间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范围涵盖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 预计到今年年底,工程将惠及9000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改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1.4万个,规模超过600万吨,在产地田间形成“生产+仓储+保鲜+销售”的模式,发挥规模带动效应。 目前,成效已初步显现。监测显示,工程覆盖区域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择期错季销售能力明显增强,有效提升了农产品市场运行的稳定性。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黄埔增城”)罚款15万元,处罚事由为其负责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营和维护的荔湖逸翠庄园小区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环罚[20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8月19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和记黄埔增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和记黄埔增城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负责荔湖逸翠庄园小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营和维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和记黄埔增城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未运行,治理设施电箱开关未打开,治理设施内水质清澈,未发现有污水进入,小区生活污水去向不明,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和记黄埔增城作出上述罚款处罚。该条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指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 资料显示,和记黄埔增城为增城逸翠庄园的开发商。该项目占地面积为20699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8239平方米;容积率为0.60;绿化率为30%。 和记黄埔集团是一家业务遍及全,植根于香港的多元化跨国企业。集团主要从事港口及相关业务、电讯及电子商贸、地产及酒店、零售及制造、能源、基建等六项核心业务。和记黄埔地产集团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和记黄埔地产集团为和记黄埔有限公司旗下的地产发展及投资部门。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生活污水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是水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容易造成部分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与流行。生活污水中通常含有大量病原物,这些病原微生物的特点是数量大、分布广、存活长、繁殖速度快、易产生抗性,会引起人体疾病。 据报道,《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黄埔增城”)罚款15万元,处罚事由为其负责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营和维护的荔湖逸翠庄园小区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环罚[20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8月19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和记黄埔增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和记黄埔增城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负责荔湖逸翠庄园小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营和维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和记黄埔增城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未运行,治理设施电箱开关未打开,治理设施内水质清澈,未发现有污水进入,小区生活污水去向不明,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和记黄埔增城作出上述罚款处罚。该条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指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 资料显示,和记黄埔增城为增城逸翠庄园的开发商。该项目占地面积为20699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8239平方米;容积率为0.60;绿化率为30%。 和记黄埔集团是一家业务遍及全,植根于香港的多元化跨国企业。集团主要从事港口及相关业务、电讯及电子商贸、地产及酒店、零售及制造、能源、基建等六项核心业务。和记黄埔地产集团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和记黄埔地产集团为和记黄埔有限公司旗下的地产发展及投资部门。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生活污水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是水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容易造成部分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与流行。生活污水中通常含有大量病原物,这些病原微生物的特点是数量大、分布广、存活长、繁殖速度快、易产生抗性,会引起人体疾病。 据报道,《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关婧)
鸿利智汇公告,2020年1月,公司协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等单位申报的“高光效长寿命半导体照明关键技术与产业化”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为了更好的投资建设该技术成果,子公司深圳市斯迈得半导体有限公司拟与南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签署关于“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斯迈得将在南昌临空经济区内成立新项目公司,投资建设LED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主要为产品研发与生产销售-高光效LED封装、智能模组等。项目投资约12亿元(分期投入),一期产值约8亿元。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提出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以下为《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 国办发〔20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是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必然要求。为推进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健身环境明显改善,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顶层设计 (一)摸清底数短板。各地区要抓紧启动本地区健身设施现状调查,评估健身设施布局和开放使用情况,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摸清健身设施建设短板。与此同时,要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 (二)制定行动计划。各地区要结合相关规划,于1年内编制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 (三)规范审核程序。各地区在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要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 三、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地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 (六)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七)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 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八)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区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协调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 (九)鼓励改造建设。各地区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十四五”期间,在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 (十)落实社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十一)支持社会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十二)推广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 (十三)推动设施开放。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本地区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对开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管,确保健身设施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方要积极执行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完善预约制度,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开放预约并做好信息登记,确保进出馆人员可追溯,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对开放式室外健身设施,其管理者要进行必要的人流监测,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及时疏导。 五、实施群众体育提升行动 (十五)丰富社区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和顶层设计,结合开展“我要上全运”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打造线上与线下比赛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的“全国社区运动会”,充分发挥社区体育赛事在激发拼搏精神、促进邻里交往、增强社区认同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项目推动和综合保障,激发社区组织协办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俱乐部承办社区体育赛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项目。赛事组织方要严格落实防疫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 (十六)推进“互联网+健身”。依托现有平台和资源,委托专业机构开发基于PC端、移动端和第三方平台的国家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集成全国公共健身设施布局、科学健身知识、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等内容,实现健身设施查询预订、社会体育指导员咨询、体育培训报名等功能,并作为“全国社区运动会”的总服务保障平台。依托该平台,运用市场化方式打造“全国社区运动会”品牌,鼓励各地区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线上、线下社区赛事活动自愿加入平台,为相关活动提供组织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支撑,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十七)推动居家健身。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升全民健康和免疫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健康中国行动系列工作中大力推进居家健身促进计划,鼓励各地区与线上运动平台合作开办居家健身课程。鼓励体育明星等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健身直播活动,普及运动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激发群众健身热情。 (十八)夯实组织人才基础。各地区要加快制定完善社区体育相关标准和制度规范。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优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在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体育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台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细化健身设施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和标准,完善开展社区体育和居家健身的措施,指导地方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区要将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摘要]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本地区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提出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以下为《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是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必然要求。为推进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健身环境明显改善,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顶层设计 (一)摸清底数短板。各地区要抓紧启动本地区健身设施现状调查,评估健身设施布局和开放使用情况,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摸清健身设施建设短板。与此同时,要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 (二)制定行动计划。各地区要结合相关规划,于1年内编制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 (三)规范审核程序。各地区在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要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 三、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地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 (六)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七)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 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八)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区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协调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 (九)鼓励改造建设。各地区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十四五”期间,在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 (十)落实社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十一)支持社会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十二)推广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 (十三)推动设施开放。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本地区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对开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管,确保健身设施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方要积极执行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完善预约制度,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开放预约并做好信息登记,确保进出馆人员可追溯,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对开放式室外健身设施,其管理者要进行必要的人流监测,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及时疏导。 五、实施群众体育提升行动 (十五)丰富社区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和顶层设计,结合开展“我要上全运”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打造线上与线下比赛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的“全国社区运动会”,充分发挥社区体育赛事在激发拼搏精神、促进邻里交往、增强社区认同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项目推动和综合保障,激发社区组织协办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俱乐部承办社区体育赛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项目。赛事组织方要严格落实防疫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 (十六)推进“互联网+健身”。依托现有平台和资源,委托专业机构开发基于PC端、移动端和第三方平台的国家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集成全国公共健身设施布局、科学健身知识、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等内容,实现健身设施查询预订、社会体育指导员咨询、体育培训报名等功能,并作为“全国社区运动会”的总服务保障平台。依托该平台,运用市场化方式打造“全国社区运动会”品牌,鼓励各地区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线上、线下社区赛事活动自愿加入平台,为相关活动提供组织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支撑,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十七)推动居家健身。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升全民健康和免疫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健康中国行动系列工作中大力推进居家健身促进计划,鼓励各地区与线上运动平台合作开办居家健身课程。鼓励体育明星等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健身直播活动,普及运动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激发群众健身热情。 (十八)夯实组织人才基础。各地区要加快制定完善社区体育相关标准和制度规范。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优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在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体育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台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细化健身设施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和标准,完善开展社区体育和居家健身的措施,指导地方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区要将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