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控股股东部分持股协议转让顺利完成,营口港与攀钢钒钛或将实现深度“绑定”。 营口港12月27日晚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与攀钢集团于12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营口港务集团拟协议转让持有的公司4.66亿股(占总股本的7.2%),受让方攀钢集团以持有的攀钢钒钛5.15亿股(占总股本的6%)协议转让给营口港务集团的方式支付对价。攀钢钒钛当晚对此也进行了相关公告。 公告显示,攀钢钒钛5.15亿股转让价格为2.35元/股,以此计算该部分股份的折合转让对价约为12.11亿元;营口港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60元/股,按12.11亿元的转让价格计算,营口港务集团应向攀钢集团转让其所持的4.66亿股营口港股份。转让完成后,营口港和攀钢钒钛实控人不会发生变化,分别为招商局集团和鞍钢集团。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大连港拟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的相关事宜正在进行中,双方约定,如在前述换股吸收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前双方未能完成营口港标的股份交割,则在营口港务集团所持的营口港标的股份已经转换为大连港A股股份后,由营口港务集团按照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规定将应转让的营口港标的股份换算成相应数量的大连港A股股份予以转让。 资料显示,营口港务集团现有营口、鲅鱼圈等五个港区,整体区位优势突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东线在中国境内的最近出海口,是承接中欧物流运输重要的中转港,也是沈阳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的重要枢纽港。营口港货物吞吐量排名全国沿海港口前十位,资产规模在辽宁省属国有企业中排名第一,现拥有包括集装箱、汽车、煤炭等9类货种专用码头,其中矿石码头、原油码头分别为30万吨级。 对于本次交叉持股,营口港务集团表示,此举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优化营口港和攀钢钒钛的治理结构,深化招商局集团和鞍钢集团的战略合作关系。攀钢集团表示,此举将充分利用营口港务集团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资源,实现与营口港务集团的优势互补。 营口港、攀钢钒钛均表示,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由于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福立旺控股股东为WINWIN,直接持有公司64.14%的股份,成立于2005年9月26日,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实际控制人为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其中许惠钧与洪水锦系夫妻关系,许雅筑系许惠钧与洪水锦之女。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分别持有WINWIN30%、60%、10%股权,并通过WINWIN合计间接持有公司64.14%的股份。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均为中国台湾籍。 福立旺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为3C、汽车、电动工具等下游应用行业的客户提供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 福立旺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中心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研奥股份控股股东为研奥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李彪、李善群父女,二人持有研奥集团100%股权。李彪、李善群二人均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研奥股份主要从事轨道车辆电气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城轨车辆,产品明细种类较多且定制化程度较高,因此公司主要采取订单导向型生产模式,根据不同线路车辆的具体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主要产品包括电气控制柜、电气综合柜、司机操作台、TCMS柜、空调控制柜、蓄电池箱、应急通风逆变器箱、电气接线箱、照明灯具等轨道车辆电气设备。 研奥股份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城轨车辆电气设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高铁检修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中伟股份控股股东为中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44亿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比例为67.10%;实际控制人为邓伟明和吴小歌夫妇,通过中伟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44亿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67.10%;通过弘新成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21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2.38%。邓伟明通过恒盛励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1.06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0.04%;同时,邓伟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091.1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4.08%。邓伟明和吴小歌直接和间接共同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77亿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73.59%。邓伟明和吴小歌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伟股份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分别用于生产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进一步加工制造成锂电池,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及消费电子等领域。 中伟股份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西部基地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南山智尚控股股东为南山集团,持有公司90%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委会,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村,为村民自治组织。南山村委会作为南山集团的控股股东,对南山集团的出资比例为51%。 南山智尚主营业务为精纺呢绒及正装职业装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南山智尚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精纺毛料生产线智能升级项目、服装智能制造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今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确成股份”,605183.SH)开盘即跌停,全天最高价报30.33元,最低价报24.81元。该股此前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截至今日收盘,确成股份报24.81元,跌幅10.01%,成交额1.04亿元,振幅20.02%,换手率8.06%。 确成股份主要从事沉淀法二氧化硅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用于橡胶工业、饲料添加剂等领域。 确成股份于12月7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数量为4872.04万股,发行价格为14.38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冷鲲、孔林杰。 确成股份控股股东为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其持有确成股份2.4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5%;确成股份实际控制人为阙伟东、陈小燕,二人分别持有华威国际80%、20%股权。陈小燕系阙伟东的配偶,阙伟东为中国香港籍,陈小燕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确成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7.0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5亿元。其中,3.71亿元用于年产7万吨水玻璃、7.5万吨绿色轮胎专用高分散性二氧化硅项目,9641.85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7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确成股份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7588.30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55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费用1000万元,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471.70万元。 2017年至2020年1-6月,确成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66亿元、11.77亿元、11.91亿元、4.4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0亿元、2.71亿元、2.70亿元、8917.84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6亿元、2.64亿元、2.59亿元、8539.55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5亿元、2.26亿元、3.10亿元、1.44亿元。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0.31亿元、12.68亿元、12.94亿元、5.22亿元。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确成股份资产总计分别为16.47亿元、17.90亿元、20.13亿元和19.91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6.79亿元、5.70亿元、6.01亿元和5.89亿元。 上述同期,确成股份负债合计分别为4.00亿元、3.18亿元、3.38亿元、3.03亿元。其中,短期借款分别为1.97亿元、1.63亿元、9845.07万元、1.13亿元。 2020年1-9月,确成股份实现营业收入7.2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8.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9.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5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6亿元,上年同期为2.70亿元。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10.34亿元至10.6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3.17%至10.4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18亿元至2.2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9.38%至16.8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12亿元至2.1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8.31%至15.67%。 确成股份实控人认定遭问询。确成股份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8年3月21日报送两版申报稿,其中,2017年报送申报稿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阙伟东一人;2018年报送申报稿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阙伟东、陈小燕二人。 证监会2018年1月26日发布的反馈意见显示,5、招股书披露,华威国际是公司控股股东。华威国际由阙伟东、陈小燕分别持有80%、20%股权,陈小燕系阙伟东的配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仅将阙伟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确成股份关联方或存利益输送。据长江商报,主营业务高度相似,与关联方公司同业竞争难免,这或将是确成股份此次IPO最大的拦路虎。 确成股份主营化工原料白碳黑的生产和销售。在公司所在地江苏无锡,有一家名为无锡恒享的公司与其主营业务高度相似,这家公司法人代表陈尧祥、实控人陈南飞,二人正是确成股份实控人阙伟东之妻陈小燕的父亲、兄长。阙伟东与陈小燕为公司实控人。 其实,近三年,与阙伟东关系密切的家族成员控制的关联企业有9家,与确成股份主营业务相似的有2家,即无锡恒享和无锡恒诚,均由陈南飞控制。 资料显示,无锡恒亨前身是村办企业无锡白炭黑厂,阙伟东及其岳父陈尧祥、大舅子陈南飞作为主要管理者参与经营。1998年,该厂改制为无锡恒亨,阙伟东及陈尧祥、陈南飞入股,并担任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 招股书披露称,2011年12月,阙伟东辞任无锡恒享总经理,并拟将所持35%股权转让,未果。直到2015年5月,阙伟东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妻子陈小燕,一个月后,陈小燕又将其转让给陈南飞。至此,阙伟东才真正退出无锡恒享,陈南飞及父亲陈尧祥分别持股65%和35%。 并列第一大股东、总经理之职,毫无疑问,阙伟东对无锡恒享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无锡恒享与确成股份的客户与供应商还存在重叠。 无锡恒享的前十大客户中,通用科技、中策橡胶也是确成股份的重要客户,供应商中,A股公司井神盐化及连云港碱业均为两家公司重要供应商。 另一家关联公司无锡恒诚的主营业务与确成股份的白炭黑业务高度相似,也同在无锡。同样,无锡恒诚与确成股份在客户及供应商方面均存在重叠现象。近三年,确成股份向重叠的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9.10%、23.76%、13.98%,向重叠供应商采购交易金额占当期采购金额的4.58%、11.84%、13.25%。 对于上述两家关联方公司,确成股份在招股书中称,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人员、技术、资产、资金等方面相互独立,客户、供应商重合符合行业特点,价格合理,不构成同业竞争。 上述投行人士称,同城两家公司,即便不是关联方,主营业务相似,同业竞争也不可避免。至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简单的声明也缺乏说服力。 确成股份股东名称存重大差错。据环球网,根据招股书披露,“天津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确成股份的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36%,该基金的单一最大持有人为“世纪财富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但据Wind资讯大数据显示,这家公司目前已经宣告解散。 对此,确成股份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与该股东进一步沟通了解,天津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登记信息不够准确,原登记的合伙人“世纪财富有限公司”,实际为“世纪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时漏输入“投资”二字;世纪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福州市,其营业期限至2023年4月1日,目前状态为存续。同时,确成股份还表示,已提请该股东尽快对此登记错误予以纠正。 然而客观来看,上述信息体现出确成股份及其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对于股东穿透信息核实的不严谨、不尽职,这将对投资者的判断构成迷惑和误导;这样的差错,并不应当出现在一家拟上市公司严谨的信息披露文件中。 确成股份“三类股东”迫使知名机构离场。据投资时报,与九鼎系公司九典制药和新疆火炬如出一辙,确成股份亦加入到主动清理“三类股东”的拟IPO公司行列。 招股书显示,2016年1月14日确成股份以定增方式引入安信乾盛朱雀新三板、菁华新三板等11家私募大佬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募资总额为1.3亿元。 在该公司经历了两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2017年6月6日,其定增引入的机构投资者中持股比例较大的朱雀新三板和朱雀穿越已不在股东之列,而南京优势和宁波新岳已升至第八和第九大股东。 由于其他七家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小,未能被列入十大股东,而确成股份又并未对此次股权变化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因此其他涉及“三类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是否仍然是该公司股东,对其IPO进程至关重要。 不仅上述公司的股权变更、转让金额以及新晋股东的介绍未做披露,该公司早期的重要投资者,曾位列第五、第六和第九大股东的红杉聚业、嘉岳九鼎和凯鹏华盈亦在无任何详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消失在最新的十大股东名单中。 唯一能找到的相关信息也仅仅是招股书显示的,“截至2017年5月31日,嘉岳九鼎、红杉聚业已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退出”,九鼎系亦仅剩持股比例3.21%的永泽九鼎。 令人疑惑的是,确成股份与九鼎系旗下公司嘉兴永泽九鼎、苏州永乐九鼎投和苏州昆吾九鼎亦存在“其他合同纠纷问题”。 据了解,2014年,确成股份因九鼎系旗下三家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和诉讼费。经过双方多次上诉及法院调解,最终原告确成股份于2015年3月6日向受理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显示,经查明,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831479)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湘联股份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9年期间,湘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1万元、3716.1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7万元、4977.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万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万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湘联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湘联股份成立于2011年4月15日,注册资本3866万人民币,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3.22%。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当事人陈为军,持股比例100%。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湘联股份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 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联股份”),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为军。 陈为军,男,1971年9月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宗高,男,1963年8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湘联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挂牌公司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2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年期间,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090.25元、37,161,337.2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671.75元、49,776,014.61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666.88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0,000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45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1.4条、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今日,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华股份”,688571.SH)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开盘价报16.33元,涨幅206.38%。截至今日收盘,杭华股份报14.62元,涨幅174.30%,成交额8.14亿元,总市值46.78亿元,换手率71.40%。 各期,杭华股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不及同期营业收入。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分别为9.61亿元、9.66亿元、10.08亿元、4.16亿元;杭华股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7.91亿元、7.83亿元、8.09亿元、3.50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757.89万元、6691.85万元、9012.17万元、3706.8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825.50万元、6800.44万元、1.33亿元、3414.77万元。 此外,根据杭华股份2016年10月27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杭华股份营业收入分别为9.72亿元、10.01亿元、9.32亿元和4.18亿元;也就是说,过去6年该公司营业收入始终在9.61亿元至10.08亿元之间原地踏步。 截至2020年9月30日,杭华股份资产总额为12.06亿元,较2019年末减少873.40万元,2019年末为12.15亿元,变动率-0.72%;负债总额3.00亿元,较2019年末减少3781.67万元,2019年末为3.38亿元,变动率-11.20%。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收6.90亿元,同比下降5.65%;归母净利润6966.18万元,同比增长4.94%;扣非净利润6168.52万元,同比增长12.8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74.85万元,同比下降6.18%。 基于公司2020年1-9月经营情况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9.80亿元,同比下降2.7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368.97万元,同比上升3.96%;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376.16万元,同比上升7.15%。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各期末,杭华股份货币资金分别为3.33亿元、2.92亿元、3.46亿元、3.16亿元;应收账款分别为2.48亿元、2.55亿元、2.60亿元、2.34亿元。 杭华股份主要从事符合国家环保战略方向的节能环保型油墨产品及数码材料、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完整的油墨相关产品和印刷解决方案。杭华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华股份本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33元/股,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一鸣、潘洵。杭华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4.2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7亿元。 杭华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少1539.73万元。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3.83亿元,分别用于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杭华股份本次拟使用2.04亿元募集资金建设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募投项目建成后,杭华股份胶印油墨(含UV油墨)总产能将由年产25000吨提升至年产30000吨,液体油墨及功能材料总产能将由年产11000吨提升至33000吨。 而数据显示,目前不论是胶印油墨(含UV油墨)还是液体油墨,杭华股份现有产能利用率均不饱和。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杭华股份胶印油墨(含UV油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0.90%、77.00%、80.74%、57.09%,产销率分别为101.15%、101.31%、97.54%、108.44%;液体油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5.17%、60.86%、63.46%、63.42%,产销率分别为100.53%、102.26%、99.34%、102.24%。 杭华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也提示了产能过剩的风险,称目前,胶印油墨由于下游出版印刷行业需求疲软及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内产能利用率整体有所下滑;液体油墨受下游包装行业需求旺盛影响发展较快;UV油墨需求随着在多个领域应用的持续增长及对于传统胶印油墨替代效应而快速增长。油墨行业的发展与下游各应用领域发展态势息息相关,若未来油墨行业因需求不及预期,而相关生产企业扩张产能过快,将可能会面临整个行业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如果行业需求发生变化,或行业竞争激烈程度增加,公司市场拓展不力,公司可能面临产能过剩的风险。 杭华股份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5893.83万元,其中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3837.60万元。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浙商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应跟投股票数量400万股,金额2132万元,限售期限24个月。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1号)。经查明,2020年6月16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603345.SH)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468.6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457.0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公告中明确载明,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 2020年7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万股、18.9万股,减持金额分别为2381.2万元、2329.43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2个交易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2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01年12月24日,安井食品前身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2011年2月9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365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公司分别在福建厦门、江苏无锡、江苏泰州及天津等建立了生产基地,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速冻食品企业之一。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安井”牌速冻食品。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37%。 黄清松、黄建联二人自2014年2月24日起担任安井食品副总经理。其中,2020年7月6日,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3970150股,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4686905股;2020年7月8日,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3770150股,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4497905股。黄清松减持20万股,黄建联减持18.9万股,减持方式均为二级市场买卖。 2020年7月9日,安井食品发布关于股东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公司副总经理黄建联和副总经理黄清松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而定。 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收到黄建联、黄清松的书面通知,二人因误将端午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分别在2020年7月7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了20万股、18.9万股公司股票。上述两项竞价交易的发生比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可于2020年7月9日-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分别减持不超过80万股公司股票)提前了2个交易日。黄建联和黄清松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并就本次误操作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二人本次减持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披露的额度。 本次减持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11号 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联,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清松,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0年6月16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4,686,90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4,570,1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公告中明确载明,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2020年7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万股、18.9万股,减持金额分别为2381.2万元、2329.425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2个交易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2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黄建联、黄清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规减持系计算日期失误,因误将端午节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相较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减持了公司股票;二是意识到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公司于当日提交了相关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违规并非主观有意为之,实属无意过失,不存在掩饰、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行为,股票账户未有禁止或违规操作的风险提示,违规减持未给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黄建联、黄清松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其在减持计划公告中已明确披露减持期间自2020年7月9日起。责任人所称系计算日期失误、非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事后及时报告并公告亦不足以减免其责。但是鉴于本次违规行为仅涉及减持未履行预披露义务,且事前已就减持事项履行了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对其违规情节及后果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2020年4月30日,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新锂能”,002240.SZ)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至1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2020年12月5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20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 盛新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盛新锂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0)由梅州中纤板公司整体变更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69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08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11月,公司名称由"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13.42%。 2020年12月5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价格择机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1000万股(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鉴于公司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至1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2020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20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