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今日,证监会发布消息,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1号)显示,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300081.SZ)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万元、库存商品2567.54万元、生产成本8892.03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恒信东方官网显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29亿元。恒信东方以AI合家欢平台业务为抓手,完成儿童全产业链运营与布局;依托场地(梦幻)新娱乐(LBE/VR)业务体系,切入智慧城市建设;通过云视频运营服务,接入云端,打造新型技术生态,向未来技术过渡。孟宪民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7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也是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在华的唯一协调和联络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常年审计客户10000余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9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你们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42.98元、库存商品25,675,425.10元、生产成本88,920,286.11元。你们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你们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你们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2月19日晚间,中金公司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根据该批复,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一、特征一:新股上市前业绩表现优异,市值等因素而非基本面主导短期股价 从新股上市前几年的财务数据看,其业绩表现明显优于存量市场。我们以2014-2020年间上市的新股作为样本进行统计,结果显示,这些新股上市前三年的平均毛利率和净利率分别为38.1%和16.1%,ROE为23.3%。相比之下,同期存量A股的平均毛利率和净利率分别为19.4%和8.8%,平均ROE仅10.6%。可见,新股上市前的盈利能力显著高于存量A股。成长性方面,新股上市前的表现同样明显优于存量A股。2014-2020年,A股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三年的收入和利润CAGR均值分别为18.0%和25.1%。而相比之下,同期已上市A股整体营收和利润CAGR分别仅10.9%和8.8%。 由于市场对大部分新股的了解较为局限,因此对新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往往以其历史业绩为锚。而大部分新股表现出的优异历史业绩,使得基本面不是新股上市初期股价的主要考虑因素。我们以各年度开板涨幅(核准制)或首日涨幅(注册制)居前20%和后20%的次新股为样本,研究其涨幅与不同盈利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的关系。以2020年上市新股为例,2020年开板涨幅(核准制)/首日涨幅(注册制)在前20%的新股平均涨幅高达452.5%,后20%则只有68.6%。但是,2020年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毛利率/净利率/ROE分别为41.55%/15.16%/18.18%,反而低于涨幅后20%新股的42.54%/18.10%/23.36%。成长性方面,2020年涨幅前20%的新股在上市前三年整体营收CAGR和利润CAGR为22.11%和31.97%,同样没有明显高于涨幅后20%的24.99%和31.82%。而从我们统计的2014至2020年期间数据看,各年度上市新股的开板涨幅(核准制)/首日涨幅(注册制)均没有表现出与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的正相关性。若把投资期限略微拉长至新股开板日/上市首日后一个月,期间股价同样没有表现出和基本面显著的正相关性。若以各年度开板日/上市首日后一个月内涨幅居前20%和后20%的次新股为样本,2020年上市新股中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毛利率/净利率/ROE分别为37.81%/18.97%/23.43%,涨幅后20%的新股为38.57%/19.05%/23.00%。成长性方面,2020年涨幅前20%的新股在上市前三年整体营收CAGR和利润CAGR为29.05%和35.41%,涨幅后20%的新股这一数据分别为29.18%和36.99%。可见,在新股开板/上市首日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次新股股价与基本面仍然没有显著的正相关性。 新股分散的筹码结构放大了交易层面因素的影响,小市值且持股分散的新股在上市初期股价表现显著更强。在当前A股新股询价机制下,参与网上申购的均为资金量较小的个人投资者,因此我们用网上申购中签率来衡量新股首发时的筹码集中度,中签率越低的新股意味着申购的投资者越多,首发的股份越分散。2020年开板涨幅(核准制)/首日涨幅(注册制)在前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仅17.54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287%,涨幅后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则为25.21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384%。若从开板日/上市首日(不含)后一个月内期限看,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为22.58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276%,涨幅后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为27.73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388‰。可见,在上市初期,市值小且筹码分散的新股更适合“炒新”,其市场表现显著优于大市值新股。 从注册制新股的经验看,上市初期涨幅靠前的新股往往具有更低的首发估值。虽然核准制新股首发估值基本在23倍,但注册制新股首发估值由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决定,因此后者可以用于研究新股估值与上市涨幅间的关系。2019年首日涨幅在前20%的注册制新股平均首发PE为48.26倍,涨幅后20%的平均首发PE为50.64倍。2020年首日涨幅前20%和后20%新股的首发PE分别为39.17倍和50.40倍。可见,上市首日涨幅高的注册制新股往往具有更低的首发估值,这一规律在上市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同样适用。以2020年上市注册制新股为例,在首日后一个月内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盈率为37.95倍,涨幅后20%的新股这一数据则为40.75倍。 二、特征二:新股上市后业绩快速分化,中长期股价回归基本面主导 虽然新股上市前几年业绩表现优异,但上市当年开始,多数新股的业绩增速便明显放缓。2014-2020年,A股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三年的收入CAGR均值为18.0%,上市前两年的收入CAGR均值16.9%,而上市后收入增速则出现了快速下滑。相同样本公司在上市当年收入增速均值为14.2%,上市当年至次年收入复合增速为14.9%。而利润方面,新股上市前后的差异更加显著。同样以上述公司为样本,其上市前三年和前两年利润CAGR均值分别为25.1%和29.9%,而在上市当年利润平均增速仅11.3%,上市当年至次年的利润复合增速更是下滑到6.5%。 新股上市后业绩增速大幅放缓的可能性使得投资者在中长期更注重次新股基本面。而新股上市一段时间后,投资者对其了解程度也有所加深,有效市场往往能筛选出业绩含金量高的次新股,使其在中长期获得更好的市场表现。我们用新股开板(核准制)或上市首日(注册制)后12个月内股价走势来衡量次新股在经历上市初期普涨后的中长期表现。数据表明,次新股中长期股价走势与基本面高度正相关。以2020年为例,中长期涨幅前20%的次新股毛利率/净利率/ROE分别为46.08%/13.46%/32.27%,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涨幅后20%的41.28%/13.00%/13.84%。成长性方面,中长期涨幅前20%的次新股上市前三年营收CAGR/利润CAGR分别为34.91%/54.54%,涨幅后20%的次新股对应数据则只有25.51%/21.72%。另外,新股开板日/上市首日后12个月涨幅与其上市当年业绩增速具有更为显著的正相关性,2019年上市新股中涨幅前20%的公司上市当年营收CAGR/利润CAGR分别为29.76%/37.40%,涨幅后20%的次新股对应数据则只有4.72%/-1.80%。我们认为这反映了在有效市场中,随着对新股了解程度的不断加深,专业投资者在新股交易中充分地体现了对新股真实成长性的判断和预期。 三、特征三:资金加速向头部次新集中,注册制下不同质地公司估值分化或加速 中长期看,A股新股还呈现出另一大特征,即与存量市场相同,资金加速向大盘股集中。根据我们的统计,2014年上市的新股中,首发市值前10%的公司年成交总额占同年所有上市新股的13.1%,市值后50%的公司年成交总额占比达41.4%。而到2020年,市值前10%的新股年成交总额占比达28.9%,已逼近市值后50%公司的32.9%。可见,在次新股板块,资金同样更偏好大市值龙头企业,且从美股的经验看,这一偏好仍将持续提升。2020年新上市的美股中,首发市值前10%的公司合计成交额达9567.8亿美元,占当年所有上市新股总成交额的75.0%,而市值后50%新股合计成交额仅907.1亿元,占比7.1%。可见,美股市场资金向头部新股集中的趋势发展得更为极致。 注册制板块对新股定价效率更高,资金对龙头股的偏好加速不同质地新股估值分化。注册制板块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更为市场化,上市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且平时涨跌幅上限提高至20%,因此注册制新股在更短时间内便可被市场充分交易,板块对新股定价效率更高。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推出以来,新股上市首日平均市盈率分别为41.6倍和28.3倍。虽然目前两个板块的次新股整体估值均随着股价的上涨而分别提升至67.3倍和43.0倍,但内部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具体来看,科创板首发市盈率分布高度集中,43.9%的已上市公司首发PE集中在40-60倍区间,另有29.0%集中在20-40倍的区间。而上市后科创板公司估值水平快速分化,市盈率分布的标准差由首发的47.5提升至当前的67.3,其中资金偏好的龙头公司估值抬升最为迅速。目前科创板已有44.7%的公司PE高于60倍,其中22.3%高于100倍。创业板(注册制)同样表现出这一趋势,首发上市时63.5%的公司PE分布在20-40倍,而目前60倍以上占比已达31.7%,市盈率分布标准差亦从上市首日的12.6提高到目前的43.0。在资金偏好大盘龙头股的鲜明风格下,更高效的定价意味着不同质地公司间估值的快速分化,从而在中长期强化优胜劣汰的新股市场环境。借鉴美股的经验,流动性的高度集中使得头部次新的市场表现远优于尾部次新。以2020年上市美股为样本,首发市值前10%新股当年平均涨幅为75.2%,后50%新股当年平均涨幅仅6.5%。
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没有好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何以健康发展,投资者又何来长期投资回报,很多专家诟病审核制,认为证监会本末倒置,从监管者变成审美者,带来监管不到位,造假公司盛行,一直呼吁改革新股制度,实施注册制,证监会回归监管本位才能遏制造假公司的存在,可是注册制不管是科创板还是创业板,新股质量都难以令人满意。 20年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统计数据尚没有出来,19年有一组统计数据,90家科创板公司均披露了2019年业绩快报。其中,70家公司归母净利润实现增长,其余20家公司则出现负增长,也就是说有接近30%公司出现业绩变脸。上市公司面对业绩变脸,说法各异,有的是研发投资加大、有的是认为大环境变化、有的是竞争加剧,缺少部分公司有无法抗拒的因素存在,但少数公司问题在于上市前很多公司都是业绩高增长,少数公司怎么上市以后,拿到了几亿甚至几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有了大把的钱就业绩更差了呢?这与上市前夕财务粉饰存在某种关联。 20年1月20日上市后一个月,优刻得(行情688158,诊股)没有使用募集资金就上演了业绩大变脸,根据其2月22日发布的2019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12亿元,同比增长27.35%;但增收不增利,实现归母净利润2106.76万元,同比下降72.71%;实现归母扣非净利润570.75万元,同比下降92.84%。《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无论是业绩与成长性,还是IPO募投项目,优刻得都有不少存疑之处,存在烧钱刷数据的可能。 注册制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又如何呢?是不是有长足的进步,还是裹脚不前,截至目前,尚没有业绩统计数据出来,但是11家创业板拟上市企业被抽检,5家赶紧撤材料,近50%的企业禁不起证监会的现场抽签,选择临阵脱逃,缘何临阵脱逃?总会有上市公司的难以告人因素,等待上市的公司质量之差令人忧,究竟有多少公司是想乘机浑水摸鱼或者是滥竽充数,令人生疑。等待上市公司质量如此之差,而上市过会率又如此之高,鲜有否决上市的案例,上市公司的质量又会好到哪儿去,这不是坑投资者吗? 注册制以后,上市公司上市审核权下放到沪深交易所,可是注册制下,对于交易所审核人员的审核质量缺少有效的监管,这种法律制度下,审核人员很自然会放松审核尺度,只要不是存在明显的硬伤,可能就不会出现否决上市,这就难免带来交易所层面的把关不够严格,带来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像科创板就出现交易所通过,证监会否决注册的案例,19年8月31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对外发布了《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恒安嘉新也成为第一家被证监会不予通过的科创板注册企业。 注册制不管是科创板还是创业板,降低上市门槛增加包容性成为市场共识,并采用5套标准,包括从市值、营收、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指标,对业绩波动给予更高的容忍度,只要符合5套标准中的一套,就可以成功注册上市,这等于是放宽了原有的财务标准,可能隐藏着更多的业绩波动风险,另外科创板和创业板定位于高科技初创型公司,审核人员缺少专业知识,实际上也很难甄别问题公司,因此美国注册制聘请了不少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 正是各种各样的原因,才让很多问题公司愿意冒着风险,希望放手一搏,妄图蒙混过关,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依靠证监会现场抽检提高排队公司质量,化解IPO 堰塞湖不是治本之法,毕竟不可能经常现场抽检,关键是提高违规违法的成本,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最大看点就是大幅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对于主动撤回的公司也要进行继续核查,如果存在问题,需要严厉惩治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才能避免问题公司前来浑水摸鱼赌一把,反正过会上市就是一夜暴富,没有上市也不会有大的损失,对于业绩变脸的公司需要进行抽检,出现财务粉饰蒙混上市,一律退市处理,并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可以处以暂停1年以上的保荐承销业务,敦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一、中小板市场历史与现状 1、中小板的发展历史回顾 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出批复,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块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当年5月27日中小板正式开板,首批8家上市公司于6月25日正式发行上市。次年12月1日,深交所开始发布中小企业板指数。中小板的发展由此步入正轨,开启了此后十多年繁荣发展的序幕。 中小板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但同时又是主板市场中相对独立的板块,该板块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中小板的发行上市标准与主板一致,成立初期主要安排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且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在该板块上市,以“小盘”为最突出的特征。设立中小企业板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步,其初衷是为下一步设立创业板积累经验,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要求的具体安排。 回顾中小板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小板的设立带有明显的过渡性。据了解,有关部门原本计划2000年在深交所设立创业板,对标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然而2000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裂,纳斯达克股市遭到重创。此外,1999年港交所推出的创业板发展不如预期,因此在深交所设立创业板的计划被暂时搁置。互联网泡沫危机过后,为了积累经验,监管部门于2004年在深交所推出中小板。但随着中小板的发展,其上市企业数量和总市值均已超过深交所主板,其过渡性作用已经完成。有媒体报道,监管层拟合并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但目前官方并未对这一消息进行确认。我们认为在注册制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不排除会有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的可能性。 2、中小板市场目前运行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小板共有994家上市公司,总市值为135,378亿元,占深交所总市值的39.59%,流通市值为106,105亿元,占深交所总流通市值的40.25%。2020年中小板IPO公司家数为54家,比上年增加28家,同比增加107.69%;IPO筹资额为372.29亿元,比上年增加27.62亿元,同比增加8.01%。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小板的融资功能已经远超深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已经超过三年未有企业上市),如比亚迪、海康威视、牧原股份等部分中小板上市公司已经成长为行业龙头企业。中小板上市公司在规模上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已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平稳运行,中小板注册制改革在即 资本市场的设立本质上是为了服务于经济发展,但在此前的审批制与核准制下,许多“新经济”企业或因无法达到上市标准和“同股不同权”等相关制度,或因排队周期过长,被迫选择港股或海外市场上市,导致如BAT、美团、京东等优质企业流失,国内投资者难以享受到“新经济”企业成长带来的红利。在此背景下,注册制改革被提上日程。 科创板作为增量市场,率先打响了试点注册制的第一枪。科创板自设立以来发展迅速,截至2021年1月28日,科创板上市企业达到223家,其中2020年上市企业家数达到145家,拟募集资金为1,614.86亿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2,226.22亿元,上市企业数量及募资规模远超其他板块。此外,2020年上交所还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对科创板上市规则进行完善,随着政策的落实,科创板将率先与国外成熟市场“接轨”。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具有探路的作用,目前科创板注册制运行良好,为其他板块试点注册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不同于科创板的增量市场改革,创业板属于存量市场改革。创业板市场涉及超过900多家上市公司以及4,600多万存量投资者,注册制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存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存量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但在科创板的良好示范以及新版《证券法》的推动下,创业板的注册制于2020年6月正式落地,首批18家企业也于同年8月24日上市。目前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开局良好。 同时,由于与科创板的定位不同,创业板在注册制改革时更加重视自身特色。例如,相比科创板,创业板在上市标准的设置上更加看重预期盈利能力,仅就市值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一般盈利企业不设置盈利要求,但仍设置了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限制。而对红筹企业及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创业板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具体标准的同时,相对科创板还增加了“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关键的一环,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功后,全面注册制势在必行。目前有关注册制的配套政策已经逐步完善,全面注册制的条件日趋成熟。2021年1月28日召开的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提出要为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改进优化,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相信在监管层的大力推动下,全面注册制有望加速推进。 而中小板作为主板的组成部分,有望成为2021年试点注册制的下一个板块,这也将是2021年中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最大增量。由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及监管制度与沪市主板和深交所主板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如果中小板成功试点注册制,那么全面注册制的推行将不存在关键障碍,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与国际成熟市场全面“接轨”。科创板用260天将注册制从理念变成现实,创业板只用119天完成了注册制的落地,预计中小板注册制的推进将会更加迅速。此外,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中小板与深交所主板在融资功能上已不存在显著差异,所以,我们不排除监管层会借此机会将中小板与深交所主板合并后再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