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国资本市场步入而立之年,在注册制改革这一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证券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投资者保护集体诉讼制度提上议程……我国资本市场稳步站上注册制改革的新台阶。 实行注册制改革以后,资本市场更加生机勃勃。安永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中国内地和香港首次公开募股(IPO)市场调研》(以下简称《调研报告》)显示,2020年,A股IPO数量和融资额均大幅增长,全年融资额创2010年以来新高。业内人士表示,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向高质量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助于中国资本市场朝着更加开放和富有活力的未来持续迈进。 注册制实施使A股IPO融资规模大幅增长 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短短两年多时间,科创板落地行稳,创业板将注册制从增量市场推广至存量市场。2020年10月16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关工作情况时表示,经过科创板、创业板两个板块的试点,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条件逐步具备,证监会将选择适当时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推广注册制的里程碑,是资本市场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18家企业顺利上市,创业板所有存量股票涨跌幅调整为20%。4个月以来,创业板增量和存量上市公司从注册制改革中受益颇丰。截至2020年12月22日,创业板已经受理483家企业IPO,其中69家企业注册生效;存量方面,创业板已受理260家企业再融资、15家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其中,120家再融资、4家重大资产重组已注册生效。 注册制的实施,使2020年A股IPO融资规模大幅增长。万得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全年共有396只新股登陆A股市场,首发募集资金总额接近4700亿元,为近10年来新高,IPO数量和融资额同比分别增长97%和88%。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取得上述成绩实属不易。安永大中华地区上市服务主管合伙人何兆烽表示,疫情影响全球经济,但中国IPO市场仍充满韧性并持续增长。企业纷纷抓紧上市机遇,以扩大资本规模并为未来发展注入新动能。 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 当前,注册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践已初见成效。“注册制改革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制度安排经受了市场的初步检验,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开局良好。”易会满对注册制的运行作出上述评价。截至2020年12月21日,科创板已经有207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3.27万亿元;创业板注册制下已经有51家新上市企业,总市值达1.16万亿元。 增强包容性、加强对尚未盈利的高科技企业的支持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自2019年科创板运行以来,未盈利公司、红筹公司在科创板实现上市,随后众多科创公司也为中国资本市场注入新力量。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注册制下的科创板为中国的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树立了一个标杆,开创了对科技创新的股权融资支持以及对科创企业包容支持的新时代。 在直接融资的支持下,高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大大提高。上交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31日,165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共计投入研发金额129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18.53%,同比提高6个百分点。 “在注册制下,审批效率和上市公司申请数量将会显著增加,发行速度加快是必然的。这意味着有更多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助力企业发展,进而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 资本市场注册制生态系统逐步构建 “注册制改革不是简单的发行制度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只有完善与注册制配套的基础制度,才能使注册制发挥好对制度根本性变化的技术性作用,否则改革效果就会打折扣。”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理事长、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理事屠光绍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更加重视系统推进基础制度改革。 2020年12月4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投资者保护被放在更关键的位置上,集体诉讼制度已箭在弦上。2020年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注册制下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基础制度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表示,试点注册制逐步凝聚了广泛的改革共识;新证券法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律地位;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支持并适应注册制改革,市场活力不断被激发;注册制生态系统逐步构建。围绕注册制的各项配套规则不断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更加顺畅,各类主体归位尽责明显增强,法治保障更加坚实,市场价值投资理念日益增强。 在注册制改革引领下,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出崭新气象。在核准制规则下无法上市的创新创业企业有了更多的上市机会,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多的源头活水;而绩差上市公司则不得不担心自己被淘汰出局;过去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也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渠道。注册制改革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必将推动资本市场走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今日,证监会发布消息,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84年6月创建于烟台,1994年取得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是国内从业历史最长、较早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服务功能完善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05年天圆全总部迁入北京,2013年12月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据天眼查APP显示,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2017年4月20日,公司名称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规定: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就需要获取更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相关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在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603778.SH)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20〕630198号)执业中存在重要性水平方面、应收账款审计方面、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4宗违规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一是未根据调整后的重要性水平相应调整审计程序。在计划审计工作中,乾景园林审定税前利润较未经审计数据降幅较大,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对重要性水平进行调整,但在确定重大账户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仍使用调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团审计中未运用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对各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重大账户及披露的审计程序时,未见对组成部分审计的考虑。存货、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数据均列示于合并底稿,在集团层面执行相关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与兰州某公司相关项目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尚在诉讼过程中,就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对抵4233万元,并转回信用损失准备127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认可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证书,且未获得对方公司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 某固定造价合同项目金额为9692万元,乾景园林以合同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考虑到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以实际成本加成10%替代预计总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5320万元。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合同金额无法全部收回,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所做的审计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原计划收购某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的股权,已支付25%股权转让款1.80亿元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协商将该笔投资变更为仅收购25%股权,变更后的投资协议于2020年1月签订。乾景园林根据收购该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股权的评估报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未关注评估报告非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未说明使用该评估结论但未使用挂牌交易价格调整公允价值的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中审众环会计所首席合伙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乾景园林于1995年始创于大连。2002年11月15日,乾景园林公司总部在北京成立,2015年12月31日,公司于上海股票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778)。乾景园林主要从事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和园林绿化养护等业务,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园林绿化的综合服务,包括地产景观、市政绿化等园林景观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与养护业务以及苗木种植。 中审众环会计所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资本3900万人民币。中审众环会计所是中国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前十强,中国上市公司雇主最佳审计机构前十强事务所。截至2017年10月,中审众环会计所常年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新三板等核心企业500余家。中审众环会计所管理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目前注册地在我国中部,唯一具有证券、期货、金融、大型国企审计等高端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计过程中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是否重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对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由其亲自执行或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执行的相关工作的类型。集团项目组还应当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八条:在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如果预期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九条:就集团而言,对于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条:对由于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二)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三)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一条: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二条:如果集团项目组认为执行下列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一)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二)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三)在集团层面实施的分析程序。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已选择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二)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三)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四)实施特定程序。集团项目组应当在一段时间之后更换所选择的组成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三条: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参与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受其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了解情况的影响,但至少应当包括:(一)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对集团而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二)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三)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备忘录的形式,反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得出的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四条:如果在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内,识别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锐、宿金英: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20〕63019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一是未根据调整后的重要性水平相应调整审计程序。在计划审计工作中,公司审定税前利润较未经审计数据降幅较大,你们对重要性水平进行调整,但在确定重大账户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仍使用调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团审计中未运用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你们对各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重大账户及披露的审计程序时,未见对组成部分审计的考虑。存货、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数据均列示于合并底稿,在集团层面执行相关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与兰州某公司相关项目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尚在诉讼过程中,就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对抵4,233万元,并转回信用损失准备1,270万元。你们认可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证书,且未获得对方公司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 某固定造价合同项目金额为9,692万元,公司以合同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你们考虑到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以实际成本加成10%替代预计总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5,320万元。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合同金额无法全部收回,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你们所做的审计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 公司原计划收购某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的股权,已支付25%股权转让款18,000万元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协商将该笔投资变更为仅收购25%股权,变更后的投资协议于2020年1月签订。公司根据收购该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股权的评估报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万元。你们未关注评估报告非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未说明使用该评估结论但未使用挂牌交易价格调整公允价值的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首席合伙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6号)显示,经现场检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钟宇、邓庆慧在执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300340.SZ)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七宗违规。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签订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此外,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综上,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广东证监局判定,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要求立信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科恒股份成立于2000年9月12日,注册资本2.12亿元,于2012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万国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53.77万股,持股比例18.1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规定: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规定: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获取有关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总体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适当调整或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认为被接受的各项差异合理但均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规定: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6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科恒股份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二是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三是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能源)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立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2020年即将结束,2021年即将到来。相比于2020年,2021年的A股市场可能遇到更多的变数。其中,从二级市场的角度出发,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外部市场环境的波动风险,此外还需要考虑到近两年市场的上涨行情,目前A股市场已基本上完成了一轮估值修复的过程,对接下来的市场走向,确实带来了不少的未知数。 国内经济基本面的持续回暖、股市价值中枢的持续上移,这些因素都是成为A股上行的重要支撑因素。但是,从过去多年A股市场的走势分析,股市与经济之间的联动性未必过于密切,股市属于经济晴雨表的定位未必完全准确。即使是比A股更为成熟的美股市场,这些年来也并未展现出充分的经济晴雨表功能,而更像是美联储货币政策的晴雨表。由此一来,对A股市场的未来走向,仍然取决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的资金面环境,这些因素可能比经济基本面的影响更为明显。 这些年来,A股市场开始实施注册制改革,但从最近一两年的时间内,注册制改革带给A股市场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市场容量的持续膨胀,市场的扩容压力骤然增加。与此同时,与同期的股市上市率相比,A股市场的退市率却并未得到显著地提升,由此导致了现阶段内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效率仍然不高,市场的投资活力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作为以资金推动作为主导的股票市场,很大程度上还是会受到市场资金面环境的影响。注册制对A股市场的影响,更多体现在A股市场包容性与开放性的提升,但目前在优胜劣汰机制上仍显不足,这也是未来A股市场有待提升的地方。但是,从二级市场的走势来看,注册制改革给市场带来的直接影响,则是越来越多的资金聚集到少数头部企业之中,并促使头部企业的估值溢价越来越高,推动A股市场的美股化走向,这也是现阶段内注册制改革下的市场写照。 一方面是头部企业估值溢价的持续攀升;另一方面则是普通股票的价格持续边缘化,造成这一种市场现象的背后,还是离不开存量博弈的市场环境,注册制改革尚未从根本上推动市场的增量资金流入,市场仍然以存量资金作为主导。在仅有的存量资金博弈的背景下,却促使更多资金涌向了头部企业,更被动接受更高的估值溢价。 与注册制改革相比,房住不炒会间接引导局部资金流向股票市场,但因A股市场长期的投资回报率并不稳定,对投资房产的资金来说,短时间很难改变他们的风险偏好以及投资需求,要引导大量房产资金流向股票市场,恐怕也并不现实。但是,从二级市场的表现来看,房住不炒的政策定调对A股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影响确实非常深刻,不少房地产上市公司已经处于历史估值底部的区域,且市场资金不敢轻易接触这类行业板块,因为它们需要承受的的未知政策风险较大,对炒作资金来说,更可能考虑到时间成本等问题。 除此以外,打破刚性兑付同样也是近年来市场比较流行的话题。与此同时,打破刚性兑付不仅仅停留在讨论阶段,而且已经在国内市场多个主要投资渠道中有所体现,包括P2P的大洗牌、信用债的实质性违约等,这些市场现象也是刚性兑付打破的真实写照。 与注册制改革及房住不炒等措施相比,打破刚性兑付可以把不少资金引导至股票市场之中,同时也会从本质上改变这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在最高峰的阶段,P2P的市场规模高达数万亿以上的级别,但随着行业洗牌的加快,不少投资者开始意识到投资的风险,并逐渐改变原来的投资思维。与投资房产、投资信用债、投资银行理财等渠道相比,增加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或许还是更为安全与明智的策略,这些年来通过刚性兑付逐渐打破而逐渐引导过来的增量资金也越来越多,刚性兑付打破对股市增量资金的补充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不过,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国内市场刚性兑付打破的任务仍显任重道远,且国内居民的存款资金庞大,要想加快居民储蓄的投资转化,仍需要一段比较漫长的时间。但是,对这部分资金来说,在刚性兑付逐渐打破的背景下,只要他们看到股票市场确定性的机会以及持续性的赚钱效应,那么将会提升这部分资金流入股票市场的热情。例如,在科创板正式成立之后,却在短时间内盘活了数百万个科创板新增账户,归根到底还是在于科创板注册制下的新股赚钱效应,这恰恰反映出国内市场不缺乏资金,只缺乏投资渠道以及投资信心的问题。 在刚性兑付逐渐打破的背景下,加上股票市场的投资吸引力在不断提升,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步伐有望加快。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居民储蓄还是偏稳健型的资金,要加快这部分资金的投资入市,仍需要营造出一个具有持续赚钱效应,且拥有持续稳定的市场环境,让这部分资金安心投资、放心安心,才可能促使更多的储蓄资金进入股市,并成为未来A股市场有效的增量资金补充。
据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13日,巴林已正式批准由中国国药集团(Sinopharm)研发的一款新冠灭活疫苗,并已开始为国内的公民和居民进行在线注册。 巴林国家卫生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声明中,引用了对Ⅲ期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表明该灭活疫苗对抗新冠病毒感染的有效率为86%。 巴林官方在一份声明中说,年龄在18岁以上的公民和居民可以在线注册免费注射疫苗。 巴林引用的数据与阿联酋本月初宣布的对灭活疫苗后期临床试验的分析所得出的结果相同,该灭活疫苗是由中国国药集团研究开发的。 7月,阿联酋开始对该疫苗进行Ⅲ期临床试验,并将试验范围扩大到巴林、约旦和埃及。 巴林官方在声明中说,他们参与了该疫苗Ⅲ期临床试验并已授权一线医务工作者可作为紧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