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图片来源:微摄 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图片来源:微摄 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6号)显示,经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在执业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中天运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中天运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天运及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祝卫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1.18%。 金茂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48亿人民币,当事人徐朋明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6.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6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你们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你们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24日
民生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鹤年12月16日在《证券日报》社主办的“重塑新格局,助力‘双循环’――中国资本市场30周年证券业论坛”上从三个方面回顾了证券行业30年来的发展历程与成就。首先是行业规模实力得到大幅增长;其次,从简单粗放到合规经营,行业生态得到大幅改善;第三是从封闭到开放,行业竞争力得到大幅提升。行业已经实现从轻资本的通道业务向重资本的主动管理业务逐步转变,单一的传统业务向涵盖创新业务、海外业务的多元化业务逐步转变,业务类型品种更加丰富。 冯鹤年表示:“在当前资本市场全面深改、加快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全面注册制改革的窗口期将是我们在新时代下重塑行业发展新格局的重要战略机遇。” 对如何构建行业发展新格局,冯鹤年提出具体三项建议、措施:一是对标国际先进,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要打破行业同质化和底线竞争,形成大型综合性券商、精品投行、专业财富管理机构、特色券商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加强金融科技在行业内的全面应用和业务的融合度;最后要持续优化业务模式,提升专业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二是加强业务协同,实现全业务链协同发展。注册制改革将重构证券公司业务生态,加速倒逼本土证券公司向现代化投资银行转变,增加各业务模块协同效应,形成有机整体,协同打造以风险投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资本中介、资产管理等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三是注重行业文化建设,坚持合规经营。 冯鹤年在演讲中提到注册制改革给证券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他表示,注册制改革是立足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形势下推出的,是自1990年资本市场建立、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的第三个里程碑。注册制改革在构建一个规范、透明、充满活力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将开启行业优胜劣汰,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改革期也是券商分享注册制红利,加快业务转型的重要窗口期。跟投制度的推出、退市制度的完善以及发行定价市场化,将要求券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资本能力和风险定价能力,并对投研能力和承销能力形成挑战。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强化券商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将对券商质量管理能力形成直接考验。与此同时,注册制下,行业竞争格局加剧,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在29日举行的的第三场“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公司债券部副主任卢大彪表示,将持续做好股票发行的审核工作,按照注册制的理念,持续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周期,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有记者问:目前国内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还是债券融资,请问股权融资方面有哪些创新点? 卢大彪指出,今年证监会确实很重视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做得好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带动创新创业等等,所以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证监会总体的思路是在坚持质量第一和兼顾市场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目的是提升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卢大彪称,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主要的工作是改革和创新关联在一起。 一是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良好开局的基础上,继续下大力气做好科创板的建设,包括持续完善科创板的基础制度,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出台科创属性指引标准,优化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相关政策。今年以来,支持了中芯国际等一批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硬科技”企业登陆科创板。 二是总结科创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实施。今年8月份首批创业板18家注册企业成功上市,创业板这一“存量+增量”的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 三是持续做好股票发行的审核工作,按照注册制的理念,持续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完善并公开首发业务审核问题解答,明确相关审核要求,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周期,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大家可以去做一些统计和比较,我们的IPO在全球大概排第二,如果把内地和香港市场加起来数量应该是超过美国市场的。” 卢大彪说。 四是修订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则,精简优化再融资条件,合理调减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间间隔,进一步提升再融资审核效率。 在并购重组方面,卢大彪指出,为增加并购重组交易谈判机制和博弈机制的灵活性,提供多样化的支付选择方式,稳步开展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试点。卢大彪介绍,今年以来,证监会受理的可转债并购重组9单,其中已经核准或者说已经过会的是5单,交易金额是295亿元。 此外,建立完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取消并购项目“不得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配套募集资金不得超过五千万元”的限制条件,主要是方便那些交易金额小、发股数量少的小额并购交易,来激发市场活力。卢大彪介绍,今年以来小额快速的重组项目证监会已经受理了3单,已经核准了2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