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农商行增资扩股,为何只对国企开放? 9月29日,江西银保监局《关于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显示,江西省上饶市三国企增资入股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被批准。三个地方国企共计增资39730万股,占总股本50.02%。其中,上饶市信州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入股12000万股,占本次增资扩股后目标总股本的15.11%;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入股12000万股,占本次增资扩股后目标总股本的15.11%;上饶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股15730万股,占本次增资扩股后目标总股本的19.8%。 应当说,三家国企的入股力度是非常大的,也是地方资源整合的一次大行动。为什么会采取如此力度的增资扩股,到底是想把上饶市农商行做大做强呢,还是上饶市农商行遇到了困难,出现了资金周转不动的现象。相关信息,只披露了入股数,没有披露入股金额,因此,无法知晓此次三家国企入股上饶农商行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多少。自然,也就很难全面弄清楚上饶市农商行的净资产情况。 可以了解的是,此次上饶市农商行获得三家国企增资入股,也不是江西首家农村商业银行获得这样的支持,江西其他地区同样出现了国企增资农村商业银行的现象,如余干农商行获得了两家国企的增资,横峰农商行也提出了定向募股1.5亿股的方案。让国企参与到农商行的增资扩股中去,或许是江西国企改革和农商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一种探索。 只是,地方国企大多自身债务沉重,负债率很高,资产质量较低。所谓的资产,很多都是国有土地,是很难准确估量价值的土地。因为,从地价上看,价值很高,但只要将拆迁成本计算进去,收益就非常有限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纷纷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到底是正确选择还是错误决策,值得思考。 事实也是,这些入股农商行的国有企业,由于大多是此前的政府平台公司,现在仍然在为政府建设融资。自然,包括农商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向这些平台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上饶农商行已经向三家国企企业投放了多少资金呢?如果数量较大,三家国有企业入股农商行就有将钱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的嫌疑,很难体现真正的公平性。用在国企改革上的话,就是用自己的钱买自己的股份,不是十分合适。即便都是国有企业,也存在着公平性的问题。 国企改革也好,金融改革也罢,都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国企入股农村商业银行,没有任何异议。地方将资源整合到一起,更好地发挥国资资源和金融资源融合作用,也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只是,操作过程确实需要更加规范有序。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规则,体现市场公平。为什么上饶市农商行在增资扩股时,不能给民企等非国有企业也打开一道门,吸引更多非国有企业参与,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毕竟,非国有企业可能资金实力更强,所投入的资金风险也更小。特别是具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还能够带来更多市场元素,帮助农商行扩大经营,提高效益。同时,可以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 对上饶市农商行的此次增资扩股,我们可以不予质疑,而是想提些建议,把此项改革和资源融合工作做得更好。在全面深入推进改革的大背景下,如果能够在金融改革、国企改革中更多的给予民企参与空间,不仅对民企有利,对国企、金融企业也非常有利。国有之间的抱团,可以获得一时的利益,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体制机制问题、无法寻求根本性突破。所以,思路还是要更宽一点,观念更超前一点,思想更解放一点,而不要国有观念太强,国有意识太浓。这样,无法将国企改革真正推向深入,无法让国企的矛盾和问题真正得到解决,金融改革也会局限于小范围,而不是大幅度。 谭浩俊
沈阳完成首例国企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一方面,早年划拨取得的土地,国企改制后需缴纳出让金,增加了混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国资国企存量地产亟待盘活优化,以存量引增量的发展需求尤为迫切。如何解开这个“扣”?沈阳市作出有益探索。日前,沈阳首例国有企业混改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操作完成。此举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推动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国企改制中的土地处置探索了新路子。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对改制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辽宁省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的名义出台《关于做好全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市、县国企改制重组的土地资产处置权限下放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这一创新制度,为沈阳国企改革的相关探索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记者从沈阳市国资委了解到,沈阳副食集团企业用地多为早年划拨取得,改制后不再符合划拨条件,企业需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无疑会增加企业负担、提高改革成本,甚至阻碍改革推进。 面对土地资产处置难题,沈阳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创新制度的落地落实办法,由市国资委成立工作专班,会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与沈阳副食集团摸底、分析每宗土地的情况,制定分批处置计划,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遗留问题逐一解决。 近4个月的努力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沈阳副食集团22宗划拨土地全部完成权籍调查;首批符合条件的11宗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总面积为21.94万平方米,以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8535.02万元转增国家资(股)本金。这样一来,企业减轻了资金压力、得以轻装发展;同时,国有资本股权比例得到增加,国有土地资源价值被进一步盘活。 作为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城市,沈阳以解决好合作后企业控股权、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无证房产确权等共性问题为突破口,加快混改步伐,提升混改质量。据悉,在首个案例成功的基础上,沈阳市国资委正在编印《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涉及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操作指引》,为国企混改土地资产处置提供指南。
银保监会7月4日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38名股东因影响太恶劣而被点名,引发业内外高度关注。这38名股东分别踩了哪些监管“红线”?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规范股东行为,发挥震慑作用,强化市场监督,银保监会日前在行业内部发文,通报了上述典型案例。这38名股东入股的银行保险机构一共涉及9家,包括5家银行、3家保险公司、1家金融租赁公司。 这38名股东具体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包头大安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这10家企业作为某银行股东期间,存在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编制提供虚假材料、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等违规行为。 杭州平章工具公司、宁波鄞州亚历电器公司使用他人借款入股银行。这两家企业投资入股某银行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他人借款。 中国远大集团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中国远大集团通过其旗下三家子公司合计持有某银行28.97%的股份,超过监管比例限制。 辽宁宝华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辽宁宝华实业集团作为某银行股东期间,其实际控制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文俊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关联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其中7家企业不符合入股条件。这10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某银行5%以上的股份,但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其中,北京涛力投资公司等7家企业受让某银行股份时,还存在成立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者权益性投资余额超过其入股前一年净资产的50%等不符合入股条件的情况。 中青旅海江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信贷资金入股某银行。中青旅海江投资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某银行10.54%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两次入股某银行的资金,分别来自于挪用他人信贷资金以及将第一次投资取得的股权进行质押后获取的贷款。 海南润中教育投资公司等关联方利用股东地位获取低成本资金。海南润中教育投资公司及其关联方入股多家农商行后,将所持大多数股份质押给相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其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江苏名德投资集团、中乒投资集团等5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其中,江苏名德投资集团等4家企业在某保险公司的筹建和增资过程中,存在隐瞒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违规行为。中乒投资集团在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筹建和増资过程中,存在隐瞒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违规行为。 福信集团等7家企业作不实陈述、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这7家企业在某保险公司的增资和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对入股资金来源和关联关系作不实陈述,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 中经国际新技术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中经国际新技术公司在持有某金融租赁公司股份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从某金融租赁公司获取融资的条件优于其他客户融资的条件;未真实披露关联方信息,导致某金融租赁公司向其及关联方提供的融资金额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在某金融租赁公司未提足拨备的情况下,违规获取分配的利润。 上述通报称,针对上述股东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对在股东股权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各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股东股权管理的重要性,持续排查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升股东股权管理水平,强化各方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紧随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经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之后,银保监会祭出了治理银行业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之利剑,首次向社会公布银行保险机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显然,银保监会此举不仅仅是杀鸡儆猴、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更是要从提高股东违法违规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等方面入手,构建股东违法违规的常态化治理机制,从根本上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这意味着银行股东曾经的任性妄为将被关进“笼子”,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将无处可遁,正所谓“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如何检点自身的行为,明确作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被监管点名、处罚,这将是银行股东们需要静下心来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此次银保监会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显然,这远不能穷尽现实中花样层出的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从管理的角度,尽管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股权关系应当清晰,但实际上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是一种客观现象。相应地,对股东及股权的管理也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对股东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不一而足。作为银行股东,至少应清楚监管的底线与红线在哪里: 1.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2.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3.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4.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七种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5.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股权。 6.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8.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9.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上述9个方面涉及的“不得”行为,是银行股东不得触碰的监管红线。对触碰红线者,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等监管措施。当然,上述红线锚定的各种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发生于出资入股环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的实际上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定的准入门槛,如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的是股东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除上述禁止性规定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包括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等。这些虽属于一般性规定,在执行中存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一旦触及,同样将面临监管的处罚。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等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均将面临监管的处罚。 当然,目前对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以股东所在的银行为对象,即监管约束规范的主体是银行机构。如: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具体的股东也并非没有手段。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从长效机制看,再严厉的处罚也仅仅是手段。如何让股东不愿违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才是我们所追求的。这就需要追本溯源,从股东行为动机着手。 实际上,一些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入股的时候就已隐伏。即入股动机不纯,必然导致股东行为的不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说明什么?实际上就是表明入股银行的初心。 我们知道,实业资本有实业资本的诉求与运作规律,金融资本自有金融资本的逻辑。金融业较强的外溢性注定金融资本所接受的监管较之其他行业更加严厉,譬如对资本的要求,对资金运用比例、流动性等要求等。事实上,很多入股银行的企业家对金融这一领域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陌生,对该领域的风险形成机理、传导机理更是缺乏基本认知。 笔者在走访调研中了解,某企业因有过被银行抽压贷的不快经历,于是便想投资入股北方某银行,以此解决融资的后顾之忧。甚至希望地方政府出面,帮助解决投资入股的过桥资金。殊不知,该企业的想法一开始就存在致命伤。一是通过融资、过桥资金来投资入股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触碰了“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红线。二是期望通过入股银行来缓解企业自身融资困难的想法,其实是一厢情愿。入股银行最终能否兑现承诺是一回事,监管答不答应是另一回事。实际上,监管部门对银行向股东等关系人贷款有严格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对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等。 可见,试图通过投资入股,把银行变成企业“提款机”的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是典型的入股动机不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投资入股银行之前,需要认真研究监管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更需要反问自己的初心。 或许,有的企业家入股银行的时候信誓旦旦,——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面对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微企业融资诉求时,资本的逐利性、避险性往往展露无遗。事实上,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过低、对利润分红过于“贪婪”,实际上已构成对一些小法人机构持续发展的威胁。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其实,对于实业资本而言,如果初心已歪,其取得银行股东资格之后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就不难解释,甚至难以根治,除非“换血”。因此,治理银行股权及股东行为乱象,还需从源头抓起,从优化股权结构着眼。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13:48分,港股突然出现旱地拔葱式上涨,原因未明。但北向资金流入异常放大,截止到14:31达到143亿,这个异常情况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结合昨天陆家嘴会议传出的诸多利好消息,特别是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提出未来全球资产荒的观点,也许内资还没有来得及反应,却提醒了很多外资加快进场,抢夺中国核心资产的行动加速了。截止到14:36分,A股涨1.09%,港股涨1.15%,今天外资动作也许与富时罗素的纳入比例调整有关。 近日摩根士丹利在线上召开媒体会议,该机构中国市场策略师表示,未来6到12个月建议全球投资者增持中国市场的A股股票。该机构认为目前A股市场外资持有比例占比较低,价格也处于较好时点。这次大摩说得不错,因为当下外资占中国股票和债券比例只有2%和3%。未来达到10%甚至20%是大概率事件。 原因是中国蓝筹股估值吸引,比美股估值低50%以上,三大指数公司正稳步提高纳入A股比例,之前购买A股的吃第一个螃蟹者尝到了甜头,后续大部队正源源不绝进入A股,大口大口鲸吞好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