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晚间,广发证券发布了对康美项目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合规问责的议案。据议案显示,广发证券将公司副总经理欧阳西、常务副总经理秦力降为公司总监。 (图片来源:广发证券公告) 今年7月10日,因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相关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证监会依法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称,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14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公开谴责、限制时任相关高管人员领取报酬等监管措施,并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在通报中称,康美药业2016至2018年财报存在重大虚假,具体违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事件发生后,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被立案调查,而广发证券作为其IPO、历次定增、发债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是否遭到监管及处罚也倍受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康美药业IPO的主承销商、保荐人均为广发证券。据第一财经报道统计,康美药业共进行了三次增发、一次配股、一次发行优先股,加上IPO融资,共计金额约166亿元。 目前,广发证券保荐机构资格即将解禁,从其三季度业绩来看,似乎并未受到保荐业务“叫停”的影响。 据广发证券三季度报显示,广发证券前三季度实现营收214.12亿元,同比增23.36%;同期内,实现净利润81.40亿元,同比增44.95%。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据上交所官网上周五消息,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2020年12月23日,正济药业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了《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正济[2020]第009号)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招证发[2020]858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正济药业主要从事特色原料药及高级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专注于药物创新结构发明、新技术研究与应用、特色药物研究与制造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正济药业原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募资11.44亿元,其中7.47亿元用于“日照正济药业有限公司创新原料药及制剂研发生产项目一期”、1.98亿元用于“苏州正济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招商证券系正济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王森鹤、李楷楠。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300255.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树华、吴志平 当事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高树华,男,1947年2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吴志平,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编号2018-28,以下简称28号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编号2018-29,以下简称29号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公司是在对市场上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后,结合行业对市场状况的普遍认识,最终选取了国信证券《抗ED药物专题研究》研报中的数据,以作为《公告》中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情况一致,不构成误导性陈述;2.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所认定的《公告》的相关披露内容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中要求的“重大性”标准,且涉案披露内容并不足以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根本影响,不符合“投资人依赖披露内容”、“误导性信息达到影响投资人做出决策的程度”的要件,公司《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性陈述;3.公司不存在违规披露的动机,不具有误导投资者的故意或过失;4.对于案涉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树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志平已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5.即使认定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亦过重,考虑到公司无违规的主观故意、违规情节轻微、在第一时间发布《补充公告》等情形,请求对当事人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其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28号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简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28号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符合“重大性”标准。其一,常山药业作为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意味着产品线的丰富、经营范围的扩大,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收到GMP证书应当及时披露,亦证明该事件具有重大性。其三,28号公告中“本次《药品GMP证书》的取得,说明公司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可以正式投产并上市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产品外新开发的产品,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证明公司自认所披露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属于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三,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第四,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不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根基,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全面沟通的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常山药业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常山药业直接对第三方的研究数据进行部分援引,没有披露信息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九条,应当认定为误导性陈述。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高树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4日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行情300255,诊股)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12月29日,证监会披露对常山药业及相关人员处罚决定书,常山药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高树华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志平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据证监会介绍,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指出:其一,常山药业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 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筒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前述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雷达财经注意到,前述国人1.4亿阳痿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曾在2018年5月16日一度触及涨停,至5月17日收盘,两个交易日暴涨股价涨幅达20.56%。股价暴涨后,常山药业四位高管在5月17日,减持达1008万股。 其中,股东高树华减持675万股,高会霞减持259万股,丁建文减持50万股,黄国胜减持24.75万股。 按照减持均价计算,高树华套现金额达5872.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时任董事长高树华于1947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生物制药专业,高级工程师.2000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高树华自1992年起开始从事肝素产品的研究开发,是行业内的知名专家,荣获“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河北省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河北省百名科技转型民营企业家”,“石家庄市优秀知识分子,拔尖人才”,“石家庄市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并担任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理事,石家庄市人大代表。 目前,高数华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仍是公司实控人,持股比例达35.69%。
12月29日,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后,查明其存在违法事实,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该处罚还包括,对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秘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决定书称,2018年5月,常山药业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于近日《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在因该公告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后,常山药业又表示,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 “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常山药业在补充公告中称。 河北证监局表示,常山药业原公告中披露的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因此,河北证监局认为,常山药业披露的原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12月28日,1家公司临停:*ST永泰;2家公司复牌:*ST中南、海正药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灵康药业(603669.SH)今日股价跌停。截至收盘,灵康药业报8.45元,下跌10.01%,成交额1.17亿元,换手率1.88%,总市值60.29亿元。 灵康药业昨日发布公告称,2020年12月22日,公司接到控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陶灵萍、陶小刚的通知,灵康控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减持灵康转债44.42万张,占发行总量的8.46%;陶灵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减持灵康转债6.06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15%;陶小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减持灵康转债2.02万张,占发行总量的0.39%。 上述3方合计减持灵康转债52.50万张,减持数量占发行总量比例的10.00%。 据公告,灵康药业于2020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52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即“灵康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25亿元,期限6年,灵康转债于2020年12月2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其中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陶灵萍、陶小刚共计配售灵康转债306.76万张,占发行总量的58.43%。 前述减持后,上述3方合计持有灵康转债254.26万股,占发行总量比例的48.43%。 灵康药业2019年年报显示,陶灵萍系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陶灵萍持有灵康控股100%的股权。陶灵萍、陶灵刚、陶小刚为兄妹关系。陶小刚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0年12月19日,西南证券发布研报《灵康药业(603669):切入CXO领域产业布局进一步加强》,研究员杜向阳。 2020年12月15日,灵康药业发布公告以自有资金200万元投资设立浙江和沐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合资公司和沐康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投资合作方为浙江和泽医药和杭州沐源生物分别持股51%、29%。三方各委派一名董事,董事长由杭州沐源生物委派;和泽医药将委派合资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人),向董事会推荐财务负责人。 西南证券就上述事件称灵康药业合作方实力优秀,助力公司打造CXO全产业链能力。和泽医药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300个项目开发经验(含一致性评价),目前在研及待审批的持证产品达50余个,下设4个子公司,业务涉及药品MAH持证及销售、药包材相容性及第三方检测、预BE/BE/临床I期研究和高端制剂研发,具备CRO-CMO-CSP-CSO全产业链闭环服务的能力;研发实力突出,拥有全国第一张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度位列中国医药研发公司20强第七。公司借助合作首先切入CRO领域,未来有望基于自身强大的生产能力及销售渠道,进一步拓展CMO/CDMO及CSO等板块,打造CXO全产业链能力。 西南证券研报称,预计灵康药业2020-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2.1亿元/2.5亿元/2.9亿元,同比增速5%/17%/16%;EPS为0.30元/0.35元/0.40元,维持“持有”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