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早间,国美零售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已获悉,黄光裕的假释考验期已于2021年2月16日届满,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以及黄先生已正式获释。 公告显示,兹提述国美零售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之公告,有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国美零售控股股东黄光裕的假释之事宜,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公开信息显示,2008年11月17日,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带走调查。2010年8月30日,法院宣判,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获刑14年。刑期从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黄光裕入狱服刑后共计获得过两次减刑机会。第一次减刑发生在2012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黄光裕减刑10个月。 第二次减刑发生在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中刑减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书,对黄光裕减刑11个月。 在此公告前一日,国美零售股价大涨近34%。截至发稿,国美零售股价跌4.89%,股价2.14港元,最新市值461亿港元。
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公告为这些广告代言人设置的“报到”截止日是2月10日——农历除夕前一天,逾期将依法追责。我们相信,一些人会过不好年了,而更多的人,这个年或许能过得稍微舒心些。 这个甫一发布就掀起网络热议、迎来普遍点赞的公告,无疑再次强调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信息:其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会越来越快,依法治国不会容留“死角”。其二,收益与风险匹配,是需要被反复以各种形式强调的知识点,直至成为人们的习惯认知。其三,相关监管应会有所借力,监管的广度、深度、力度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满意度,应该取得一定进步。 一些演艺人员、公众人物,只要有钱赚,不问东西、罔顾危害、胡乱广告,这是个老问题。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非法利益,聘请这些人站台打气、强力推介,使老问题的危害又爆发了一次。不过,客观而言,这应该有助于老问题的加速彻底解决。 即使单就《广告法》而言,这些广告代言人的行为或已涉嫌违法。广告代言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进行了单独列示,违法者除了要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如果某些广告代言人与部分网贷平台深度捆绑,“入戏”太深,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要接受《刑法》的管束。 鉴于P2P网贷乱局危害甚大,对这些为部分网贷平台“呐喊助威”的广告代言人进行全面甄别,并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者给予相应的处罚,不但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从促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角度看,也是警示信号足够强、推动效果足够大的有力之举。因此,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的这个公告,虽然字数不多,但分量不轻,激荡出更为深远回响的潜质很大。 类似的一个又一个老问题的解决,无疑会从底质上不断强化全社会的信心;全社会有信心了,多少艰难险阻都难以磨灭前途的光明。
1月29日晚,来伊份发布2020年业绩预亏公告。 公告显示,2020年,来伊份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亏损7849万元左右,同比下降 856.84%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来伊份2020年净亏损将达到1.24亿。 据搜狐财经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来伊份2020年全年陆续发布了16条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累计获得政府补助2900万元。 对于业绩预亏的原因,来伊份在公告中指出,2020年,公司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推动品牌升级宣传,推进业务布局,为发展打下基础, 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当期增加,对当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历年财报显示,2016年-2019年,来伊份营业收入分别为32.36亿元、36.36亿元、38.91亿元和40.0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34亿元、1.01亿元、0.1亿元和0.1亿元。 同时,来伊份在公告中表示,其在2020年努力减少疫情对部分渠道销售端的影响。但从结果来看,疫情对其以线下为主的渠道上的打击颇为严重。 与线上渠道相比,来伊份更注重线下门店的运营。2017年,来伊份曾推出“万家灯火”计划,加速线下渠道拓展布局,直营店和加盟店齐头并进。 2020年12月27日,来伊份在上海闵行马桥万达广场开出一家新门店,同时宣布来伊份全国门店达到3000家。 财报显示,2019年,来伊份线上电商实现营业收入5.16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只有12.9%。 去年上半年,来伊份发布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预案显示,在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中,“工程建设”建设投资超过四成,“门店租金”和“设备购置及安装”均超过三成。这表示,未来来伊份在渠道拓展方面仍将线下门店作为重点。
证券代码:600701证券简称:*ST工新公告编号:2021-00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工大高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2.46亿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向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发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于2020年6月、8月总计偿还公司资金占用本金金额为67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 二、违规担保事项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14日、2021年1月3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发函,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向工大集团发函,要求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关联方工大集团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2.46亿元。其中,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判决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 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上述担保的本金及相关费用。其中,对新华富时担保累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3.70亿元;对深圳彼岸担保累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2.7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2020-086)。公司担保责任是否能够解除,需关注工大集团后续是否能够全额清偿。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被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2、经营风险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服务业。因疫情原因对零售业、服务业、娱乐性行业影响较大,公司主营业务商业服务业也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挑战,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另外,公司受债务逾期、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影响,公司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账户被冻结,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和资产被查封,公司及子公司到期的银行借款等存在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风险,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同时,公司目前涉及诉讼事项较多,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生效判决,有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融资难度大、流动性短缺,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存在一定财务风险。 3、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全部解决,目前工大集团债务较多,资产处于抵押、多轮查封状态。根据近日工大集团律师给出的研判意见,工大集团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出现好转,后续不排除通过重整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后续能否全额清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已于近日再次向工大集团发函并与其沟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在依法合规框架下,制定切实可行解决方案,及时清偿和化解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控股股东资产注入承诺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尚未履行承诺,公司已于近期再次向工大高总发函要求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充分评估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尽早明确投资者预期。目前,控股股东的履约方式、标的资产、资产价值尚未明确,履约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尚不确定。出于以上原因,公司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注入资产事项后续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资产注入承诺存在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01证券简称:*ST工新公告编号:2021-00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3.50亿元至-20.65亿元。 ●公司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预计约为-10.60亿元至-7.75亿元。 ●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已被暂停上市,预计2020年度继续为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继续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约为-23.50亿元至-20.65亿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约为-10.60亿元至-7.75亿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1,379.88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8,170.28万元。 (二)每股收益:-3.6858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为红博商业,为响应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安排,红博商业在报告期内特定期间商场暂停营业、对商户实施租金减免政策及恢复营业后商场客流量减少,导致了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均同比下降。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本年非经常性损益约为-12.90亿元,主要系: 1、公司计提为关联方及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预计损失; 2、公司计提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预计损失; 3、由于诉讼导致的罚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 四、风险提示 本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公司认为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年度审计仍在进行过程中,不排除年审会计师对公司财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最终审计数据与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存在差异。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被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修订答记者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荣盛将融资目光转向香港。 1月14日上午,根据公告显示,荣盛发展旗下荣万家厘定发售价格13.46港元每股。按此发售价计算,荣万家自全球发售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11.68亿港元。 而在A股,时隔五年,荣盛发展的增发之路则画上句号。 1月12日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拟撤销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获证监会批准。 彼时公告显示,荣盛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49亿元,用于投资于石家庄荣盛华府、南京荣盛华府、济南花语馨苑及邯郸荣盛观邸项目。 当日,荣盛发展收到保荐机构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公司上述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募集资金49亿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今已多数竣工 荣盛发展的增发计划由来已久。 早在2016年8月15日,荣盛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就保送到中国证监会,并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荣盛发展苦等五年,终于放弃。 “鉴于融资计划调整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保荐机构审慎研究后,根据公司2016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公告表示。 根据荣盛发展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上述49亿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其中,募集资金的28亿元拟投资于石家庄荣盛华府(棉三)项目,占项目总投资比重的43.25%;9亿元用于投资南京荣盛华府,占项目总投资比重的33.47%。 此外,5亿元用于济南花语馨苑,占项目总投资比重的32.44%;7亿元用于投资邯郸荣盛观邸,占项目总投资比重的39.95%。 然而股权融资迟迟没有进展,荣盛上述部分项目已经竣工。 根据2020年报显示,石家庄荣盛华府(棉三)项目,自2016年6月开建以来,已累计投资20.57亿元,占预计总投资58%。南京荣盛华府自2016年4月开工以来,已累计投资10.8亿元,占预计总投资47.8%。 此外,济南花语馨苑截至2019年3月已竣工,总投资14.87亿元,资金来源显示为自筹;邯郸荣盛官邸2020年11月竣工,总投资10.4亿元,资金来源亦为自筹。 频繁发债,票面利率最高9% 除了股权融资,荣盛发展还大量借助于债券市场融资。 1月4日,荣盛发展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关于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荣盛发展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 公告显示,专项计划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发行期数不超过5期。 根据梳理,过去一年,荣盛发展频频高息发债。 去年2月,荣盛发展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3亿美元的高级无抵押定息债券,债券期限364 天,票面利率8.75%。 3月18日,荣盛发展发布公告:拟分期发行不超120亿元的公司债。发行期限不超5年,可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公告显示,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调整债务结构、补充营运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或项目投资等。 随后,荣盛发展于7月和8月分别发行了两次中期票据,金额分别为11.2亿和10亿,利率分别为7.18%和7.22%。7月20日,荣盛发展发行2.5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定息债券,利率9%。 债务高企,净负债率达100% 5月10日,荣盛发展再发公告称,拟向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值得注意的是,借款方均为关联企业。 其中,向大股东荣盛控股借款3.6亿,向二股东荣盛建设借款1.8亿,合计借款5.4亿,借款利率不超过9%。上述公司的实控人均为耿建明。 实际上,多年来,荣盛发展与实控人耿建明之间一直存在关联借款,且借款利率经常偏高。 根据2020年数据,荣盛发展的境内发债利率水平约在6.7%到7.5%之间,但荣盛控股提供的借款利率却达9%。荣盛发展以较高利率向关联公司取得借款,为此支付相对较高的利息,或压缩了上市公司的利润空间。 伴随着高息发债,荣盛发展负债率高增。 截至去年三季度末,融资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为75.26%;净负债率上升3.83个百分点至100.53%;现金短债比1.06倍。 对此,荣盛发展称正在积极降负债。荣盛表示:“2020 年,我司债务结构在不断优化,根据预测年底净负债率将控制在 70%左右,现金短贷比预计控制在 140%左右。数据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 副总裁离任,网传裁员20%尚无回应 2021年开年,荣盛发展在人事上也做了些调整。 1月4日,荣盛发展公告称,因工作调整,张志勇辞去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张志勇此前掌管荣盛康旅业务,任康旅板块执行总裁。 显示,张志勇出生于1970年,本科学历,曾在河北省廊坊市劳动局、质监局任职,2018年7月加入荣盛发展,历任荣盛发展南区投资副总裁,荣盛康旅执行总裁。 荣盛发展的康旅业务始于2016年战略转型。当年,这家公司提出“3+X”转型战略,将地产、健康及金融作为三大核心业务。 康旅业务在2019年营收为59.07亿元,不到全年整体营收十分之一。 张志勇离职后,荣盛发展将在内部提升相关负责人。 荣盛发展成立于1996年12月,总部位于河北省廊坊市,2007年登陆A股上市。 2019年,荣盛发展年度销售额突破千亿。2020年,荣盛发展累计签约金额1270.97亿元,同比增长10.18%。 2020年,荣盛发展平均售价为10821元每平米。而上半年,荣盛发展平均售价达11106元每平米。 三季报显示,荣盛发展前三季度实现营收436.62亿元,同比增加12.42%;归母净利44.05亿元,同比降幅近一成;前三季度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为43.77亿元,同比下滑10.24%。 荣盛发展前三季度销售费用同比增长12.65%,管理费用同比增长13.52%。 此外,年初有消息称,荣盛发展暂停一切不必要招聘,执行裁员20%的计划。对此,荣盛表示,不存在大规模裁员减薪的行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300255.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树华、吴志平 当事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高树华,男,1947年2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吴志平,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编号2018-28,以下简称28号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编号2018-29,以下简称29号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公司是在对市场上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后,结合行业对市场状况的普遍认识,最终选取了国信证券《抗ED药物专题研究》研报中的数据,以作为《公告》中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情况一致,不构成误导性陈述;2.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所认定的《公告》的相关披露内容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中要求的“重大性”标准,且涉案披露内容并不足以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根本影响,不符合“投资人依赖披露内容”、“误导性信息达到影响投资人做出决策的程度”的要件,公司《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性陈述;3.公司不存在违规披露的动机,不具有误导投资者的故意或过失;4.对于案涉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树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志平已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5.即使认定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亦过重,考虑到公司无违规的主观故意、违规情节轻微、在第一时间发布《补充公告》等情形,请求对当事人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其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28号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简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28号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符合“重大性”标准。其一,常山药业作为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意味着产品线的丰富、经营范围的扩大,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收到GMP证书应当及时披露,亦证明该事件具有重大性。其三,28号公告中“本次《药品GMP证书》的取得,说明公司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可以正式投产并上市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产品外新开发的产品,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证明公司自认所披露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属于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三,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第四,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不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根基,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全面沟通的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常山药业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常山药业直接对第三方的研究数据进行部分援引,没有披露信息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九条,应当认定为误导性陈述。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高树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4日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行情300255,诊股)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12月29日,证监会披露对常山药业及相关人员处罚决定书,常山药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高树华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志平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据证监会介绍,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指出:其一,常山药业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 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筒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前述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雷达财经注意到,前述国人1.4亿阳痿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曾在2018年5月16日一度触及涨停,至5月17日收盘,两个交易日暴涨股价涨幅达20.56%。股价暴涨后,常山药业四位高管在5月17日,减持达1008万股。 其中,股东高树华减持675万股,高会霞减持259万股,丁建文减持50万股,黄国胜减持24.75万股。 按照减持均价计算,高树华套现金额达5872.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时任董事长高树华于1947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生物制药专业,高级工程师.2000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高树华自1992年起开始从事肝素产品的研究开发,是行业内的知名专家,荣获“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河北省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河北省百名科技转型民营企业家”,“石家庄市优秀知识分子,拔尖人才”,“石家庄市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并担任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理事,石家庄市人大代表。 目前,高数华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仍是公司实控人,持股比例达3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