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过去四十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四十年,也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四十年。中国企业的成功,用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的观点是“水大鱼大”,也就是说某种程度上是中国广阔的市场成就了中国的企业。因为市场和人口红利,使得中国企业早期管理比较粗放,更看重规模、利益等有形价值,相对忽略企业文化和制度等无形价值的建设。规则意识不强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也引发了公司的内部争斗。内斗的症结,某种程度上都是公司章程制定和执行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十分复杂,但是对于每一个创业者而言,建立一些基本认知是十分重要的。 1、祸起萧墙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重人情轻契约。合伙人往往基于感情、信任走到一起共同创业,还没开干,就字斟句酌,寸步不让的谈规则约束,谈权益分配,甚至是谈如何散伙,不仅伤感情、伤面子,甚至可能被视为不吉利。具体到公司经营,股东与董事、高管的关系可能也通过家族、友情等关系来维系。这种脆弱的关系纽带遇到现实的利益冲突和观念分歧,很容易陷入公司僵局,严重的则是相互举报,不择手段铲除异己。 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实践中举报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大部分都是内部人,因为外部人很难知道这些隐秘信息。当股东的矛盾激化,利益冲突到严重程度,没有内部的解决机制或内部解决机制不灵时,借助公权力之手,铲除对手就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潘宇海之争,就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小舅子誓死要把姐夫送进监狱,当然有姐姐与姐夫的恩怨,更主要的还是公司控制权之争。在重大利益面前,人情都会败给人性。 这虽然是比较极端的例子,但是这样的悲剧一再上演,就有其深层且带有普遍性的原因。就像大家一起下棋,事先没有把游戏规则说好,出现问题时,就免不了悔棋、掀桌子,甚至手撕对方。由此而观,大家一起创业,不能仅凭热情和感情,一开始要就把规矩定好。这个规矩,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在问卷中,对于“公司治理以章程为根据,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和发展阶段,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选择率为75.58%,说明被调查者们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比较充分的认识。 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股东间的合意不同等,都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等不同,所以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套用工商局推荐的“标准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套用证监会推荐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针对性的标准章程很容易为日后的矛盾和分歧埋下伏笔。公司章程它不可能在制定之初就能预见所有的问题,滞后性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根据发展阶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此有必要强调“创始合伙人和大股东之间相互了解、认同,有相似的价值观和行为操守”,该问题的选择率为67%,说明被调查者对这一问题也有深刻认识。在发生分歧时,能不能大家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能否放弃各自部分利益和立场达成一致意见,最底层的决定性因素是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操守。 海底捞的控股股东张勇,在1994年公司成立之初,没有出资一分钱,其他三人凑了8000元,各占25%的股份。后四人结成两对夫妻,在发展的过程中,张勇认为其他三个股东都跟不上公司的发展,首先让各自的妻子退出了管理。在公司高速发展的2007年,对公司立下汗马功劳的施永宏也退出了管理,并将18%的股权,以13年前原始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了张勇,成就了今天的海底捞。施永宏说“后来我想通了,股份虽然少了,赚钱却多了,同时也清闲了。还有他是大股东,对公司就会更操心,公司会发展得更好。”以“公司发展”为取舍,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听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如果不是三个股东的退出,这个故事的版本可能改写为四个平分股权的股东长时间鏖战,公司陷入僵局,最终解散。也可能任何一方举报揽权干事的张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海底捞的成功,得益于三个股东的行为操守和“公司发展”的价值观,豁达和隐忍,成全了海底捞,也让自己最终获益。找对了人,就找对了解决问题的办法,问题就没有那么可怕。如果人不对,再好的制度也难以执行。所以,任何时候,强调人的重要性都不为过。 2、权益平衡 公司是由人组成的,而人都会有自私的本性,这就会导致公司运营过程中,个人的权益可能与公司的整体利益冲突。如何平衡或解决这种冲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就是对以股东为中心的各主体之间权力、利益的配置。章程设计合理,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权益失衡导致的各种矛盾冲突。好的公司章程设计就是处理好三重关系:即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以及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1)大股东与小股东 首先要强调的是,股权设置最好要有控股的核心股东。在中国民营企业的早期,平分股权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但是,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股东们的能力和贡献却不是均分的,势必会导致能力强和贡献多的人心里不平衡,引发矛盾。另一方面,股权代表决策权,股权平分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决策成本,滋生公司内部派别,内耗和内斗完全可以摧毁一个公司。 但是任由大股东专权,也容易出现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弊端,长久以往,股东之间的矛盾就会通过各种形式爆发出来。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大股东不分红。在调查问卷中,我们提到:“公司有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选择率63.26%) “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形、频次、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允许第三方审计等做出明确规定。”(选择率18.42%)“明确约定公司分红的条件、程序、方式以及分红的依据(按照实缴比例或者约定比例等)。”(选择率22.30%)就是为了避免大股东不公开公司盈利信息,或者利用表决权优势,不给小股东分红。 调查数据进一步印证,公司章程中普遍缺乏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具体制度的安排。如果没有这些制度安排,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就落不到实处。当然,也不是频繁分红就好,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集聚、沉淀资金做研发、招贤纳士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在盈利的情况下,长期不给小股东分红,导致他们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就很容易出现纠纷。 针对大股东不给小股东分红这种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情况下,股东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五又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强制分红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这就是说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对小股东的保护。如果公司章程不能事先做出善意安排,法律也提供了强制性的解决方案。但是,走到诉讼这一步,对公司和股东来说,可以说没有真正的胜者。股东纠纷是公司最大的内耗,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事先在公司章程中通过各种制度设计,保障小股东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2)股东和管理层 2012年,美国上市公司双威教育的前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子昂与控股股东产生冲突,宣布辞职。后发现,陈子昂在辞职前从双威教育的下属公司共划出5.1亿元,卷走相关工商执照、公章和财务账册,并将核心资产转让给他人,而该集团董事会竟对此毫不知情。 这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陈子昂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但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为什么陈子昂能够如此轻易地掏空公司?公司的管理层是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道德风险等原因,代理人的风险在任何公司中都是存在的。区别在于,我们能否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计来制约高管,防范道德及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合理分权,彼此制衡来实现的。公司主要涉及人权、事权和财权。所谓“事权”,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权、会议主持权、表决权(投票权)、决策权,以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现管权”。在事权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和监督权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现管权”,经常处于紧张关系。归根结底,这是由现代公司的代理风险造成的。首席执行官作为企业的代理人,自身的利益和安全经常与股东收益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相冲突。如果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来加强对管理层现管权的监督,就会出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双威教育的例子并不是个例。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知易行难”,知道公司章程的重要并制定,并不能解决问题,最为重要的是,一定要严格按照章程行事。实践中,董事“懂”事而不“董”事,监事“兼”事而不“监”事,董事会盲从实际控制人,监事挂名不做事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章程制度再好,也不过是个文件而已,根本无法据此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此次调查问卷提示,“对于股东、高管同业禁止、关联交易、泄露商业秘密等权利滥用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选择率22.09%),实际上也是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监督权之外的制度补充,但是这些制度发生效力的关键,仍是按制度实施惩戒所产生的遵从效应。 有必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通过各种责任形式强化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和股东都有权提起诉讼。其中,特别提到违反公司章程也是担责的法定事由。刑法则特别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虽然该罪主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交易中的背信行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情形,但是在现实中,这个罪名也成为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抓手。 2018年8月,A股上市公司康达尔公告,董事长罗爱华、董事李力夫、监事张明华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拘留,这实际上是康达尔的两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志等,与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康达尔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在经过多次临时提案、召开股东大会提议、法院裁决等博弈后,双方又因审计机构的聘用发生分歧,导致股东大会陷入僵局,最后发生了最惨烈的一幕——将对手送进监狱。这生动诠释了公司内斗中,无所不用其极的惨状。公司章程预先设置合理的股东会会议程序、表决制度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3)创始团队与投资人 股权融资是现代企业做大做强必不可少的路径,但它同时也会带来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创始团队被踢出局的情况不是少数。2008年,于刚、刘俊岭创立了1号店,发展势头强劲,后因资金短缺,平安出资8,000万元收购1号店80%股权,创始团队自此失去公司控制权。失去创始人掌舵的1号店,在此后又经历了沃尔玛入股到完全控制、卖身京东等多次变动,从名动一时的知名电商,沦为现在的寂寂无闻 ,其间的变化不可谓不大。当然,也有相反案例,投资人入股之后,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完全无法介入,投资没有回报,不得已举报公司高管挪用、侵占资金犯罪。 要避免这样的悲剧,首先要对投资人和创始团队的目标差异有充分认识。投资人更注重资本回报,创始团队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这种理念层面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且难以调和。对此分歧有清醒的认识,创始团队对于融资方式的选择就很重要,一般来说,优先排序是:内部融资、债权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有人说,华为之所以能在美国封杀下杀出一条血路,在于华为的股权是封闭的,这就排除了资本的控制和干扰,能够长期地投入研发,最后终有所成,这可谓一语中的。 如果选择股权融资,制度设计就很重要,一定要避免你要它的钱,它要你的公司的最坏结局,俏江南的张兰就是这样的悲局。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使得公司财务透明,利益分配合理,创始人团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资本回报,投资人自然就没有必要过多插手经营和决策,彼此间矛盾就会大大减少,双方处于各美其美的最佳关系。 法律赋予章程设计很多的自治空间,创始人团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如相对控股、同股不同权、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持股等,掌握公司的决策权;在经营权方面,董事会的把控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投资谈判中,投资人通常会要求投资人特权和一票否决权,过于宽泛的特权和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又让创始人团队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曾经声名赫赫的爱国者公司,就因投资人委派的董事滥用一票否决权,导致决策无法落地,最终归于无闻。 一言以蔽之,合理分权、有效控权是公司的重要生命线。好的公司章程就是约束权力、平衡利益,做到公平、透明,化解矛盾,避免公司僵局和高管自身的法律风险。 3、寸辖制轮 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联合创始人李国庆,带人“抢走”几十枚公章,向自己的妻子俞渝公开“宣战”,声称全面接管公司。5月8日,比特大陆联合创始人詹克团在海淀政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执照却被一群不明身份的大汉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公然抢走。自此,比特大陆创始人控制权之争公之于众。5月14日,小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徐瀚、光耀,在24小时内,围绕公章、营业执照、董事会的控制,展开了一场“闪电战”。6月10日,ARM中国区CEO吴雄昂的人事任免事件也卷入了“公章罗生门”剧情。 短时间内,如此高频出现以企业证照、公章归属、人事任免为焦点的争议事件,看似纷繁复杂,究其根源,都是公司章程制定和执行的问题。公司章程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解决的是公司控制权的问题。从现实的角度而言,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主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董监高的构成、财务资料的掌控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和印章管理又是公司控制权中小而最关键的部分,因为它们是公司权力的象征,这就是为什么公司出现控制权之争,首当其冲的,往往是争夺法定代表人的位置和印章的管理权,以上 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点。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代表,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由谁担任,就决定了公司的权力格局。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架空董事会和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担任,管理层的权力就会受到很多制约,难以展开手脚。同时,公司对外文件一般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法定代表人任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实践中,大家很容易忽视法定代表人更换的重要性。因为更换法定代表人,一般发生在公司内部有矛盾或者法定代表人不称职的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更换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就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签字,公司就可能陷入法定代表人不能顺利更换的困境。 印章也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象征,这就是李国庆抢公章的原因,某种程度上谁控制了公章,谁就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与此类似的,还有营业执照,它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许可。所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章和营业执照的保管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如果出现公章和营业执照被非正常地占有或使用的情况,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起返还之诉。 同时,印章的使用还直接关系到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不严格公章的管理,滥用公章就会导致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可控。有必要强调的是,即使公章是未经同意使用的,如果对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盖公章的人能够代表公司,该文件在法律上还是有效的。公章使用中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外免责。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如何强调印章的管理都是不为过的。 最后,从我国目前公司章程的普遍约定而言,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证照,三者之间往往是相互牵制的关系,如果申请原公章作废,刻新公章,就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三个要素中有一个失控,就会处处受到掣肘。我们曾受理一个案件,两个股东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用尽所有手段抢夺公章,一方举报对方侵占资金,另一方举报对方父亲收受巨额贿赂,最后弄得两败俱伤。 在问卷调查中,“明确规定公司证照、印章的保管、使用制度和流程,永久保存使用记录。”(选择率为58.82%)及“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权限范围、变更程序(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做出明确规定。”(选择率为35.63%)说明被调查者们对于此中的风险还不够重视,这也就是今年集中发生“公章闹剧”的直接原因所在。 公司章程就像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对于公司的治理而言,无疑是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但是,就像是一部好的宪法,一定反映一国各个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且随着这种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好的公司章程也应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关系,并随着变化而调整。更重要的是,公司章程一定要行之有效,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才能各司其职,实现真正的公司治理,也才会有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各方利益主体的安全。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信息时代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是社会和企业的系统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产权观念
大连圣亚控制权之争再度升级,新任董事长杨子平想要报警争夺公司公章。对此,大连圣亚官方宣布,杨子平为“报假警”,将保留追究杨子平法律责任的权利。 7月27日午间,大连圣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7月24日夜间,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当日19时40分左右,4名警察来到董秘办公室表示:“警方接到一个自称为杨子平的人报警,说公司公章应该由董事长保管,今天下午有文件加盖公章由董秘传到了董事会群里,怀疑公章被董秘窃取,公章现在下落不明。” 据悉,当时在场公司所有人员和值班人员均向出警警察说明,公司公章保管正常安全,不存在报警人所称虚假情况,警察了解清楚情况后离开。 这已不是杨子平第一次通过报警的方式试图获得大连圣亚的公章。大连圣亚透露,早在7月2日,杨子平已经报过一次警,当时未能获得公章。 对于报警抢夺公章的行为,大连圣亚直指杨子平一方“报假警”。其表示,公司和工会委员会特此公开严正谴责杨子平的恶劣行为,并将依法维护公司和全体员工合法权益,保留追究杨子平法律责任的权利。 从6月29日开始,大连圣亚控制权之争持续升级,杨子平一方先后罢免了大连圣亚原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并获得大连圣亚董事会5个席位,控制了董事会。这也引起了大连圣亚原管理层及员工的反弹,曾两次通过公众号发文反对杨子平大规模更迭公司高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原总经理肖峰、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圣亚发起人)和大连神洲游艺城三名股东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解聘高管的议案。 7月21日,大连圣亚再度公告,杨子平提出议案,想要罢免公司控股股东星海湾投资提名的2名董事。作为回应,星海湾投资也提出议案,要求罢免杨子平提名的2名董事。 记者发现,杨子平与大连圣亚多个股东存在交集。后续杨子平还会有何动作?上海证券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近日,网上流出一则当当网针对该事件的内部说明信件。这封内部信显示,7月7日被李国庆等人窃取的公章、银行U盾等重要文件已被政府相关部门追回并归还给当当,当当网已全面恢复正常运营。 据悉,7月7日上午李国庆带领三十人,强行进入当当网北京办公区,撬开多处保险柜、限制相关人员人身自由,抢走了包括公章、银行U盾等在内的诸多重要文件。对此,当当网方面立即报警。在经历将近一天的问询后,7月8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情况通报:李国庆等4名违法行为人扰乱当当网正常工作秩序,对其进行依法行政拘留。时隔几日,政府相关部门追回并归还此次被抢资料,对当当网来说,无疑是一重磅利好。 内部信显示,当当网要求业务部门和员工及时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等沟通该事件最新进展。可以说,这极大程度上稳定了“军心”。 此外,对于“试图破坏公司正常运营、威胁员工人身安全”的人员和行为,当当网表示“将依法继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上,当当网纷争由来已久。今年4月26日,李国庆等便曾闯入当当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当当网对此也第一时间报警,并采取了法律行动。 当当网之争实际上是李国庆与俞渝之间的股权之争。依据工商登记,俞渝持股64.2%,是法定代 表人。李国庆目前仅为当当网的一名小股东。当当网副总裁阚敏曾公开表示,俞渝持有当当网股权52.23%,李国庆为22.38%,二人的孩子持有18.65%(由父母持有),俞渝仍掌控着当当网。据此前媒体报道,2019年2月李国庆已辞去当当网的一切职务,2019年10月当当网已停缴李国庆的社保,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而对于李国庆此前提到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当当网方面也曾公开表示“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在当当网看来,李国庆仅仅是和已经从当当离职的几个员工开了一个“临时的股东会”,公司的员工们、股东们都没有参加,也没有接到通知。 业内人士认为,从4月26日到7月7日连续两次“抢公章”,李国庆一直在以非常规手段“博眼球”、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当网的正常运营,对当当网发展形成很大伤害。 眼下,随着李国庆等人被行政拘留,被抢公章等重要文件等被追回,可以说这场纷争暂时告一段落,当当网的运营也将稳定步入正轨。
7月14日,针对网传当当网发内部信一事,当当网对搜狐财经表示:“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我们追回了被抢公章和其他文件,当当网运营恢复正常。” 今日,网络流传一张当当网针对此前公章被抢事件的内部信件。信中显示,7月7日被李国庆等人抢夺的公章、银行U盾等重要文件已被政府相关部门追回并归还给当当,当当网已全面恢复正常运营。 “抢公章”事件自今年4月起不断发酵。早在今年4月26日,当当网宣布李国庆方面闯入当当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7月7日早,当当网微博再次发布声明,称李国庆再次诉诸武力,带二十多人强行进入当当,撬开多处保险柜,拿走资料。当当网多次采取报警处理。 对此,李国庆在其微博表示,其携董事及代理CEO、政府事务副总、人力资源副总、市场副总、财务法务副总等依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接管当当并开始办公。希望俞渝配合交接。 7月8日晚,平安朝阳发布官方微博,称违法行为人李某庆(男,55岁)纠集他人,在朝阳区静安中心某公司办公场所内,采取强力开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了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朝阳公安分局已将李某庆等4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一、腾讯被骗风波 腾讯和老干妈之间的纠纷一波三折,各大科技公司纷纷加入这场愈演愈烈的风波中。 魔幻2020年上半年的最后一天6月30日,因被拖欠广告费用,腾讯将老干妈告上法庭,胜诉并冻结被告方财产。当晚,老干妈发表声明,否认与腾讯有任何商业合作,并迅速报案。7月1日上午,贵阳警方通报。原来这场风波,是由3人伪造老干妈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引起。 警方通报后不久,腾讯在哔哩哔哩(视频网站)的官方账户发图并配文“今天中午的辣椒酱突然不香了”。 一个不久前刚成为全中国市值最高,且有20多年发展历史的超级互联网大公司,就被3个犯罪嫌疑人带着一个萝卜章给骗了?被骗的腾讯真的比窦娥还冤? 鹅厂被骗,引来8方围观。吃瓜群众为腾讯的如此傻白甜感到震惊的时候,头条、百度、网易、支付宝、钉钉等都加入围观吐槽行列。 头条和腾讯的针锋相对、你来我往吸引了大多数人的眼球。其中,支付宝和钉钉的回复拨云见日,点到了整个风波的关键:假章!! 支付宝说“希望天下没有假章”,然后截屏显示:支付宝宣布用区块链解决供应链金融“萝卜章、假合同”的问题。钉钉则宣传其应用上的”e签宝”,可以“电子签章安全合规确保真伪”。 二、技术无法根除造假 区块链和电子签真能解决假章问题吗? 技术是能够增加造假成本,减少骗局和闹剧,但是治标不治本。这些新的技术确实能保证数据真实不可篡改,可是在电子世界的真实还需要和现实世界的真实性一一映射才有实际意义。这些技术无法保证现实世界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区块链和电子签名,能保证在数字世界里,文件是没有被篡改。可是如果原本的文件就是伪造的,或者签名的人是冒充的,这些技术就无能为力。而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伪造文书上区块链,冒充身份电子签名,打印照片骗过人脸识别,这些都不是不可能。 显然,用一个简单的木质印章就能代表一个公司,不免过于简单粗暴。现在罪犯都能伪造钞票,仿制一个的印章并不需要高深技术。 印章容易被伪造的事实,导致国内企业经常出现假章假合同诈骗案例。像腾讯和老干妈因为假章被骗事件,2019年7月也发生过一次。当时主角换成了诺亚财富和京东。 诺亚财富旗下歌斐资产管理公司基金,为承兴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元人民币。承兴公司贷款爆雷后,诺亚惊奇发现,作为最重要的融资凭证:承兴与京东之间的应收账款,居然是承兴用假章伪造的。 三、抢真章闹剧 除了假章横行, 真章也经常成为商业纠纷争夺的焦点,“抢真章”的闹剧频出。 今年6月4日,软银旗下芯片设计商ARM,在董事会依法罢免中国合资公司CEO吴雄昂的职务。不料吴雄昂拒绝交出公章,反而利用手里的公章持续多次发布官方声明以及高管的联名信,与董事会的罢免命令抗争。而董事会没有公章也无法变更法人。一时董事会竟然因为一枚小小公章而束手无策,进退两难。 今年5月8日,区块链上市第一股、矿机生产商比特大陆的联合创始人之一詹克团,在北京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和公章时,被一群不明身份的大汉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抢走。数日后, 比特大陆发表公告,作废旧公章,并启用新公章。真假新旧公章之间轮番上场,让人眼花缭乱。 一枚小小公章居然引发双方大动干戈,令人诧异,但是这还不是狗血的。 4月26日,当当网李国庆为了从妻子俞渝夺回公司主导权,居然亲自带领4名壮汉,冲进公司抢夺公章,并用抢来的公章宣布废除俞渝所有职位,自己全部接管。当时全民沸腾,仿佛集体穿越回古代,亲眼目睹一场宫廷夺权大戏。 四、印章社会 对几乎不用印章的外国人来说,中国人对印章的依赖和迷恋非常令人费解。 《经济学人》杂志在 6月20日还刊登一文,发出一个灵魂深处的拷问:“为什么中国的商业纠纷,都围绕公司印章?” 一枚小小印章代表一个公司,别说外国人看得口瞪目呆,国人也是难以理解。 这都什么时代了,中国已经是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的大国,电子支付 ,5G和人脸识别等高科技都早已普及,为什么非得依靠如此原始和落后的方式确认公司的所属权? 不仅如此,国人生活中到处都有印章的身影,小到去街道办事处开个证明,大到政府官方文件,非得盖了章才算数。整个社会无不依赖印章来证明文件的真实和权威。认章不认人,成为一种社会习惯。 在印章文化无处不在的社会里,难免假章横行,抢章闹剧频发。 国人对印章依赖,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有人说是文化历史造成的,这有一定的道理 。 印章据说源于中国“三代”的制陶。《后汉书·祭祀志》曰:“三皇无文,结绳以治,自五帝始有书契。至于三王,俗化雕文,诈伪渐兴,始有印玺以检奸萌,然犹未有金玉银铜之器也。” 可见印章是社会的产物,社会上诈骗越来越多,“诈伪渐兴”,于是有印章来用来“以检奸萌”,来识别造假。 后来印章就演化成为信用的背书。《 释名》曰:“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另东汉蔡邕《独断》云:“玺者印也,印者信也。” 随着印章的普及和推广,印章也逐渐成为权威的象征。中国古代帝王在册封以及官员任命时,授受印章,以做信物,是为信印,即后世所称的公章。中国历代君主使用的印章——玺,则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古代皇帝授予将军出征的调动军队的军权,用的就是类似印章一样的虎符。 印章的功能从防伪、信用背书到权威的象征,深深地融入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国人对印章的依赖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四、信用和法制社会 但是这依然不能解释,为什么同样是亚洲文化,同样有印章的日本,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等地,罕见假章行骗,抢夺真章的闹剧? 在发达国家,国家对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之间,是默认对方是诚信的,先相信对方。 如果对方被事实证明是真的诚信的人,社会信用体系会为这个人加分,未来这个人更加容易获得别人的信任,交易成本越来越低。相反,如果这个人违反诚信,轻则失去诚信,社会信用体系里减分,未来寸步难行,交易成本极大提高。严重者触犯法律,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这个体系需要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和配套的法律法规,让参与者各方相互正向激励,逐步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而国内信用体系还只是初具雏形,对失去诚信的惩罚依然过于宽松,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健全,这就造成国内骗子层出不穷。不管是监管、企业还是个人,都只能先默认对方不能守信,除非有其他外在因素来证明对方可信。软件体系靠不上,那就硬件来补。 这时候,印章早已被历史检验过的增信应验功能,就重新承担其不应该有的重任。 借助印章增信,执行起来相对简单。认章不认人的本质就是简化验证过程,因为有没有盖章,相对好辨认。如果要认人,相对复杂,需要多层判断,责任重大,这也成为一些政府机构管理怠慢的借口。轰动一时的“证明你爸是你爸”的奇葩证明,就是懒政的典型案例。 中西方在信任方面的差异,不仅体现在生活,也表现在股票上市的制度选择上。 比如国外普遍实行注册制,监管默认上市公司是诚信的,只对注册程序是否合规做判断,就能批准股票上市,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一经发现,处以极刑。瑞幸财报造假,已经惨遭退市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 而A股依然实行审批制,监管严格审核上市公司的财报信息,确保利润能达到上市要求。反而对上市后,动辄造假上百亿企业,或者像獐子岛扇贝跑路这样造假影响极其恶劣的企业,对他们的惩罚显得不成比例的轻描淡写。 印章这么一个千年老古董,依然成为现在社会生活的主角,国人依然严重依赖印章,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制和信用体系的不够完善。 诚信问题无法通过技术提升这种“硬件”方式,只能通过信用体系和法制建设这样的“软件”来根本解决。 但是完善的信用体系法制建设庞大且繁杂, 非一日之功。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推进。 可喜的是,近来政府推动各项举措,朝诚信社会逐步迈进。 比如说“证明你爸是你爸”的问题,国务院、司法部多次强调的“六个一律取消”政策,“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为此,司法部专门发布通知,即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事项时,申请人无须再出示相关证明,只需“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这等于是相信申请人,增加造假成本,从而解决了民众为了办一件事,得跑数个部门,盖多个章的大难题。同样,证监会也开始在创业版推行注册制尝试。 企业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腾讯的腾讯信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 期望有朝一日,假章不再横行, 抢真章不再占据新闻版面,年轻人都不知印章为何物,只能在博物馆和历史书中偶遇 。
“印”,作为权力的象征古已有之。“天子所配曰玺,臣下所配曰印,无玺书则王言无以达四海,无印章则有司之文移不能行之于所属”。到了现代社会,公章依旧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的代表标志,在其他主体确认企业的意思表示时,“认章”已经成为常识。 今年四月,李国庆抢公章事件引发群众吃瓜热潮,但是在企业公章管理层面,可以说“明抢易躲,暗刻难防”。私刻公章并用于交易,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以“私刻公章”为关键词,共检索到14681份民事判决;个人因伪造单位印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也有7223份之多。笔者将在下文揭示私刻公章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给出相关合规建议。 一、私刻公章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即使伪造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伪造公司印章属于行为犯罪,定罪门槛是相对较低的。 现实中,私刻公章的行为一般较为隐蔽,企业往往是在交易形成后或交易对方追责时,才发现公章被他人私刻。根据私刻公章后的不同使用场景,私刻公章者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如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等等。 如果他人出具文件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对此并不知情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将面临被刑事调查的风险,并可能在一定期间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私刻公章的民事法律风险 私刻公章者擅自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日后产生纠纷,企业通常会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管理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涉案合同并非我单位签署;加盖的公章也不是我单位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单位对涉案交易毫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何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为表见代理规则,实质上保护的是第三方的信赖利益,目的是促进交易开展和保障交易安全。从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自然人私刻公章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公章和交易的真实性,有理由相信确实是与该单位进行交易,那么该自然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便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也不能免除被私刻公章单位的民事责任。 赵某系A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二部经理,负责与B公司棕榈油代理业务接洽。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赵某伪造A公司印章并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并办理手续。赵某采取伪造提货单据的手段,骗取B公司上述合同项下的棕榈油2392吨,造成B公司损失1476万元。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签订案涉《代理协议》等行为被认定为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民商事领域,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案涉《代理协议》在效力上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据此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可见在签订合同时,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但并不要求其超越能力范围对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如果出现公章被私刻的现象,也就说明公章管理中存在过错,企业应当对该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章被私刻后的止损建议 企业发现公章被私刻时,应做到:(1)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伙伴;(2)尽快在公开渠道发布声明;(3)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4)在报案时提交尽可能多的证明材料。上述止损建议的核心在于“尽快”,企业要积极协助相应机关尽早启动刑事程序。 首先,刑事程序能够更加有效地查明合同的效力问题。很多时候,仅从民事外观上无法判断私刻公章者与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无效情形,如果没有公权力介入调查,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下,被害企业仅凭自身力量很难找到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经过刑事调查,如果存在私刻者与交易方恶意串通的犯罪事实,就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企业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及时启动刑事程序有利于企业挽回损失。企业一方面在应对民事案件时,通过及时报案证明自身态度;另一方面,当民事生效判决先于刑事裁判作出时,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证明因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确认企业的被害人地位,进而在刑事程序中获得赔偿。 四、公章管理的合规建议 就以上风险,我们提出如下合规建议: (一)对企业内部合规建议 1.对公章的保管、使用、登记等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从制度上尽量规避企业“特权阶层”滥用、私刻公章。 伴随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很多企业都在使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使公章在审批、使用、归还各个环节都能做到系统留痕,很大程度上预防了滥用公章的风险。但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是——“再好的制度总留着给特权阶层钻的空子”。因此,企业在有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应设置独立的、有实权的稽查、监管部门,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运行。 2.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切忌同时使用多枚公章。 公章作为企业对内管理、对外交易最重要的信物,“唯一性”是其核心属性,公章管理的风险往往与违背用章的“唯一性”相关。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往往会刻制多枚印章,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企业只能以备案公章签订合同。司法实践中,公司只要在某一场合使用或承认过某一枚印章的效力,则该印章在其他交易中的使用均视为有效,不论该印章是否系他人私刻、伪造。所以,企业一旦打破了用章的“唯一性”,也就失去了对印章“真实性”进行抗辩的机会。 3.对外出具员工的授权委托书时,应当审慎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 前文讲过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交易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限,这种相信通常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源自被代理企业的疏忽大意。不少企业在为员工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大包大揽地写道“该员工为我司某部门负责人,全权处理相关一切事务”。司法裁判中,针对手握此类“笼统授权委托书”的员工,无论其是否有私刻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会将其无权代理的行为视为经公司授权行为,相应法律后果也会由公司承担。 4.发现印章被私刻并用于交易活动后,应当及时采取阻止措施。 企业如果发现公章可能被私刻的情形,应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如核查事实、通知交易相对方、报警等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企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私刻公章者的侵权损害行为,可能会被判定存在过错,因此承担责任。 5.在提起诉讼时,应当使用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 公司未使用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提起诉讼,可能会被司法认定为起诉主体不适格,面临被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 (二)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的要点 1.签订合同时,应当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身份予以审核确认 法律一般不要求企业对交易对象所使用的印章做实质性鉴别,但是应做到能力范围内的形式审查,比如注意对方公司印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是否完全一致;如果签约主体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应注意签约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于证明手续中存在的矛盾与瑕疵,应当与对方企业及时核实确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会根据行业的交易习惯来判断企业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对某些特定行业,比如金融业,一般会有更高的审慎义务要求。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合同主体情况。 企业即便签约时审查过合同主体,也不能高枕无忧,要对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情况保持持续关注。比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违法分包、施工方将资质出借给他人等挂靠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合同的签订方与实际履行方可能是“两套人马”。如果企业不跟进审查,一旦发生履行方私刻签订方公章,并以其名义进行后续履约行为的情形,企业可能无法主张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从而不能向合同签订方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