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8月20日晚,锦州银行发布了2020年度半年报。半年报内容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锦州银行实现资产总额8212.66亿元,营业收入64.44亿元,净利润扭亏为盈达4.13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7亿元,去年同期亏损9.99亿元。此外不良贷款率由去年年底的7.7%降低至1.96%,资本充足率升高至9.06%。 锦州银行半年报数据显示,在规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锦州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212.66亿元,比2019年12月31日下降1.8%;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为人民币4073.30亿元,比年初下降10.0%。 在盈利方面,锦州银行报告期末营业收入64.44亿元,同比下降52.4%;实现净利润4.13亿元,为2018年以来首次盈利,同比增长147.6%;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7亿元,去年同期亏损9.99亿元。 利息净收入为锦州银行经营收入的最大部分,占报告期间经营收入的93.9%,为人民币60.53亿元,较同期减少人民币57.91亿元,降幅48.9%,锦州银行在半年报中对此有所解释,主要是由于资产处置框架协议的约定,锦州银行对拟处置资产在报告期内的利息收入不再确认。 资产质量一直是锦州银行备受关注的方面,半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锦州银行不良贷款率降至1.94%,较去年年底下降5.76个百分点,锦州银行对此解释称,“主要是由于本行将拟处置的发放贷款和垫款确认为持有待售资产后,不良贷款减少所致”。锦州银行拨备覆盖率同比翻倍,由105.75%增长至243.73%,风险控制能力有所提高。 图片截取自锦州银行2020年度半年报 此外,由贷款五分级可以看出,锦州银行不良贷款减少明显,正常类贷款比重上升15.6个百分点。 图片截取自锦州银行2020年度半年报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减值损失由由去年同期的127.74亿元减少了65.3%至报告期内的44.29亿元,而这也是锦州银行实现净利润扭亏为盈的重要原因之一。 资本充足率指数同样值得关注,据锦州银行半年报披露,于报告期末,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06%、6.94%和5.50%,同比均有提高,但仍与监管部门最低要求的10.5%、9.5%、8.5%的标准存在一定距离。 而若锦州银行拟资产重组事项完成,即建议定向增发、资产处置事项及债务工具认购事项完成后,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有望达到12%、9.88%和8.45%。彼时,锦州银行总股本将达139.82亿元,为本次披露值的179.7%。 据锦州银行8月10日公示,中国银保监辽宁分局已核准其建议定向增发不超过62亿股内资股的方案,及成方汇达和辽宁金控分别认购及持有52.7亿股内资股及9.3亿股内资股,分别占建议定向增发完成后经扩大股本总额37.69%及6.65%。成方汇达为当前锦州银行第一大股东。 7月27日,锦州银行曾宣布,资产处置框架协议以及有关所订立相关具体资产处置协议的框架协议所载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达成,资产处置事项已完成,债务工具认购事项亦已完成。 此外,锦州银行同样于8月20日宣布,董事会已审议并批准了建议于2020年10月27日分派境外优先股股息的分派方案,预计分派优先股股息额约为人民币6.4亿元。
疫情之下,今年上半年银行的净利润同比出现下滑。 截至8月9日,记者根据Wind资讯统计,共104家中小银行公布了2020年第二季度财务数据,上半年104家中小银行实现净利润总计430.81亿元,而去年同期为452.49亿元,同比出现下降。 另外,与去年上半年对比,记者在这104家银行中发现,上半年超过60%的银行净利润出现了下滑,部分银行净利润降幅甚至超过50%。 与此同时,上半年仍有30多家中小银行净利润实现同比增长,但增幅不大,基本上在个位数。 今年5月,央行研究局课题组发文称,面对疫情冲击与经济下行叠加的复杂局面,金融风险有所积聚。随着实体经济困难向金融领域传导的滞后效应逐渐显现,以及一些政策因素的影响,银行后期不良贷款处置和资本消耗压力明显加大,银行利润增速可能下滑,不排除年内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可能。 净利润下滑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6001亿元,同比增长5%,增速比上年同期下降4.4个百分点。由于我国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不完全同步,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存在一定滞后性,加之疫情以来,银行业对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在资产质量承压情况下,净利润在今年二季度出现下滑。 截至目前,104家中小银行披露了2020年第二季度信息,上半年实现净利润总和为430.81亿元,较去年同期的452.49亿元出现下滑,同比少增4.8%。与去年同期相比,70家中小银行净利润下降,但仍有30多家中小银行净利润增长。 净利润同比降幅在50%以上的有辽阳银行、山西盂县农商行、河南新郑农商行、山东莱州农商行、贵州修文农商行等。 以辽阳银行为例,今年上半年该行实现净利润0.81亿元,去年同期该行实现净利润为6.91亿元。辽阳银行是一家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在原辽阳城市信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2010年4月,经原银监会批准,更名为辽阳银行。 辽阳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全年实现净利润11.07亿元,去年下半年仅实现净利润4.16亿元。今年以来,疫情对当地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地方银行逾期贷款及关注类贷款规模上升,进一步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当前阶段,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加上上半年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对中小微企业投放了大量贷款,日后不良资产可能会逐渐暴露出来,进一步影响银行的利润。 多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当前,由于无本续贷、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的实施,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可能被推迟,加之信用贷款增多,银行在疫后的金融风险将加大。待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一些贷款可能将变成实实在在的不良贷款,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和资本消耗压力将增大。 在上述104家中小银行中,有86家银行公布了上半年的资本充足率,其中有6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监管红线以下,分别是:贵州乌当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4.85%,山东阳谷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8.43%,贵阳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8.64%,山东荣成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9.36%,烟台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9.56%,辽阳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0.49%。目前,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 就整体来看,中小银行资本不足问题较为普遍,中小银行由于盈利能力相对较差,通过利润积累实现内源性资本补充比较困难。 从外源融资来看,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资本补充的工具和渠道有较大不同,非上市银行补充资本渠道相对有限。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今年8月初表示,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途径,尤其是未上市的中小银行,有很大的限制。股东投资中小银行的意愿相对不足。首先,银行(尤其是国有属性的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入股价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否则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但当前上市银行的PB(市净率)普遍低于1,因此股东不愿意以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资。其次,国有企业都有主责主业,金融属于非主业,目前国有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和限制。再次,由于股比受到限制,商业银行的股东权利有限,既无法影响商业银行的投资决策,也不能推荐高管人员。 “另外,股东缺乏出资能力或符合要求的潜在股东较少。目前部分中小股东缺乏持续的出资能力,主要股东虽然愿意承担起增资责任,但是又面临股权比例限制。如果新进的股东比照发起股东的资质要求,短期内也比较难找到符合要求的对象。例如,对于民营银行而言,股东必须是纯民营企业。但今年大部分民营企业普遍自身融资都比较困难,此时让民营企业出资数亿元投入一家银行,且5年内不得分红,不得获得任何形式的关联贷款,是比较困难的。”吴晓灵称。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目前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根本困境在于,部分中小银行风险较高、经营压力较大、盈利能力较弱,而风险没有出清,机构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并不看好。 有分析人士称,支持银行合理补充资本是理所应当的,但对于经营业绩比较差的银行,即使补充完资本,变成一家“好银行”也要走很长的路。银行应该关注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制定出合理的发展战略,稳健可持续性的发展。
前有瓜沥支行原副行长骗走超40亿元,后有萧山支行行长合伙违法放贷逾7亿元。频频违规,加之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本充足率不断下滑,难题缠身的民泰银行如何破解? 《投资者网》宋咏婷 近日,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银行”)风波不断。 7月31日,宁波银保监局再次对民泰银行开出百万罚单。该行宁波分行因“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等四类违规行为被处罚款205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7月2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裁判文书显示,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合伙违法放贷约7.4亿元。无独有偶,5月27日,另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指明,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原副行长利用职务之便骗取银行资金合计超过40亿。 民泰银行是台州地区三家城商行之一,专门从事小微信贷业务,但与其他本土城商行相比,发展相对缓慢。此番接连发生的违规案件更是暴露了其在内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 近期披露的中报显示,民泰银行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3亿元,同比增长1.78%;实现净利润4.46亿元,同比增长38%;截至6月30日,不良贷款率1.7%,较年初略微上升。 屡屡违规被罚 此前,民泰银行就因涉巨额骗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2015年,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原副行长利用票据诈骗,骗取银行资金约13亿元,私刻印章骗取银行资金29亿,涉案金额合计超过40亿。 无独有偶,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裁定书(2018)浙01刑终1018号,披露了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违法放贷一案的细节。 根据裁定书显示,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间,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沈新军伙同11名员工里应外合,以“不进行贷款调查”“让贷款人在空白贷款材料上签名捺印”“虚构贷款理由”“伪造销售合同”“伪造收款收据”“不实质审核贷款资料”等多种手段违法放贷7.38亿元,而目前仍有7.2亿元贷款尚未追回。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此次违法放贷共涉及不符合贷款条件的333个单位或个人。 借款人贷前资质审查、相关合同印章的确认等环节,都是行业内避免坏账风险的基本措施,民泰银行漏洞百出的风控审查以及内部监管体系,令人难以置信。《投资者网》就尚未收回贷款的处置情况和追索进展向民泰银行求证,未获得有效回复。 因上述案件,去年11月13日,民泰银行连续收到银保监会3张罚单,受罚对象为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以及该支行前行长沈新军、业务二部总经理吴强。其中沈某新军、吴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民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被处以195万元罚款。 7月31日,宁波银保监局再次对民泰银行开出百万罚单。该行宁波分行因“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以及“违规处置不良资产”四宗罪被处罚款205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不良率居当地城商行首位 民泰银行是台州地区三家城商行之一,区域基因明显,前十大股东中有8家为温岭市当地企业。 与泰隆银行、台州银行一样,民泰银行也是专门从事小微信贷业务,全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0%以上。但与另两家相比,民泰银行近年来发展却不尽如人意。 息差、中间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是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依靠小微信贷业务起家的城商行来说,信贷业务收益稳定且利差高,而依赖投资收益稳定性较差。 民泰银行的盈利却主要依靠投资收益。2018年民泰银行的投资收益一度占营收的46.5%,2019年为34%,占比有所下降。而泰隆银行、台州银行2019年投资收益占比均不超过20%。 从经营效率来看,2019年,泰隆银行人均创收、人均创利分别为97万元和32万元;台州银行人均创收、人均创利分别为96万元和39万元;而民泰银行人均创收81万元,人均创利仅13万元,均处于当地城商行末位。 在因违法放贷行为频频受罚的同时,民泰银行的贷款质量也有所下滑,二者不可避免地互为因果。 近日,民泰银行发布2020年中报,截至6月30日,该行不良贷款率为1.7%,较年初略微上涨。2017―2019年不良率分别为1.57%、2.41%和1.68%。而泰隆银行、台州银行2019年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1%和0.65%。不良贷款率位于台州本地城商行首位,意味着民泰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堪忧。 相应地,该行贷款损失准备显现增加态势,该数据2017年―2019年分别为18.70亿元、23.07亿元和27.30亿元,2019年较2017年增幅近50%。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民泰银行拨备覆盖率一度跌到118.73%,低于监管最低要求。尽管2019年拨备覆盖率回升到168.95%,但仍徘徊在监管红线附近。 资本充足率困局难解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4.53%,较前一季度下降0.12个百分点;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则更低,城商行只有12.65%,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仍面临着较大的资本充足压力,民泰银行也不例外。根据近年年报显示,民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断下滑:2017―2019年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83%、11.63%和11.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14%、9.78%和9.2%。 中报显示,截至6月30日,该行已成功发行四期金额共计35亿元含有减计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券。受发行二级资本债的影响,民泰银行中报披露的资本充足率为12.15%,较年初略有上升。 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等多种途径可以实现非一级资本的补充,而中小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渠道仍相对匮乏,主要方式有IPO、增发和发行可转债。 截至今年6月末,民泰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79%,较年初下降0.41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率为8.79%,较年初下降0.38个百分点,2017―2019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12%、9.75%和9.17%。 核心资本承压仍是民泰银行要面对的难题,《投资者网》就有无增资或上市计划向民泰银行求证,未获得回复。 日前央行研究局课题组发文称,由于我国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不完全同步,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存在一定滞后性,加之疫情以来银行业对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在资产质量承压情况下,后期银行恐面临更大的不良贷款处置和资本消耗压力。“不排除年内出现银行利润增速零增长或负增长的可能。” 标普信评在报告中写道,由于新冠疫情对宏观经济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银行业整体资产质量将承受下行压力。 资产质量承压,风险将进一步侵蚀利润,不良贷款率短期难言见顶,民泰银行化解资产质量困局任重道远。(思维财经出品)■
图片来自网络 8月3日,标普全球评级宣布,将广发银行的展望从稳定调整至负面,并确认将维持对广发银行的“BBB-”长期和“A-3”短期主体信用评级。 标普在其报告中表示,新冠疫情之下,广发银行稍弱的资本水平承受的压力可能加剧,贷款质量可能显著恶化,贷款损失拨备可能居高不下。 在今年1月初,标普曾给出广发银行 “稳定”的评级展望,并认为广发银行的业务状况、资金和流动性都充足,且获得政府特别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据广发银行财报,2019年度其资本充足率为12.56%,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仅为8.35%,较2018年度降低了1.06个百分点。 将之与其他11家全国性股份行相比,广发银行资本充足率仅高于恒丰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仅高于渤海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也低于10.91%的同业平均水平。 截至2019年底,广发银行总资产2.6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1.52%;实现营业收入763.12亿元,净利润125.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65%和17.58%。 同期,广发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5%,较2018年增加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实现连续三年增长,为173.41%,但仍低于193.31%的股份制银行同业平均值。 标普在评级报告中表述,广发银行清理不良贷款的工作在2019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9年贷款额减记达319亿元,而2018年为206亿元,并对表现不佳的行业如制造业、批发零售和信用卡借贷等的敞口也有所下降。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在信贷状况上的压力。 图片编辑自广发银行2019年度财报 此外,财报显示,2019年度广发银行的贷款增幅达17.4%,其中房地产类贷款同比增长76%,并在2019年下半年增长尤为强劲。 标普在报告中称,此类贷款在资本方面的风险权重更大。标普预计,未来两年内,广发银行的贷款将继续保持双位数的增速,若无大规模融资计划,这样的增速可能会进一步压缩广发的资本水平。 在对广发银行未来情况的预测方面,标普还称,“预计未来一到两年广发银行面临贷款质量恶化的情况,或盈利减弱的程度有可能超过预期,可能影响其资本和收益,预计在此期间,该行将继续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并保持较高的系统重要性”。 公开资料显示,7月广发银行曾因贷款分类、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信用卡“财智金”业务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被监管部门罚款220万元。 近一年来,广发银行、广发银行分行及员工曾多次被各地监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累计已达24次。其中广发银行及其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管理不规范、贷款业务违存在风险分类不准确、授信业务管理不尽职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被处罚金近千万。 标普在最新的评级报告中表示,如果广发银行的RAC比率改善并持续保持在5%以上,有能力控制贷款损失准备金、减缓贷款增长或加强资本基础,,则可能将展望调整为“稳定”。
时隔12年!险企偿付能力新规征求意见,中法人寿等达标难度大 一项影响深远的保险业政策即将出台。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现行的相关规定还是12年前推出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现行规定是10多年前出台的,仍属“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定,难以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本《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险企需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才算偿付能力达标 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这一指标无论对险企还是普通消费者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一直都是保险行业很多规则制定中的一个指标要求。本月中旬发布的优化险企权益类资产配置的相关规定中,就是按照偿付能力,将险资权益类资产投资限制划分为不同等级。比如规定,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莫过于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只有三个指标同时符合要求,才称为偿付能力达标。 这三个指标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而现行规定主要还是按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指标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监管,第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第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第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显然更为完善。 新规之下,中法人寿等或不达标 按照保险公司目前披露的数据来看,大多数都同时符合《征求意见稿》种提出的三个条件,但也有少数不符合的,比如中法人寿、百年人寿等。 其中,中法人寿情况“最为严重”,由于增资扩股迟迟未获批,今年一季度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18227.01%。 百年人寿则在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表示,公司在今年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类,主要原因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偿付能力,一方面通过提升经营利润、投资收益,提升公司实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投资结构,有效控制最低资本增长速度。在2020年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提升到120%以上,后续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将有望改善。 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高管层薪酬将被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若偿付能力较低,保险公司不仅要给出解决方案,还将受到监管限制。按照规定,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监管可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限制向股东分红。 同时,根据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监管还可以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以及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而对于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现行规定也针对“不足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删去了限制董监高在职消费水平、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等监管措施,而增加了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等监管措施,整体来看,新的监管措施将更有针对性。 朱俊生也认为,上述措施完善了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风险。 朱俊生进一步称:“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表明,监管重点要以偿付能力为主,国际保险监管从单一的市场行为监督,发展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为主,并逐渐从静态的偿付能力监管到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新规定有助于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保险监管中的重大作用,推动监管转型,在公司经营中更加关注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指标,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保险业迎偿付能力新规,一些险企要加把劲了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第一财经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