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最好的科技,在大豪科技看来就是“白酒科技”。 主营电控控制系统的大豪科技(603025),日前公布了收购老牌白酒企业红星二锅头的并购方案,在随后的12个交易日里,公司股价连续涨停。 值得注意的是,大豪科技在方案公布前一天就放量涨停。股价异动也引起了监管关注,18日,上交所对大豪科技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并要求详细说明内幕知情人员交易股票等情况。 截至目前,大豪科技尚未回复上交所问询,公司股价涨停攻势仍未停止。 电控精英豪饮“白酒科技” 公开信息显示,大豪科技主要业务为各类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电脑控制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电控控制系统为机械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装置,集伺服驱动、多轴联动等自动化核心技术,是电控类机械设备整机产品的“神经中枢”和“大脑系统”。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配套于缝制及针纺机械设备,是缝制、针纺机械设备的核心零部件。公司先后获得工信部全国单项制造业冠军示范企业、第八届北京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第十九届上市企业金牛奖、第七届北京知名品牌、中国轻工联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多项国家、省部级奖励。 12月7日晚间的一纸公告,让大豪科技瞬间变成了“白酒概念股”。 当日晚间,公司公告,拟向一轻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资产管理公司100%股权,向京泰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红星股份45%股权,向鸿运置业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红星股份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资产管理公司100%股权,直接和间接持有红星股份100%股权。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获得资产管理公司及红星股份的控股权,除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外,上市公司业务将扩充至酒类、食品饮料、乐器等大消费领域,及应用于集成电路封装、光电功能等新材料领域。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拥有 “红星”品牌系列白酒、“北冰洋”品牌系列饮料、“义利”品牌系列食品、“星海”品牌系列钢琴等,多维度丰富上市公司业务线。 公司表示,本次交易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价诡异放量大涨,约170人知晓内幕消息 以当前A股对于白酒股的追捧,大豪科技公布并购方案之后的大涨似乎并非毫无根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方案公布之前,大豪科技已经放量大涨。 11月23日,也就是本次交易停牌前一天,大豪科技涨停,当日成交1.03亿元,换手率约为1.33%。在整个11月的其它时间里,大豪科技成交额最高仅有6621.84万元,在11月23日之前,成交量更是在3000万元左右徘徊。 股价异动也引起了监管关注,18日,上交所对大豪科技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并要求详细说明内幕知情人员交易股票等情况。 上交所指出,公司股票在停牌公告前一交易日涨停。要求公司补充:(1)在交易进程备忘录中,明确本次交易的具体筹划过程、重要时间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2)说明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在公司股票停牌前 6 个月、复牌后至今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3)提交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说明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但是截至目前,大豪科技尚未回复上交所问询函。 大豪科技在12月18日公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中称,经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筹划的中介机构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自2020 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7日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此期间有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此前报道,大豪科技董秘王晓军在12月18日下午表示,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大概一百七八十人,公司已经做过查询,从5月份开始到现在没有任何交易大豪科技股票的行为,“至于说有没有其他的我们不太好说,因为这个渠道比较多。” 公司多次提示风险 自12月8日复牌至今,大豪科技已经连续发出了7次风险提示。 12月22日晚间,大豪科技在风险提示公告中表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同时,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下滑9.48%和31.30 %;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下滑24.36%和43.36%。 此外,公司股价近期涨幅较大,静态市盈率已达82.01,滚动市盈率已达127.37,已经远高于证监会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平均滚动市盈率72.38;也远高于交易标的所处的食品制造业平均滚动市盈率57.91和酒、饮料的制茶制造业平均滚动市盈率55.24。 大豪科技还提醒,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的白酒、食品及饮料等的生产销售业务,与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开支联系紧密,宏观经济发生波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扩散、市场竞争加剧等都可能影响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麦迪科技(603990.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37.65元,跌幅9.99%。 麦迪科技三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1-9月营收达到1.70亿元,同比下降4.72%;归母净利润176.77万元,同比下降83.73%;扣非净利润-53.35万元,去年同期为382.8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78万元,同比下降96.31%。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东汪建华持有公司股份705.17万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数的4.82%。汪建华计划于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6.29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21%。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第六大流通股股东,持股358.32万股,持股比例2.461%,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委托1为公司第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224.84万股,持股比例1.54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显示,经查明,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831479)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湘联股份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9年期间,湘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1万元、3716.1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7万元、4977.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万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万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湘联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湘联股份成立于2011年4月15日,注册资本3866万人民币,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3.22%。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当事人陈为军,持股比例100%。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湘联股份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 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联股份”),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为军。 陈为军,男,1971年9月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宗高,男,1963年8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湘联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挂牌公司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2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年期间,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090.25元、37,161,337.2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671.75元、49,776,014.61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666.88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0,000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45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1.4条、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67号)显示,2020年12月9日,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行”,002285.SZ)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称,公司拟作价2.55亿元将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1.43%的股权转让给天津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同日,公司披露《关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转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卓群创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世联小贷拟将账面净额为8.00亿元的信贷资产作价8.06亿元转让给卓群创展。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于世联小贷信贷资产转让事项等内容。 本次拟转让的信贷资产系指世联小贷基于其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而合法享有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如有)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依据贷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向世联小贷偿还的款项及基于前述债权请求权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如有)。根据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林评字【2020】365号评估报告,以人民币8.08亿元转让相关信贷资产。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首期支付转让总价款30%,分三次支付,其中: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价款的12.50%,即人民币1.01亿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价款的12.50%,即人民币1.01亿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4031.54万元。其余70%价款在3年内分3次支付完毕,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2.42亿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2.42亿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8063.07万元。 截至2019年末,卓群创展资产总额3493.15万元,净资产150万元,净利润2332.42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卓群创展资产总额7258.80万元,净资产6499.16万元,净利润6389.29万元。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截至关注函回函日首期转让款的支付情况;结合卓群创展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付款安排等说明其履约能力,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收款保障措施;说明上述款项支付安排的合理性,并就转让款的回收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测算本次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世联行就关于上海更赢股权转让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世联行成立于1993年4月13日,注册资本20.34亿元,于2009年8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世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03亿股,持股比例29.6%。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67号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称,你公司拟作价25,500万元将你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更赢”)31.43%的股权转让给天津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庭”)。同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转让的公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小贷”)与乌鲁木齐卓群创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群创展”)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世联小贷拟将账面净额为79,968.47万元的信贷资产作价80,630.79万元转让给卓群创展。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关于上海更赢股权转让事项 1、请你公司结合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及上海更赢的经营状况,说明你公司出售上海更赢股权的具体原因。 2、上海更赢31.43%的股权作价25,50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交易的定价依据、作价的公允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3、请你公司结合天津瑞庭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付款安排等说明其履约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收款保障措施。 4、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为上海更赢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情形,如是,请详细说明相关担保及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解决安排、是否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障碍。 5、你公司预计本次交易将产生5,100万元的投资收益,请你公司说明本次投资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确认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世联小贷信贷资产转让事项 6、根据付款安排,卓群创展首期支付信贷资产转让总价款的30%,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10,078.85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10,078.85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4,031.54万元;剩余70%价款在3年内分3次支付完毕,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4,189.24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4,189.24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8,063.07万元。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首期转让款的支付情况。 (2)请你公司结合卓群创展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付款安排等说明其履约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收款保障措施。 (3)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款项支付安排的合理性,并就转让款的回收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7、请你公司测算本次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9日
连续跌停的接力棒已经从仁东控股手里交到了济民制药手里。 12月16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济民制药(603222)”)突然跳水跌停,此后便开启了暴跌模式,连续7个交易日以跌停价收盘,其中最近6个交易日均是一字跌停。截至12月24日收盘,济民制药报收于19.99元/股,7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达52.17%。 不少散户将本次股价异常波动归结为“坐庄后必经的崩盘”,更有不少投资者高呼济民制药为“仁东控股(002647)”第二。 12月24日晚间,针对异动,济民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事项。 年内第二次断崖式下跌 记者注意到,这已是济民制药年内第二次断崖式下跌。今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济民制药曾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大批投资者惨遭收割。 当时,有多名投资者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反映市场上存在有人利用微信群、QQ群及直播间向股民推荐买入该股的情形。(详情见:《直播间荐股太洗脑!入坑后连续跌停!还有股民称账户被盗满仓买入!这只股票背后有何玄机?》)。随后,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监高等均未策划、参与该事件,也未授意他人策划、参与该事件,与该事件无任何关联关系。 时隔半年,济民制药再一次经历闪崩跌停。不过从各处公开信息来看,本轮暴跌行情不像是人为操控,更像是市场调节。 环业投资IP Global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济民制药连续跌停的逻辑可能是公司此前存在庄家炒作以及内幕交易,现在这些都被暴露了,市场失去了信心支撑。导致庄家不再继续维护股价,从而出现了暴跌以及连续跌停的发生。” 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向济民制药发去采访提纲求证。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收到相关回复。 盈利能力逐年降低 资料显示,济民制药于2015年登陆A股市场,是一家以医疗服务、大输液及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当前,其主要产品为医疗服务、非PVC软袋大输液、塑料瓶大输液、安全注射器、无菌注射器等。 自上市以来,该公司营业收入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但其归母净利润却由上市前最多8124.78万元下滑至今年三季度的3483.77万元。记者注意到,这与其上市后的公司战略不无关联。 在核心业务大输液遭到同行科伦药业(002422)“吊打”后,济民制药于2015年开始频繁收购民营医院,转型医疗服务行业。根据历史公告,济民制药曾先后收购海南博鳌中整国际医学(000516)抗衰老中心有限公司51%股权、鄂州二医院80%股权、白水济民医院60%股权、郓城新友谊医院51%股权等医疗及医疗器械企业的收购,合计耗资约6.4亿元。 不过,上述标的业绩并不理想,济民制药试图借助并购从而实现利润翻番的美梦也随之破碎。当前,该公司迫切想要甩掉这些资产包袱。 例如,12月10日,济民制药发布公告称,因郓城新友谊医院业绩未达预期,公司与邵品签署《股份回购协议》,邵品将以1.32亿元回购新友谊医院84.49%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新友谊医院股权。 然而,标的回购也并非一帆风顺。在发布上述标的回购公告的同时,济民制药还表示,此前与白水济民医院原股东赵选民签订的回购协议中仍有7600万元未到账。 疯狂并购还让济民制药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资金压力极大。最新的三季报显示,该公司负债总额高达10.9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1.69%,较2015年三季度末的10.63%大幅攀升41.06个百分点。 有业内人士认为,上市至今,济民制药始终业绩平平,前期的并购扩张让公司迅速做大规模,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如今,公司正在经历第二轮暴跌行情,虽然已经连续7个跌停,不知何时才能止跌。 对此,经济学者陈恒丹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2019年度该股涨幅巨大,超300%,泡沫较多影响了公司基本面的支撑力度。同时,该股技术面也已走坏。截至今日跌停后仍有巨量卖单封板,说明该股下行空间不小,短期或仍将继续跌停。”
游族网络公告董事长逝世,享年39岁。 游族网络董事长逝世 12月25日晚间,游族网络(002174)正式发布了一则公告,称接到林奇董事长家属的通知,宣布林奇先生因病救治无效,已于2020年12月25日逝世,享年39岁。而公司官微则发布《再见少年》的微信推文,推文发布后广受关注,在短短20分钟内阅读就冲上10万+。 而早在前几日,就有网友曝料称游族网络的董事长林奇被同事投毒,已住进ICU。投毒者为三体宇宙CEO许垚。但面对此曝料,游族网络官方第一时间出面否认,并称已经安排律师函给造谣者。随后上海警方通过官方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了一则疑似投毒的案例,案情中被投毒者为"林某",疑似投毒者为"许某",与林奇和许垚同姓。虽然警方没有点名林某、许某是谁,但当事人的年龄跟姓与游族网络传出的消息符合,从而引来大批网友围观。 公开信息显示,许垚长期从事法务工作,2017年5月起任职于游族网络,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曾担任游族网络董事。2019年1月,许垚因个人原因辞任上市公司董事,在三体宇宙担任董事及CEO,负责刘慈欣所著长篇科幻小说《三体》项目。 投毒起因或源于人事方面的调整,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独家获得的信息,嫌疑人许某动了邪念的原因,是与林奇主要因职位调整产生了不满,林奇顾及同事旧情并未立即裁员,而是先减薪让其另谋出路。“投毒”方式也并非坊间传闻的陈年普洱,而是通过药物。 据钛媒体报道,林奇在最近几天就已仅剩很弱的生命体征。投毒凶手作案极为狠毒,在林奇体内查到了多种毒药。林奇自12月16日病发求医,病情迅速恶化,但抢救多日才识别出不同毒药种类,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虽然警方也快速控制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疑人并未及时交待准确毒药类型和名称。 林奇1981年出生,为白手起家的80后知名企业家代表,2009年创办了游族网络,并推出了《少年三国志》《少年西游记》等多个精品游戏。2014年游族影业成立,开始着手打造《三体》这一科幻大IP 的影视项目。2014年33岁林奇带领公司借壳上市,2015年游族网络市值达到巅峰近500亿元。 目前林奇仍直接持有游族网络2.2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9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游族网络最新市值计算,林奇持股市值仍近30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在生前林奇大手笔套现,持有股份由2019年的3亿多股减持到目前的2.2亿股,2019年至今套现次数达27次,套现金额近8亿元,今年内套现金额也有4.5亿。《2020胡润80后白手起家富豪榜》显示,林奇以68亿元财富位列第31位。 就在今年11月,《晚点LatePost》曾爆料过林奇对死亡的看法。在被问到 “这几年里,你心中一直关于自己的疑问是什么” 时,林奇回答:“就是到底应该干什么的问题。90岁的时候,如何跟这个世界 say bye”,“传说临死的时候脑子是会很清楚的,在那个无比清醒的时刻,你怎么跟世界说再见。” 但不幸的是,林奇的人生就定格在39岁。 河南两大牛股点燃“煤飞色舞”行情 在2020年的末尾,A股市场再次出现了“煤飞色舞”局面,点燃了投资者新的热情。 豫能控股(001896)、郑州煤电(600121)周五再次携手涨停,成为这轮新热点的最大明星,两家公司均为河南国资企业。有分析人士表示,两家公司市值小,所属的煤电行业进入景气周期,又有热门资产注入,自然成了资金关注的重点。 豫能控股近10个交易日已收获9个涨停板,累计涨幅达到151.33%,最新A股市值突破百亿元。资料显示,豫能控股是河南省内唯一省级资本控股的电力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火电、煤炭业务。公司日前在互动平台表示,风电项目正在陆续并网过程中。合欢街公共充电站项目是公司建成投运的第一个充电站项目,项目建设20台120kw一体式双枪直流充电机。 郑州煤电早在11月份就大涨过,期间经过短暂调整又重拾升势,近6个交易日均录得涨停板。郑州煤电周四晚间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 1、进入10月份以来,煤炭工业需求有所增长。供给方面,受安全、环保监管力度加大对煤炭生产影响较大,短期内造成了煤炭市场供小于求的局面,煤炭供应出现了阶段性紧张,但总体保持了稳定态势。 2、主要经济指标受疫情和生产接替过渡影响,前三季度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前三季度共生产原煤530.51万吨,销售528.78万吨,实现营业收入20.06亿元,净利润亏损4.07亿元。 传统板块年底发力 事实上,近期资金的焦点也集中在有色、煤炭、钢铁等传统板块。数据显示,11月以来有色金属行业累计涨幅达到28.3%,排在所有行业第一位。采掘、钢铁行业累计涨幅也在10%以上。 今年以来,从半导体、医药到食品饮料,再到汽车,A股各类板块已经过多轮炒作,其中不少龙头估值已远超行业水平。目前已有多只曾大涨的龙头股出现大回撤情况,包括汇顶科技(603160)、沃森生物(300142)、康泰医学(300869)、沪硅产业、中微公司、兆易创新(603986)等。而临近年底,传统低估值板块如煤炭、有色、电力等开始发力,也侧面反映了资金风格的切换。 分析人士表示,年关将近,市场各方持币观望的情绪依然较重,由于近期热点转换频繁,预计股指继续维持区间震荡的可能性较大,建议投资者短线谨慎关注有色金属,煤炭以及部分周期行业的投资机会,中线继续关注低估值蓝筹股的投资机会。 低估值绩优股名单 1、最新滚动市盈率低于30倍; 2、最新A股市值超100亿元,上市日期距今两年以上; 3、2018年、2019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0%以上,且2020年三季报净利润增幅超10%; 4、按照5家以上机构一致预测,2020年净利润有望同比增长10%以上。 经统计发现,共有51股入围。3股市值超过千亿元,分别是三一重工(600031)、双汇发展(000895)、中国联通。10股市盈率在个位数水平,包括新城控股(601155)、中南建设(000961)金科股份(000656)、阳光城、祁连山(600720)、万年青(000789)等,市盈率最低的是新城控股,仅5.6倍。 二级市场表现来看,上述51股中年内涨幅翻倍的有8只,分别是鸿路钢构(002541)、巨星科技(002444)、江山欧派(603208)、杭叉集团(603298)、道恩股份(002838)、金发科技(600143)、东方电缆(603606)、三一重工等。鸿路钢构累计涨幅237%排在首位,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钢结构制造、绿色建材生产销售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今年8月份,鸿路钢构创下历史高点,目前股价已回撤37.2%。 从机构预测情况来看,道恩股份、金发科技、三全食品(002216)、招商轮船(601872)、思源电气(002028)等5股今年净利润有望翻倍增长。道恩股份预测增幅最高,机构一致预测其今年净利润为8.67亿元,同比增长421.87%。 声明:数据宝所有资讯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1号)。经查明,2020年6月16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603345.SH)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468.6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457.0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公告中明确载明,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 2020年7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万股、18.9万股,减持金额分别为2381.2万元、2329.43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2个交易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2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01年12月24日,安井食品前身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2011年2月9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365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公司分别在福建厦门、江苏无锡、江苏泰州及天津等建立了生产基地,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速冻食品企业之一。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安井”牌速冻食品。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37%。 黄清松、黄建联二人自2014年2月24日起担任安井食品副总经理。其中,2020年7月6日,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3970150股,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4686905股;2020年7月8日,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3770150股,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4497905股。黄清松减持20万股,黄建联减持18.9万股,减持方式均为二级市场买卖。 2020年7月9日,安井食品发布关于股东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公司副总经理黄建联和副总经理黄清松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而定。 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收到黄建联、黄清松的书面通知,二人因误将端午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分别在2020年7月7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了20万股、18.9万股公司股票。上述两项竞价交易的发生比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可于2020年7月9日-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分别减持不超过80万股公司股票)提前了2个交易日。黄建联和黄清松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并就本次误操作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二人本次减持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披露的额度。 本次减持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11号 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联,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清松,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0年6月16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4,686,90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4,570,1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公告中明确载明,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2020年7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万股、18.9万股,减持金额分别为2381.2万元、2329.425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2个交易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2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黄建联、黄清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规减持系计算日期失误,因误将端午节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相较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减持了公司股票;二是意识到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公司于当日提交了相关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违规并非主观有意为之,实属无意过失,不存在掩饰、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行为,股票账户未有禁止或违规操作的风险提示,违规减持未给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黄建联、黄清松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其在减持计划公告中已明确披露减持期间自2020年7月9日起。责任人所称系计算日期失误、非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事后及时报告并公告亦不足以减免其责。但是鉴于本次违规行为仅涉及减持未履行预披露义务,且事前已就减持事项履行了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对其违规情节及后果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