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心不在“破”,而在“立”,也可以看作“重生”。 金融界网1月29日消息 海航集团发布公告称2021年1月29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因海航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海航集团将依法配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积极推进债务处置工作,支持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中国民航报发文称公告发出意味着海航集团整体风险化解按破产重整实质推进。破产重整是一种保护措施,而非破产清算。破产重整重在重整,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继续存续,企业并不关门大吉、退出市场,而是通过对债务人企业实施债务、资产、业务、股权、管理等全方位的重组,找准企业出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改善公司治理机构,化解公司债务负担,让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继续存续的同时可以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对企业的挽救和重生。因此,破产重整中心不在“破”,而在“立”,也可以看作“重生”。 1月22日下午,海航发布消息称,为更好地开展下一阶段风险处置相关工作,顾刚已辞去海航集团董事及执行董事长职务、任清华已辞去海航集团董事及联席首席执行官职务。顾刚、任清华担任联合工作组职务不变。海航集团将在联合工作组指导下,在各方支持下,继续推进海航集团风险处置的实施工作。公告中称,风险处置进展顺利,即将进入关键时期。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周期的影响下,不良资产行业逐渐升温,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中门槛最高、最具价值的困境资产重整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大型资本的关注。 作为国内大型综合金融集团,中国平安(601318.SH)这一两年来也将触角伸向了该领域。 1月29日,中国平安公告称,经本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为了推动构建医疗健康生态圈、打造本公司未来价值增长新引擎,同意本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参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方正集团”)、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方正产控”)、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大医疗”)、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大信产”)、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下称“方正集团重整”)。 中国平安公告称,鉴于参与方正集团重整属于本公司临时性商业秘密,且基于方正集团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要求保密,公司履行了相关事项暂缓披露程序。 公告称,“2021年1月29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通知,确定由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本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方正集团重整投资者。管理人后续将依法推进投资协议签署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相关工作。重整计划草案尚须经过方正集团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等法律程序后方可生效,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参与方正集团重整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正集团是北京大学于1986年投资创办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其以IT产业为基础,逐步形成了IT、医疗、产业金融、产城融合等业务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旗下拥有方正科技、方正控股、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方正证券、中国高科等6家上市公司。 其中,医疗板块被中国平安看中,医疗板块主要以北大医疗集团为业务主体,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和方正集团共同设立。目前,北大医疗集团旗下医疗机构床位数超过1万张,综合实力位居中国“社会办医医院集团100强”榜首。 除了医疗板块外,其产业金融板块也与中国平安的现有业务存在关联,产业金融板块以方正物产集团、方正证券、北大方正人寿等为业务主体,业务涵盖大宗商品交易、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领域。 2019年,方正集团一笔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违约,引爆债务危机。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方正集团总资产超3600亿元,总负债达到3029.51亿元。 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方正集团及旗下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方正集团为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与此同时,方正集团引入战投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 早在2020年4月20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披露,方正集团向社会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公告明确,本次招募战略投资者旨在完成方正集团重整,有效整合产业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人员结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债务风险,最终打造资产质量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 此后,大型资本多方竞逐,据方正集团在上清所发布的重整进展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1月18日,方正集团、方正产控、北大医疗、北大信产、北大资源的债权人共有725家向方正集团管理人申报了736笔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2347.34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761号)。12月22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业股份603278.SH)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未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总投资价款初步确定为人民币17亿元。由于标的公司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2020年12月18日,上市公司与管理人、标的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等重整投资协议》,上市公司取得《重整投资协议》项下股权和相关权益的总投资价款初步确定为人民币17亿元。 大业股份三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大业股份货币资金余额为8.37亿元,较上年期末增长27.98%。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出,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总价款初步确定为17亿元,公司将通过自有、自筹资金筹集所需资金。截至2020年3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达64%,货币资金余额约为8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自筹资金的具体安排,包括融资对象、利率、期限等,并量化分析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2)自有和自筹资金支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财务负担,以及公司后续保持财务和生产经营稳定的措施;(3)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审阅大业股份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现有包括标的破产重整、资金安排、经营权移交等9方面问题需要大业股份做出说明并补充披露,请大业股份收到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0】2761号 关于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做出说明并补充披露: 1.预案披露,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与破产重整管理人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等重整投资协议》,拟以现金收购胜通集团等11家公司中与钢帘线业务板块有关的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机械”)、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进出口”)、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贸易”)等4家标的公司100%股权,上述公司目前均已处于重整状态。请公司补充披露:(1)胜通集团等11家公司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及破产重整的原因,其中与钢帘线业务板块有关资产的划分标准及依据;(2)4家标的公司目前重整进展,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完成重整需要履行的程序,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生效的具体条件;(3)4家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4)结合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业务的协同性等,说明公司本次收购重整资产的原因及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5)公司后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的整合计划以及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2.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总价款初步确定为17亿元,公司将通过自有、自筹资金筹集所需资金。截至2020年3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达64%,货币资金余额约为8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自筹资金的具体安排,包括融资对象、利率、期限等,并量化分析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2)自有和自筹资金支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财务负担,以及公司后续保持财务和生产经营稳定的措施;(3)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预案披露,2020年3月20日,东营胜宏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地产”)曾与上述11家公司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以17亿元价格收购上述4家标的公司;2020年11月,因胜宏地产未能履行《重整投资协议》,管理人筹划终止协议并联系引入胜通钢帘线同行业企业参与胜通钢帘线等四家公司的重整。请公司补充披露:(1)胜宏地产未能履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原因;(2)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7亿元的定价依据,是否参考胜宏地产的收购价格,后续是否会进行调整及考虑因素。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4.预案披露,上市公司支付完毕2亿元重整保证金后,交易对方应将标的公司经营权移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累计支付投资价款3亿元后3日内,标的公司股权应转让至上市公司名下;在2021年9月20日前,上市公司应累计支付投资价款的51%,剩余投资价款的49%应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完毕。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经营权移交的进展,是否存在障碍,以及后续安排;(2)本次交易为破产重整下的股权收购,上市公司获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是否需要法院裁定等其他程序;(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明确标的公司控制权转移及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时间。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5.预案披露,胜通钢帘线以钢帘线、胎圈钢丝制造为主业,年产能位居全国第三,目前钢帘线产能为26.5万吨,胎圈钢丝年产能为5万吨。请公司补充披露:(1)胜通钢帘线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及其核心竞争力;(2)各主要生产线投资金额、投产时间、成新率、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等,是否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相关资产减持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相关年产能排名的依据及数据来源。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6.预案披露,破产重整管理人负责将与胜通钢帘线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注册商标变更登记至胜通钢帘线名下,山东胜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胜通商标。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做出上述使用安排的原因及未来商标使用费用的安排。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7.预案披露,管理人负责协调法院及相应机构清理完毕标的公司资产和股权存在的担保债权,并协助办理解除对标的公司资产及股权的抵押、质押、查封和账户冻结等限制措施。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资产和股权存在的担保债权具体情况;(2)标的公司资产和股权目前存在的抵押、质押、查封和账户冻结具体情况,后续解除相关措施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3)标的资产的股权质押状态能否在股东大会前解除,能否按照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8.预案披露,标的公司各类经营手续、资质许可现状交接,排污手续、环评手续完善,如有不完善的,管理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标的公司权属土地上未办理建设规划、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建筑物,由管理人协助办理。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目前各类经营手续、资质许可、土地权属等办理的具体情况,如有不完善之处,说明是否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9.请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标题:炸雷!投资人违约逾期2.57亿元未支付,昔日房地产巨头重整添大变数!18只ST股全年业绩预喜(附股)) 昔日房地产龙头企业重整再添变数,投资人第一期投资款仍逾期2.57亿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18只ST股预计全年业绩预喜。投资人违约,重整起波澜12月26日,*ST银亿发布公告称,截至目前,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期投资款仍逾期2.57亿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并且公司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存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同日,针对12月17日深交所对*ST银亿发放关注函,要求12月21日前完成相关回复和披露工作的事宜,*ST银亿曾发布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12月26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管理人预计延期至12月29日对关注函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汽车梦恐难延续*ST银亿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以宁波为总部,跨区域发展,凭借着雄厚的实力和卓越的品质,一度登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曾经连续多年上榜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并连续获得浙江省住宅产业十大领军企业。房地产业务做得风生水起,让*ST银亿的实际控制人熊续强一度为“宁波首富”。2011年银亿股份借壳上市后,公司实控人熊续强便开启了频繁的收购动作,布局房地产之外的业务。2016-2017年,银亿集团就斥资百亿收购了三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海外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包括美国ARC、日本艾礼富和比利时邦奇,要知道,在全球汽车零部件细分市场上,这三家公司各自的产品都排在前三位,可见银亿股份当年的实力不凡。收购之后,仅用了一年时间,熊续强就将银亿的汽车业务发展成第一主营业务,超越原来主营的房地产业务。然而,好景不长,在2018年中国汽车销量出现了28年来的首次下滑,行业景气度下行,ARC和邦奇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使得银亿元气大伤。此外,2018年12月24日,规模为3亿元的15银亿01出现了实质性违约后,银亿的流动性危机公之于众,许多投资者惊诧道:“第三季度还有408亿元资产的银亿,连3亿都还不起了”。多重重压之下,银亿集团最终于2019年6月宣告破产。今年12月15日晚间,耗时一年半的重整计划终于获批,眼下对于*ST银亿来说,能够在半个月内收到15亿的投资款,才是最急迫的事情。然而,根据此前《中国经营报》的报道显示,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实际控制人本身诉讼缠身,并被列为被执行人,同时12月初时梓禾瑾芯实际控制人在宁波当地进行民间集资,其资金实力被质疑。业内人士分析,通过借贷巨额资金参与重整,以实现控制市值近百亿的*ST银亿,和当前强调去杠杆大环境不符。重整出问题将导致*ST银亿退市,汽车梦的延续成为空想。18只ST股预计全年业绩预喜证券时报•数据宝统计显示,截至12月26日,共有56只ST股公布了全年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类型显示,预盈公司共有17家,预增公司有1家,预亏公司有22家,预警公司有10家。以预告净利润上限进行统计,全年净利润最高的是*ST奋达,预计实现净利润上限为11.5亿元,同比增长137.67%。业绩变动原因主要系富诚达原股东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公司智能可穿戴产品及电声产品收入增加,毛利率同比提升,盈利能力改善。其次是*ST海陆、*ST辉丰,全年预计净利润上限分别为7.8亿元、2亿元。业绩预计亏损的ST公司中,预计亏损金额最多的是*ST众泰,全年预计最小亏损额为22亿元,其次是ST索菱、*ST长动,预计亏损金额分别为2亿元、1.6亿元。
A股最大民营综合能源公司业绩实现大反转。1月18日,*ST永泰发布业绩预增公告称,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净利润为46.20亿元-48.05亿元,同比增加32倍-33.3倍。 2020年*ST永泰业绩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债务重组收益。公告显示,公司在2020年底完成的债务重组,并实现重整收益净额45.1亿元。不过,除了债务重组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外,公司主营利润也保持了快速增长。2020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与上年同期9171万元相比,增加1.13亿元-1.43亿元,同比增加了1.23倍-1.56倍。 重整助公司“凤凰涅槃” 自2018年债务违约以来,永泰能源借助于自身资产优良和经营业绩稳定的有利条件,在各方的支持与帮助下,全力推进债务问题解决,在债委会和管理人的指导下拟定了“以股抵债+留债延期清偿”的重整方案,妥善解决债务问题,恢复健康发展。2020年公司业绩大幅增长,也主要源于债务重整的完成。 2020年9月25日,晋中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豫煤矿机对永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9月29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永泰。12月16日,公司召开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0年12月30日,永泰能源收到晋中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历时3个月,永泰能源债务重整赶在2020年底前顺利完成。 “通过重整,公司负债规模大幅下降,债务结构得到优化,持续盈利能力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得到提升,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永泰能源表示,鉴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自2021年1月19日,公司股票简称由“*ST永泰”变更为“ST永泰”,成功摘星。 在财务方面,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实现相关债务重组收益净额约45.1亿元。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对记者表示:“债务重组产生的利润可极大地帮助公司摆脱债务压力,恢复经营能力,对企业的基本面有较大改善。” 打造大型综合能源供应商 “重整帮助公司成功脱困还带来了巨额利润,但这种利润是非现金性的,而且是一次性的,需要理性看待。”况玉清说,公司的盈利能力关键还得靠主营业务,而不是资本运作。 永泰能源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表示,将立足于现有综合能源核心业务基础,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及区位优势,坚持和推进“聚焦主业、提质增效”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大型综合能源供应商。 作为A股最大的综合能源民营上市企业,永泰能源经过多年深耕,已形成电力、煤炭和等业务板块,资产规模已达千亿元。 煤炭方面,永泰能源拥有在产主焦煤及配焦煤煤矿总产能规模975万吨/年,煤炭资源保有储量总计38.43亿吨。其中:优质焦煤资源保有储量共计9.22亿吨,优质动力煤资源保有储量共计29.21亿吨,具有较强的煤炭资源储备优势。电力方面,永泰能源也有明显优势。公司所属电厂总装机容量1109万千瓦,其中在运装机容量909万千瓦,在建及规划装机容量200万千瓦,主要分布在江苏、河南两省,均为当地主力电厂,电力业务需求和利润均有保障。 “随着重整后债务偿还计划的不断推进,公司负债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健康,信用功能将快速修复,有利于公司在立足于现有综合能源核心业务基础上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永泰能源表示,经营计划方面,公司将按照“短期强身聚焦、中长期强本固基”的思路,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向好,实现“凤凰涅槃”。
1月17日晚,*ST永泰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46亿元-48亿元,同比增长逾30倍。同时,公司表示,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这意味着经历债券违约、背负782亿元负债能源巨头终于成功“摘星”。 能源巨头重整完成 公告显示,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晋中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回溯此次重整,ST永泰耗时3个月完成重整程序。2020年9月25日,晋中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豫煤矿机对永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永泰。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ST永泰资产总计1071亿元,负债规模782亿元,负债率为73%。 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分别对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均获得高票通过。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次重整主要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永泰能源将以现有总股本约124.26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97.92亿股股票。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而是全部按照本次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重整计划显示,债权调整及受偿具体方案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重整方案显示,对于担保债权公司延期12年分期清偿,利率执行5年期LPR(4.65%);对于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的部分以现金方式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20.78%的比例延期12年分期清偿,利率执行5年期LPR的7折,剩余债权以永泰能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按照1.94元/股的抵债价格进行以股抵债。 根据公司公告显示,本次业绩大幅预增也得益于公司完成重整工作后为公司带来的重组收益,实现相关债务重组收益净额约45.1亿元。 回归常态化经营 永泰能源主要业务为电力业务及煤炭业务,两项业务收入合计占比超过75%。公司自2009年开始涉足煤炭行业,目前主要从事煤炭业务的3家子公司分别为华熙矿业、康伟集团以及银源焦煤。公司2019年原煤产量911万吨,三家子公司目前共有14座在产矿井,合计产能975万吨/年,公司在产矿井主要分布在山西省灵石县和沁源县。公司拥有的煤炭资源保有储量总计38.43亿吨,其中,优质焦煤资源保有储量共计9.22亿吨,优质动力煤资源保有储量共计29.21亿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遭遇流动性危机,但公司优质资产依然具备价值。2020年三季度财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7.38亿元,实现净利润1.98亿元,同比增长51.39%。 华西证券分析认为,永泰能源煤炭、电力等业务板块具有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但由于有息负债规模较大,公司每年需承担较大的财务成本,导致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受到制约。重整计划实施后,我们认为将有效降低有息负债规模,减少公司的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也有望回归稳健向上的常态化经营阶段。 公司表示,煤炭业务方面,永泰能源将创新煤炭生产运作管理,将煤炭产能从975万吨/年提升至1155万吨/年,后续恢复融资功能后,还将开发现有优质煤炭储备项目,实现年新增产能300万-600万吨。 东北证券研报也显示,在煤炭行业经历了供给侧改革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趋于稳定。近期由于我国与主要焦煤进口来源国关系紧张,通关出现一定程度的不畅,在供给无法有效释放的情况下,焦煤价格出现快速上涨,公司煤矿资源具备一定的稀缺性。
近几年来全球经贸环境不确定性加剧,给从事、参与跨境投融资和经贸的中资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此背景下,跨境破产重组业务增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查询结果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现有破产审查案件15867件,破产案件26191件,与2019年同期相比,破产审查案件同比增长82.5%,破产案件同比增长58.2%。 12月17日,在南京“跨境破产重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讲座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跨境破产问题应引起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内企业参与全球经营活动日益频繁,但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国际产业链遭受巨大影响,很多企业遭遇生存困难,跨境破产案件持续增多,跨境破产重整也成为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新常态。“谷岩称,跨境破产重整要维护市场优胜劣汰规律,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球经贸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法,谷岩称,跨境破产纠纷的处理需要考虑到时间、保密性、可执行性和成本四个因素。在他看来,调解的目的是为了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与普通的商事调解不同,破产程序是一个概括性的执行程序,往往涉及多个债权人。因此,跨境破产重组需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同时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无论是国内破产还是跨境破产,通过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调解、重组和庭内外和解等权益维护服务,是一种新的思路。“谷岩表示。 曾参与破产重组案例的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滕云律师表示,在涉及跨境平行破产程序的案例时,应当处理好境内破产管理人与境外破产管理人的关系,形成良好的接洽。若因境外破产管理人不了解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实践而没有对境内资产妥善接管或履行管理人和股东职责,实际上也使得境内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