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2月1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传 真:010-68205756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法规征求意见”。 关于《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 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稀土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三条) (二)明确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 (三)建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一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二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第九条)。三是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冶炼分离(第十条)。 (四)加强稀土行业全产业链管理。一是流通方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一条)。二是综合利用方面,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二条)。三是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四是进出口管理方面,规定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五是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第十六条)。 (五)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第十七条)。二是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 (六)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以及非法购买、销售稀土产品、违反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管理、擅自动用稀土储备、妨碍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以下是条例原文: 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第六条【采矿管理】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核准】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总量指标管理】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 第九条【指标使用方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 (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 (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 (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 (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 第十条【企业实施】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 第十一条 【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十二条【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环保管理】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四条【产品追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 第十五条【进出口管理】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储备管理】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 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 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 (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信用机制】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无指标超指标开采、分离】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非法冶炼分离】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非法销售】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产品追溯】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动用储备】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失职渎职】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妨碍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治安和刑事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 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 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 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 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与传统的硫化镍矿相比,红土镍矿的资源储量更丰富,品位更高,开采难度小。但由于红土镍矿构成复杂,对冶炼技术要求高,利用难度大。由于全球硫化镍矿面临资源枯竭和能耗高等问题,红土镍矿逐渐成为全球原生镍的主要来源,占比超过70%。随着大量红土镍矿冶炼项目的投建,预计未来红土镍矿在全球镍供应版图中的地位还将强化。 高压酸浸是最具竞争力的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工艺,技术成熟度高。与其他红土镍矿的湿法冶炼技术相比,高压酸浸工艺的突出优点是镍钴回收率高,可达90%以上,同时可实现多种元素的综合利用,尤其是钴元素。高压酸浸工艺发源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已经发展到第三代技术,以中冶瑞木项目的成功建成和达产达标表明该项技术成熟度较高,从全球多个项目的运行经验看,高压酸浸是未来红土镍矿最具竞争力的冶炼工艺。 市场对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的担忧集中体现在四点:建设投资大、产能爬坡慢、生产成本高、尾矿处理难。当期国内在印尼投建的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大多背靠现成的产业园区,建设投资较前期项目有望大幅缩减。高压酸浸技术的成熟使得项目达产达标的周期缩短,生产成本也有望降至5000-8000美元/吨的水平,具备成本竞争力。但受环保政策和政府许可等限制,尾矿处理问题依然存在,或将成为当前印尼项目的建设难点。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长周期景气和高镍三元材料的技术发展趋势,镍成为最受关注的金属品种之一。2018年起,国内兴起在印尼投建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的热潮,抢先布局镍资源并向下游新能源材料环节延伸。当前新能源材料环节资源壁垒不断强化,产业链对资源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率先布局镍资源开发的企业有望长期受益。 投资建议>>> 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对资源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提前布局镍冶炼业务的公司有望构建资源壁垒,并打造资源材料一体化的业务模式,长期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景气格局。建议关注格林美(002340)、洛阳钼业(603993)和华友钴业(603799)。
12月11日晚间,ST安泰公告称,公司原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有7.95亿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逾期。近日,公司接到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之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公司”)通知,根据《山西省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立方案》的相关要求及安泰专项纾困基金的设立安排,冶炼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以3.54亿元的竞拍价格取得了长城资产对公司的不良债权。 公告显示,冶炼公司与长城资产近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将其对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冶炼公司。 冶炼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后,将成为公司该笔债务的新债权人。为协助公司尽快解决上述逾期债务,冶炼公司在承接上述债权后拟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本次债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冶炼公司受让上述不良债权后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能够及时解决公司的逾期债务问题,同时,冶炼公司为公司豁免部分债务,豁免的相关本金和利息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随着山西地方国资设立的纾困基金出手,困扰ST安泰多时的债务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12月11日晚,ST安泰发布公告称,公司关联公司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公司”)与长城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冶炼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受让长城资产对ST安泰享有的不良债权10.36亿元,并对该笔不良债权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完成后,ST安泰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大额不良债务将全部清偿完毕。 公告显示,ST安泰原在长城资产有7.95亿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逾期,叠加相应的利息、罚复息等,债务总额合计为10.36亿元。近日,冶炼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以3.54亿元的竞拍价格取得该笔不良债权,成为该笔债务的新债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冶炼公司此次向长城资产受让对ST安泰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为安泰专项纾困基金(以下简称“纾困基金”)。该纾困基金由山西省民营企业纾困母基金管理人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牵头,由山西金控集团体系内从事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机构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总规模为5.01亿元。通过母基金出资引导,撬动其他资本参与投资方式,充分发挥省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扩大投资规模和力度,旨在有效解决安泰集团及新泰钢铁、冶炼公司等面临的问题,系统解决上市公司及非上市板块流动性风险。 债务重组方案显示,冶炼公司取得不良债权的成本与债务总额还存在6.76亿元的差额,经冶炼公司与纾困基金的各方出资人协商,决定上述差额部分由冶炼公司与ST安泰共同分享,即差额的50%部分(3.38亿元)由上市公司享有,由冶炼公司从债务总额中为公司予以豁免。同时,自2020年11月30日至债务重组完成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也予以豁免,剩余的6.98亿元用于相应抵偿冶炼公司及新泰钢铁对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应付账款。 ST安泰表示,纾困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冶炼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债权资产,再通过冶炼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既能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也能化解新泰钢铁和冶炼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又能减少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增加上市公司、新泰钢铁和冶炼公司的流动性,使得纾困基金的资金效用最大化。 债务重组在及时解决ST安泰逾期债务问题的同时,冶炼公司对公司豁免部分债务,豁免的相关本金和利息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随着市场行情好转以及公司债务问题等逐步解决,ST安泰近两年业绩表现良好。2018、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8.202亿元、4.57亿元,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23亿元、1.94亿元。不过,由于与长城资产的大额逾期贷款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出具了“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公司无法摘帽。财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ST安泰扣非后净利润达1.57亿元。山西国资此次“出手”如能顺利解决上述债务问题,公司未来亦有望“摘帽”。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株冶集团先后完成搬迁工作,处理相关资产,投产新建项目,增添回收业务,实现扭亏为盈。在汽车、房地产等下游市场回暖的时刻,沪锌期货价格一路走高,株冶集团抓住良机推动估值修复,老国企再度焕发青春。 筹划新生产线焕发青春 根据国家安排,株冶集团清水塘生产用地由湖南株洲市政府依法收回,并对土地及相关资产补偿13亿元。然而,因整体拆迁仅就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株冶集团于当年计提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3.68亿元,导致2018年度大幅亏损达16亿元。记者走访现场时,工段长肖永强难掩心中失落:“我们株冶集团的基夫塞特冶炼炉采取一步炼铅法,不仅是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线,全球也仅有4条在运行。关停之后,这一荣耀不复存在,我心里真的很难受。” 自清水塘生产区关停退出之后,株冶集团积极筹划新生产线建设。2018年,株冶集团30万吨锌冶炼项目在湖南省衡阳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实现点火投料。10万吨铅精炼及稀贵综合回收系统相继建成,于2019年上半年试生产,下半年实现正式生产。株冶集团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工业园内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锌基材料项目,目前已建成投产。 常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吴乐胜高度评价株冶集团及新建项目:“株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是绿色冶炼的标杆,工业废水零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等都为湖南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希望株冶集团将产业链,尤其是下游产业链逐步转移到衡阳地区,发挥产业链地区内集成的优势。目前,铜铅锌项目阶段性成效明显,我们的合作已经开花结果,应继续发挥企业品牌、技术等优势,把企业做大做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株冶集团在大力推进铅锌冶炼业务之外,还增加了稀贵金属回收业务,依托新建冶炼项目开展对金、银、铋、碲、镉、铟等资源回收,并扩展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城市矿山资源开发和平面显示系列靶材的研发等领域。在新建项目产生效益的同时,株冶集团还积极处理搬迁资产。7月5日晚间,株冶集团公告,与中国一冶签订资产处置合同,协议总金额为2.05亿元。交易完成后,株冶集团将增加现金净流入并产生0.9亿元的资产转让收益。 修复估值前景可期 随着新建项目陆续投产,株冶集团在2019年实现扭亏为盈,实现营业收入111.91亿元,实现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7743万元。2020年一季度,株冶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4.22亿元,实现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4170万元。株冶集团总经理何献忠曾向记者表示:“今年疫情期间,公司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保持稳定生产,经济效益稳中有增,我们对二季度和全年经营业绩持有积极态度。” 广州期货有色金属分析师黎俊撰文指出:“从需求端来看,车市、房市数据表现持续向好,车市产销同比增速由负转正,表明锌市下游需求也有所好转。在利好因素增多的提振下,沪锌将呈现振荡上涨的态势。” 黎俊进一步指出:“汽车方面,5月份,我国汽车产量215.2万辆,同比增加19.00%,我国汽车销量为219.4万辆,同比增加14.48%。基建方面,面对疫情,今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将更加积极,多条公路、铁路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将有序开展,这也将对锌需求形成提振。综合来看,锌市下游相关行业数据继续向好,锌市需求将稳步回暖。” 期货分析师黎俊的观点得到从事现货交易的机构认同。上海有色金属网发布研究报告称:“2020年在全球疫情的影响下,锌价遭受两次重创,触及2016年4月中旬以来新低14265元/吨。随后,国内疫情得到控制,企业积极复工复产,3月底沪锌V型翻转一路走高。总体看,二季度冶炼厂利润逐步探底。展望三季度,加工费预计低位返升叠加锌价或有支撑,冶炼厂利润将有所好转。”上海有色网还特邀株冶集团在湖南长沙联合举办2020年铅锌峰会,届时将对国内锌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冶炼厂合金一体化趋势下市场格局变化等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某券商有色金属分析师向记者表示:“随着中国抗击疫情斗争取得成绩,各方资金确认国内经济复苏势头,基本金属冶炼业务的估值开始得到修复。过去,投资者对基本金属冶炼的上市公司关注较少,今后随着估值修复行情启动,对应上市公司的关注度会得到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