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话题仍在热议。事情源于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共31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到:“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前,最高法曾在今年2月份就该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按照最新的一年期LPR报价3.85%,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极可能是15.4%。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词汇已经刺激到了广大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神经。中小金融机构、助贷机构、非持牌机构轮番上场,从各个方面论述“大幅度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怎么来的?如果追溯到古代,自宋朝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叫息不过本,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约束。而建国以来,1990年最高法在对《民通意见》的修改稿中曾提到:“对于公民间的借贷,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而生产经营性借贷不得高于四倍。”但是在随后 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发生改变,转而采取“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制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红线”。到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利率的标准。而对于超出部分也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变为了“超过标准即为高利借贷行为”。2015年,持续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限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为“司法保护区”;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为“无效区”。而对于24%和36%的两限,最高法法官杜万华作了明确解释:“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2%,最高是12%,比较多的是5%-8%,最后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将24%确立为长期的执行标准。”时至今日,随着对于金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两限三区”的规定产生了新的要求。也因为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机构吗?在司法中,民间借贷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词汇,特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同于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借贷。2015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因此,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并不相同。理论上,金融借贷并无利率上限,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金融借贷年利率不设上限,可以超过24%。例如2018年借款人左某与某消费金融公司合同纠纷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并未支持借款人对24%以上利息无效的主张。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借贷行为,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当然,在更多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利率更应受限,因此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其实,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法律也要满足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要求比金融机构还低,显然是不符合一般的认知,监管也难以承受持牌机构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因此,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会给予明确的窗口指导,限制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所以,综合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影响的绝不仅仅是民间借贷。这基本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也不能超过此上限。为什么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7月22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中亦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确,即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如果放眼全球,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世界银行曾在2018年调研了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在这76个国家中,制定的利率上限不尽相同。其中约1/3的国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剩余其他国家则主要考虑的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兼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降低实际利率。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影响了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规定利率上限是一种价格管制的手段。当该管制价格下降时,必然会一定程度影响市场的供给(贷款产品和数量下降)。如果供给下降,需求却没有变化,那对于需求方(借款人)而言,要么贷不到款,要么从非法的途径突破价格的管制,在更高的利率水平上贷款。当然,这种前提是在供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而在实践中,监管不会也不可能放任金融供给的下降,一定会通过下调资金成本、行政命令等手段增加低利率水平下的供给。具体的政策效果有赖于监管的政策力度。具体情况我们不妨看看日本的例子。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消费信贷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也同样遇到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贷款商业法》(MLBL),其中有两点:一是合法利率上限从29.2%下调至20%;二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从对于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MLBL大幅度降低了金融信贷的供给。在2003年MLBL实施前,20%-28%利率水平上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而在MLBL实施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然而,相比于如此大幅度的信贷减少,14%-18%利率水平下的信贷却仅仅增加了不到两万亿日元(见图1)。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幅度下降。信贷公司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纷纷撤离日本,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而对于需求端(个人、中小微企业主)而言,MLBL同样影响巨大。MLBL实施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在20%-28%的利率水平可以贷到款项。然而,这部分高风险、低信用的人群在MLBL实施后,只有极少部分人群能够在20%利率以下贷到款项,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部分人群业务带来的收益并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机构只能在其中挑选相对优质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也就导致了小微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低信用人群的信贷拒绝率显著高于固定工作人群。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面是,确实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在14%-18%的低利率水平上获得了信贷服务。最后,利率上限的管制本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而且从近年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发布来看,一般会充分参考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政策的制定本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各方主体达成共识,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会最小,政策效果也会更好。特别提示:近日,苏宁金融研究院发布了《2020互金二季报》,读者可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2020互金二季报”,一键获取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话题仍在热议。 事情源于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共31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到: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前,最高法曾在今年2月份就该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按照最新的一年期LPR报价3.85%,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极可能是15.4%。 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词汇已经刺激到了广大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神经。中小金融机构、助贷机构、非持牌机构轮番上场,从各个方面论述“大幅度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怎么来的? 如果追溯到古代,自宋朝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叫息不过本,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约束。 而建国以来,1990年最高法在对《民通意见》的修改稿中曾提到: “对于公民间的借贷,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而生产经营性借贷不得高于四倍。” 但是在随后 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发生改变,转而采取“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制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红线”。 到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利率的标准。而对于超出部分也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变为了“超过标准即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持续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限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 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 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为“司法保护区”; 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为“自然债务区”; 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为“无效区”。 而对于24%和36%的两限,最高法法官杜万华作了明确解释: “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2%,最高是12%,比较多的是5%-8%,最后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将24%确立为长期的执行标准。” 时至今日,随着对于金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两限三区”的规定产生了新的要求。也因为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势在必行。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机构吗? 在司法中,民间借贷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词汇,特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不同于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借贷。2015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因此,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并不相同。 理论上,金融借贷并无利率上限,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金融借贷年利率不设上限,可以超过24%。例如2018年借款人左某与某消费金融公司合同纠纷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并未支持借款人对24%以上利息无效的主张。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借贷行为,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当然,在更多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利率更应受限,因此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 其实,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法律也要满足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要求比金融机构还低,显然是不符合一般的认知,监管也难以承受持牌机构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因此,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会给予明确的窗口指导,限制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 所以,综合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影响的绝不仅仅是民间借贷。这基本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也不能超过此上限。 为什么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7月22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中亦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确,即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 如果放眼全球,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世界银行曾在2018年调研了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 在这76个国家中,制定的利率上限不尽相同。其中约1/3的国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剩余其他国家则主要考虑的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 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兼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降低实际利率。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影响了谁?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规定利率上限是一种价格管制的手段。当该管制价格下降时,必然会一定程度影响市场的供给(贷款产品和数量下降)。如果供给下降,需求却没有变化,那对于需求方(借款人)而言,要么贷不到款,要么从非法的途径突破价格的管制,在更高的利率水平上贷款。 当然,这种前提是在供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而在实践中,监管不会也不可能放任金融供给的下降,一定会通过下调资金成本、行政命令等手段增加低利率水平下的供给。具体的政策效果有赖于监管的政策力度。 具体情况我们不妨看看日本的例子。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消费信贷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也同样遇到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贷款商业法》(MLBL),其中有两点:一是合法利率上限从29.2%下调至20%;二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 从对于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MLBL大幅度降低了金融信贷的供给。在2003年MLBL实施前,20%-28%利率水平上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而在MLBL实施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然而,相比于如此大幅度的信贷减少,14%-18%利率水平下的信贷却仅仅增加了不到两万亿日元(见图1)。 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幅度下降。信贷公司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纷纷撤离日本,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 而对于需求端(个人、中小微企业主)而言,MLBL同样影响巨大。MLBL实施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在20%-28%的利率水平可以贷到款项。然而,这部分高风险、低信用的人群在MLBL实施后,只有极少部分人群能够在20%利率以下贷到款项,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部分人群业务带来的收益并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机构只能在其中挑选相对优质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也就导致了小微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低信用人群的信贷拒绝率显著高于固定工作人群。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面是,确实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在14%-18%的低利率水平上获得了信贷服务。 最后,利率上限的管制本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而且从近年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发布来看,一般会充分参考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政策的制定本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各方主体达成共识,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会最小,政策效果也会更好。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会导致利率市场化名存实亡?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是否会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猖獗,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一表述一时间引发了理论界及市场的极大关注。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了解到,虽然上述文件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而是一种政策意向,但信号强烈,目的是要保护并促进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多位专家对此也表示出担忧: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可能导致中小微企业无钱可贷,同时也有可能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进一步猖獗,应审慎而行。 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影响几何? 早在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两线”为36%和24%两条红线;“三区”指两条红线划分出的区域: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此次《意见》提出,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自2015年“两线三区”规则颁布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并未真正落到24%以下。 “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说。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并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不过,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指导精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同样适用年利率24%的约束。 “如果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并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将依此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记者表示。 彭冰建议,对利率的管制可以是对消费借贷和商业借贷进行管制,而不是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这样的话相对来说会比较合理一些。 参照LPR设定上限是否可行? 有传闻称,最高法酝酿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依据央行LPR报价的4倍修订上限数值。 一时间,市场争论焦点集中于“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是否应参照LPR设定”以及“如参照LPR,设定多少倍数为宜”。 有观点认为,在LPR改革已取得重要成效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选择。 不过,一些专家则对此存疑。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按照LPR的倍数进行限制,从监管角度、货币政策角度来看不太合适。“我们一直推动的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利率的上限、下限,让市场自动发挥作用。从民间借贷角度看,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依据。”陈文说。 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后,央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也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内容之一是,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此次民间借贷最高合法利率参照LPR报价的4倍设定的传闻依此而来。根据最新一期LPR报价,1年期品种报3.85%,以此测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则在15%左右。 关于这一测算数值,专家认为并不靠谱。“利率市场化推行很多年,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设定上限,但上限的方式、限度、高低可以灵活,而不是以主观想法去设定数字,而且设为LPR的几倍并不是科学做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说。 陈文认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都超过了15%的利率限制,更何况是民间借贷。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就不复存在,反而会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在暗地中发展起来。 陈文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市场整体情况,倍数也应具有灵活性。不过,从司法角度看,利率的灵活性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有时不能同时兼顾。 除了利率,法律规制重点还有哪些? 过去几年,监管重拳整治暴力催收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乱象,也给一些恶意逃债的借款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市场还担忧,此举会进一步导致逃废债情况泛化。 多位专家均认为,在前端加强金融供给的同时,监管也应注意平衡,在后端规范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定位。 “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是债务催讨行为,而非利率。”缪因知认为,主张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一个动机是遏制高利贷产业化甚至涉黑化,但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能减少借入方的需求,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自然也不会拉低利率的市场水平。 缪因知表示,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此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活跃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也成为可参考建议之一。“应区分不同地区的利率水平,至少东部跟中西部的经济活跃程度不同,利率水平也应该不同。全国统一标准肯定不合适。”彭冰表示。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险资权益类投资上限进行调整,将权益类资产配置的上限由目前的30%提高到45%。这一调整在市场上引起较大反响,被市场人士解读为重大利好,可给市场带来3.3万亿规模的抄底资金。 新增3.3万亿的资金入市,这还不把股市炒翻天?别急!这不过是某些市场人士的梦话而已,或者说只是一些市场人士对市场的误导,其实,险资调整权益类投资上限对A股市场的利好远没有这么大。其真实情况如何?相信看完本文后,投资者自然就会明白。 3.3万亿的新增资金是如何得来的?这个计算其实并不困难。根据银保监会公开的数据,一季度末,保险资金的总资产规模接近22万亿元,而此次权益类资产配置的上限由30%调高到45%,即上限提高了15%,于是这就有了22万亿元×15%=3.3万亿,新增资金规模就此产生了。 但这个计算方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此次《通知》对险资权益类投资上限的调整并非是一刀切,而是差异化调整,是根据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确定的,只有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350%以上的公司,才能享受45%的上限待遇,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达不到200%的,其权益类投资上限不仅不能调高,相反还要降低,降至25%甚至更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00%以上但不足250%的公司,维护30%上限不变。 然而,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披露2020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近170家产寿险公司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能够超过350%,可以享受上限待遇的保险公司只有37家。不过,这些寿险公司绝大多数都是规模不大的中小险企,其中有多家外资险企,由于业务结构、业务规模、刚完成增资等各种原因,它们的偿付能力较高,但同时其中多家险企的投资策略都比较谨慎,权益性资产配置普遍较少。而其他公司均不符合45%的上限要求,包括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太保寿险、新华保险(行情601336,诊股)、人保财险等大多数上市大型险企,它们今年一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在250%-300%之间,按照规定,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可以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因此,统一按45%的上限来确定险资的权益类投资上限显然是错误的。 不仅如此,即便险资权益类投资上限调整到45%,也不代表险资实际投资股市的规模就会达到45%。比如,目前险资权益类投资的上限是30%。而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一季度的数据,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后两者加起来占比10.71%,这就是目前险资对股票市场的投资占比。可见,在险资权益类投资中,险资投资不仅没有“触顶”,达到上限的规模,而且长期股权投资占据了一半的比例,真正进入股票市场的资金占比也就在10%左右。因此,别说没有这3.3万亿新增资金,就算有,最后能进入股市的资金也是未知数。 并且就是进入股市的资金,也面临着大量分流的问题,不会全部进入A股市场。对于这一点,投资者从今年险资举牌中可以清楚地看清情况。今年以来,险资共在股票市场举牌16次,而去年全年举牌数只有8次,也就是说,今年险资投资明显比去年活跃。然而,在去年的8次举牌中,其中H股举牌4次,A股举牌4次;而今年的16次举牌中,险资举牌H股11次,举牌A股5次,H股以其更低廉的价格体现了更好的投资价值,从而吸引险资参与到港股中来。也就是说,险资进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流向了港股。 也正因如此,尽管险资调整权益类投资上限对A股市场构成利好作用,但利好作用到底有多大?显然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利好作用远远达不到3.3万亿,投资者千万别被市场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给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