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12月30日,重庆银行发布A股首次公开发行初步询价结果公告,宣布发行价格为10.83元/股。同时,公告表示,原定于12月31日的进行的重庆银行网上、网下申购将推迟至2021年1月21日。 根据重庆银行公告,其此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47亿股,全部为新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2.43亿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4亿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 按此结果计算,若发行成功,重庆银行预计将募集资金37.6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7.05亿元。 根据10.83元/股的定价,发行后,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8.97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截至2020年12月25日,中证指数发布的银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37倍。 而重庆银行此番推迟发行也正与此有关。 公告内容显示,由于此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发布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定价日前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造成损失的风险。 因而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重庆银行需在网上申购前三周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6日和2021年1月13日,其发行时间安排也正因此而递延。 重庆银行调整后的时间表 公开资料表明,重庆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西部和长江上游地区成立最早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早在2007年,重庆银行就曾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一度进入IPO排队名单,但最终转道港股,于201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也是国内第一家在港股上市的城商行。 2016年,重庆银行A股上市计划再次启动,并于同年10月8日,获当时重庆银监会的批复,表示同意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且发行规模不超过7.81亿股。 2018年6月11日,重庆银行正式递交A股上市招股书申报稿,并获证监会受理,再次开启了A股IPO排队进程。 直至2020年8月27日,证监会发行部发布公告宣布,重庆银行首发过会,其A股上市计划方才迈出关键一步,成为2020年“过会”A股的第二家银行。 重庆银行延迟发行后,将从2020年第二支A股上市银行,变身为2021年首支上市银行股。同时,重庆银行也将成为第38家A股上市银行,国内第15家“A+H”银行和第3家“A+H”上市城商行,此前两家分别为郑州银行和青岛银行。 至此,2020年银行业仅有三家成功上市。渤海银行7月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实现年内银行股上市“破冰”;10月12日,威海银行历时七年圆梦港股;同月27日,厦门银行终于达成年内A股银行类IPO“零的突破”。 此后,随接连有中小银行顺利过会,但除重庆银行外,均未能在年内实现进一步进展。 上海农商行、齐鲁银行已分别于11月26日、12月10日顺利过会,而原应在12月30日上会、赶上年底中小银行“扎堆”过会末班车的广州农商行则在上会前日宣布撤回A股发行申请。 截至目前,正在A股排队等待审核的银行仍有14家,包括5家城商行、9家农商行。其中,湖州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广州银行均为今年新加入审核队伍的银行。 在这14家银行中,兰州银行排队时间最长。公开资料显示,兰州银行早在2016年6月就已被受理,最新公告时间为2018年4月,从申报至今已有1600余天。 此外,12月25日,上市辅导已近十年的汉口银行,已获得湖北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并规定发行规模不得超过13.76亿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移交违规涉企收费相关情况的函》(国市监竞争交办〔2020〕22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于2020年7月9日起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移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简称“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涉嫌违规收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 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如下: (一)向贷款企业收取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175万元 1.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110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5日签订《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65万元和45万元,服务期限都是《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6月5日全额支付上述费用。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分别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等资料。其中《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在签订服务协议前就已经提供,且只是宏观政策信息,通篇都没有提到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具体融资需求,文章中部分内容为网络摘抄,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只是在数据时间上略作调整,没有原创分析;第1-49页为宏观政策和企业基础信息介绍、第60-98页为融资方案建议,皆为基础资料,该两项内容在整个服务报告中占比高达88%。除《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之外,两次服务提供的所有服务材料均一致,《重庆房地产分析》是由中经瑞研(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其中该篇报告包含2019年全年重庆房地产行业的分析,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顾问协议的服务期限存在不合理情况。《每日金融》资料是由安邦集团下属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出具的行业宏观报告,与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要根据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定融资需求提供针对性方案无关。而《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与《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作为培训课件PPT,是各种宏观状况的介绍和中国银行相关产品的推介,无针对性。 (2)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提出服务委托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6日以及2019年6月5日,但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系统内对于这两笔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1月4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均早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均有贷款事项发生。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6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然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获得了5.85亿元的授信以及1亿元的新增贷款,并于2019年1月2日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亿元。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而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4日与2019年4月28日分别获得了4亿元的新增授信。 2.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65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与2019年8月30日签订《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40万元和25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与2019年8月30日分别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全额付款。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在服务期满之前就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和《每日金融》等资料。经查阅资料,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提供给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中,全国经济运行情况全文摘自网易经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提出的融资方案主要介绍了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融资方式的特点以及流程,没有给出具体的融资方案,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帮助。《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是纸质版PPT,介绍的是融资方法、理论以及模型等内容,全文未提及该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每日金融》都是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没有针对性。 (2)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提出服务委托,但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系统内对于服务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8月27日,早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有贷款事项发生。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9年6月6日签订第一笔《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第二天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时间为1年。 (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公司金融咨询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30万元 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9年8月30日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金额30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后6个月,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全额付款,而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则于2019年1月就提供了《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项目开发情况报告》等资料。其中《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部分内容是网络摘抄拼凑;《项目开发情况报告》摘抄自网络。提供的服务内容既无针对性,也无实质性。 以上事实已经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核实确认,并有《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市监经告字〔2020〕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全额清退多收金额,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收费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款20.5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下为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分公司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53875 法定代表人:彭志雲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移交违规涉企收费相关情况的函》(国市监竞争交办〔2020〕22号),我局派员于2020年7月9日起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移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涉嫌违规收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向贷款企业收取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175万元 1.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110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你单位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5日签订《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65万元和45万元,服务期限都是《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6月5日全额支付上述费用。你单位分别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等资料。其中《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在签订服务协议前就已经提供,且只是宏观政策信息,通篇都没有提到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具体融资需求,文章中部分内容为网络摘抄(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1-21/doc-ihqfskcn8986065.shtml),你单位只是在数据时间上略作调整,没有原创分析;第1-49页为宏观政策和企业基础信息介绍、第60-98页为融资方案建议,皆为基础资料,该两项内容在整个服务报告中占比高达88%。除《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之外,两次服务提供的所有服务材料均一致,《重庆房地产分析》是由中经瑞研(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其中该篇报告包含2019年全年重庆房地产行业的分析,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顾问协议的服务期限存在不合理情况。《每日金融》资料是由安邦集团下属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出具的行业宏观报告,与你单位要根据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定融资需求提供针对性方案无关。而《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与《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作为培训课件PPT,是各种宏观状况的介绍和中国银行相关产品的推介,无针对性。 (2)你单位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出服务委托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6日以及2019年6月5日,但是你单位的系统内对于这两笔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1月4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均早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你单位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均有贷款事项发生。你单位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6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然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获得了5.85亿元的授信以及1亿元的新增贷款,并于2019年1月2日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亿元。你单位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而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4日与2019年4月28日分别获得了4亿元的新增授信。 2.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65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你单位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与2019年8月30日签订《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40万元和25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与2019年8月30日分别向你单位全额付款。你单位在服务期满之前就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和《每日金融》等资料。经查阅资料,你单位提供给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中,全国经济运行情况全文摘自网易经济(http://money.163.com/19/0417/10/ECV65U7T002580S6.html)。《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提出的融资方案主要介绍了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融资方式的特点以及流程,没有给出具体的融资方案,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帮助。《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是纸质版PPT,介绍的是融资方法、理论以及模型等内容,全文未提及该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每日金融》都是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没有针对性。 (2)你单位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你单位提出服务委托,但是你单位的系统内对于服务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8月27日,早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你单位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有贷款事项发生。你单位于2019年6月6日签订第一笔《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第二天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时间为1年。 (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公司金融咨询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30万元 你单位于2019年8月30日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金额30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后6个月,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全额付款,而你单位则于2019年1月就提供了《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项目开发情况报告》等资料。其中《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部分内容是网络摘抄拼凑(https://www.xinyongdi.cn/cfc/7007.html)和(http://www.sohu.com/a/244834562_415900);《项目开发情况报告》摘抄自网络(https://mvp.leju.com/article/6490560460894067206.html)。提供的服务内容既无针对性,也无实质性。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有《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8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市监经告字〔2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全额清退多收金额,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收费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处罚款20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三、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最近,重庆双江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金龙一直在潼南区双江镇工地,为双江航电枢纽主体工程项目忙碌。 潼南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部,双江航电枢纽位于潼南区双江镇仙鹅村,是川渝首批16个重大合作项目之一。据了解,该项目属于涪江干流重庆境内五级梯级开发的最后一级,枢纽上接四川遂宁市三星航电枢纽,下连重庆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开发任务以航运为主,兼顾发电、河道生态修复等综合利用效益。 “涪江是嘉陵江右岸最大支流,流经绵阳、遂宁、潼南、铜梁、合川等多个地区。其中,涪江重庆段航道里程136公里。”王金龙说,双江航电枢纽建成后,可实现涪江沿线各城市水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届时,千吨级船舶可顺着涪江、嘉陵江直下进入长江航道,航运至长江下游城市”。 以重大项目为抓手,潼南区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距离双江航电枢纽项目工地不远处,全长1940.96米的合安高速公路(重庆合川至四川安岳)涪江特大桥已经全幅贯通。潼南区交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安高速是成渝两地之间一条重要出口通道,高速全程通车后,从重庆合川到四川安岳只需1小时,从重庆两江新区到成都天府新区只需2.5小时。 潼南区委书记曾菁华表示,借助立体化交通格局,潼南致力于打造成渝两地间新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当前,潼南正持续深化与四川遂宁、资阳、广安等毗邻地区的协同发展、融合发展,同时积极对接中欧班列(渝新欧)、长江黄金水道、陆海新通道等西部开放大通道,大力发展智慧物流、绿色物流和多式联运物流,更好发挥潼南的枢纽作用。(经济日报记者 吴陆牧)
今年上半年,银行IPO进入停滞期,未有一家实现上市。不过,到了下半年,继10月27日厦门银行(601187.SH)登陆A股之后,重庆银行(01963.HK)近日也拿到了证监会核准的IPO批文,即将成为又一家A+H股上市银行,也是西部地区首家A+H股上市城商行。 根据重庆银行H股公告,其A股所发行股数不超过34745万股,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当前,超过70%的A股上市银行依然处于破净状态。多位人士称,银行股未来上升空间依然较大,不过行业分化会进一步加剧,优质银行股会逐渐走强。 还有10余家中小银行排队IPO 2019年为银行上市的大年,先后有8家银行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别为邮储银行、浙商银行、渝农商行、苏州银行、青农银行、西安银行、青岛银行、紫金银行。 到了今年,上半年银行IPO进入停滞期。下半年,银行上市开始提速。厦门银行10月27日登陆A股,成为今年首家上市银行。在下半年过会的另外3家银行中,上海农商行、齐鲁银行尚未取得IPO批文。 早在2013年,重庆银行在港交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重庆银行将同时在上交所及港交所上市交易。 而“回A”上市,重庆银行已谋求多年。早在2007年,重庆银行就递交了A股上市申请,并陆续引入战略投资者,但此后十多年,一直未能实现A股上市,转战香港后,于2013年11月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不过,重庆银行在港交所上市首日即跌破发行价,以6港元/股开盘,最终收报5.99港元/股。随后多年,重庆银行股价难见起色。截至12月21日收盘,重庆银行H股收报4.75港元/股,市净率0.37。 2016年,重庆银行重提A股上市。当年10月,重庆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批复》称,原则同意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规模不超过7.81亿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应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018年6月,重庆银行递交A股上市招股书申报稿。2020年8月27日,A股IPO过会。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31亿万股。其中,内资股为15亿股,H股为16亿股。在内资股中,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比13.05%,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占比5.48%,重庆市地产集团和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占4.47%,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4.14%等。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资产总额为5322.2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09.90亿元,增幅6.2%。实现净利润26.20亿元,同比增长5.3%。不良贷款率为1.24%,较上年末降低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302.17%,较上年末上升22.34个百分点。 截至目前,还有10余家中小银行排队IPO,包括5家城商行、8家农商行。 银行股分化将加剧 上半年以来,银行股曾多次走出领涨行情,但持续时间都不长。11月之后,银行板块出现连续几日飘红。 市场分析认为,银行股大涨主要受到经济回暖拉动。11月,工业41个大类行业当中,超过八成行业都实现了增长。“四季度我国经济增速有望比三季度继续加快,全年我国有望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经济体。”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在近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而作为顺周期行业,市场对银行资产投放、净息差反弹、资产质量好转的预期向好。 “上市银行基本面稳健但整体估值较低,当前行业市净率(PB)仍然较低。银行股近期上涨表现出比较典型的资金轮动效应。从个股来看,近期涨幅较大的股票普遍PB较低。”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称。 不过,银行股分化将进一步加剧。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12月21日收盘,A股37家上市银行中,仍有27家银行市净率不到1,且银行之间的分化加大。 其中,宁波银行市净率为2.04,厦门银行、招商银行市净率超过1.5,张家港行、紫金银行、常熟银行、青岛银行、青农商行、平安银行、杭州银行等8家银行市净率在1以上。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市净率依然在0.5以下。市场人士称,部分银行市净率偏低,主要是担心风险没有出清,持观望情绪。 “近期的国企信用债违约、后续紧信用可能导致的企业还款压力加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银行资产质量。最近几年,监管机构引导金融系统风险有序出清,包括问题资产逐步确认处置和问题机构的有序处理。中长期看,资管新规落地、高风险金融机构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债券违约、各类信仰打破,在阵痛期后,有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出清,显著改善投资者对中资银行机构的风险溢价考虑。”中金公司称。 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股虽然前段时间上涨,但市净率仍然处于历史较低水平,将来银行股分化将会加剧,所在地区经济较发达、资产质量较好、历史包袱较小的银行股会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间。
2020年12月30日8:58,四辆运输槽车完成充装80余吨液化天然气(LNG),驶离重庆龙冉工厂地磅,标志着新奥股份的重庆龙冉项目首次成功销售。 记者从新奥股份获悉,重庆龙冉项目是新奥股份在西南地区首个页岩气项目,是新奥股份轻资产+智慧建造+智慧运营一体化服务的资源获取模式的成功实践。作为新奥股份和重庆涪陵能源的合资公司,重庆新奥龙新公司(简称:新奥龙新)是重庆龙冉项目唯一销售主体,此次首装成功发运代表新奥龙新已具备分销服务能力。 据了解,新奥龙新自2020年8月6日取得重庆涪陵区相关经营资质后,随即与川渝地区主要LNG工厂、终端客户广泛建立业务合作。公司依托日处理100万方LNG项目资源,多方获取区域其他自主气源,聚合生态伙伴储备资源与能力,打造区域性资源池,服务区域终端市场。 入冬以来,面对华中区域城燃企业不断增长的用气需求,新奥龙新与新奥能源贸易紧密配合,密切区域行业伙伴协同,加大资源获取力度,为冬季气源保供贡献了川渝区域资源。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12月10日公示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年第4期,总第二十九期)显示,经查,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制氧机和红外线治疗器被立案((渝)药监械〔2019〕37号)。 2019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焱亮医疗器械(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制氧机”(规格:YQ-531,出厂编号:00321)抽样送检,经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检验,?送检样品以下检查项不符合要求:1、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2、控制器和仪表的标记,3、识别、标记和文件。 2019年5月,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川省儒龙医药有限公司”对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外线治疗器”(规格:CQ-32,出厂编号:002246C?8D)抽样送检,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送检样品以下检查项不符合要求:电压和(或)能量的限制。 对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红外线治疗器,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同时处以罚款;对标签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制氧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同时处以罚款。 此外,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12月10日公示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年第6期,总第三十一期)显示,经查,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电子理疗仪被立案。 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理疗仪”(生产编号:000005)经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不合格(报告书编号:?SCY200829)。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1.59亿人民币,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电子”,600879.SH)全资子公司。 航天电子成立于1986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27.19亿元,于1995年11月15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87亿股,持股比例21.57%。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今日,ST步森(002569.SZ)遭遇跌停,截至发稿报10.93元,跌幅为4.96%。 12月14日,公司公布公告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委托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就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睿鸷”)等关于公证执行证书一案下发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上海一中院已在“淘宝网”(https://www.taobao.com)发布了相关股权拍卖公告,于2020年12月12日8时至2020年12月13日8时公开拍卖上海睿鸷持有的步森股份268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86%)。目前此次拍卖已显示流拍。 公司三季报显示,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十一号私募基金持有公司408.57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926%,为第五大流通股股东。 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万霞和黄志梅两人,各持股50%,其中黄志梅也是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