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而不能倒”到底是现代企业的免死牌,还是监管念动的紧箍咒?一直以来都是一道市场难解的谜题。12月8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发表演讲时明确指出,要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这一提法引起了市场广泛的关注与热议。 何谓新型的“大而不能倒”? “大而不能倒”是由美国国会议员斯图尔特麦金尼在1984年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当一家规模巨大的公司与整个市场关联性太高,在产业和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时,公司的倒闭将会引起社会巨大的波动,因此会捆绑整个社会和政府来对这些公司救助,避免产生巨大的损失。 传统意义上,监管对“大而不能倒”的关注聚焦于金融体系。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血脉”地位极其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大而不倒”在金融领域一度引人注目。当一家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到其规模及其组织的复杂性、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度足以对整体金融体系产生明显影响的时候,它就赢得了“大而不能倒”的“名声”。 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金融业“大而不倒”问题开始受到普遍重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1年圈定了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我国也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并于前不久出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表明监管部门对“大而不能倒”的高度关注。 而郭树清所指的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其主体是指大型科技公司。显然,这里所说的大型科技公司并非泛指,而是特指即拥有用户和技术优势、包含有金融元素的金融科技领域的头部企业,即BigTech。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进行定义,所谓BigTech是指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全球性大型技术公司,它们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电子商务或数据存储和处理等IT平台,并为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所谓新型的“大而不能倒”,就是指随着“随着BigTech业务的扩大和交叉以及竞争态势的改变,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开始出现并不断积聚”,部分BigTech借助其强大的技术,形成业务壁垒并逐步强化为市场垄断,涉及广大公众利益;而其自身信息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存在隐患也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这类大型科技公司一旦出现经营可持续性风险,不管政府救助或者不救助都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因此,如何遏制BigTech依仗其“大而不能倒”的市场地位,滥用垄断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公平性的行为,如何防止BigTech盲目、任性加杠杆,将高杠杆风险向市场转嫁,造成系统性风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从我国实际出发,要防范BigTech“大而不能倒”的风险,需要先回答三个问题: 其一:金融科技公司该不该纳入监管? 依照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主要是指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属性在BigTech身上体现的更加明显。 目前,金融科技领域可谓鱼龙混杂,任何一家公司似乎都可以挂上金融科技的名号,把金融科技视为法外之地。一些科技金融巨头堂而皇之涉足金融业务,打着数字科技创新的旗帜,肆意采集客户数据,并据此进行数据打包、解构、画像,形成所谓的数字风控。其背后存在的监管套利,以及风险外溢性,已危及到整体金融体系的有序与安全性。一些公司过度营销贷款、诱导过度消费、强制性催收贷款,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尤其是一些大型科技公司,依托互联网形成功能强大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其风险既有来自金融科技业务本身内生的风险,也来自客户不审慎的风险及来自第三方平台的风险,以及政策风险与合规性风险。特别在数据安全方面,这类公司凭借对数据渠道的掌控,违规甚至非法采集信息,将对金融消费者甚至民生构成威胁。更为关键的是,这类平台公司往往走向行业垄断,不可避免会影响社会公平竞争。 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不断深化,一些中小银行在数据方面对金融科技公司的依赖性不断增强。这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风险向金融机构传染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从数据安全的角度,这类公司将呈现“大而不能倒”的趋势。如果不及时纳入监管,金融科技特别是大型科技公司终有一天会变成危及金融领域安全的灰犀牛。因此,按照“凡是金融业务均需纳入监管”的理念与原则,将金融科技公司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不仅有必要,更有紧迫性。 其二: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该如何监管? 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但金融科技不等于金融+科技,它不是金融与科技的物理融合,而是金融与科技的化学物。因此,不应简单地以传统金融的视角或科技企业的视角来观察。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该是整体性、系统性的监管,而不应机械地进行拆解,把“金融”拿来监管。不能用“锯箭法”的方式来监管。 目前,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总体属于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的间接式监管,即通过对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与第三方合作业务主要是助贷业务的监管间接地实施对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行为的规范。按照机构监管模式,仅仅对持牌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 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应体现审慎与包容并重。既要鼓励创新,给金融科技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又要审慎监管,防止金融科技风险的外溢与放大。这就需要寻找到一个可以平衡的点或空间,这个空间就是“监管沙盒”。 凡是金融科技创新,无论是技术、产品还是模式,如果用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制能够进行规范,能否管得住,那么就在既定的框架内实施常规监管。如果一种创新无法从现有的监管工具箱中找到可以规范约束的“绳索”,或者很难束缚,那么就需将之纳入“监管沙盒”。将其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圈定在可控的范围,把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让消费者在“试用”期间获得“不满意即退”的保护与承诺。通过沙盒测试,成功即可推向市场,按市场规则运作;不成功,就需退出。 其三:如何防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大而不倒”? 赢者通吃,是具有互联网基因的科技公司的共同理想,也是其发展的路径与逻辑。从单一性看,其逻辑清晰,商业模式符合资本的口味;但是,放在全局、系统性角度,赢者通吃的模式不仅会加剧行业的垄断性,破坏竞争的公平性,更可能带来系统性灾害。赢者通吃的逻辑本势必引导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走向“大而不倒”的盲目。 那么,如何遏制大型科技公司这种“大而不能倒”的风险,及时精准拆弹? 如前所述,将金融科技按照行为监管的理念,全过程纳入监管,是防范大型科技公司“大而不能倒”的前提。要通过强化监管协同,减少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防止监管套利;通过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监管规制,防范大型科技公司过度加杠杆导致的风险外溢。在此基础上,从“大而不能倒”的后果性出发,着力加强两方面的监管: 一是从反垄断出发,防止BigTech利用数据垄断优势,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要借助监管科技手段加强,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和改进对BigTech监管,对涉嫌垄断的BigTech实施反垄断规制。关键是要完善金融信息采集、披露等相关监管规制,制衡大型科技公司的平台权力,防止信息垄断。同时,尝试从体系上打破这种垄断。一方面,是通过完善规制,促进更充分的竞争,形成横向制衡;另一方面,就是推动大型平台适当拆分,但这一过程或许很漫长。 二是从对公众的危害性出发,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方面,要加强对数据的监管,强化对用户隐私的保护。要通过制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快推进数据确权与保护,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同时,还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探索“数据可移植性”,通过法规形式赋予用户将他们的数据从一个平台带到另一个平台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强化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防止过度营销、误导消费、诱导式营销以及暴力催讨行为。 毫无疑问,新型的“大而不能倒”从宏观上为金融发展新格局下的监管指出了未来的方向。各方对“大而不能倒”的内涵应有理性的认识。对于BigTech而言,切莫把“大而不能倒”视为政府的“加冕”,把幻象当真实,“持宠而娇”;需知,“大而不能倒”并非是一种“特权”,而是要面临更加审慎、更加严厉的监管。作为监管者,应该更清醒地认识到“大而不能倒”的市场危害性,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加强监管协同,以更严厉有效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风险。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举办内部研讨会“违约冲击下,信用债市场如何走向成熟”。与会专家认为,债券违约风险释放是债券市场建设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此次AAA级国企债券违约给市场带来剧烈冲击,源于债务人无偿划出企业优质资产等恶意欺诈和恶意失信行为,引发市场“逃废债”猜想,冲击到市场信用体系。 信用债恶意违约破坏本地金融生态,拖累长期经济发展,也暴露出债券市场诸多问题,如投资人、承销商、评级机构等存在的诸多非理性行为,债权人保护缺位,以及地方政府、企业对债券兑付预期存在认识错位。 与会专家建议,应严厉打击发行人恶意失信行为,维护市场信用体系。“逃废债”行为冲击市场信用体系,建议按照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摸清不同企业违约底数,避免政策一刀切,准确把握市场出清节奏。 除此之外,专家还建议规范和强化债券市场其他相关主体责任、重视和建设债券二级市场信息披露的价格发现功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 客观看待债券市场违约现象 近年来,我国信用债违约事件逐年增多,近期永煤违约事件更是引发了市场恐慌,这背后暴露出我国信用债市场存在诸多问题。但首先有必要客观看待信用债市场违约现象。 从债券市场发展来看,债券违约风险的释放是市场建设中难以避免的现象,符合市场发展客观规律。 首先,2014年打破刚兑以来,中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逐年增多、违约企业范围有所扩大,其中绝大部分违约都是市场风险的正常释放。 2014-2017年期间,债券违约主体主要是小型、民营企业;2018-2019年期间,一些更大规模企业也开始出现违约现象;2020年以来,企业信用风险暴露情况更为显著。 其次,中国信用债违约率处于合理区间,信用债违约率显著低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水平。 最后,从宏观周期来看,当前经济形势具有“三低一高”特点,即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和高债务,市场本身就进入了债务风险爆发期。 而此次AAA级国企信用债违约之所以引发市场剧烈震荡,除了债券违约造成投资人财务损失、恐慌性抛售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债务人无偿划转企业优质资产等恶意欺诈和恶意失信行为,引发市场“逃废债”猜想,冲击市场信用体系,引起恐慌情绪无限放大。 恶意违约拖累长期经济发展 暴露债券市场诸多问题 一方面,信用债恶意违约破坏本地金融生态,拖累长期经济发展。 微观层面上,信用债违约对同类主体在债券市场融资形成负面影响;宏观层面上,被市场质疑为“逃废债”的违约事件发生,会减少违约企业所在地区的银行放贷意愿和非标融资规模,融资缩水导致地方经济增长放缓,进一步推高当地债务负担和杠杆率,经济发展进入恶性循环。例如,2019年某省知名企业债券违约后,该省2019年社会融资总量同比减少65%,新增贷款同比减少87%。 另一方面,恶意违约事件也深刻暴露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存在诸多缺陷。 第一,投资人依靠“信仰”投资现象明显。首先,投资人不重视对投资标的风险定价,依靠“国企信仰”“城投信仰”进行投资决策。当投资出现问题时,甚至还存在投资人裹挟监管的情况。其次,依靠“信仰”投资导致投资行为趋同,羊群效应明显,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而此次违约事件也表明,地方政府没有意愿和能力对国有企业债务进行无条件兜底,投资者需要对包袱重、效益差、债务比例较大的国有企业进行甄别和规避。 第二,评级机构债券评级虚高,等级区分度较差,市场公信力不足。首先,评级虚高,评级机构在激烈竞争压力下,为了便利债券发行人满足各类监管规定要求,普遍提高债券发行评级。2019年中国债券市场拥有AA+及以上评级的企业占比高达77%,远高于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其次,评级分类细化不足,难以反映风险高低。例如,同样评级的债券收益率差距可能高达100-200个BP。再次,评级缺乏跟踪的连续性和准确性。例如,在近期违约事件中,评级机构不仅没有发挥市场预警工具作用,还在企业违约后对债券评级进行断崖式下调,进一步引发市场对评级机构公信力的质疑。 第三,中介机构抱团明显,部分机构存在不当行为。首先,承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应当相互独立、各司其职,但事实上中介机构大都联合争取项目,意见中立性难以保证。其次,部分机构存在不当行为。例如,承销机构怂恿没有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在市场上以低成本融资套利;又如,承销机构对强势发行人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弱势发行人通过包销等方式扰乱市场定价。 第四,债权人保护缺位,企业违约成本过低。《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对债权人保护程度不足,相关法律实际执行力度较弱,导致很多情况下债权人都无法对违约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企业违约成本过低,此类事件层出不穷。 第五,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存在边界模糊、债券兑付预期认识错位的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在融资相关的事前决策、事中管理和事后责任方面边界模糊。此次违约事件,就存在地方政府过度干预企业经济决策,在企业违约后又以市场化为理由,任由企业“逃废债”的情况。其次,未来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要改变将发债看作银行贷款的认知,应预见到延迟兑付公开发行债券将带来恶劣影响,不能按照贷款思维、幻想以展期等方式应对。 推动信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的政策建议 首先,严厉打击发行人恶意失信行为,维护市场信用体系。 “逃废债”行为冲击市场信用体系,建议按照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摸清不同企业违约底数,避免政策一刀切,准确把握市场出清节奏。 (1)对于没有偿债能力,欠缺偿债责任的企业,应坚持市场出清政策,予以淘汰; (2)对于没有偿债能力,但积极履行偿债责任的边缘企业,信托、非标等各类资金可能是支持企业继续经营和存续的关键。只要企业能够继续存活,就有机会偿还相应债务。制定政策时,要避免一刀切,造成对该类企业的误伤; (3)对于有偿债能力,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应严厉打击发行人的恶意失信行为。具体可以采取四方面措施:一是健全债务人黑名单和倒追索机制,要求恶意失信企业的出资人及公司决策层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明文规定隐瞒信息、篡改信息、转出资产等属恶意失信行为;三是完善破产清偿制度,提高违约者失信成本;四是加强新闻媒体等舆情监督。 其次,规范和强化举债的其他相关主体责任。 对于主承销商,建议监管机构出台详细的规定和指引,规范主承销商包销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引导主承销商实现客观中立、尽调尽责。 对于评级机构,评级行业健康发展关系债券市场发展大局,建议由卖方评级向买方评级过渡以保证独立性;建立平滑且能够有效跟踪企业信用风险的评级体系,提升信用评级行业风险预警和风险揭示能力;更加强调基于受评主体信用的评级方法,避免过度强调政府支持而忽视个体信用风险。 对于投资人,应保护与教育并重。监管机构应引导培育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人需审视投资框架、风险定价体系,从信用基本面考虑,寻求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债券。倡导以市场化方式对风险定价。未来,在国有企业违约可能常态化背景下,投资者必须打破国企信仰。 再次,重视和建设债券二级市场信息披露的价格发现功能。 近期的债券违约事件中,债券二级市场定价快速调整,同评级国企债市场成交价大幅折价10-20元,并且保持了稳定,二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充分体现。未来债券市场建设中,需要重视和加强相关主体的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信用债的定价形成市场化约束,推动一二级债券市场良性联动。 最后,推进债券市场发展,根本上是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 债券市场遭受瞬时冲击时,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市场信心。没有信用,风险就无法定价,没有信用,也就没有市场。 长期来看,债券市场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既需要加强经济领域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在市场内部建立健全有效的互律、公律和自律机制,又需要做好信用文化的长期培育。 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定位为“平台+实体”新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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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抗疫情,危难时刻显经济韧性。变革孕育发展,挑战蕴藏机遇。站在新时代,张近东密切关注乡村振兴、数据共享、小微企业融资、绿色物流、智慧社区建设等热点、难点、焦点话题,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日前,张近东接受了《金融世界》杂志多方统筹打通农产品上行链路 助力乡村振兴《金融世界》: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广大电商企业依托线上线下优势,在助力乡村振兴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张近东:为更好地实现助农富农,消除生产种植和销售环节的信息不对称、渠道不通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统筹资源,政府、电商、农户、院校多方联动,建立以C2M(用户直连制造)模式为特色的乡村生产基地,推动返乡年轻人成为创富主体。实践中的许多实例证明,返乡创业的商户以村为单位聚集,依托电商企业赋能建设C2M基地,不仅自己致富,更带动了周边村民脱贫增收。地方政府可以出台针对乡村C2M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在物流、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对将销售和物流网络延伸到乡村,为农村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电商企业,给予包括土地购买、场地租用、水电优惠等支持,双管齐下助推农产品上行。此外,建议政府层面出台政策,鼓励电商企业和大专院校结合,进一步加强农人培训、实训,引入更多的教育资源为农村贫困人口赋能,激发内生动力。《金融世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农产品长期依赖的线下交易几乎停转,多地出现了农产品滞销问题。如何看待上述问题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张近东:问题出现后,多家电商平台紧急开通助农绿色通道,助力缓解农产品滞销难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促进这一模式常态化实施过程中,政府可通过统筹多方资源,加强政策倾斜,在重点农产品种植地区建立摸排机制与对接平台,电商企业发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和物流仓储优势,通过开通助农频道、专区、直播带货等多种方式提供流量支持,搭建常规助农绿色通道,打通农产品售销链路,助力乡村振兴。多种技术手段与保护措施并行 提高信息数据治理水平《金融世界》:数据开放共享是近年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推动大数据信息的社会化共享有哪些重要路径?张近东:目前共享开放管理尚未形成闭环,政企、行业及民众之间的信息公开仍存诸多壁垒,阻碍了社会服务效率的提升,以及数据经济的深化发展。在“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规定中,亟需明确和增加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共享内容,提出细化的开放要求,使社会需求接入共享信息服务更加便捷、有效和安全。可以在政府和公共部门,如工商、医院、环保、房产、车辆管理、银行等单位提供的公共数据服务上,率先实现信息共享。建议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或领域进行数据信息采集,统一平台建设,并提供不同标准的开放权限。同时,在采购硬件、软件服务时,将社会化信息共享要求列入采购标准。与此同时还需要做好数据治理、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工作,通过联合安全多方计算、区块链、数据脱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与保护措施并行的方式,提高信息数据治理水平。从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共享、使用、删除等所有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与方法,进一步优化公共信息社会化共享环境。此外还需推动实现数据资源的资产化、数据管理的合规化、降低IT运营成本、不断创新数据技术应用和管理,实现公共信息社会化共享。《金融世界》:我们知道,大数据的社会化共享服务,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如何让大家都参与到这项社会工作中来?张近东:建议相关教育部门在各类大专院校增设大数据管理相关课程和实践机会,将该学科列入通识教育。同时,在大数据相关单位和企业中建立专门的信息采集和反馈渠道。政府和企业工作人员也可通过专业培训,掌握更多大数据技术知识和创新能力,提升我国公共信息开放服务能力。整合数据资源 构建小微企业信息集成体系《金融世界》:今年以来,受疫情冲击影响,小微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资金周转困难。然而金融机构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始终隔着一道“信息屏障”。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张近东: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对于攻克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作用,而企业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小微企业数据获取之难,难在数据入口分散,孤岛效应难以消除,金融机构难以低成本、批量获取高质量数据。随着数字中国和数字政府的推进,正在不断优化金融机构获取数据的渠道和环境。目前,政府数字化建设如火如荼,取得长足进步。截至2019年11月,全国32个省级单位中,有10个已出台并公开数字政府规划计划,指导数字政府建设,穿透政府部门“信息孤岛”,政府各机构和部门的数据信息透明度进步明显。《金融世界》:我们也注意到,目前依然有很多地方的企业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存在信息不对外公布、透明度较差等方面的不足,无法对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给予有力支持。您对此有何建议?张近东:小微企业基本在省内经营,可由地方政府牵头,整合区域内各方数据,建立完善全面、互联互通的地方小微企业信息集成体系,从产业链数据、政务数据,以及金融机构内生数据等几个维度开展数据整合工作。具体而言,首先可由各级政府建立或指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垂直管理机构,建立面向金融机构的数据开放和共享机制。同时以园区、开发区等载体,不断充实小微企业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银政企”合作机制,推广先进地区微商金融业务经验,组织刻画当地“小微企业地图”,定期更新发布,合理引导金融资源,提高金融产品创新效率。此外,从小微企业自身经营角度看,还要改善营商环境,通过结合税费减免、专项扶持、金融支持等多策并举,延长我国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从根本上降低小微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发力小微金融的积极性。助力城市多层级物流园区建设 形成集约化智能配送《金融世界》:多年来,您一直在为城市物流健康发展大声疾呼,城市物流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物流还面临着诸多瓶颈和肠梗阻。您如何看待目前这种现状?张近东:随着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配送与物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不论是到店还是到家的城市配送都关乎百姓的日常生活,推动社会商业和快递业高速发展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消费升级的重要抓手。在对全国23个城市通行政策进行调研后发现,一方面传统燃油货车运行受限,另一方面尚未给新能源轻卡货车提供道路通行特权,导致新能源专用车未能成为有效补充,且客车拉货现象频繁,为城市配送安全埋下隐患,且极大影响了物流和配送效率。这些问题到了亟待统筹规划、协同解决的阶段了。《金融世界》:城市末端配送是城市交通有机组成部分,这些难题如何破解?张近东:首先,应对爆发式物流需求增长,在城区土地规划方面应着重考虑物流配送企业用地需求。同时,加强城区周边物流园区建设,形成规模效应,发展集约化配送。另外,建议加快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放宽新能源车辆的路权限制,加快提高城市城区配送企业燃油车更换为新能源车的比例。还可以通过建立新能源货车管控与服务平台,打造城区货车通行信息化、智能化和高效率的新能源轻卡货车专用导航平台,加快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受此次疫情的影响,“最后100米”配送无接触交付凸显优势。建议结合“最后100米”公共环境和配送路径给予无人车配送局部公共道路通行路权,并尽快制定无人车配送保险和车辆检验的政策和法规,加快推动“最后100米”无人配送常态化运营。推动智慧社区系统性规划以迎接智慧城市的全面到来《金融世界》:今年疫情期间,各大城市普遍启动了严格的基层社区化管理,智慧社区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您怎么看待智慧社区未来建设?张近东:作为国家关注并倡导推进的社会发展形态,虽然已经取得较快发展,但要真正实现智慧社区的有效落地,全面提升居民生活品质,还有以下几个痛点需要解决。一是智慧社区建设缺乏系统性统筹,服务整合能力不足。因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受限建设成本、消费水平等因素,致使智慧社区在不同城市和地区间的发展规划和成果差异较大。同时,参与智慧社区生态建设的主体众多,各方在软硬件应用、服务提供等方面存在标准不一、各自为政现象,导致智慧社区建设生态分散,服务无法被有效整合。二是技术配套滞后,缺乏高效的全场景运营及服务。技术能力是智慧社区建设的基础,但目前相关软、硬件产品仍无法做到相互兼容,形成有效的数据集成分析,从而限制了各智能产品的协同发展。同时,服务及运营场景的覆盖过于单一,无法高效且全面的提升社区生活品质。三是社区仍处于基础服务阶段,居民需求未能一站式即时满足。由于目前智慧社区建设仍在探索阶段,大多数产品应用还停留在满足物业基础服务上,只能有限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同时,社区居民的消费、娱乐、生活等需求场景间也存在壁垒,导致无法获得敏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提供。《金融世界》:解决上述痛点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张近东:首先可以通过政企合作,推动智慧社区系统性规划,充分挖掘配套服务资源,打造以社区为中心的配套服务生活圈,并将智慧社区管理纳入社会服务体系,与政务服务、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服务相连接,高效推动政府与智慧社区的协同管理和发展。其次提升智慧社区基础配套,建立全场景运营服务体系。在智慧社区系统化统筹下,着力推动各产业智能化标准的统一。此外,以智慧化的“一小时生活圈”为引擎,将用户触点的核心结合起来,运用AI、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驱动服务、用户和场景的高效匹配,不断完善社区管理的智慧内核。通过智慧社区的建立,更有力地推动智慧城市的全面到来。奏响时代最强音 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世界》:随着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未来公司在数字经济方面将如何锐意进取,将有哪些新举措和行动?张近东:当前,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引发思想观念的转变,进而推动生产、生活、组织方式和制度的变革。通过数字经济垒实产业基础、推动科技创新、畅通经济循环、促进新消费、加快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时代发展的最强音。“新基建”是数字经济的内核,将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苏宁控股充分依托自身的智慧零售生态体系,抓住新基建的数字化布局方向,进一步提升数字化能力,并将该能力渗透到零售全链条、全场景之中。未来,苏宁控股将继续研究和加大新基建的投资和建设。一方面,苏宁控股将强化底层系统能力、智慧供应链能力和用户运营能力,不断完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智能终端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人、货、场进行更加深度的数据采集,从而形成消费者、产品、服务、营销、渠道、物流的全面数字化体系,实现整个供应链体系数据的彻底打通。另一方面,苏宁控股还将从加强仓储物流建设、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打造线上线下全融合的智慧零售场景等方面加以发力,以技术为手段和支撑,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消费体验。_
(记者 何昱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徐明在9月9日召开的全球创投峰会上表示,创投机构是支持科技企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资本市场实现了创投机构和科技企业的融合发展。今年的新三板改革,有效重构了新三板的生态,激发了市场活力。这次新三板改革重视创投机构,有三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为创投机构提供了优质的企业标的,今年分层调整后有606家公司进入到创新层,这些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二是进一步拓展了早期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创投机构可以获取跨市场的估值溢价;三是促进了挂牌公司的规范,提升发展质量。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11月27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蔡亭英为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廖国红为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蔡亭英简历 蔡亭英,男,1969年2月生,湖南华容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入党,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 1986.09―1990.06 湖南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 1990.06―1993.02 湖南省监察厅二处干部 1993.02―1993.12 中共湖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干部 1993.12―1995.12 中共湖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科级干部 1995.12―2001.06 中共湖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 2001.06―2006.08 中共湖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省监察厅财务监察事务所所长 2006.08―2007.10 中共湖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处长级副主任,省监察厅财务监察事务所所长 2007.10―2008.01 中共湖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正处长级副主任,省监察厅财务监察事务所所长 2008.01―2008.04 中共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正处长级副主任,省监察厅财务监察事务所所长 2008.04―2011.11 中共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正处长级副主任(其间:2008.04--2009.12在新邵县挂职任县委常委、副县长,2009.12―2010.02挂任新邵县委副书记) 2011.11―2011.12 中共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正处长级副主任(主持工作)(其间:2011.11当选为省纪委委员) 2011.12―2014.08 中共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副厅长级) 2014.08―2016.11 中共湖南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厅长级) 2016.11―2016.12 中共湖南省纪委常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厅长级) 2016.12―2018.01 中共湖南省纪委常委,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8.01―2020.11 中共湖南省纪委常委,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2020.11,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据山东滨州市政府网站消息,11月27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宋永祥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并讲话。 上述消息显示,宋永祥已任滨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宋永祥,1967年5月生,此前担任青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宋永祥简历 宋永祥,男,汉族,1967年5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中共党员。 2010年4月-2013年7月,任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3年7月,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提名为区长候选人。 2014年1月,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7年1月,任济南市市中区委书记。 2018年任青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现任滨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