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大陆(000997)(福建)公共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大陆公服公司”)收到公安部一所旗下中盾安信授予的合作伙伴证书,授予新大陆公服公司“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壹级应用合作机构。 “这标志着新大陆公服公司获得可直连对接获取国家最权威身份信息,拥有对各行业提供身份认证服务的资质,对推动新大陆可信数字身份认证技术场景落地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据悉,公安部一所是国家身份信息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2018年新大陆公服公司已与公安部一所旗下公司中盾安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20年,公安部一所旗下中盾安信从资质、业绩、业务推广和多样性等四个方面,对满足条件的商业应用合作伙伴2019年的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发布“2019年度商业应用合作机构评级结果”,最终确定一级应用合作机构13家、二级应用合作机构11家。新大陆公服公司登榜一级应用合作机构。 资料显示,新大陆公服公司为新大陆控股子公司。截至目前,新大陆公服公司已经与“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中国移动、平潭两岸家园、e福州、榕e社保卡、中国电信、中国建设银行等展开战略合作,提供最权威可信的数字身份认证服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经查明,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2019年5月通过虚挂代理业务结算手续费。 山西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副总经理李艳丰、出单员籍瑞斌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李艳丰时任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副总经理。2018年4月24日,山西监管局发布关于李艳丰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李艳丰担任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籍瑞斌时任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孝义迎宾营业部负责人。2019年1月25日,山西监管局发布关于籍瑞斌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籍瑞斌担任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孝义迎宾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第一大股东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则为任丘市美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90%;而任丘市美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刘景琛,持股比例为41.71%。 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官网显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拥有全国经营资质的大型金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河北石家庄,注册资金500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67幢0902-0903号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处罚人姓名:李艳丰 住址:河北省任丘市 被处罚人姓名:籍瑞斌 住址:山西省代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虚挂代理业务结算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通过虚挂代理业务结算手续费。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公司情况说明;个人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截屏;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系统截屏;财务凭证复印件;手续费台帐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二)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艳丰警告,罚款1万元。 (三)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出单员籍瑞斌警告,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讯 7月9日消息,宁波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因个别贷款业务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
昊志机电拟定增募资不超4.5亿元 昊志机电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数量不超过3,6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安达维尔上半年净利润预增1656%-1832% 安达维尔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0年上半年盈利3000万元-33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56%-1832%。报告期内,公司重大项目的科研工作、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作、预算管理及程序手册优化工作均得到有序推进,同时重大商机获取及业务开拓也进展顺利,有效降低了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利的影响,并且还实现了公司经营业绩稳步增长,其中机载防护装甲业务增长突出,实现主营业务利润的增长。国家在疫情期间推出的社保优惠政策使得公司相关费用减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同比增加,使得利润增长。 碧水源上半年净利润预增285%-315% 碧水源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0年上半年盈利9,919.68万元-10,692.6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5%-315%。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对商业模式的调整,重点加强核心产品的销售,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幅。尽管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业务由于疫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公司通过加强对现有项目管理及运营等,结合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协同效应进一步释放,报告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
7月9日,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消息,衡水银行2020年以来两度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5.66亿元。 执行信息显示,2020年4月24日,衡水银行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4亿元,该案件涉及衡水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北方国际(000065)信托等公司,但此案件显示暂不公开,理由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图片来源:天眼查 而另一条执行信息显示,衡水银行于7月7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26亿元,案号为(2020)吉01执恢96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其执行法院、执行标的以及相关的裁判文书来看,案号为(2020)吉01执恢96号的执行人信息或许是对案号为(2018)吉01执342号的执行恢复。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衡水银行之所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或起源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份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3年5月30日,长春农商行(甲方)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乙方)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受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本金总计2.2亿元,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扣除各项费用后的预期收益率为8%(年)。 因2015年6月20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收到相应款项,2015年7月21日,长春农商银行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发出《提前受让管理计划受益权通知函》,要求其按协议相关约定无条件受让该管理计划受益权并支付转让价款以及本息。后因未收到转让价款,7月27日,再向衡水银行发出通知函,通知其履行付款责任。 而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衡水银行表示,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这种情况下,长春农商行与衡水银行支行做这种业务,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对此,一审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枣强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了该协议的真实性,且无论该公章是否真实,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均应认定为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商银行签订,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承担,并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未履行合同支付款项义务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向长春农商行受益权转让价款2.26亿元及违约金。针对上述判决,衡水银行及其站前支行申请上诉和再审审查,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3月,衡水银行及其站前支行因此事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站前支行行长张俊丽收到限制消费令。 2020年1月22日,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春农商行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但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作者:黎 安】 (编辑:王欣宇)
7月9日,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与河南跃薪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跃薪)合资公司——河南跃薪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薪时代”)在河南正式成立。跃薪时代将为电动智慧无人矿山的技术研发和产业推广提供全流程解决方案,促进我国绿色矿山建设的快速发展。 当前,全球矿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结合愈发紧密。跃薪时代基于对行业的认识和技术的理解,依托电动化和智能制造产业链的协同发展、集成创新,开发了电动智慧无人矿山整体解决方案,即Ener-magic系统:以锂离子电池纯电驱动技术为基础,融合5G技术的高效传输和智能互联,通过大数据算法实现无人驾驶、智能管控,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实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高效生产。签约仪式上,利用实时视频展示了该系统的全球首个批量落地项目洛钼矿山的运作全景。 通过重构矿业生态模式,将使传统矿业存在的油耗大、污染重、效率低、安全无保障的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根据经济模型计算,仅一台电动矿卡每年就可节省能源费用近30万元。若电动智慧无人矿山解决方案在全国推广应用,每年可减少原油消耗2000万吨,减少四项污染物排放130万吨,提升矿山生产效率30%,节省采矿成本46%,每年达2500亿元。同时,智慧矿山以人为本,伴随矿山无人作业普及,将极大减少矿区人员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次河南跃薪和宁德时代两家企业携手,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河南跃薪长期专注于绿色智能无人矿山领域的高新技术研发。宁德时代是全球领先的锂离子电池研发制造公司,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通过高效整合双方资源,最终将打造以跃薪时代为纽带,集科技研发、系统集成、无人采矿为一体的软硬件产业链集群,推动实现电动化、智能化、无人化、网联化的矿山“新四化”,从而支持平顶山乃至河南省打造电动智慧无人矿山的产业标杆和应用高地,为全球采矿行业变革贡献力量。
近日,瑞康医药(002589.SZ)发布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告中,瑞康医药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经营性现金流、流动负债、应收账款等问题进行详尽回复,并说明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债务逾期或流动性风险。 有瑞康医药内部人士7月9日向记者表示:“受医药流通行业特性影响,上游供应商的赊销账期显著短于下游医院,业内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营运资金压力。” 对此,瑞康医药就交易所提出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和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有无变化、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是否充分、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收账政策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公告表示,为缓解营运资金的短缺,满足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瑞康医药积极采取供应链金融及外部融资等方式,加快应收账款回款,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瑞康医药亦建立了应收账款信用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同时授予其相应的信用天数,并通过公司的结算和回款制度保障销售款项按期收回。 据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兴证资管-瑞康医药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回收款金额6.73亿元,招商财富-瑞康医药应收账款二期资产支持证券回收款金额4.20亿元。 公告同时表明,公司2019年末非受限银行存款余额26.30亿元,较2018年度增加5.47亿元,其中证券化业务代收应收账款回款金额10.93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偿还2020年1月份到期债务预留资金。 2019年,瑞康医药主要客户均为公立医疗机构,客户的回款账期较长,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为此,公司通过优化客户结构、区域结构、业务板块结构,加快应收账款回笼和推进医药流通供应链金融及资产证券化内外两个方面措施,提升营运资金效率,改善应收账款回款账期和经营性现金流。 为此,记者查询并统计了国药控股、华润医药、上海医药、九州通等7家同行企业相关数据。根据统计数据,2017年至2019年期间,医药流通行业历年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49%、71.16%、70.68%,而同期瑞康医药则仅为64.15%、67.55%、68.42%,资产负债率显著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数据显示,瑞康医药自2018年初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已累计按期偿还债项本金及利息84.61亿元,体现了公司较高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偿债信用。 公告还表明,瑞康医药利息保障倍数、现金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均大于1,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及现金流可以偿还外部到期融资本息。未来,公司将继续执行相关制度,持续强化公司偿债能力强,充分保障资金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