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8000亿元资金!全面降准将有效提升市场信心 为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约8000多亿元。那么此次降准对市场影响如何呢? 投资评论员吴煊表示,大盘受到消息刺激高开,应该说几无悬念。人民银行此次在元旦当天宣布降准,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在市场的流动性预期,同时会向整个市场当中注入约8000亿元的资金,这8000亿元资金也可以有效地满足春节前的资金需求。 另外一方面,对于整个降准来说,它的实施的时间节点要略早于市场之前的普遍预期,这样可能会极大地提升市场的投资信心。在2019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大盘是顺利站上3050点。所以借助这个消息,大盘大概率会出现一个高开,同时大盘的加速上扬的势头有望形成。所以对于市场来说是一个利好。 同时全面降准之后,定向降准的预期也会进一步的升温。这对大盘后续也会形成一个利好持续的预期强化过程。
2020年1月1日,央行宣布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并估算此次降准释放资金约8000亿元,市场对本次降准并非没有预期。鉴于到节前季节性流动性缺口及1月起地方债发行均需要适量的资金支持,春节前降准符合我们预期。往前看,我们认为,2020年仍有降准的空间,以保持流动性合理宽松、尤其是考虑到对冲中小银行去杠杆及“非标”资产回表紧缩效果的政策需要。 2020年1月1日,央行宣布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并估算此次降准释放资金约8000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宣布,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1]。 市场对本次降准并非没有预期,尤其在李克强总理近期讲话后。春节前降准符合我们预期——鉴于到节前季节性流动性缺口及1月起地方债发行均需要适量的资金支持。 2019年1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成都考察时表示,国家将进一步研究采取降准和定向降准、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多种措施,降低实际利率和综合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显缓解[2]。市场对于近期降准已经有一定的预期。 鉴于春节长假前通常会面临1万亿元以上流动性缺口(而今年春节较早)、并且1月2日起大规模地方债发行将启动,且发行安排仍可能遵循2019年“前高后低”的走势,2020年初银行体系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需要央行进行流动性对冲。我们在2019年11月初发布的2020年年度展望报告中就已经预测[3],2020年春节前有一次降准的可能。 往前看,我们认为,2020年仍有降准的空间,以保持流动性合理宽松、尤其是考虑到对冲中小银行去杠杆及“非标”资产回表紧缩效果的政策需要。 正如我们在此前的报告中所阐释的[4],“非标”资产的回表导致需缴准的银行负债比例上升,削弱了降准释放流动性的有效性。因此,在监管收紧的背景下,可能有必要将名义准备金率下调至“常态化”水平以下,以冲抵“非标”回表对信贷周期的紧缩压力、支持货币派发。 从节奏上而言,2020年地方债发行工作可能将于1月2日启动,而2019年1月社融基数较高[5],为了维持调整后社融增速大体平稳,2020年初需要较大规模的信贷和地方债(一般债或专项债)投放,此次降准在季节性方面也符合“规律”。 往前看,我们认为,如果增长在近期降准后出现更为明确的企稳回升迹象,则短期内降准的节奏可能暂缓。此外,为配合地方债的发行、并且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行,2020年1月LPR报价小幅下调的概率也比较高。 央行降准对行业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银行 我们测算降准将提高上市银行净息差1.0bp,正面影响利润+0.8%。按照3Q19存款数据测算,假设释放资金用于贷款投放,我们测算得降准提升上市银行净息差1.0bp,其中,平安、南京、光大、宁波、贵阳、招行等由于贷款定价因素净息差提升幅度较大,在1.2-1.5bp;对应提升上市银行净利润0.8%,其中,对平安、光大等银行正面影响幅度更大。 信用条件环境改善,有利于中资银行资产负债表修复。目前市场经济企稳预期升温,信用条件也有望继续改善,我们认为以上因素有望继续推动银行重估,再次重申重估核心逻辑在于资产负债表修复,而非净息差扩张。我们预计上市银行盈利增长稳定,投资者对于PPOP增速的要求有望降低。目前中资银行正处于一轮结构性不良出清周期,我们认为优质公司业绩增长有望持续,而部分银行业绩可能受信用成本拖累,个股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中资银行估值/仓位处于历史低位,我们认为经济企稳预期有望推动资产负债表修复逻辑兑现。 有色金属、建材 央行再迎全面降准,进一步释放积极政策信号。2019年9月以来,我们观察到多重积极政策信号的释放,积极政策下建材板块和有色板块需求预期和估值亦得到明显修复。我们认为此次降准有望缓释节前流动性缺口,同时有利于1月起地方债顺利发行,也意味着稳增长信号的进一步强化。 市场盈利预期及风险偏好有所改善,降准有望进一步提振估值。4Q19旺季以来,受益于暖冬赶工和竣工改善,水泥、玻璃等板块下游需求及价格涨幅显超市场和我们预期,叠加2020年供给端格局有望偏紧,我们观察到市场对建材、有色品类的盈利预期和风险偏好有所改善,预期降准有望进一步提振板块估值: ► 1)水泥板块:从历史复盘来看,我们认为积极政策信号对水泥板块估值提振较为明显;同时,我们预期2020年水泥需求受稳健的地产建安和区域战略带动的重点项目支撑,仍有2%左右同比增幅,行业均价、吨毛利仍将维持高位水平,优质区域龙头业绩仍有超预期空间。 ► 2)玻璃及消费建材:我们认为,流动性改善有利于强化市场对竣工提速的预期,看好2020年有望受益竣工回暖的后周期建材龙头(主要受益品类:玻璃、消费建材)。同时,随着精装房渗透率持续快速提升,我们预期建材采购流量有望持续向头部地产商集采市场集中,主要受益品类包括防水、建筑涂料、管材等,我们看好享受B端集采红利的消费建材龙头中期成长性。 ► 3)铜:我们预期铜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有望受益于全球宏观预期整体改善;此外地产竣工改善,亦有望明显提振房地产、家电相关铜需求,叠加全球矿产铜供应增长空间有限(我们预期2020年全球铜矿产量增长仅2%),我们看好2020年铜价中枢提升,利好板块估值。
降准投放8000亿,可以应对流动性缺口吗? 关注央行后续流动性安排,资金缺口大小并非关键 预计1月地方债净发行在5000亿以内,缴税对流动性的影响约7000-9000亿,春节取现需求在1.5万亿左右,合计近3万亿。不过每年春节前夕,缴税、资金到期、春节取现都存在,资金缺口也都不小。从过往经验看,流动性的关键不在于资金缺口大小,而在于央行的态度。 降准指向央行的宽松态度,我们还需关注央行后续的流动性投放,以及央行对流动性充裕的态度。需要关注12月流动性充裕的状态在1-2月是否延续,而这很大程度上还将取决于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 最长货币宽松周期,来自周期和趋势维度的双重理解 全面降准,从周期维度体现了逆周期调节。从同比、环比两个维度来看,本次降准都维持了此前的宽松力度,有助于对冲春节期间的资金需求。 从趋势维度来看,本次降准周期远超前三轮,隐含着稳定宏观杠杆率。其内在逻辑是,对于稳杠杆而言,既要稳住分子端的债务,也要稳住分母端的经济增长。稳增长需要宽货币,定向宽信用也需要以宽货币作为基础。 货币宽松周期可能还会延续1年。中国通过控制增量、化解存量的方式积极应对地方债务。2018-2020作为债务化解的前3年,货币适度宽松提供的较低利率环境支撑了经济,同时可以为化解债务、防风险提供保障。 宽松预期兑现,利率行情关注短端利率是否继续向下突破 货币宽松周期下,至少我们不必对长端利率持悲观态度。短期内利率行情能否向下突破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短端利率能否维持低位,甚至继续向下突破。这取决于银行降准之后,是否维持较大的流动性投放数量。二是即将发布的12月、四季度经济数据是否明显超预期。 风险提示:政策出现超预期调整。 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关注央行后续流动性安排,资金缺口大小并非关键 1月份地方债发行和春节叠加,资金缺口可能超出往年,但资金缺口并非关键。本次降准幅度为0.5%,净投放资金8000亿。预计1月地方债净发行在5000亿以内、缴税对流动性的影响约7000-9000亿,春节取现需求在1.5万亿左右,合计近3万亿。看似8000亿不足以弥补资金缺口,但每年春节前夕,缴税、资金到期、春节取现以及去年开始的地方债发行影响,资金缺口也都不小。从过往经验看,流动性的关键不在于资金缺口大小,而在于央行的态度。 从近几年央行春节前的安排来看,2017年TLF、2018年CRA和定向降准、2019和2020全面降准,伴随货币宽松周期,货币工具的覆盖面有所扩大。表面来看,2019年降准和普惠金融降准释放资金量不及2018年,但实际上2019年春节前后的流动性较2018年更为充裕,原因在于央行还通过逆回购、MLF等投放来补足流动性缺口。 因而关键在于央行后续的资金投放力度。降准指向央行的宽松态度,我们还需关注央行后续的流动性投放,以及央行对流动性充裕的态度。回顾2019年,除年初、6-7月某银行接管期间和12月之外,其余多数时间内,央行在保持流动性充裕的同时,也在试图避免流动性过度充裕。接下来我们需要关注12月流动性充裕的状态在1-2月是否延续,而这很大程度上还将取决于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 最长货币宽松周期,来自周期和趋势维度的双重理解 全面降准,从周期维度体现了逆周期调节。本次降准幅度为0.5%,不及去年同期的1%,但去年同期是降准置换MLF使得净投放资金量受限,两次净投放资金量均为8000亿。并且本次宽松力度也与2019年三季度的降准0.5%持平。因而从同比、环比两个维度来看,本次降准都维持了此前的宽松力度,有助于对冲春节期间的资金需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从趋势维度来看,本次降准周期远超前三轮,隐含着稳定宏观杠杆率。我们早在2019年1月7日的报告《时来易失,赴机在速》中就曾强调“本轮降准周期可能超出前三轮,因为稳杠杆和稳增长都需要宽货币”,目前已经得到验证。其内在逻辑是,对于稳杠杆而言,既要稳住分子端的债务,也要稳住分母端的经济增长。紧货币既要增加分子偿还的利息,又要拖累分母的经济增速,因而紧货币与稳杠杆天然冲突。并且稳增长也需要宽货币,由于资管新规限制了金融机构表外信用创造渠道,因而,定向宽信用也需要以宽货币作为基础。 货币宽松周期可能还会延续1年。站在全球维度,美联储2019降息3次、欧央行降息1次,均难以承受货币收紧的代价。根源就在于高杠杆率对货币政策形成反制,但美联储和欧央行对于高杠杆率束手无策。相比之下,中国通过控制增量、化解存量的方式积极应对地方债务初显成效。2020作为债务化解的第3年,可能仍需要适度宽松的货币环境,为化解债务、防风险提供保障。 宽松预期兑现,利率行情关注短端利率是否继续向下突破 货币宽松周期下,至少我们不必对长端利率持悲观态度。回顾四季度行情,我们可以得到一条经验,债市表现跟着央行走。央行11月调低MLF和逆回购利率5bp,是货币宽松信号的再次清晰化。此次降准是货币宽松的又一次确认,接下来需要关注的央行何时再度调低MLF和逆回购利率,根据TMLF和MLF的利差,预计MLF和逆回购利率可能还会下调10bp。如央行继续调低MLF和逆回购利率,将进一步打开长端利率的下探空间。 货币宽松符合预期,短期内利率行情能否向下突破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短端利率能否维持低位,甚至继续向下突破。这取决于银行降准之后,是否维持较大的流动性投放数量。目前降准不足以弥补流动性缺口,央行可能继续投放逆回购和MLF。二是即将发布的12月、四季度经济数据是否明显超预期。12月CPI维持4.5%左右的可能性较大,PPI因基数反弹,四季度不变价GDP可能6.0-6.1%,预计对长端利率的影响可控。 风险提示: 政策出现超预期调整
12月29日,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通过官网“司长随笔”专栏发布网志,预计香港第四季经济继续负增长,特区政府帐目亦会“见红”,是15年以来首次。这意味着在经济衰退下,特区政府调动财政资源的灵活度会下降。 陈茂波预告,将于2月发表的财政预算案会以“撑企业、保就业、振经济、纾民困”为主调,纾缓经济下行对中小企和市民造成的“痛感”。 不过,陈茂波也表示,香港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仍得以保持,银行体系、证券市场、联系汇率制度、资金自由进出等,均保持稳健和有序运作。对于即将到来的2020年,他发声:“我深信,只要大家积极面对、总结经验、齐心努力,我们一定可以跨过当前的困难,香港一定可以再创高峰。”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四、《通知》对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减税降费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 栗战书出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出席。 丁仲礼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整改工作部署推进情况,指出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切实强化结果运用,努力实现源头治理。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绝大多数问题已得到整改,整改问题金额3099.81亿元,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1538项。在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立行立改的同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对个别问题正在持续推进整改。审计署将持续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部长李纪恒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将重点做好六项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兜底保障,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程。 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2019年出台了有史以来力度最大、规模空前的减税降费政策。目前各项减税降费措施落实有力,效果正在逐步显现。1-10月,全国实现减税降费19688.94亿元,其中减税16473.26亿元,降低社会保险费3215.68亿元。全年减税降费数额将超过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2%。下一步将继续落实落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发挥效应。 会议听取了刘昆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2016年-2018年,全国财政生态环保相关支出规模累计安排24510亿元,年均增长14.8%,在加大对生态环保支持力度的同时,着力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下一步将强化资金保障,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深化改革,不断创新财政资金投入体制;形成政策合力,加快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资金效益,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过去一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规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共1485件。法工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备案审查,有重点地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报告还介绍了对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进行备案审查的有关情况。下一步,将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赵克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