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市场乱象被整顿,二房东们要小心了 记者 | 黄昱 对租房市场的乱象,有关部门要联合大力整治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对虚假房源信息、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等问题作出严格规定外,更是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现象的监管。 据界面新闻了解,为迅速占领市场,近年来,以乐伽公寓为代表的一批长租公寓企业往往会采取“高价收房,低价出租”的方式吸引客户,但为了赚取现金流,他们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甚至一整年的租金,而给房东仅按季度支付租金。 一位长租公寓运营商直言,“高进低出”说明此类长租公寓企业是想用一种金融模式去运作,一方面,用获取的现金流去收取房源,然后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另一方面,它可能把获取的资金投资到别处去,比如一些更高风险、高回报的生意,这就涉及到经济诈骗了。 在这样一种“踩钢丝”的经营模式下,一旦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填补不及时,就可能出现跑路的情况。目前已有乐伽公寓、喔客公寓等多家“高进低出”的长租公寓倒闭。 《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具体的措施是,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相关部门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 对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除了对泛滥的“高进低出”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外,《意见》在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法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时,提出要防止其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且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 由于前期资金投入大,以及激烈市场竞争下迅速扩张的需要,不少长租公寓都希望能快速回笼资金,于是给租客提供了使用租金贷月付的付款方式,以一次性从金融机构收回一整年的租金。 据界面新闻了解,目前链家系的自如也有“自如客专享分期”的选项,在其普通月付、季付、半年付、甚至年付中是最优惠的一种支付方式。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长租公寓一大问题就是金融化带来的“资金池”,现在的长租公寓已经不是一个租赁企业,而是一个个标准的“金融企业”。“将房主的预期租金,通过平台项目转移到公司名下,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意动用,这些金融工具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 为了避免租金贷带来的风险,《意见》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同时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此次《意见》进一步强调,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 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针对一些房源信息网络平台上的虚假房源问题,此次《意见》从房源发布的主体、到网络信息平台、相关监管部门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定。 例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此外,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为确保相关监管能够落实到位,《意见》要求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 同时为保证各方“投诉有门”, 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意见》强调,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会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六部委发文整顿租赁市场:“长收短付”、“续约中介费”,这些都不可以! 续租到底交不交中介费?监管部门给出答案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刚刚结束的住建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 而此次《意见》,则被认为是有关部门的加强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旨在“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其中涉及了许多此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租赁市场的具体问题。 对于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租赁企业“赚差价”问题,《意见》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在此前由于“甲醛房”等引起广泛关注的房屋安全问题,《意见》明确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在“租金贷”领域,此次《意见》也有涉及,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另外,在加强租赁企业监管方面,《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实际上,由于部分租赁企业在2019年频繁“爆雷”,整顿租赁市场,在2019年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此前的9月,住建部专门召开了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据了解,6月至11月期间,全国共排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81416家,查处违法违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9197家,通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974起。 发布《意见》的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以下为文件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 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七、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八、管控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九、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建设租赁服务平台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十一、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并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协同,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城市政府对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按年定期报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学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四、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穆长春:央行数字货币不具炒作性,监管加密资产政策未变 新京报讯(记者 程维妙 张姝欣)在12月21日召开的“2019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央行研发的数字人民币,并不是大家理解的加密资产,而是人民币的数字化。他同时指出“币花不炒”,人民币是用来花的,不是用来炒作的,既不具有比特币的炒作特性,也不具有像稳定币一样需要货币篮子资产进行币值支撑的要求。 穆长春表示,常说的比特币、以太坊等私人数字货币,各国际组织实际上都定位为加密资产,并不能认定为货币。Facebook的天秤币因为设计中有资产支撑,大家称为稳定币,但在法律上和监管上如何定位和归类还需要观察。 对于加密资产怎么监管?穆长春表示,(2017年)七部委的通知很清楚,到目前为止这个监管政策没有改变。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ICO(首次币发行)为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叫停了国内所有代币融资项目。同时,责令所有境内数字货币交易所限期关闭。 穆长春还透露,目前人民银行数字货币DC/EP基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下一步将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原则,合理选择试点验证地区、场景和服务范围,不断优化和丰富DC/EP功能,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出台应用。
维护年末流动性平稳 央行连续推出“7+14”组合拳 央行在12月18日推出7天和14天逆回购组合后,今日再次开展“7+14”逆回购操作。 据央行官网消息,2019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2800亿元逆回购操作。其中,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量为300亿元,中标利率2.5%;14天逆回购操作,中标量为2500亿元,中标利率2.65%。 14天逆回购利率2.65% 从利率方面来看,央行今日的逆回购操作利率与12月18日保持一致。7天逆回购中标利率仍然保持在2.5%水平,14天逆回购利率保持2.65%。 具体来看,12月18日,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2000亿元逆回购操作。其中,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量为500亿元,中标利率2.5%;14天逆回购操作,中标量为1500亿元,中标利率2.65%。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2018年4月以来,人民银行14天逆回购操作的利率一直维持在2.7%的水平,今年12月18日下调5个基点至2.65%。而上一次14天逆回购利率下调发生在2016年2月2日,由2.7%降至2.4%。此次14天期逆回购利率是四年来首次下降。 事实上,此次14天逆回购操作下调利率并非无迹可寻。2019年11月,人民银行开展MLF操作、7天逆回购操作时,中标利率均下调了5个基点。中信证券固定收益研究主管明明表示,12月18日央行重启14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2.65%,较最近一次操作(2019年6月14日)利率下调5bp。这次重启14天逆回购操作并下调操作利率是跟随11月7天逆回购降息5bp的同步操作,维持央行逆回购操作利率期限利差15bp空间稳定,而并非新一轮降息。 此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陈冀向记者表示,12月18日,人民银行下调14天期中标利率至2.65%,而7天期中标利率未做调整。操作的期限特征已表明人民银行“呵护”市场流动性稳健跨年的态度。近期公开市场主要的到期压力MLF已在本周一(12月16日)全额对冲并净投放140亿。周三重启逆回购净投放2000亿流动性的同时,降低跨年资金利率,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市场流动性年末出现结构性紧张。 关注年底是否降息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银行表示,将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状况,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维护年末流动性平稳。 明明指出,随着元旦临近,年底跨节资金需求旺盛,资金利率有所上行。12月18日,央行在暂停逆回购操作20天后重启逆回购操作满足年底资金需求,保证银行体系年底流动性总量合理充裕。从期限结构上看,跨年资金需求旺盛,14天流动性投放更多。近期21天和1个月的跨年资金利率大幅上行,跨元旦资金需求较为旺盛,央行时隔半年重启14天逆回购操作进行流动性跨年安排。后续面临春节,央行可能还会重启28天逆回购操作以补充春节期间的跨节需求。 陈冀分析认为,未来两周预调微调市场短期波动的操作可能还会有,甚至存在年末宣布降准,2020年1月落地的可能。年末人民银行灵活适度的偏松调节,也可能旨在为2020年初配合专项债发行及其他宏观政策共同发力打基础。 明明表示,央行开启14天逆回购操作意味着跨年流动性安排启动,正如此前提到的 “12月底将重启逆回购,并可能通过降准来保障双节期间流动性环境的合理充裕”。后续流动性投放仍然可期,需要关注年底年初降准预期是否落地。
中金发表报告称,目前A/H银行交易于0.81/0.70倍2020预测市净率。行业内可选择高成长股有光大银行(06818)、招商银行(03968)、平安银行和宁波银行。可选择高股息的有工商银行(01398)、建设银行(00939)。 行业不景气对银行股影响 中金称银行业是典型的亲周期行业,感受经济压力时往往意味着后续银行信用成本升高。然而2015 年起银行业同质化情况受宏观经济、监管环境、利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开始改善。优秀公司可以大幅跑赢行业指数,也包括大盘指数。过去三年A/H 银行股上涨33%/19%,TOP3 平均上涨118%/80%,H 股前三为招行(03968)、工行(01398)、邮储(01658)。 资产质量指标过于积极? 部分投资者预计银行资产不良生成率短期存在走低的可能,但中金表示,这与金融防风险基调释放的信号不符,与名义GDP 增速在过去几年大幅走低的事实不符。其次,投资者没有考虑发债企业2015年违约率走高和债转股过去两年迅速放量反映的表内外全口径压力。债转股项目中存在相当的问题资产,这部分并没有在表内确认不良和计提减值。最后,中金认为这是一轮结构性不良周期,体现为公司贷款风险大户化、区域风险差异、零售类贷款风险差异等特征。 估值调整 参考行业市净率,行业估值继续走低的空间和概率有限。近期,国常会对于大行普惠小微的投放规模增长速度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要求被降低,这能够有效改善客户风险偏好。 优质银行股特征 2020年优质的银行股应该具备三点特征,有一、适中的尚未扣除风险准备金利润、较高的利润增长。二、规避几个结构性不良周期的风险点。三、目前被低估和相对处于合理估值的水平的股票。
21家信托公司被罚1700多万 房地产业务不合规成重灾区 在2019年的最后一个月,信托业的罚单依然没有止步,严监管依然在路上。近日,华鑫信托因未向上穿透审查信托产品资金来源的合规性以及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实质为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产品,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21家信托公司陆续领罚,占全部信托公司数量的三分之一,罚单数量也已超过去年总量,增至32张,金额合计1700多万元。除业务违规外,罚单内容还涵盖公司治理、股东变更、关联交易等方面。在罚单主体上,以往甚少被罚的头部信托公司也被相继点名。 8家涉房业务不合规遭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已不是地方银保监局第一次对辖区内信托公司进行处罚。在此之前,相继有民生信托、中诚信托、五矿信托、建信信托、中信信托5家信托公司接连被罚,处罚原因皆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来看,违规案由包含为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违规向不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等。 除上述5家公司外,今年以来,中融信托、北方信托、粤财信托被罚也事关房地产相关业务,包括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不审慎、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以及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等。总体来看,在21家领罚单的信托公司中,已有8家因涉房业务不合规被处罚。 今年二季度以来,关于房地产信托收紧与从严之声频现。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文),其中指出,重点检查信托领域是否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随后窗口指导、余额管控不断。 前述信托公司被罚的原因多与23号文要求对应。严监管之下,房地产信托的合规问题逐步暴露。面对日益增多的罚单,业内人士曾指出,房地产业务仍是信托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集中区域,针对相关规范较为零散的现状,信托公司须加强对自身合规审查能力的培养和建设,以应对越发严峻的监管环境。 罚单总额达1785万 2019年,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处罚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据每经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12日,已有21家信托公司领罚,罚单数量相比2018年也有所增长,升至32张,罚单总额已达1785万元。 针对具体的被罚内容,除涉房业务外,今年信保合作、信托项目资金来源不合规也多次被监管点名,比如违规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服务、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未对同业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期限错配管理等,多家信托公司因此被监管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此前,银保监会曾下发《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除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公司治理不规范、高管未核准前履职、销售中未进行双录等也为监管所关注。比如,吉林信托因公司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被处以40万元罚款;安信信托因开展部分关联交易未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被罚款50万元。 此外,在股东方面,华澳信托曾因向上海银保监局隐瞒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被罚50万元。
人民银行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12月13日,人民银行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主持会议,党委副书记、行长易纲及党委其他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际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总体要求,对做好明年金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银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当前形势判断和对经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的金融工作,必须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为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圆满收官,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会议指出,做好明年的金融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首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党的建设。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金融工作的初心和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不断改进作风,增强必胜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勇挑重任,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的金融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以下重点:一是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加强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注重以改革的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一步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二是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巩固攻坚战前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稳金融、稳预期。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稳妥处置突出金融风险点,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底线。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统筹做好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从治标逐步向治本过渡。三是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改善信贷结构,加大金融对制造业和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融资,建立较为完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全力做好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工作。四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落实好金融委办公室职责。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深化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创新资本工具等多种渠道,进一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提高中小银行放贷能力。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 会议决定,拟于近期召开人民银行年度工作会议,对全系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20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