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环境在改善,企业感受到了吗?——来自中小企业的一线观察之三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监管部门到金融机构,各项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政策密集出台。融资环境持续改善,企业感受到了吗? 近日,记者深入全国多地调研,见证融资难、融资贵如何“破题”,聆听中小企业的心声和期盼。 沟通多了、利率降了 企业获得发展资金和信心 “没想到银行会主动上门服务,没想到一周放款,没想到利率还能优惠。”谈起最近融资情况,江苏常州杜克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鹏一张口就连说了三个“没想到”。之前还在为采购原材料缺少资金犯愁的他,在收到500万元的农行贷款到账短信后,终于松了一口气。 缺少抵押物、申请周期长、融资成本高,这些往往是小微企业融资路上的“绊脚石”。调研中,一些企业对记者表示,“绊脚石”正在减少,随之增加的是银行前来沟通的次数、可供选择的产品、更灵活的定价方式。 “8月初在咨询贷款业务时,贷款定价还是4.35%的基准利率。10月份拿到贷款时,依据新的定价方式,贷款利率已降到4.2%。”合肥中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阚露洁告诉记者,中信银行迅速执行利率改革政策,将定价的参考标准从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让企业节省了0.15个百分点的利息支出。 一些金融机构从“雨天收伞”转变为“雨中送伞”,靠的是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今年以来,人民银行施行全面降准+定向降准的组合拳,运用多种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以永续债为突破口,推动银行补充资本;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数据显示,前11个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1.2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3.43万亿元。11月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36万亿元,同比多增1331亿元。 银行为企业注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是信心。刚刚拿到银行一笔纯信用贷款的浙江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文涛认为,“银行融资不仅解决了我们这种初创型企业的‘成长的烦恼’,更是一种对企业发展前景的认可,坚定了我们今后的道路。” 力破“首贷难”“信息孤岛” 企业融资痛点在缓解 “这是我工作多年来,经手放款速度最快、利率最低的一笔贷款。”浙江卡尔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葛先生告诉记者,从线上申请到拿到农行发放的60万元贷款只用了5天,这让他颇为意外。更为难得的是,这是企业发展3年间,第一次不用抵押、担保,仅凭借所持有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顺利获得贷款。 记者调研发现,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面临的融资痛点,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正在逐步打破传统思维模式,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 在山东,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难”,金融监管部门在辖内开展“首贷”培植行动,逐户建立企业培植信息档案。前9个月,山东省共有30638家民营和小微企业首次获得贷款446亿元,培植后贷款获得率为88%。 在江苏,针对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苏州搭建了一个连通75个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信息孤岛。9月末,通过平台累计为1.06万家企业解决了6125亿元融资难题,其中1994家企业获得纯信用贷款1269.7亿元。 在安徽,针对科技型企业增信困难,省政府成立了一家专做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对科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与辖内10余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授信涉及芯片、环保、医药等行业。 “以前评判一个企业的发展状况,是看历史、看资产、看利润,现在是看实力、看市场、看未来。”农行浙江省分行小微企业部经理钱恺说,银行正探索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打造更精细的评价体系,逐步打通企业融资痛点。 烦恼不少、监管出手 政策落实待加力 “我们关注到LPR有所下降,但好像利好还没实际作用到我们身上。”河南郑州一家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先后有两家银行以各种理由不再续贷共计1000多万元。“好在我们企业效益还不错,这要是搁别的小企业身上,可能就挺不过去了。” 在一些企业感受到融资“暖意”的同时,调研中记者发现,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仍存在一些待解的难题,融资路上的“烦恼”仍然不少。 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定价“换锚”推进较慢,抽贷断贷仍时有发生;一些银行为了追求利益,捆绑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等,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对此,相关部门已经挥出了“重拳”。近期,因小微企业贷款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建行北京市分行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并要求各银行机构坚决纠正过度销售、捆绑销售、乱收费、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此前,监管部门还多次对银行不合理抽贷、断贷进行专项检查。 监管出重拳杜绝乱象的同时,也要充分调动银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奖惩有度。河南漯河市中小企业联合投资发展商会会长胡纪根说:“关键是要进一步构建诚信的社会环境,增强银企互信,让银行放贷有信心,企业贷款有门路。”
“26条措施”有何利好?惠台举措反响如何?多部门详解 日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今天(11日)上午,国台办举行专题发布会,围绕大陆惠台“26条措施”中涉及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13条措施进行解读。 国台办经济局副局长陈斌华表示,该13条措施进一步回应了广大台企的诉求和期盼,主要考虑就是更多为台胞台企提供发展机遇、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台企参与大陆高质量发展、高科技创新,帮助台企加快科技创新,降低综合成本,抢抓发展机遇,实现更好发展。 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表示,大陆持续出台“31条措施”“26条措施”等一系列惠台利民政策举措,为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提供更多同等待遇,受到台湾同胞的广泛欢迎和肯定。 台资企业可参与大陆重大装备研发 大陆惠台“26条措施”第1条当中提出,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副司长郑持平表示,大陆工业门类齐全,制造业规模稳居全球首位,产业技术水平快速提升。目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已经认定了25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10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正在积极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以及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布局建设。 据郑持平介绍,大陆对台资企业参与大陆重大装备发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等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目前,已经有一些台资企业先行一步,积极参与其中,享受到了增值税全额退还等政策优惠。 大陆欢迎更多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与所在地的省级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联系,牵头或者是参与相关的工作,充分利用大陆广阔市场和发展机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积极支持两岸企业开展5G交流合作 国台办经济局副局长陈斌华介绍,26条措施紧扣经济社会的发展热点,第2条围绕5G这一产业热点,将积极支持两岸企业就5G产业开展交流合作。 陈斌华表示,这次出台的“26条措施”中包含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大陆5G发展的措施,就是希望两岸企业能够着眼长远,坚定信心,继续秉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构建全球化的5G产业链。 为两岸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 根据“26条措施”,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科技部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 徐捷:进一步为海峡两岸科技企业构建良好的成长生态,为两岸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促进两岸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两岸经济发展新动能。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将鼓励各地打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为台资企业在当地扩大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大陆社保对在大陆台胞全覆盖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大陆参加社保是关乎台湾同胞切身现实利益的事情,请问台胞会从中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对此,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介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出台《暂行办法》意味着在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台胞可以和大陆居民一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关福利制度。 朱凤莲指出,《暂行办法》对台胞适用人员的考虑十分周全,对在大陆参保台胞实现了全覆盖。不但适用于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台胞,而且适用于在大陆居住的未就业台胞以及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对在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台胞,大陆各级财政都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保障参保台胞的社会保障水平。 考虑到减轻台胞缴费压力和返台工作学习的实际需要,《暂行办法》为台胞在大陆参加社保做出了特殊安排。台胞如果不选择在大陆和台湾双重保险,可以凭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切实解决了台胞关注的双重参保问题。台胞如果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离开大陆,可以选择保留账户、再次来大陆就业或居住时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一次性提取社保个人账户内储存额。 朱凤莲介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台湾同胞享有参加5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大陆用人单位缴费,完全不需要参保台胞个人缴纳任何费用,切实有效提升了台胞在大陆参保的社会保障范围和力度。 尽快推动出台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采信制度 陈斌华还指出,大陆海关正在加快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研究制定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管理制度。“目前采信制度已经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大陆海关将根据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尽快推动出台。” 推进开展两岸行业标准比对研究推动制定共通标准 会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李玉冰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协同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于今年5月赴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就“两岸行业标准共通”开展调研,与福建冷冻食品协会、厦门市物流企业等20多家台资和大陆企业协会座谈交流,了解福建省和厦门市的台资和大陆企业对两岸行业标准共通的需求,了解经贸合作现状,重点领域需求,以及探讨举办两岸行业标准交流研讨会,研究相关行业中标准共通的重点领域,推进开展两岸标准比对研究等工作。 “例如,茶是两岸同胞共同喜欢的饮品,为了促进两岸台式乌龙茶贸易畅通,根据大陆乌龙茶产业发展需求,我们大力推进两岸茶叶产业的标准共通,推动台湾茶叶学会和有关企业参与《台式乌龙茶》《台式乌龙茶加工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研制工作,目前两项国家标准项目即将立项公告。”李玉冰称,相信今后两岸相关业者将在更多领域推动制定共通标准,并给两岸同胞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台金融机构在大陆已设7家融资租赁公司 业务开展良好 此外,陈斌华表示,目前,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有融资租赁公司7家,而且这些公司业务开展良好。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优化服务,推动两岸金融业融合发展。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承办的“2020年《经济蓝皮书》发布会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于2019年12月9日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李雪松出席并介绍了2020年中国《经济蓝皮书》主报告的主要内容:2020年中国要实施一套组合性的政策,是“三位一体”的组合性政策:第一,加强逆周期调节;第二,大力推动改革开放创新;第三,管控好内外风险。 以下为文字实录: 李雪松:做好2020年经济工作的政策建议 2020年中国要实施一套组合性的政策,是“三位一体”的组合性政策:第一,加强逆周期调节;第二,大力推动改革开放创新;第三,管控好内外风险。 加强逆周期调节的力度,是因为逆周期调节对经济的影响具有滞后性,所以要提前进行逆周期调节。逆周期调节要达到一定的力度,使得扭转经济下滑的态势。扭转下滑的态势目标还是要保持就业增长,保持经济韧性,落实好就业优先政策,使得就业不要滑出合理区间。大力推动改革开放创新,目的是为了提升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统筹好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房地产和外部输入性风险,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确保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保持就业在合理水平,增强经济发展韧性。 第一,积极财政政策要加力增效,优化并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适当提高赤字率,增加债券发行。 一是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的传导机制。二是适当提高赤字率,将名义赤字率从2019年2.6%提高到2020年的3%左右,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以及科技、生态补短板。因为赤字率确实也需要提高,一些公用的事业是不可能靠专项债解决,需要提高名义赤字率。三是增加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将专项债从2019年的2.15万亿元提高到2020年的3.0万亿元以上,适度扩大专项债资金充当重大基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范围,发挥杠杆效应,维持必要的基建投资增速。基建投资增速现在是很低,在逆周期调节当中要扩大它的融资来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同时发力,使得基建投资既有利于当前的短期增长,又能够对未来的长期发展产生作用,不仅是一些大的跨区域的互联互通项目,而且对于5G等新型基建项目可以加大投资力度。 第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保持流动性在合理水平,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引导市场利率下行。 一是保持流动性在合理水平,适当提高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使社会融资规模增速达到加强逆周期调节力度的一个合理水平。二是综合考虑国内经济金融周期,价格变化和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利用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的契机,通过LPR改革引导基础利率下行,顺周期降低各类融资主体实际融资成本。三是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定价和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金,在实质性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实现信贷投放结构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方向相吻合。四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的力度,是一个相机选择,要随着2020年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变化在它的力度上可以进行适度调整,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这样既不要过度的刺激,又保持一定的刺激力度。 第三,持续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优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营商环境,加大技能培训力度,稳岗增岗扩就业。 (二)加快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升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特别是财税、金融和科技体制改革,需要加快推进。中国的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在过去的40年的高速发展中,特别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中是经过了多次改革,也总体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现在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的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尚不能适应实体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所以需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改革,尽快地转向有利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上来。 (三)打赢脱贫攻坚战,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污染治理攻坚战。 在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在金融领域要建立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化处置机制,加快银行业补资本工作。在房地产领域,要把握好处置房地产风险的节奏和力度,防止房地产价格大起大落,防止刺破房地产泡沫,引发金融风险。在财政领域,要多措并举,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平衡压力。
提到“洗钱”,不少小伙伴们都认为它是一项在《法治在线》这类节目中才能一窥端倪的活动。因为通常爆出来的“洗钱”活动都涉及较大金额、严重触犯刑法,离普通居民的生活较远。 这就导致小伙伴们虽然知道“洗钱”是违法行为,但却对其本质缺乏了解,更遑论将“反洗钱”的意识贯彻在日常生活中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请随小泰一起深入了解何为“洗钱”,为何又要“反洗钱”! 什么是洗钱? 大家都知道,穿脏了的衣服扔进水里清洗一遍,晒干后又是干干净净,仿佛之前那沾染的污渍从未存在一般。“洗钱”这一活动的真谛就在“洗”之一字上,简言之就是一种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这一词实为舶来品的翻译,原文为“Money Laundering”,这词并非凭空而出,而是源自上世纪的美国的一项犯罪活动: “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赃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英汉证券投资词典》是这么解释洗钱的:将非法资金放入合法经营过程或银行账户内,以掩盖其原始来源,使之合法化。而在日常生活中,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而除了掩饰收入源自于犯罪活动的痕迹之外,现在的“洗钱”有着更广泛的含义: 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目前看来,市面上较为常见的洗钱渠道有: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洗钱”行为危害巨大,“反洗钱”势在必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可见,洗钱活动背后是一系列令人痛心疾首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便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由此衍生的金融犯罪行为也对资本市场危害巨大。 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我国法律在不断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想必通过小泰的讲解,小伙伴们对“洗钱”这一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更明了“反洗钱”的迫切性。 那么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反洗钱”,或者避免自己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桥梁”呢,小泰将在下一期系列文章中展开讲解,等你哦!
放贷2亿受贿800万,工行江苏分行原个金部副总被判有期徒刑6年 两年前,工行江苏分行个金部原副总涉嫌受贿被查一事终于有了定论。 2017年7月3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依法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总经理谢正娟(副处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当时谢正娟已从工商银行跳槽到平安银行,两家银行互相“甩锅”,因此市场上对于谢正娟所犯之事和哪家银行有关无从得知。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文书揭开了该案谜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6月、7月左右,时任工行江苏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谢正娟了解到万嘉公司因提前还贷需要资金,即提出用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帮助万嘉公司解决资金问题。后被告人谢正娟利用其负责全省住房开发贷款、委托贷款的营销、评估、贷后管理、项目推动等职务之便,通过工行江阴支行筹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后,由工行常州分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万嘉公司。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正娟认为可以从此类业务中牟利,遂于2012年9月5日设立了汇实公司,并安排被告人朱璞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被告人谢正娟并向万嘉公司的杨某甲提出该笔业务由汇实公司负责,汇实公司收取代理服务费。被告人朱璞在被告人谢正娟的安排下于2012年9月30日以汇实公司的名义与万嘉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后收取万嘉公司人民币800万元。 另查明,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谢正娟有收受汇实公司贿赂的嫌疑,被告人谢正娟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璞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案为常州开发区反贪局“顺藤摸瓜”挖出的案中案。一审法院认为,谢正娟伙同朱璞共同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具备的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正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正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在案8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中,谢正娟方面上诉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其定罪量刑。朱璞方面上诉认为汇实公司为万嘉公司提供融资代理服务,系正常商业经营行为,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受贿罪,且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缓刑、免刑。 二审法院认定,经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朱璞的犯罪事实、各量刑情节均予以了认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朱璞所提适用缓刑、免刑的理由不充分。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二审判决书发现,万嘉公司拿到银行2亿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融资成本为18%。那这背后各方的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呢? 根据二审判决书显示,工商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表内贷款,即利用银行自有存款资金发放的贷款,一种是表外贷款,即利用银行大客户或者客户的理财资金,签订委托银行理财协议或者委托贷款协议等,进行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商,银行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间费用(中间业务收入)。而本案所涉及的贷款则为表外贷款。 判决书显示,工行江阴支行通过122人募集了2亿元的理财资金,并与这122人签订一份委托贷款理财委托书,约定了10个点的收益率及借款期限,再委托工行常州分行具体放贷给房地产公司。 由于人数较多,不可能每个人都跟借款人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来在谢正娟的要求下,就让江阴支行以拼单的形式,用一个人的名义与对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贷款借款三方协议。 江阴支行最终决定用个金科科长吴某妻子苏某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过程中,工行江阴支行和工行常州分行各收取3个点的收益率。 此外,推动整个贷款发放的谢正娟通过其关联的居间中介收取了2个点的收益。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汇实公司收取代理服务费为800万,也就是4个点的收益率。据此推算,这笔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融资成本高达20%。 一位银行业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几年被查的的银行中高层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掌握着贷款资源,即资金成本低的稀缺资源,而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较高,由于贷款对象众多,这其中便容易产生灰色空间。本案中虽然最后被处罚的仅有受贿的银行高管,但是还存在一个漏洞。“假如这笔贷款逾期了,那这122人的理财资金将会如何处置?这个拼单的形式合规吗?是否存在纠纷隐患?”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张末冬报道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7日,银保监会就《净资本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 《净资本管理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充分借鉴了同类资管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并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提出的新要求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分别为总则、净资本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 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两方面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理财子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净资本监管报表,并对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指标出现的重大变化,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对于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制定《净资本管理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有助于引导理财子公司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避免业务盲目扩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同类资管机构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促进我国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两兄弟违法举牌违法交易黑猫股份 遭证监局罚19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及招商证券账户,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002068.SZ)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4万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万股,交易金额3226.82万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9万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万股,交易金额3115.98万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万股,交易金额110.84万元。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上述2宗处罚合计罚款190万。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体制改革和股票发行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7月;专业性生产炭黑,江西省最大的炭黑生产基地;其母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是国家重点支持的520家大型企业之一。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黑猫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9.69%。2018年11月6日,公司名称由“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谭澍坚截至2017年9月30日持有黑猫股份579.21万股,持股比例为0.8%,为第五大股东;到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3594.59万股,持股比例为4.94%,为第三大股东。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1418.04万股,持股比例为1.95%,仍为第三大股东。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当事人谭澍坚通过减持已不再是黑猫股份主要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 当事人:谭澍坚,男,1970年5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谭澍标,男,1964年1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0290和招商证券账户33XXXX4326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4298,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1937及招商证券账户33XXXX6942,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381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00股,交易金额32,268,230.17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881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00股,交易金额31,159,848.17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00股,交易金额1,108,3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黑猫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 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