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事件联合调查组获悉,湖南省政府对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事件高度重视,责成省市场监管局、郴州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彻查。调查发现,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涉嫌虚假宣传,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经调查核实,“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涉事产品均有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附有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报告。在销售过程中,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经营者廖某军已涉嫌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涉事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已暂停营业,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对5名家长反映其小孩因食用“倍氨敏”导致身体出现异常的情况,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处置,安排郴州市三甲医院对5名儿童进行免费医学体检。经市级医疗专家集体综合评估,5名儿童不同程度存在营养不良、体重偏轻、身高偏矮、维生素D3摄入不足等情况,但头围均在正常值范围。对饮用“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儿童及家长,当地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一对一”人文关怀和营养指导。 郴州市纪委市监委牵头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目前,永兴县已依法依程序免去李建军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免去曹石顺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长职务。郴州市将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经营销售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打击、严肃查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表示,要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在我国实行严格注册管理和出厂批批检验,质量安全有保障。消费者选购婴幼儿食品,要注意查看标签标识,选购合适的产品。“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不是奶粉,不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也不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蛋白质和营养素含量远低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消费者如发现有商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月18日,腾讯游戏宣布,将联手3D内容创作平台Unity共同推出防沉迷系统开发工具。 在此之前,腾讯游戏还公布了接入防沉迷新规的最新进展:5月底前将新增30款产品接入防沉迷系统。届时,腾讯旗下共计80款游戏将落实防沉迷新规。预计今年上半年,腾讯运营的移动游戏产品将全部完成接入工作。 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其中32.9%的小学生网民在学龄前就开始上网。在互联网未成年用户不断增加的社会现象之下,如何帮助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面对“互联网原著民”,企业为家长分忧 得益于硬件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游戏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日常。高质量的游戏作品更是不断汲取文学、绘画、音乐等领域的优秀元素,推动游戏赢得“第九艺术”的美誉。 但凡事不能过量。特别是对未成年的孩子们而言,面对良莠不齐的游戏作品缺乏判断力,如果是自制力不足的还容易出现沉迷游戏耽误学习的情况,令不少家长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去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便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从顶层设计上持续为游戏防沉迷明确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生活提出了六方面举措,对游戏账号实名注册、使用游戏时段时长、游戏消费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层面,腾讯等国内头部游戏厂商则不断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力度。继《和平精英》等50款产品陆续启用防沉迷新规后,《王者荣耀》也在5月15日发布公告,开始陆续接入未成年人防沉迷新规,推出“未成年用户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禁玩,法定节假日每日限玩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限玩1.5小时”等措施。对家长而言,从监管到企业的类似努力,实打实地为他们分忧不少。 令大人们无奈的是,一些孩子面对防沉迷举措,有的求助爷爷奶奶帮忙注册账号,有的在网络平台租借游戏账号,奇招频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腾讯在近期也在深化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于通过实名认证,但仍被判定存在高度疑似未成年游戏行为的成年人账号,通过微信支付在游戏内自然月超过400元后,若想再次充值,系统将要求用户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人脸”一致才允许进行后续支付行为。 未保体系日趋完善 需更多倾听孩子心声 尽管目前行业头部企业大部分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防沉迷体系。但对于行业中小型企业来说,“实名认证”等技术背后的资金、以及时间成本,始终制约着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展开。 而腾讯游戏与Unity共同推出的防沉迷系统开发工具,由腾讯成长守护平台提供技术后台支持,也为行业更多的中小游戏企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游戏防沉迷新规的加速推进,提供了可应用的解决方案。 技术以外,能够让各方都参与其中、覆盖多种渠道的平台快速成长,也更多地注意倾听孩子们的心声。如腾讯厂长守护平台,已经从最初单一的家长管理产品发展为涵盖家长、孩子、老师均可参与其中的互动平台,用户数已超过3000万。亲子间可以沟通协商游戏时长,还可约定家庭组队游戏,在玩乐有度的同时一起培养健康的游戏习惯。 整体而言,从标准到产品,从技术到平台,游戏产业的未成年保护体系正日益成熟和完善。另一方面,游戏背后又是一个个千差万别的孩子、父母、家庭。在当前未成年保护体系加强“封堵”的情况下,孩子难免会增长不理解、不满等情绪,更需要家长的合理疏导。这或许也是家长走近孩子、增进关系的良机,疏堵结合方能长远。 刘旷L
从财政收入降幅收窄看经济社会秩序恢复—— 全国复工复产达到正常水平 5月18日,财政部发布统计显示,4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149亿元,同比下降15%,降幅比3月份收窄11.1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下降17.3%,降幅比3月份收窄14.9个百分点,国内增值税、进口环节税收、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收入降幅均明显收窄,反映了复工复产接近或达到正常水平、经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的良好态势。 据统计,1月至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133亿元,同比下降14.5%。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8522亿元,同比下降17.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33611亿元,同比下降11.5%。全国税收收入53081亿元,同比下降16.7%;非税收入9052亿元,同比增长1%。 “前4个月,财政收支运行总体平稳、符合预期。财政收入降幅较大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但降幅在可承受范围内。”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说。 据悉,全国财政收入下降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包括疫情冲击导致税基减少,以及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采取减免税、缓税等措施;继续巩固减税降费成效;上年末延至今年初缴纳入库的税收同比减少,以及去年同期中央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等使收入基数较高,相应拉低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 从税种看,主要税种收入同比下降。1月至4月,国内增值税下降24.4%,国内消费税下降12.8%,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下降21.6%,企业所得税下降13.7%,个人所得税增长1.6%,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长20.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下降11%,土地増值税下降7.7%,房产税下降7.7%。 从行业看,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税收降幅较大。1月至4月,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分别下降46.8%、29.8%、28.2%;受与互联网相关的经济表现活跃、相关行业增加值增长带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增长5.6%。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认为,财政收入下降除了受疫情影响导致税基减少的因素外,同时反映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效果充分显现。 统计显示,1月至4月,各月全国财政收入分别下降3.9%、21.4%、26.1%、15%,呈现逐渐下降后趋于回升的态势。财政部表示,展望后几个月,随着复工复产复业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生活逐步趋于正常,主要经济指标将延续回升改善、持续向好的势头,财政收入降幅会继续收窄。 在支出方面,1月至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3596亿元,同比下降2.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10315亿元,同比增长0.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3281亿元,同比下降3.2%,降幅比1月至3月累计收窄3.8个百分点,主要是落实“六保”任务。“全国财政支出保持比较大的力度,反映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白景明说。李旭红表示,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的支持力度,全力兜牢兜实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底线。(记者 曾金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5月1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全文逾万字,囊括了九大部分:总体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举措有效实施。 其中,《意见》明确,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 此外,《意见》明确,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构建与实体经济结构和融资需求相适应、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 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长30年政策 全面完善产权制度。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健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支持发展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健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之间债务问题的市场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 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强化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完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推动货币政策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型。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规则。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 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提升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双向浮动弹性。加快全国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科技成果、专利等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和价格合理形成。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 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在重要领域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投入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 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等 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改革成果 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改革成果。建设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健全破产制度 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 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深化铁路行业改革,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和适度竞争。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答记者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三、《办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鉴于《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过研判,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越是困难的时候,就越要扩大开放。”商务部部长钟山在昨天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的影响,各国采取的管控措施导致跨境投资规模收缩。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最新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趋势监测报告显示,全球跨境投资流量将因此出现30%至40%的下降。 我国前4月吸引外资总额也同比下降6.1%。在这种情况下,钟山表示,要从三大方面做好稳外资工作。首先是进一步扩大开放,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缩减负面清单;其次是建好开放平台,扩大自贸试验区的范围;最后是优化营商环境,抓好外商投资法的落实。 “我们要加大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对外开放,这些地区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而且国家对这些地区还有很多支持政策,我们鼓励更多的外商到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投资。”钟山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要发布的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集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袁达表示,本次修订鼓励条目将只增不减,重点是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潜力。 “增强区域协同开放”是钟山提出的另一个着力点。他说,要全面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战略实施,促进区域互动开放,带动全面开放。 “2013年以来,我国建立了自贸试验区18个,这18个自贸试验区利用外资占全国的15%,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成果。下一步,我们要扩大自贸试验区的范围,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推动出台新的开放举措。”钟山表示。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尽管对中国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我国疫情防控向好的态势进一步巩固,企业复工复产正在逐步接近或达到正常水平,相比其他国家正在率先步入正常轨道。”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对上证报表示。 “展望未来,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完整的工业体系、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全球范围内独具吸引力,这为避免大规模产业外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增加政策透明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大金融开放将有助于吸引外资、赢得更多跨国企业的合作。”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对上证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