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34号)显示,经查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综上,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团”,601216.SH),持股比例12.29%。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3年3月6日发布的《江苏保监局关于核准俞小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俞小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 当事人:俞小飞 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01****** 住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 职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通市深南路99号天安数码城6幢307室 主要负责人:俞小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上述事实有从业人员信息表、执业登记信息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海外网12月23日电 香港“东网”23日报道称,官司缠身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控欺诈后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因有潜逃风险被拒保释,目前还押于赤柱监狱。黎智英23日被押解到高等法院,一并就两案申请保释,如果被拒将返回赤柱监狱拘留。该案件将由《香港国安法》指定的原讼庭法官李运腾处理。据报道,73岁的黎智英先于12月3日,因涉嫌串谋壹传媒集团高层欺诈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位于将军澳工业邨厂房的用途而被落案起诉。当日他申请保释,但遭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还押监房看管至明年4月16日再讯。在还押期间,黎智英再遭落案控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于12月12日再被押到西九龙法院提堂,当日他也申请保释,但再遭法官以他有机会在保释期间再犯案为理由拒绝让他担保外出。该案同样押后至明年4月16日再讯。 (海外网 张琪)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4号)显示,经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对单一融资客户做出审慎判断,未严格落实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航空证券,2009年11月,航空证券原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转让100%的股权协议。2010年6月17日,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更名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月底通过天津产权交易所由国开行全资收购。2010年8月25日,国开证券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尝试银证混业经营的证券机构。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95亿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8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2020〕194号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对单一融资客户做出审慎判断,未严格落实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8号)显示,经查,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体”,600136.SH)于2019年3月1日发布公告称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2.27元每股。 2019年8月10日,公司公告称将回购计划延期至2019年9月30日,回购计划其他条款不变。2019年9月30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52.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回购总金额1798.76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48%,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湖北证监局判定,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代文体成立于1992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5.85亿元,于1998年3月3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026.22万股,持股比例13.73%。 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发布的《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8亿元(含0.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含1.6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2.27元/股(含12.27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2.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2.2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1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798.7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主要原因系回购期间内,受定期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窗口期,以及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自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据不得发生变动)的影响,符合公司要求可供回购股票的天数进一步减少,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首次提交权益分派申请文件)以及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公司均无法实施回购;公司首次实施回购后,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一度超过回购价格上限;此后回购实施期间内,有9个交易日均存在股价超过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此外,受金融环境、市场动荡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融资难度加大,存在一定的流动资金压力。回购期间内,公司偿付贷款本息以及投入亚足联、西甲相关项目资金共计12.69亿元,为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优先满足运营资金需求,未能完成本次回购。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你公司公告称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2.27元每股。2019年8月10日,你公司公告称将回购计划延期至2019年9月30日,回购计划其他条款不变。2019年9月30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52.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回购总金额1798.76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48%,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你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资料图:西点军校学员(路透社)海外网12月23日电 美国西点军校日前被曝出重大丑闻。在今年5月进行的一场远程数学考试中,该校70多名学员出现作弊行为。俄媒调侃称,这是学员们在“致敬”西点军校的前辈蓬佩奥吗?综合美联社和“今日俄罗斯”(RT)报道,西点军校发言人克里斯托弗·奥波哈德当地时间周一(21日)透露,在今年5月份远程进行的一场微积分考试中,该校72名大一新生和1名大二学生被发现作弊,其中58人已经承认了这一行为。报道称,那些不承认作弊的学员将接受听证,可能面临开除处分。RT报道截图据报道,西点军校的法学教授蒂姆·巴肯(Tim Bakken)将这起丑闻描述为“国家安全问题”。然而,西点军校的参谋长陆军上校马克·韦瑟斯(Mark Weathers)则坚持认为,学员作弊是由于考试远程进行导致的,如果他们在校园里,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报道称,这是西点军校自1976年以来被曝出的最严重作弊丑闻。当时,曾有153名三年级学员在电气工程考试中作弊,最终被开除或是自己主动离开学校。蓬佩奥:“我们撒谎欺骗和偷盗。”(视频截图)报道提到,“学员不会撒谎、欺骗、偷窃,也不会容忍有这样行为的人。”这本是西点军校的“道德准则”。但是此番丑闻也让RT联想起,西点军校校友、美国国务卿蓬佩奥2019年在大学演讲时所说的“我们撒谎欺骗和偷盗”。RT调侃称,“谁又能指责西点军校学生以这种方式致敬他们的前辈呢?”(海外网 赵宽)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央行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银罚字〔2020〕第18号、19号、20号)显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其罚款80万元。 汪文,时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其罚款3.5万元。 邹婷,时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规风控主管,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其罚款1万元。 资料显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前身系东莞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变更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变更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是国有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也是全国首批承销保荐机构之一。 截止至2020年7月底,东莞证券拥有分支机构83家(其中营业网点81家,上海分公司1家,深圳分公司1家)。公司全资拥有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华联期货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显示,第一大股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持股比例40%。其余股东分别为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金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金城医药(300233.SZ)今日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18.45元,跌幅10.87%。 金城医药三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三季度营收达到6.64亿元,同比下降2.77%;归母净利润3854.03万元,同比下降64.85%;扣非净利润3536.86万元,同比下降60.2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亿元,同比增长106.06%。 2020年1-9月,公司营收达到19.37亿元,同比下降1.40%;归母净利润2.08亿元,同比下降52.25%;扣非净利润2.01亿元,同比下降34.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9亿元,同比增长43.98%。 公司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告知函》,锦圣基金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六期大宗交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司第三大流通股股东,持股200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的5.470%,光大永明资管-兴业银行-光大永明资产聚财12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为第六大流通股股东,持股445.06万股,占流通股比例的1.217%。 睿亿投资攀山六期大宗交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截止至2020年12月18日,最新净值2.2270,今年来收益63.87%,累计收益17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