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昨日晚间,普利特(002324.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宏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近日,公司收到李宏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暨提前结束的告知函》,获悉其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经过半,并决定提前结束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剩余未减持股份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内不再减持。 李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4%,减持均价为16.30元/股,合计套现505.30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昨日晚间,华邦健康(002004.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对公司董事王榕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王榕计划在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5%。 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王榕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获悉王榕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王榕本次减持股数合计490.78万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479%,合计套现2761.33万元。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祖名股份的控股股东为蔡祖明。本次发行前,蔡祖明直接持有公司3004.54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2.11%;实际控制人为蔡祖明、王茶英和蔡水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蔡祖明、王茶英和蔡水埼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2.11%、9.79%、13.05%的股份,并通过控制杭州纤品(三人合计持有杭州纤品67.70%的股份)控制公司18.86%的股份,从股权关系上实际控制了公司73.80%的股权,同时担任公司的重要管理职务,对公司的各项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提名董事候选人等)均具有实质性重大影响。蔡祖明、王茶英、蔡水埼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祖名股份专注于豆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生产和销售生鲜豆制品、植物蛋白饮品、休闲豆制品等三大主要系列400余种产品。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一流的豆制品企业。 祖名股份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8万吨生鲜豆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豆制品研发与检测中心提升项目。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新亚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利新控股,其直接持有公司40.00%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为赵战兵,其直接持有公司26.61%的股份,另通过利新控股间接控制公司40.00%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66.61%的股份。赵战兵为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新亚电子一直致力于精细电子线材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及光器件分会,主要生产消费电子及工业控制线材、汽车电子线材、高频数据线材和特种线材等系列产品。 新亚电子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85万公里智能化精细数控线材扩能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者按:美股周二涨跌不一,截至收盘,标普500指数连续第三日收跌。截至收盘,道指跌200.94点,或0.67%,报30015.51点;纳指涨65.40点,或0.51%,报12807.92点;标普500指数跌7.66点,或0.21%,报3687.26点。 美股大型科技股中,苹果涨2.85%,亚马逊涨0.01%,奈飞跌0.3%,谷歌跌0.83%,Facebook跌2.09%,微软涨0.61%,特斯拉跌1.46%。 据新浪美股,美国12月份消费者信心指数意外下降至4个月低点,因为新冠病例激增导致更多州收紧对商业和旅行的限制。
本报记者 昌校宇 直播售假何时休?某主播带货假燕窝一事风波未平,近日又有某网红主播被曝售卖假羊毛衫,引发热议。 作为线上新型消费方式之一,直播带货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力量,但行业火爆的背后也出现了夸大宣传、售假等诸多问题。 直播带货为何假货频出?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可以从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来看。从生产者角度看,经济效益是他们生产售卖假货的核心驱动力,由于假货商品的价值与正品相去甚远,且售卖价格又高于其真实价值,因此形成了极大的利润空间。从消费者角度看,则涉及“知假买假”与“上当受骗”两个层面,对于前者来说,购买假货更像是用来替代真货的一种选择;至于后者,则是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产品质量的优劣,继而引发假货的“劣币驱逐良币”。 那么,消费者通过直播间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究竟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主播的责任承担根据其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主播在直播间售卖的是自己店铺的商品,其本身就是商品的经营者,主播的个人行为视为企业行为,由品牌方承担相应责任。 朱奕奕表示,首先,民事责任方面,售卖假货构成违约,应当退换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构成欺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若售卖假货造成人身损害,品牌方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赔偿损失以及承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次,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刑事责任方面,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标准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而若主播在直播间带货,售卖的是其他品牌方商品,其身份属于《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如果主播只是介绍商品客观情况,并未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那么主播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如果主播通过自己的名义、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可能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朱奕奕进一步向记者介绍。 在这种情况下,朱奕奕表示,民事责任方面,根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售卖假货由品牌方承担民事责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品牌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若主播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的,应当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行政责任方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播若明知广告虚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作为广告发布者的主播若明知广告虚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同时,刑事责任方面,如果主播主观上明知其售卖的商品为假货,客观上为品牌方直播带货,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主播与品牌方实施了共同犯罪,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标准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直播带货行业的‘打假’,不仅涉及商品质量,还包括数据注水、流量造假等问题。”付一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根本上讲,直播带货中的虚假繁荣,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滋生了不正当竞争的风气,还容易构成欺诈,导致商家和消费者利益受损,同时也会降低消费者对于主播、商家乃至直播平台的信任,久而久之会严重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维权方面,朱奕奕建议,消费者从直播间购物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购物记录,如主播在直播时的质量宣传信息、购买及支付信息等。一旦发现购买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收集好上述证据,联系主播或者品牌方进行协商赔付。协商未果、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诉。 谈及有关部门应如何加强直播行业监管,朱奕奕建议,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体系上进一步细化,区分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品牌方)、主播之间的责任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其次,需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核,加大对经营者和主播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直播行业内部建立自律制度。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直播投诉举报平台,通过该平台将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主播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实行直播市场禁入。此外,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维权渠道,便利消费者维权。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假货售卖现象,并明确惩处细则,提高各方‘造假’成本;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简化处理流程,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此外,消协组织应积极履行消费监督公益性职责,充分运用消费公益诉讼,帮助广大消费者维权,倒逼直播平台和带货主播自我约束。”付一夫补充说。
本报记者 苏向杲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加速通过直播、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等方式营销保险产品,行业展业形态出现深刻变革。与此同时,一些营销乱象也显现出来。近日,监管发布重磅文件,直播、朋友圈等新媒体端卖保险迎来强监管。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办法》强化了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营销进行严格规范。 大童保险服务执行副总裁、快保科技CEO李晓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出台利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近年来互联网保险销售领域出现许多新玩法,但也出现了类似一个代理人可在多个平台销售保险的乱象,随着新监管措施的出台,互联网保险营销将更加规范、有序。 互联网保险营销将更规范 天风证券分析师夏昌盛认为,近年来,保险经代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营销,各类保险自媒体(大部分为非持牌机构)通过提供保险咨询、比较保险产品等行为获得了不少的线上保险流量,并向保险经代公司导流,而当前政策已明确了对各类互联网业态强监管,行业竞争格局向好的趋势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看,此次《办法》严格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宣传: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近年来,大量第三方科技、流量平台,通过直播、新媒体端等形式宣传、销售保险,随着新规的出台,这一领域将趋向规范。 《办法》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但申请代销资格的互联网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关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监管明确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此外,监管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李晓婧对记者表示,《办法》对保险行业是一大利好。《办法》颁布之前,市场还存在部分没有被规范的领域,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互联网保险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序。对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是保险代理人“各回各家”。此前,一个代理人可在多个平台上“挂着号”销售保险,这造成监管困难,新规实施后代理人“各回各家”,这对行业是好事;二是规范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之前有些科技平台也卖保险,从公司属性来看,他们脱离了监管,新规之后所有做保险销售的机构必须持牌经营。三是新规将推动一些保险机构加大对自有科技平台的投入。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也表示,《办法》的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该办法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该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意义。 多家险企营销不合规被罚 实际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强险企互联网保险的合规经营,在《办法》出台之前,已有多家险企被罚。 12月10日,吉林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大型上市险企长春二道支公司销售人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今年7月份, 根据青岛银保监局开出的处罚函,某中型寿险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青岛银保监局对其做出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从业者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0年1月份,湖北银保监局公布对某银行系险企湖北分公司的相关处罚,其中就指出部分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等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上述人员被湖北银保监局进行处罚。 随着上述《办法》的出台,朋友圈、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渠道的保险销售误导现象有望进一步被遏制。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近期接连发生的高评级国企债券违约事件,在引发对企业信用风险再评估的同时,也再一次牵出信用评级泡沫化、“马后炮”等问题。监管部门近日纷纷表态、屡屡出手,对部分评级机构进行调查、约谈,有评级机构已遭到惩处。业内人士表示,评级行业发展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要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管,建立科学的质量检验体系。 暴露评级虚高问题 近期发生的高评级国企债券违约事件震动市场。11月10日,永煤控股发行的“20永煤SCP003”违约,违约时评级仍为AAA。违约当日,评级机构才将永煤控股主体信用等级由AAA调降至BB.11月16日,“17紫光PPN005”违约,发行人为校企紫光集团,在一个工作日之前,评级机构才将紫光集团主体信用等级由AAA调降至AA;在“17紫光PPN005”违约当日,紫光集团主体信用等级才由AA调降至BBB。 AAA评级债券几乎无征兆爆雷,将饱受诟病的评级虚高等问题,再一次暴露于公众面前。 业内人士认为,评级虚高是评级行业的顽疾。从外部原因来看,多年来的“刚兑信仰”“国企信仰”,让市场自动为国企或者可能得到政府支持的主体“增信”。从内部原因来看,发行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面临利益冲突,一方面需要公允地给出评级结果,另一方面却要考虑获客问题。特别是当评级机构存在管理混乱和评级理念偏差等问题时,给出名不副实的高评级就成为双方“合谋”的结果。 此外,发行付费模式还会导致“逆向选择”,越是资质欠佳的企业越愿意付出额外成本提高评级,从而滋生评级领域的腐败问题。评级行业的激烈竞争则加剧了“逆向选择”问题。有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评级行业实属“狼多肉少”,有的评级机构在竞标时就会许诺给予高评级。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显示,第三季度,更换评级机构后的级别高于原级别的发行人家数同比增加。其中,大公国际上调家数最多,有13家,占其承做更换评级机构发行人家数的40.63%;中证鹏元和远东资信分别有3家和1家。 监管机构出手整顿 高评级国企债爆雷,不仅搅乱了债券二级市场,还导致不少企业取消发债计划,影响债市融资功能发挥。鉴于部分评级机构在其中所起的负面作用,监管部门加强了行业整治。 11月中旬,永煤控股违约后,交易商协会对中诚信国际启动了自律调查。12月3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通报称,针对监测到的评级动作滞后等情况,交易商协会分别对中诚信国际和大公国际进行了约谈。12月11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 近日,东方金诚原高管被查引出的信用评级领域系列腐败案也有了进展。12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显示,东方金诚原总经理金永授、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原总经理崔润海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当日,北京证监局对东方金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规范发展需多方合力 业内人士直言,这次AAA国企债爆雷,再次为评级行业敲响警钟,需要从公司治理、评级技术、利益冲突等多方面加以改进。 “AAA国企违约给传统思维带来很大冲击。国有企业的级别到底怎么定、怎么看,是一个值得重新反思的问题。评级的指标体系里有个体评级和支持评级,支持评级可以涵盖个体评级。过去,一般会给国有企业政府的支持评级。这方面的问题全社会都在思考,评级机构也在观测。”中诚信集团创始人、董事长毛振华日前表示。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勇称,评级机构自身要完善公司治理。内部独立依赖于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又与股权结构相关。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保证评级机构决策的内部独立。 谈及评级技术,李勇表示,技术上要回归本源和常理,要分析发行人的现金流创造能力和现金流与债务匹配度;不仅要分析过去,更要着眼于未来;重新认识评级中的支持因素,对支持因素要有审慎的态度和科学依据。 “经过这些违约事件,评级机构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评级理念和评级模型,信用分析要更多回到报表和发行人本身素质上来。”李勇表示,评级工作需要持续的投入和积累,才能逐步提高,急功近利或者投机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针对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评级行业也出现了以投资人付费模式为主的机构。不过,联合资信有关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付费与发行人付费这两种制度安排各有优劣势。发行人付费模式能够全面获得发行人信息,但容易造成恶性竞争;投资人付费能够避免利益冲突,但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信息获取也主要基于即时公开市场信息,评级结果稳定性相对较差。 “评级行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管,建立科学的质量检验体系,引入双评级尤为必要。优胜劣汰的机制才能让评级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