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关部门对社区团购行业发展提出了“九个不得”的要求,它也是所有互联网平台要遵守的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九个不得”既避免了一棍子打死相关创新,又可以预防无序扩张可能带来的破坏性后果,意义重大。但是,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能只靠一次会议,《反垄断法》应该加快修订步伐,相关配套法规应该加紧出台,还要落实执法。 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反垄断法》,内容也很丰富,当时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力还远远没有今天这么大,虽然后来行业发展中不时出现与这部法律精神不符的事件,但社会各方出于保护创新对此采取了开放宽容的态度。 过去十余年,在共享出行、共享单车、长租公寓等多个领域,都曾经出现过资本大战,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后果,但很少有人将其上升到公平竞争、垄断等法律层面。法律执行上的宽容固然对创新有正面影响,但也让一些资本忘记了法律这回事。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已获得巨大发展,此次社区团购引起的争议,应成为用法律来规范资本行为的一个良好契机。过去那种法律不适应现实以及法律条文、法律精神难以落地的情况应该改变。 首先,《反垄断法》修订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适当提速,配套法规也要适时甚至同步推出。法律应该在约束与创新之间保持平衡,在不伤害创新的前提下,设定红线,“九个不得”在归纳整理后可以吸收到法律中,成为法律红线。 其次,法律要具有可操作性,落地非常关键。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消除不确定性,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首先要让资本自己明确知道哪些做法属于无序扩张,是踩红线的,哪些行为是不被禁止的,是可为的。通过完善的法律和执法,为资本营造可预期的外部环境,那些短期行为、野蛮的破坏行为自然就会减少,全社会交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将商业模式创新和硬科技创新对立起来并不恰当,以此盲目批评互联网平台更无必要。这两大类创新并不是相互冲突的,当前局势下更应该营造良好环境来鼓励发展硬科技,但模式创新的价值也不能否定,至于创新过程中曾出现过一定的破坏性,主要还是因为红线不明确。红线的作用之一,就是防止资本的破坏性,换言之,只要红线设定合理且得到落实,资本的破坏性就被抑制住了,市场和法律两只手最终会实现创新与保护的平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睿智医药(300149.SZ)今日下跌10.02%,截至收盘报14.46元。 12月2日,睿智医药披露《关于对惠欣、肖文娟、严晏清的监管函》显示,2018年6月,睿智医药完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智”)90%股权,惠欣、肖文娟、严晏清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如下承诺:“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不再新增对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超出合理账期的业务款项”。 睿智医药于2020年8月28日、9月7日、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暨还款安排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关联方超出合理账期业务款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惠欣、肖文娟控制的上海璎黎药业有限公司、Shang Pharma Innovation Inc.、上海怀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凯惠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开拓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和严晏清控制的上海昀怡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欣及其家族控制的企业”)应付上海睿智款项存在超出合理账期情形,涉及金额合计3345万元,惠欣、肖文娟、严晏清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睿智医药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惠欣及其家族控制的企业已以还款及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清偿完毕上述应付上海睿智超出合理账期的款项。 11月1日,华西证券发布研报《睿智医药(300149):业绩增长呈现趋势向上生物药CDMO业务新产能投产在即》,研究员为崔文亮、徐顺利。研报称,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69亿元,同比增长12.08%其中CXO业务8.49亿元,同比增长7.78%、微生态业务2.12亿元,同比增长33.14%,业绩增速符合市场预期。单Q3来看,CXO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27亿元,同比增长19.18%、实现净利润0.59亿元,同比增长54.73%,业绩上呈现明显加快趋势、趋势向上明确。公司生物药CDMO业务江苏启东新产能已于Q3建设及调试完成,预期年底正式投入运营、2021年将开始正式贡献业绩增量。展望未来3-5年,核心CRO业务(化学CRO和生物CRO)将呈现20%以上的快速增长、潜在核心业务生物药CDMO将呈现高速增长贡献业绩弹性。 华西证券表示,公司作为国内稀缺化学药和生物药CRO&CDMO标的,展望未来,随着内部整装完备、业务将再次扬帆起航,其CRO业务将呈现业务转折点、生物药CDMO业务将伴随新产能投产释放巨大业绩增量。考虑到港股发行费用的一次性影响及汇兑损失情况,对2020年利润略微下调,即2020-2022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73/2.90/3.92亿元(原盈利预测为1.90/2.90/3.92亿元),同比增长24.3%/67.7%/35.4%,对应2020年和2021年PE分别为59/35倍,维持“买入”评级。
2020中国文化金融峰会24日在北京举行。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文创金融研究中心在峰会上发布的《2012-2020年中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报告》指出,中国文化产业投融资回暖,5G等信息技术将成为新一轮产业创新升级重要驱动力。 报告指出,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经过三年的下滑和调整,于2020年下半年出现拐点,投融资市场的活跃度拐点明显。2020年10月,市场融资次数回升,同比增长36.8%。其中,数字文化产业融资次数在2020年6月出现回升,同比增长10.2%。 投融资市场成交额也见底回升。今年第三季度,市场可统计融资金额同比增长5.4%。今年10月,融资金额同比增长106.5%。作为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最活跃的部分,数字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率先出现拐点。 报告认为,2020年10月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回暖,是多重因素共振的结果,包括:新冠肺炎疫情推动消费与供给市场结构性变化、中国官方产业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文化产业基本面恢复等。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文创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岑指出,信息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是2012年以来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的重要驱动因素。5G信息技术加速发展,以及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等,为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提供了新方向。 “展望未来,5G将成为新一轮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驱动力。5G将显著提升流媒体的传输效率与传输质量,带动硬件设备及产业链升级,并成为文娱消费的新入口。”赵岑说。 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廖理表示,疫情期间,数字文化创新模式加速,在信息传递、内容创新、消费创新、个体经济、助农纾困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复工复产后,线下文娱消费迅速恢复。 廖理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也对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乡村振兴、数字文化高质量发展等政策及文化供给端创新将进一步开拓国内消费群体的需求,拓宽消费者渠道,构建文化产业的内循环格局。”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融信九龙坡矿机村”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四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九环罚字[2020]71号。记者查询发现,“融信九龙坡矿机村”项目推广名为融信海月渝州,为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集团”)旗下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11月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负责的四川四建承建的“融信九龙坡矿机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四川四建的环境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1月19日对生产经理袁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拍摄的影像资料。 3.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对施工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3证明该单位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4. 营业执照及生产经理袁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四建。” 四川四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1月26日向四川四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0]63号)和送达回执,证明我区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川四建收到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其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四川四建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 资料显示,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 融信海月渝州开发商为重庆融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融信集团旗下子公司。该项目占地面积为1949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7801平方米;容积率为2.00;绿化率为35%。 重庆融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重庆融熙实业有限公司持股66.00%,认缴出资3300万元;重庆融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34.00%,认缴出资1700万元。重庆融熙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重庆融平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00%。重庆融平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重庆融霆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00%。重庆融霆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成都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成都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融信集团持股100%。
稳增长需求下专项债 新增规模需保持平稳 政策边际收缩叠加风险累积,专项债新增规模受限。伴随近几年专项债的大幅扩容,尤其今年在抗疫情、稳增长需求大幅加大的背景下,新增额度超常规提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也已攀升至100%以上,专项债务风险已不容忽视。与此同时,专项债募投项目迅速攀升,但由于专项债项目存在制度设计、建设运营等方面的不足,项目全生命周期中仍面临较多风险,例如资金闲置及挪用风险、项目收益不及预期风险等。因此,在后续规模型财政政策边际收缩叠加专项债务风险、募投项目风险不断积聚的背景下,专项债的进一步扩容空间有限,且将更加注重质量、从“量”向“质”转变,减少继续扩容可能引发的新增风险。 已储备基建项目趋于饱和但增量项目尚未备足,专项债大幅扩容空间有限。根据审计署报告,2019年新增专项债资金闲置比例较2018年增加,今年专项债的更大规模发行或带来更高比例的资金闲置,叠加2020年财预94号文提出的“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一定程度上或反映当前各地已储备的基建项目已逐步趋于饱和,对于新领域新项目的储备尚未在较短时间内完全充足,未来专项债或将多用于存量项目,与募投项目数量及规模不匹配的专项债规模或导致债券资金无法“跟着项目走”、继续出现闲置及挪用风险,因此,2021年新增专项债额度大幅增加空间有限。 基于稳增长及化解隐性债务需要,新增专项债额度不宜大幅下降,需保持平稳。在稳增长需求依然较高、财政政策积极基调延续的背景下,专项债仍将是2021年积极财政的重要着力点,新增额度不宜大幅下降;同时,作为地方政府融资“正门”,发行专项债有利于规范引导债务显性化,替代融资平台在基建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地方政府融资功能,隐性债务化解需求下新增专项债额度仍需保持一定水平。此外,参考近年来专项债新增额度变化,2019年2.15万亿元新增额度按增速逐年递减的规律,理论上应在2021年达到3.8万亿元左右的水平,但今年新增额度已超常规提升至该高位,为了避免政策“大起大落”可能导致的潜在问题及风险,2021年新增额度需与2020年规模基本接近,以保障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及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2021年新增专项债 额度建议 在稳增长和(港股00001)地方财政支出压力较大的背景下,专项债依然是202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一方面,受政府债务限额增长限制,专项债规模不宜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基于稳增长和化解隐性债务需要,新增专项债额度也不宜出现大幅下降。建议明年新增专项债额度3.2万亿元左右;同时,为保证存量项目接续资金尽早到位,建议安排万亿左右的提前批额度,并于明年初启动发行。 从财政赤字率角度看,今年考虑积极财政“三支箭”后的广义赤字率或达到8.2%,较2019年的5.0%增加3.2个百分点,若2021年规模型财政政策或边际收缩,例如狭义财政赤字率下降至3%、特别国债暂缓启用等,广义财政赤字率或较今年明显下降至6.1%以下;从历年赤字率变化看,2018-2020年广义赤字率均值约为5.7%,考虑到目前稳增长背景下日常财政支出仍有较高需求,2021年广义赤字率或略高于上述三年均值,对应新增专项债额度需保持在3.2万亿元左右的水平。 与此同时,专项债新增额度的设定还应考虑特定时期的特殊用途。从今年专项债投向结构看,约7%用于疫情防控,在目前国内疫情稳定可控的背景下,明年用于疫情防控的部分或将陆续向其他领域转移,虽有支持部分存量医疗项目建设的需求,但整体规模或有一定下降;另外,在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的要求下,专项债仍将继续聚焦基建领域补短板,但考虑到目前专项债拉动基建投资效果并未完全显现,且已储备基建项目逐步趋于饱和,明年投向基建的专项债规模或稍低于今年水平;叠加棚改三年计划临近收尾,政策逐渐侧重推进旧改,专项债支持棚改规模也将出现一定下降,或多用于存量项目;此外,今年有2000亿元新增额度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大概率于明年完成发行,考虑到专项债首次注资效果尚待观察,明年新增额度或不会较快考虑再次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综合来看,明年专项债新增额度或较今年水平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或降至3.2万亿元左右。 假定明年专项债新增限额为3.2万亿,同时结合明年名义GDP预计增速10%、预计赤字率3%、国债余额预计增幅2.28万亿元、新增一般债1万亿元,政府负债率或继续上升约2个百分点至46.3%左右,但仍未超过国际警戒线及发展中国家水平,债务风险依然可控。 在确定明年专项债额度的基础上,建议安排万亿提前批新增专项债额度,保障项目资金接续需求。为加快地方债发行和使用进度、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在当年新增地方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债务限额。若按今年新增额度的60%测算,2021年可提前下达的地方债额度为2.84万亿元,专项债2.25万亿元,一般债0.59万亿元。但基于对今年特殊情况以及明年一季度跨年跨春节供给压力的考量,2021年提前下达的额度将大概率低于上述测算规模。从发行时点看,由于今年新增专项债于10月完成发行,考虑到额度下达、项目申报、审核、债券发行的全过程耗时较长,因此年内启动提前批专项债发行的概率较小,大概率于明年初启动发行、一季度末基本完成发行。因此,结合前述建议的新增专项债额度,并按今年各季度新增专项债发行节奏估算,明年一季度或需完成全年30%左右新增额度的发行,估算2021年提前批新增专项债额度约为1万亿元,与今年一季度发行规模接近,或能较好满足存量专项债项目资金接续需求,保障增量资金的及时到位。 (闫衍,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副所长;袁海霞,中诚信国际研究院副院长;汪苑晖,中诚信国际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驻韩美军享专用新冠疫苗。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23日,韩国多位消息人士透露,驻韩美军专用新冠疫苗最早会在12月24日抵达韩国。这意味着,驻韩美军基地将成为韩国境内最早接种新冠疫苗的地方。 据美国国防部的要求,针对驻韩美军的首批新冠疫苗将提供给驻韩美军下属的医生、护士等医疗团队和消防员等机动人员接种。第二批疫苗抵达后,接种对象将扩大到驻韩美军官兵及其家属。 位于韩国平泽的汉普里斯美军基地有望首批实现疫苗接种。2019年9月,美军在汉普里斯基地新建了一座一年可容纳5000名住院患者的医院,成为韩国规模最大的驻韩美军医院。 报道称,驻韩美军司令官罗伯特·艾伯拉姆此前表示,“向驻外美军提供的疫苗为莫德纳(Moderna)公司产品”。 当地时间22日,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克·米利也公布接种疫苗的照片,表示“这款疫苗安全有效,将对我军部队提供有力保护”。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24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二、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四)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五)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二)业主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五)经营者身份证明;(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四)按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二)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三)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四)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六、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七、住宿人员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八、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及时组织属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公安、网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经营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要求房源发布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履行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处罚;短租住房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封面图来自:摄图网)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