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消息,金融界网站从腾讯内部人士处获悉,前平安集团高管任汇川日前加入腾讯,任高级顾问,参与探索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今年3月16日,平安发布公告称,任汇川因个人身体原因辞去平安集团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职务,最后的工作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资料显示,任汇川于1992年加入平安,在平安产险、平安信托和集团等多个岗位上担任管理职务,先后出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主导并经历了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港股、A股的上市,参与深圳市商业银行的收购兼并工作等重要事项,一度被外界视为平安的“二把手”、马明哲的接班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宜春6月8日综合报道 据江西省纪委网站消息,宜春市委原书记颜赣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颜赣辉简历 颜赣辉,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江西崇仁人,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四届江西省委委员、省十四次党代会代表、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1982年7月至1995年12月,历任抚州地区统计局干部、副科长、科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 1995年12月至1997年11月,任金溪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9月,任金溪县委书记; 2000年9月至2000年10月,任上饶地委委员、组织部长; 2000年10月至2005年1月,任上饶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5年1月至2011年8月,任宜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萍乡市委副书记; 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任上饶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任上饶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任宜春市委书记。
6月初,有家长在群中问询课程安排时,大家才知道课外机构北外儿童英语(角门校区)(以下简称“北外儿童英语”)因为资金问题已经停止运营,超过200名学员的预付款无法退费。 更有细心家长发现,早在5月13日,北外儿童英语的主体公司北京英伦启教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启教”),法定代表人由张路变更为胡庆荣。 据了解,张路仍然在北外儿童英语任校长一职,多位家长称,6月5日,在现场沟通会上,张路否认了该机构继续办学的可能,对于是否转其他机构也未提出具体方案。 6月6日至今,记者多次拨打张路电话,但是对方始终未接听。 预付款退回遥遥无期 梁言(化名)是北外儿童英语一名学员的家长,他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他的孩子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该机构上课,他一次性购买了一年的课程,总数达136课时,总价值约1.3万元。 据他介绍,北外儿童英语主要课程为线下大班课,一个班级内有7名至10名学生,一个星期上1节至2节课。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该机构课程停滞,也曾开展过几次网络课程,但是参加者寥寥。 多位家长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北外儿童英语的工作人员称,由于网络教学系统存在问题,暂时不能满足线上教学的要求,因此线上课程暂停。学校一直在积极争取各种资源,协调整合周边教育机构,目前已与一些优秀的学科、艺术类机构和儿童娱乐场所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近期将可以消耗剩余课时的机构清单提供给家长进行选择。 但大部分家长并不满意这一解决方案,“他们给提供的大多是试用课程,品类较杂与孩子的课程无法接轨,我们只想退款。”梁言表示。 退款遥遥无期,一位机构工作人员与梁言的聊天截图显示,“资金紧张让学校寸步难行,目前确实不足以给家长退费。” 更让家长担心的是,北外儿童英语的主体公司英伦启教的法人代表已于5月13日进行变更,校长张路不再是公司法人。 对此,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还是公司。 “不过,一旦公司遭遇诉讼,执行阶段无法进行下去时,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可能会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他表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逸聪律师指出,“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但是在执行阶段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出境等措施,如果法定代表人恶意操控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刑事立案处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依然可以对前任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出境等措施。” 培训机构预付款顽疾待解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早教机构破产、倒闭、卷款而逃这类新闻,近年来高频次出现。舆论将之归为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但这并非教育培训机构独有的问题,而是涉及预付款经营模式的所有经营性机构的共同问题。” 以梁言为例,他预交一年的费用后,只消费了一半课时,一旦机构出现问题,另一半课时的预付款就有可能“打水漂”。 熊丙奇表示,教育培训机构的一个特点是,先交学费再上课,有的甚至是提前一次性交完多年的学费,这和预付费消费没什么两样。其风险在于,如果培训机构倒闭、关门,预先支付的学费,就可能“打水漂”。近年来培训机构频频倒闭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问题都集中在这方面。要防患教育培训机构的这一风险,相关部门有必要统一加强对预付费(预付卡)的管理,并把教育培训机构也纳入监管范畴。 事实上,2018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但实行收费时间限制后,很多机构还是打政策擦边球,签虚假合同绕过收费政策监管。家长在签这样的付款协议时,要有维权意识,否则,有可能会发生退费纠纷。”熊丙奇表示,实行这样的收费政策,肯定会影响培训机构的现金流,对于那些以前靠营销手段,跨年度收费生存的机构来说,会产生很大的经营压力。 他认为,在特殊时期,对于培训机构面临的生存困境,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定的帮扶政策。
大数据时代,数据是重要的!那么,数据到底有多重要呢? 答曰:跟土地一样重要。 2020年4 月 9 日,伴随着中央决策层下发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问题有了来自官方的权威答案: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样,都是可市场化配置的生产要素。 然而一个关键问题是:虽然数据的获取维度与量级在人们生活中正在不断扩大,但是数据间的壁垒却似乎越来越高,数据的获取成本也越来越贵。 特别是从2019年起,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数据合规应用的执法力度趋强,多家公司受到调查,使得数据源人人自危,逐渐滋生了宁愿不用也不能出错的心态。 但是,对于保险业而言,合理的数据开放和合规应用不仅是保险行业进行风险细分的基础,也是保险科技赋能保险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 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释放数据价值对保险风控、产品、服务水平的提升效应,进一步满足保险消费者的需求,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是值得整个保险业深思的事情。 我们不禁要问:保险业所需的数据开放还要等多久? 1 - A I A S K I - 在新华社正式刊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被正式纳入到国家所定义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中。 此举不仅意味着数据可以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为数据的开放使用提供了新的路径;更表明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需要把数据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去逐步渗透到整个国家经济运行的过程里去。 而要想加快数据的市场要素配置,重要途径之一便是推进数据开放。 其实,我国对于数据的开放使用一路发展至今,都是有迹可循的。 早在2014 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便指出:“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 在时隔三年后的 2017 年,最高领导层再次强调:“互联网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2020年4 月 9 日中央对于“数据是可市场化配置的生产要素”这一定论,进一步确定了数据开放和合规应用的市场前景。 而地方政府在数据开放和合规应用方面的尝试更是百花齐放。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0月底,全国已有102个地级及以上的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为各行各业进行数据赋能,彰显了国家促进数据开放和社会资源共享的决心。 同样,保险业也需要积极推进数据开放和合规应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在推动着保险业发展模式的快速转型,使得保险产业链向新生态演变发展。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在监管越发严格、数据交互成本提高的当下,数据开放和合规应用,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2 - A I A S K I - 但是,当人们在享受大数据为自己生活所带来便利的同时,数据开放下的信息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例如在保险业展业、核保、理赔、培训等各环节,人们往往不知道如何对自己的数据进行授权,甚至对自身数据授权的背景都了解甚少。而一些保险APP应用更是频频要求用户“授权数据使用”,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保险业数据应用所躲不开的话题。 在数据大融合时代,如何才能平衡数据产生者与数据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大众所存在的授权疑虑,让用户更加准确地掌握自己信息的授权途径? 为此,我们采访了精励联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励联讯”)董事总经理吕晓辉博士和精励联讯法务合规官李馨萌女士。 李馨萌女士认为: 根据2020年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已将此前《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对用户明示授权的增强要求纳入《规范》,包括产品或服务首次运行或注册账号时通过弹窗展示隐私政策主要条款或核心内容、开启收集个人信息的业务功能前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逐项告知功能所需个人信息、实际开始收集特定个人信息时同步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其目的,以及个人敏感信息明确标识或突出显示等。 这也就使个人信息主体有更加便捷的途径了解其个人信息的应用场景,充分考虑对其的具体影响,进而决定是否对自己的个人数据进行授权。 2020年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于用户知情权的保护,还体现在杜绝企业通过单一隐私政策条款,就多个业务功能获取用户一揽子同意的不合理现象。具体而言: 1 不应通过捆绑产品或服务各项业务功能的方式,要求用户一次性接受并授权同意其未申请或使用的业务功能收集个人信息的请求。 2 产品或服务需提供多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业务功能的,应当逐一告知用户各项业务功能,逐项获得用户明示同意后方可开启。 3 用户有权关闭或退出各项业务功能,相应的途径或方式应与其选择使用该项业务功能的途径或方式同样方便。 数据采集方要使用户更加明晰其个人信息授权途径,数据采集方可以选择的方式是在隐私政策中展示个人信息控制界面,提供用户访问、管理、修改、导出、转移或删除自身个人信息的功能链接。 另外根据用户选择、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根本期待和最主要的需求,划分基本业务功能和扩展业务功能,将各项功能的授权同意界面分开展示,交互设置,保障用户行使选择同意的权利。 而对于用户个人数据的应用方式上,吕晓辉博士建议: 数据应用方有义务严格按照所获取的授权来应用数据。这就要求数据应用方采用严格的流程来获取、存储、适用消费者授权,保留对每一个需要授权的数据的应用记录,保证数据生命周期内各种活动的安全、数据完整性、过程留痕和可追溯性,对文档、程序、数据归档签名,保证其完整和未被篡改,以备监管方的可能审计以及个人消费者对其自身个人信息被数据采集方应用情况的查询。 可见,无论是从政策规定上,还是从保险场景的应用探索上,用户对于数据的授权与使用正在越来越规范化,这也就使保险业大规模合规应用用户授权数据成为可能。个人数据的授权应用也将成为人们消费保险产品的常态。 3 - A I A S K I - 通过对保险行业内和行业外数据的整合分析,保险公司在流程规划、产品设计、精准定价以及客户服务需求等诸多方面有了可供参考的更精准的数据分析结果。同时,也为保险业与跨界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然而,保险业所面临的销售成本攀升、客户粘性降低、欺诈行为愈演愈烈、应用场景总是找不准等痛点问题尚没有完全解决。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是解决这些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所以,如何更好的实现保险业所需要的数据开放和合规应用,解决当前行业中所存在的问题,是眼下的当务之急。 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推动,加强对当前网络环境下数据开放的监督和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数据相关法规。 而且对于保险行业的各主体而言,在经济形势愈发紧张、数据在保险行业的合规应用已经逐步到来的当下,保险公司一定要抱有开放的思想,高瞻远瞩,主动合作。 就像在疫情期间被倒逼得向线上发展的保险业一般,作为保险主体,我们不能再坐以待毙,要学会主动拥抱未来,顺势而为,才不会被形势发展“牵着鼻子走”,丧失先机。 数据应用的浪潮已经不断向身处“智能时代”的我们涌来。而数据,取之于民,更需要用之于民。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标志着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实践与完善之后,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民法典》颁布与实施的背景具有极为特殊的时代特征,它是在我国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推出的。此外,我国保险业的深化改革正全面展开,行业面临深刻转型与升级的历史任务,《民法典》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契机、推手和动力。 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因此,保险与民法典的关系十分密切,并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民法典将对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也包括保险,产生重大和深刻影响。其次,尽管民法典解决的是一般民事关系,但民法典将对所有民商事的法律基础,产生深刻且系统的影响。第三,作为一般法律规定,民法典是保险法的重要基础,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满足民法典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险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援引和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定。第四,民法典涉及整个社会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和保护,保险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能力,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因此,民法典将对我国保险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保险也将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驾护航。作为基础和前提,保险行业需要认真和系统地学习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改善自身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实施的机会,强化行业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能力,促进行业的转型与发展。 一、保险业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与原则 首先,要认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有总结与传承,更有创新与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其次,要认识民法典的根本诉求、立法原则和制定特点。从表面看,我国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但从本质看,是全面贯彻和坚持了“以人为本”和“人民中心论”的先进立法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切实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更是将对“人”的保护,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第三,要认识民法典不是一部“新法”,它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可谓是“九法归一”和“顺理成章”。从内容看,全新条文的量不大,部分是在原有相关条文基础上做实质性的修改,大多数条款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直接承继,因此,传承和稳定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学习民法典需要“承前启后”,更需要“温故知新”。 第四,要认识民法典的是一部新法,这种“新”不仅仅是形式的新,即以“法典”的形式,系统整合,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内容的新,不仅是新的结构,更有全新的理念,同时,“民商合一”是民法典“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特征与进步,学习、理解和执行,均需要在理解内在逻辑与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好民法典(一般法)与商事专门法(特别法)的逻辑关系与衔接问题,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场景,因此,要认识、理解并处理好保险经营、保险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五,要认识民法典的法治意义与价值。从技术的角度看,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不仅是一次历史总结,更是一次全新探索。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学习与认识,还是落实与执行,都不能“就事论事”,要有更高的站位,更深的觉悟。 第六,要认识到民法典的推出和实施,将开启我国新一轮全民普法教育行动,也应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展依法经营教育的契机。近年来,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强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民事,还是商事活动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其中一个基础原因是法治水平,也包括立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民法典将全面提升我国民事立法水平,并更好地扮演民事法律活动“百科全书”的角色,全面普及并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保险业要结合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提升经营水平 保险属于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合同,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因此,民法典与保险具有基础和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保险业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合同纠纷多发,导致了行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不佳,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保险行业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要解决“补课”问题,即利用这个机会,加大行业普法力度,通过系统学习,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提升行业懂法和守法水平。其次,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行业特别关注。 首先,要从根本上全面领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指导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的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针对投保人,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目前,在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营销、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仍存在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做法,需要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整改、完善与提升,更重要的是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融会贯通,成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其次,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民法典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保险经营,特别是在创新过程中,行业仍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形式上不违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至少可以“打擦边球”,如当年的“贴条险”、“世界杯遗憾险”和“脱光险”等,却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保险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业自身利益,出现大量“过度营销”导致的消费误导问题。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因此,行业要理解并树立一个满足“公序良俗”的行为标准。 第三,保险经营的本质和载体是合同,因此,行业高度关注和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在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完善合同制度,势必对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要从两个层面学习和思考,一是民法典将对保险合同与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二是作为保险经营的对象,各类合同的变化,将对保险经营和服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成立与变更、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电子合同、预约合同、代位权及准合同等相关规定,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视角观察、学习和理解,同时,要把保险合同和经营管理“放进去”进行思考和领会。 第四,民法典的一个重要诉求和进步是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将对保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从营销的视角看,民法典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新规将对保险营销,特别是电网销、微商和直播营销等新的营销形态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互联网保险治理活动,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因此,保险业要理解并觉悟“保护客户就是保护自己”,将个人信息保护转化为行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评估,还是个性化服务,均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在民法典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如何“依法用数”的挑战,既要解决认识问题,也要解决能力问题。民法典强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与相关的权益进行了系统的保护,明确“健康信息”为个人信息范畴。保险的射悻合同特征决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获取客户信息,但作为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和利益,离开了这一点,保险经营,乃至存在的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因此,行业要理解并觉悟“只有管好数据才能得到数据”。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其核心是依法合规和公平正义。民法典在“总则”第七章中对“代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同时,在“典型合同”中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做专门化的规范。保险业要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关系的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法典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需要很好把握 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与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治观念,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倒逼相关责任方的依法合规;另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特别是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风险。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为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和落实,切实维护权利方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应当注意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通过保险能够实现对违法成本的再分配,形成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 首先,民法典的一个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具体而言,是要切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人”是人身保险的对象,因此,民法典对“人”的保护为人身保险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逻辑基础,同时,也为人身保险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民法典从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益出发,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对我国的住房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家”是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形态,因此,家庭关系是重要基础,也是民法典调整的重要领域。民法典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基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的家庭互助,这是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环境。从传统经营模式看,无论是保险利益的确定,还是赔付对象的甄别,均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和清晰了相关规定。从创新经营模式看,“家庭保单”将成为未来的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其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重要基础。 第三,在财产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可保利益原则是重要基础,其核心是“确权”,依据是“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针对“物权”问题,进行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尤其是针对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了补缺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法律秩序。民法典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特别是解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从城市看,住宅相关权益的明确和清晰,为家庭财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和住房抵押养老保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农村看,土地承包经营和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业保险,特别是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土地流转履约保险营造了良好环境。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村以房养老保险提供了制度支持。此外,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为网络经济领域的保险理顺了关系。 第四,信用和保证保险,既是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又是当前保险面临的巨大挑战。民法典为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一是通过“典型合同”的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保证责任的外延与内涵。二是关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默认”问题,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纳入。四是完善了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五是明确和规范了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信用保险的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扩大营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民法典是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的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与提升,“侵权责任”部分,与保险经营,特别是责任保险关系密切,不仅涉及产品开发与定价,也涉及理赔与服务。一是将侵权责任性质明确为“侵权之债”,清晰损害赔偿对象,为责任保险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要关注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这是基础,同时,要关注“自助责任”的相关规定。三是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将对体育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产生重大影响。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申“故意”和“重大过失”归责原则。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将对知识产权保险产生重大影响。六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核心是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为网络安全保险,特别是“第三方风险”保险的发展营造外部环境。 第六,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经营的基础,同时,个体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是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条件。民法典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完善和提升了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这势必全面强化相关领域主体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催生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保险业需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础上,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产品,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宜春6月8日综合报道 据“江西组工微讯”消息,6月8日下午,宜春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刘强同志出席会议,宣布省委关于宜春市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于秀明同志任宜春市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颜赣辉的宜春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于秀明,1964年10月出生,曾任抚州市委副书记,2017年任鹰潭市委副书记、市长。日前,江西省纪委网站发布消息,颜赣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于秀明简历 于秀明,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教育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1986.03―1991.06江西省波阳县委办公室秘书、秘书组长(副科级) 1991.06----1997.12江西省上饶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调研科科长、副主任 1997.12―2000.12江西省上饶地委副秘书长、地委政研室主任 (其间:1996.12―1998.1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投资管理专业学习) 2000.12―2002.07江西省玉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其间:2001.03―2001.07 上海市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2.07―2003.05江西省德兴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05―2006.01江西省横峰县委书记 (其间:2004.03―2004.07 中央党校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 2006.01―2006.11江西省玉山县委书记 2006.11―2007.02江西省景德镇市政府副市长 2007.02―2011.08江西省景德镇市政府副市长、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1.08―2012.02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2.02―2014.05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4.05―2015.12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其间:2012.09―2014.12江西省委党校社会学专业学习) 2015.12―2016.11江西省抚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11―2017.01江西省抚州市委副书记 2017.01―2017.07江西省鹰潭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7.07--2020.06 江西省鹰潭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20.06-- 宜春市委书记
“今年十分不平凡,各种各样的事情都在发生。”达达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当日,创始人蒯佳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出色的投资人还是看公司的长远价值,这一点一直没有变。” 值得一提的是,达达集团当前上市的时点,也使得该公司成为美国发布《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之后的第一股。“此时选择上市可能会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困扰。”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中概股想要在美股市场上获得认可相对困难。 选择在当下时点上市给了蒯佳褀很多不寻常的经历。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整个环境是非常起伏动荡的”。谈及上市历程,蒯佳褀十分感慨。 一方面,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引发的一连串事件正在使中概股遭受更多的质疑。但据蒯佳褀透露,达达集团在上市的过程中并没有遭遇更严苛的审计或者特殊的要求,“因为谈的时间较长,所以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我觉得出色的投资人还是看重公司的价值和长远发展。” 蒯佳褀告诉记者,事实上,达达集团本身内部审计就较为严苛。为了让达达集团的公司架构和管理机制走得更长远,早在公司成立仅6个月的时候,公司已经与普华永道进行了合作。 “瑞幸只是个案。”蒯佳褀对记者谈道,“我们非常欢迎更好的审计和监管,只有保障好投资者和用户的利益,这个市场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也加大了上市的难度。 “过年的时候我们要去路演,那时航班还没有中断,但我们担心高盛、美银会不会见我们。”蒯佳褀回忆起当时情况时说,“后来我说咱们能不能改线上,他们说从没有过,我说凡事都有第一次”。 在蒯佳褀看来,在当下时点上市的不寻常的经历,也让他有幸见证了历史。蒯佳褀后来发现云路演省去了路途的时间,工作效率更高。达达集团也因此完成了纳斯达克历史上的一次百分百线上路演。 “从长期来看,现在所遇到的波折都是暂时的。如果一个公司本身质地良好业务扎实,那么就会得到投资人的支持。”蒯佳褀如是说。 角逐80%零售份额市场机会来临。 “我相信未来本地即时零售是下一个最大的机会”。蒯佳褀认为,电商在发展多年后,在零售行业仅占据20%的市场份额,剩下80%份额的电商化将成为最大的机会。 “中国电商的发展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蒯佳褀谈道,“第一阶段是远距电商,例如淘宝;第二阶段是近距电商,例如京东;第三阶段则是微距电商,库存离消费者只有几公里,配送只需几十分钟,这就是即时零售”。 “疫情期间,很多消费者的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大家相对较少地去线下消费,更多的是在家里做饭,通过电商消费。”蒯佳褀表示,消费者情绪最为紧张的时候,市场一度出现需要半夜抢菜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达达集团旗下的平台上基本没出现过。即使在最糟糕的时候,我们都还是能够保障供应的,所以无论是在商品的供应方面还是物流的保障方面,我们都经受住了这次疫情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