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等问题也日益凸显,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坑”很多 针对金融消费路上曾经踩过的“坑”,《证券日报》记者在朋友圈发起小调查,并走访金融机构采访了部分投资者。 “去银行申请信用贷,却被强制搭配了一张信用卡。更坑的是,用卡时才发现,信用贷和信用卡的额度其实是共享的,并不累加。再后来,我想把卡注销,却发现办卡容易退卡难。”北京工作的李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曾经的踩“坑”经历。 “我去年在银行办的ETC规定2年内不得解约,解约就要收取设备违约金。但是这个条款在协议中并没有显著提示,办理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做出提醒,我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来自北京的杜女士告诉记者。 在浙江工作的张小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买车时4S店拼命推销‘分期购买’,我说打算全款但对方不情愿。后来我才知道,消费者如果选择分期购买,他们可以收取‘金融服务费’,我也差点踩‘坑’。” 此外,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以及金融信息泄露的侵权行为也让消费者颇为不满。上海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申请按揭贷款险些被拒贷,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她曾经连续多次查询个人征信,有骗贷嫌疑。后来查询详细的征信报告才知道,她在几个网站办理业务时自动签订了“征信授权书”,由于这些业务条款是格式条款,当时没有仔细阅读便选择了同意。 还有消费者告诉记者,自从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后,就不断接到保险以及信用卡推销电话。“对方知道我的姓名、住址等信息,细问之下还能说出我买过什么保险,基本确定就是保险公司泄露的信息。” 对此,有银行员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银行、保险机构的一些合约上会有类似“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的格式条款。由于“必需的第三方”没有明确定义,遇到这类情况,对方是否侵权很难界定;同时,由于是格式条款,即便签约时看到,消费者也只能表示同意,没有自主选择权。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还有消费者反映曾经遭遇买理财变保单,申请房贷被搭售了信用卡的情况,此外,套路贷、乱收费、虚假宣传、暴力催收等乱象也被消费者所提及。还有投资者表示,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投资损失惨重是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踩的最大的“坑”。 如何有效震慑违法者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处罚力度不足,个人责任较轻,新型金融违法没有具体处罚措施等问题。”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谈到如何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赵亚赟表示,在加大金融违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让违法者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要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金融产品风险排查,治理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强制搭售产品等突出问题。二是,明确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对同一事项针对金融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双罚,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对有直接责任的董监高进行警告、罚款,限制直接责任人担任相应职务。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需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四是,针对现有制度规定暴露的不足,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赵亚赟表示,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信誉较高,要严格内控制度,相关员工要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风险提示。 “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盘和林说。 全国两会代表建议加快立法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比如,去年12月底,央行起草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外,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今年1月25日起也正式施行。 “不过,现阶段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仍然不成体系,对于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一些明确的规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旦被侵犯,特别是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消费者容易遭受巨大的损失。 黄大智建议,一是明确相关的概念,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等;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三是要明确出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在立法层面做出某些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
原标题:国务院公告征集线索和意见建议 督促“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 关于征集“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关于“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一是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和享受落实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政策措施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人民群众在就业创业和享受落实基本民生保障政策措施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是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工作落实中不担当、不作为、不会为、任意决策、任性执法、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线索。 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研究处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纾困解难。对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社会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6月1日 (责任编辑:DF529)
原标题:多部门: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2020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和《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延期还本付息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年底前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 《延期还本付息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年底前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延期还本付息通知》强调,对于普惠小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同时,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信用贷款支持通知》明确,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以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信用贷款支持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 通过实施上述政策,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稳定小微企业融资性现金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责任编辑:DF529)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将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4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高度重视‘稳企业保就业’,小微企业是政策关注的重点。”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办法》即将出台,将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且考核更加强调精细化与差异化,更加科学全面系统,是对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的探索,有助于强化对银行小微金融业务的约束,激励银行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有力地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 监管评价导向作用 根据银保监会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五方面: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同时,每类评价项目下还设有1项以上的具体评价内容,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 商业银行如何能在这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的“考试”中获得高分?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在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方面,在常规指标中,评价项目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情况、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细分小微企业市场情况、拓展对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情况,共设置最高分38分,最低分-8分。另外,对持续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以及降成本成效突出的商业银行还设置了5分的加分指标。 在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方面,常规指标共设置15分,评价项目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另外加分指标则是考核激励,一方面是薪酬和费用,另一方面是人员考核。 在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方面,常规指标的评价项目包括小微企业续贷、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披露,共有6项具体评价内容,共设置最高分14分,最低分-10分。 在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方面,常规指标共设置23分,评价项目包括信息信息采集方式创新、产品模式创新、提升服务效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另外,加分指标为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款,为2分。 在监管督导检查情况方面,常规指标的评价项目包括规范经营以及数据质量,前者细分评价内容为规范服务收费和经营行为,对民营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后者细分评价内容为一般性数据差错、企业划型不准错误、贷款分类不准错误。共设置最高分10分,最低分-12分。另外对配合监管部门完成当年重大工作任务还设置4分的加分指标。 监管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通过把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较好的商业银行等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 对商业银行落实 尽职免责要求 早在2019年4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的意见。2019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健全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的激励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温彬表示,应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原则,以小微企业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与提高融资效率为标准,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个体差异和小微金融业务实际,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当前小微企业正在成为实体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前期监管层持续通过定向降准、MPA考核指标调整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金融委公布的11条改革措施进一步聚集两个关键点:一是“落实尽职免责要求”;二是“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前者解决“不敢贷”问题,后者解决“不能贷”问题。 王青预计,下一步各商业银行会将尽职免责规定进一步细化,着力解决基层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可能进一步拓宽,除普通股、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等手段之外,部分中小银行还可能通过改革重组等方式,引入外部资金。
5月31日晚间,淮河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告显示,淮河能源将与交易对方协商签署终止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将承诺于终止本次重组公告披露后的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据悉,淮河能源本次重组事项始于2019年10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安徽省国资委旗下的淮南矿业,同时购买资产,从而实现淮南矿业整体上市。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上市公司拟通过向淮南矿业的全体股东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对淮南矿业进行吸收合并,淮河能源为吸收合并方,淮南矿业为被吸收合并方。吸收合并完成后,淮南矿业将注销法人资格,上市公司作为存续主体。 同时,公司还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淮矿电力10.70%股权以及银宏能源50%股权。交易完成后,淮河能源作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淮南矿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并直接或间接持有淮矿电力、银宏能源100%股权。 事实上,此次重组在数天前就已有风波。 在今年5月21日披露的进展中,预案中拟发行股份购买的交易标的资产之一的永泰红磡及李德福合计持有的银宏能源50%股权,由于存在权利受限导致的过户或转移障碍,公司宣布终止收购该笔股权。该变动不构成重大调整。 而对于此次拟终止原因,淮河能源方面的解释为淮南矿业下属企业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涉及的土地、房屋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能如期取得,且预计在短期内难以解决,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此次资产重组如果终止,淮南矿业整体上市计划将遇变数 早在2017年12月底,淮南矿业即披露整体改制方案,并计划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时启动整体上市。 作为安徽省国企混改重要项目之一,淮南矿业整体上市计划在2019年被重点推进。 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国资委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加快推进淮南矿业集团整体上市是今年国资改革重点。 资料显示,淮南矿业集团是中国企业500强和安徽省重点企业之一,是全国14个亿吨级煤炭基地和6个大型煤电基地之一。 事实上,淮南矿业部分煤电资产此前已通过资产重组方式注入了淮河能源,且承诺上市公司是其能源业务未来进入资本市场的资本运作平台。 业内分析认为,淮河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一个月之后,该起重大资产重组或将重新筹划,以履行其对资本市场的公开承诺。 淮南矿业整体改制方案明确指出整体上市工作需要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时"进行,因此淮河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一个月之后,根据进展情况,再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然可期。 淮河能源宣布股东增持方案,上海淮矿有望实现举牌 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在宣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同一时间,淮河能源宣布股东增持方案。 淮河能源同时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目前投资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自6月3日起3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数量777万股~7772万股,即总股本的0.2%~2%。 上海淮矿公司本次增持前持有上市公司1865028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0%,并且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此,增持完成后上海淮矿公司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将超过5%,实现对淮河能源举牌,表明对公司发展保持坚定的信心。 近年来,淮河能源财务状况不断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三连降 根据此前资产重组预案,淮河能源整体吸收合并淮南矿业后,其整体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 2015年以前,淮河能源经营业绩整体上并不是很理想,2014年亏损22.54亿元。2015年,随着控股股东将部分煤电资产注入,公司经营逐步好转,当年顺利扭亏为盈,净利润为5.76亿元。 2016年至2018年,其净利润分别为4.73亿元、3.20亿元、4.16亿元。2019年,淮河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14.92亿元,同比增长3.64%;净利润8.80亿元,同比增长111.55%。 截至2019年底,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6.61%,2016年至2018年分别为49.52%、43.93%、39.57%,已经连续三年下降。 另外,根据淮河能源披露的信息,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157.72亿元。2017年至2019年前三季度,淮南矿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95.08亿元、372.4亿元、307.73亿元,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22.47亿元、17.43亿元、30.65亿元。 据悉,如果资产重组交易顺利完成,乐观预计,淮河能源年度净利润将在50亿元左右。 乒乓一言
“房住不炒”!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多次重申这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基调。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更是在监管机构的要求下,层层设立防火墙防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随着监管层加大对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北京地区已有多家银行不办理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仍办理业务的部分银行则表示,已经加大对消费贷款审查力度。 但是,即便面对强监管,仍有中介公司向客户支招“首付贷”,即通过周转借款过桥凑足首付并申请按揭贷款,放款后再去银行申请经营贷还清首付中的加杠杆部分。 经营贷接过消费贷“大旗” 首付贷借“马甲”重现江湖 近期,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监控消费贷等资金流入房地产。例如,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5月9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个人互联网消费贷设定成20万上限的授信额度,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另外,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银行了解到,不少银行已经取消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未取消的银行在贷前、贷中、贷后均加大审查力度,并且执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对借款人贷后房产新增情况也加强监测。 “我行已经不做抵押类消费贷了,目前主要做信用贷以及经营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国有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消费贷由于很难监管贷款用途,风险太大,一旦查出违法违规对个贷经理的处罚力度很大。 一些股份制银行的网点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不开展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了,建议记者在手机银行等线上申请信用贷款,随借随还。如果名下有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贷,年化利率最低5%以上。 另一家国有大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尽管目前还做抵押类的消费贷,但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相较之前更多,比如交易对手、营业执照、营业资质证明、收款账号等,但是最终批贷的可能性较小。他还补充道:“现在发票、合同等材料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住房抵押“消费贷”虽然刹车,尽管监管严控,首付贷还是在经营贷“马甲”的掩护下再现江湖。 《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多个贷款中介宣称可以通过帮助购房者申请抵押经营贷获取购房资金。同时,对于名下没有公司的贷款人,可以为客户操作“入股”公司。整体下来,一般收取2万元作为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包装成公司股东的费用以及经营场地的费用。 根据多位房产中介对本报记者的介绍,由于监管部门对消费贷严监管,建议走经营贷款的路子,或者先用“过桥”资金买房,再将房子抵押做“经营贷”,不仅贷款的金额较高而且利率也比较低,年利率最低达4.98%。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对于企业经营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必须将钱款打给经营用途中的第三方账户,因此如果需要第三方账户收款,中介要另收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费用。 当《证券日报》记者询问,“近期监管力度很大,这类贷款用于买房会不会有风险”时,上述中介业务员表示:“我们经常与银行内部的人打交道,在一些环节上会和个贷经理提前打通关系,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多家银行房贷违规领罚单 个人消费贷规模下降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今年监管部门针对银行违规“输血”楼市已公示至少百张罚单,从处罚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等。 例如,近期,北京银保监局公布了一张罚单,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及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80万元,并责令改正。 今年4月份,盐城银保监分局开出2020年的第一批罚单,某城商行盐城分行因个人消费贷违规发放,被罚款60万元;行长也因此受到警告并罚款5万元。浙江银保监局日前公布了两张罚单,两家当地的村镇银行因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合计被罚65万元。 从上市银行2019年年报也可以看出,部分国有大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出现下降。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年报显示,2019年年末,该行个人消费贷金额1935.16亿元,较2018年年末减少106.46亿元,降幅为5.2%。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2019年个人消费贷款金额为1895.88亿元,较2018年减少205.37亿元,降幅9.77%。 央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1.84万亿元,同比增长13.0%,比上年末高0.5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4864亿元,同比多增1025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44.7万亿元,同比增长13.9%,比上年末低2.4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7181亿元,同比少增7070亿元。
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在中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在这次疫情中,中小企业受到了严重影响。稳住中小企业,就是稳住经济的“半壁江山”。 当下,疫情加速中国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进程,数字化转型也成为中小企业化危为机的重要途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各方共145家单位,通过线上方式启动“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助力中小企业渡难关。 提高转型成功率 从传统电商到直播带货,从机器人(行情300024,诊股)配送到远程办公,从在线问诊到AI诊断……防疫期间,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加速发展。 然而,一则数据并不尽如人意:目前中国仅有25%的企业开展了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大多没有转型。对此,业界总结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三大痛点,即:转型能力不够,“不会转”;转型成本偏高,“不能转”;转型阵痛期比较长,“不敢转”。 “当前不少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有的还面临‘转型是找死、不转是等死’的困境。”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司长伍浩建议,要搭平台降门槛,加大对企业智能化改造的支持力度,推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国家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以及互联网平台、行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共145家单位,通过线上方式共同启动“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2020)”,旨在形成多方合力,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 在启动会上,《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发布,首批推出500余项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缩短转型周期、提高转型成功率。 软硬件支持一起上 福建省福清市的海鲜和食品类小微企业远近闻名,数量超过4000家。过去,这些企业主要通过线下方式开展进口和销售业务。但是,疫情发生以来,海外订单断崖式下降,不少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为了能让货卖出去,京东为福清的中小微企业搭建了“京东元洪食品展示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云上招商洽谈、集中撮合交易、网络直播推广等数字化支持手段,解决他们的难题。 近日,为了响应“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京东发布了一项“京东新动力计划”,推出一整套数字化转型支持方案:针对“不会转”的问题,提供从人工智能、云计算基础设施到区块链及其平台化输出能力;针对“不能转”的问题,为10万家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系列数字化采购、供应链管理和产品解决方案;针对“不敢转”问题,提供云基础设施服务,使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不仅有基础设施可用,还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其他企业也踊跃响应,推出了自己的计划。据悉,腾讯近日宣布启动“数字方舟”计划,重点针对农业、工业、商业、教育、医疗、文旅等六大领域,从降低成本、引流拓客、设立专项基金、技术开源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阿里巴巴推出“春雷计划2020”、华为开启“云泽计划2020”、金蝶软件推出普惠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等。从信息对接、开放资源、能力扶持,到软硬件支持、供应链支撑,中小企业转型门槛降低了不少,转型也更加容易。 “疫情促使中小企业意识到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我们也希望通过云服务,与转型中的中国企业,共建新商业、新管理、新平台。”金蝶中国总裁沈崇锋表示。 积极寻找增量突破 日前,在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全球招商大会的直播间,不到1个小时就有超过10万人次的用户在线观看。“疫情加速了我们数字化营销的进展。”慕思总裁姚吉庆说。 数字化转型为何势在必行?据有关机构测算,数字化可使制造业企业成本降低17.6%、营收增加22.6%;使物流服务业成本降低34.2%、营收增加33.6%;使零售业成本降低7.8%、营收增加33.3%。 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发布的《人工智能助力新冠疫情防控调研报告》也指出,随着未来疫情结束全面复工复产,人工智能将进一步与制造、交通、农业等基础产业融合,推动产业智能化升级。 “疫情全面加快了各个产业线上化的步伐,有助于产业互联网能力提升,打开了新的产业方向。”复星国际(港股00656)联席首席执行官兼复星医药(行情600196,诊股)(港股02196)董事长陈启宇说。 在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单志广看来,推进数字化转型,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需要。打造政府和社会各界联手的数字化转型精准帮扶的生态服务体系,有利于破除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梗阻和瓶颈。 “借助‘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中小企业可打造数字供应链,在更高层面整合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资金流等传统生产要素,在转型升级中寻找增量突破。”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信息化与网络经济室主任姜奇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