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魏天谌 一旦美联储铤而走险选择负利率,非但不能挽救今天脆弱不堪的美国经济,还将扩大本文所述的所有恶果,为将来更严重的衰退埋下隐患。特朗普反复鼓吹的负利率“神器”,不过是他又一次忽悠选民的谎言。 2020年3月起,美联储开始了一系列历史空前的政策调整,显示紧急降息至接近0的水平,又推出了无上限量化宽松(QE)等措施。随着美国特朗普总统在社交媒体上的大声呼吁,又将负利率的可能性引进了公众视野。 本轮美联储救市不仅范围广泛,而且力度空前,远超过2008年危机。截至5月13日,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已达到6.9万亿美元,两个月便扩张2.7万亿美元,已经是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1.2万亿美元增幅的2倍。相比之下,2010和2012年开始的第2、3轮QE,每年平均增幅不足1万亿美元。 (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空前 来源:美联储经济数据库FRED) 在零利率和无上限QE推动下,美国股票和债券市场在4月强劲反弹。然而企业并未停止裁员,失业潮势不可挡。不到两个月内,美国失业初请人数超过3千万,4月非农失业率飙升至14.7%。机构研究显示实际失业情况更加糟糕。美国财政部长表示,失业率或将超过20%。 本文将用一系列历史事实数据讨论在经济危机时,为何降息与QE对于实体经济促进效用极其有限、且副作用显著,而负利率将为一切埋下更大的隐患。 负利率看似是个新发明,本质上只是降息QE手段用至极限的结果。大多数人并不会真的遇上借钱的人反而赚利息这反常的一幕,但货币政策的影响将传导至经济和市场,从而影响每个人的生活。 美联储称,降息QE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压低的利率会刺激公司的投资需求;资产价格的升高,会创造所谓的财富效应,使资产持有者因为资产增值增加消费;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则会有力推动就业和健康通胀。美联储称多年来历次QE对经济的累计贡献高达3%。 事实远没有美联储宣称的那般美好:经济惨淡时,降息QE对金融市场作用较为明显,但对实体经济效果有限。美联储研究人员的一份报告显示,08年危机以来三轮QE的累计贡献只有0.5%到1%。由于难以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对降息和QE的效果进行定量分析相当困难,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将使用较为粗浅的定性分析来评估降息QE的作用。 首先,降息QE使利率低迷,但并未有效推动投资。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回报率的高低,因此当回报前景黯淡时,企业不会把低息资金大规模用于投资、雇佣或涨薪,而会回购股权和派发股息。美联储经济学家对首席财务官的调研发现,即使长期利率更低,大部分公司也不会追加投资。在低迷的前景面前,企业不会把廉价的资金大规模投资于经营业务,雇佣更多工人或提高工人工资。在本轮经济周期中,美国经济增速远不如此前几个经济周期,然而股市却屡创新高,各大公司回购股票的规模是上个周期的两倍以上。 观察2008年以来三轮QE的效果也可发现,在QE1推出之后,美国信用利率迅速回落。因为当时金融恐慌,金融机构流动性严重不足,美联储直接购买债券增强银行的流动性有助于短时间内稳定市场,提振信心,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的购买也稳定了地产市场。但QE2对利率的影响不及QE1,未能逆转利率升高趋势。之后的QE3效果也不显著,利率降低程度远不及QE1。 QE导致联储资产、基础货币和超额准备金飙升,但对工商贷款增速却影响不大。实际上,QE3宣布前的2012年三季度,美国实际私人投资同比增长还在11.0%的水平,QE3后的2013年四季度则下降至8.7%。影响私人投资的因素还有很多,但这一数据可以说明QE对于投资的提振效果并不如美联储所宣传得那般神奇。 其次,降息QE推高资产价格,却未能有效推动消费增长。降息QE的财富效益主要体现在推高股市债市价格,以及低贷款利率增加企业利润。伦敦经济学院的研究显示,美国私人所持国债中近一半在最富有的1%的人手里。但这些持有资产和企业的富人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不会把资产增值的大部分用来消费推动实体经济。 第三,降息QE加剧贫富分化,会抑制民众消费需求的增长。在富人资产飙升的同时,迫切需要提高消费的普通民众却难以受益。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经济学家最新研究显示,截至2012年底,美国最富有的1%家庭的财富危机后大幅反弹几乎全部收回危机中的损失,而底层90%的家庭财富则倒退回了25年。桥水达利欧反复强调,如今美国的贫富分化的严重程度仅次于上世纪30年底大萧条时期。 由于社会整体需求仍是由普通居民的消费能力决定,贫富差距的扩大会抑制需求的增长。在2008危机结束后的QE期间,美国实际个人消费支出平均同比增长率为1.6%左右,远低于危机前30年里2.5%的平均水平。 最后,降息QE对促进健康通胀的效果也十分有限。早在QE1出台之时,部分美国著名学者和政客曾质疑表示QE增加了基础货币数量,会引起大幅通胀。然而直到QE结束,通胀指标(核心PCE)依然远低于美联储设定的2%的理想水平。 这是由于所增基础货币并没有通过投资和消费进入实体经济,反而主要在金融市场内空转,也就不会助长通胀。有人担心这笔钱在将来会进入实体经济引发恶性通胀,但短期内通胀乏力才是经济的主要病症,不利于降低实际债务负担和增加企业盈利。即使长期内通胀真的成为威胁,美联储也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有效抑制通胀,包括提高利率或抛售手中的巨额债券来收回流动性。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在美联储空前放水之际,4月份美国通胀率骤降0.8%,为08年以来最大幅度下滑。 过去美联储长期的宽松政策导致债台高筑泡沫严重,极大增加了系统性风险。自2008危机以来,美联储基准利率长期停留在零点,再加上3轮QE压缩长期利率,使得美国实际利率空前低迷,投资者大量涌入高风险资产,显示经济泡沫严重而降息救市空间狭小。美联储研究显示,危机前实际利率越低,危机时情况越严重,持续的时间也越长。 实际上,美国公司债的规模和质量都比2008年“次贷危机”还要恶化。美国非金融企业债占GDP的比例由2008年危机前的69%上升到74%,而低质量贷款的占比由2008年的不到20%上升到近40%。这将引起严重的债务危机。 一旦美联储铤而走险选择负利率,非但不能挽救今天脆弱不堪的美国经济,还将扩大本文所述的所有恶果,为将来更加严重的衰退埋下隐患。欧洲若干个国家已在过去两年尝试过负利率,然而经济仍然低迷,瑞典央行已在2019年12月结束负利率。特朗普反复鼓吹的负利率“神器”,不过是他又一次忽悠选民的谎言。 (本文作者介绍:AICPA/CFA持证候选人,供职于毕马威资产管理部。毕业于维克森林大学会计、历史系双学位,经济系辅修学位。)
稳政策 稳面积 稳产量 今年夏粮丰收在望 收购量预计稳中有升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杜海涛)记者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的部署要求,大力抓好粮食生产,并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优化种植结构。综合各方面情况看,夏季粮油生产形势较好,有望获得好收成,预计产量将保持在较高水平;收购量稳中有升,预计小麦收购量1400亿斤左右、早籼稻200亿斤左右、油菜籽240万吨左右。 据介绍,当前小麦产需平衡有余、稻谷产大于需,加之政策性库存充裕,供给总体宽松。预计夏粮收购价格以稳为主,部分地区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可能性较大。各地应加强农企对接,强化资金保障,深化产销合作,支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做活市场流通。 今年,我国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2元,保持2019年水平不变。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20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1元、127元和130元。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其中提出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并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长三角密集出台土地新政,加速建立土地二级市场、承接国家在宅基地盘活和用地审批权下放等方面的试点。 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桂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强调,技术手段的加强和管理流程等的提升,也让用地审批权下放成为可能,避免权限下放后一些地方的土地审批出现失控。 但整个制度的考验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地方政府能否用好这一权限,这将给地方统筹规划带来挑战。如何做好省级规划?东南西北中如何布局?亟待地方政府探索破局。 长三角密集出台土地新政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安徽将在18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确保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安徽也成为自去年9月底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后,率先启动试点的省份。 不仅是安徽,今年以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在土地改革中频频出手。 5月8日,上海市印发新版《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土地交易活动目的之一为“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交易范围,新增诚信管理条款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浙江《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于5月15日刚结束意见征求,拟于2020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则于去年底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将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2020年要完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加强一、二级市场联动建立健全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长三角地区要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展土地整治机制政策创新试点。 在这一方面,4月9日举行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显示,对于土地管理,示范区执委会已牵头研究形成示范区存量土地盘活初步方案,将为示范区建设拓展新的空间。 避免“三大误区” 不仅是地方政府在推动试点落地和政策完善,国家层面也在给长三角放权试点。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首批在8个省份试点下放用地审批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长三角三省一市均在试点范围中。 “此前‘额度管理、严格审批’的审批方法在客观上产生了一个很好的项目推进作用,但还是有两个缺点。”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近日在“浦山讲坛”上称,一是由于审批层级高、环节多、事权错位,中央一级审批范围比较宽,也承担了部分应该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事权。二是虽然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项目审批还是垂直的。每个重大项目都是报国土部、国务院来批准,这也有效率低的一面。 此次将用地审批权下放给8个试点省份,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实际上压实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过去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一定程度存在着地方组件不认真,把关不严格的情况。现在权力给了地方,责任也给了地方,不按规则审查,将承担责任和后果,这就是所说的“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在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桂华看来,用地审批权的下放,其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通过改革来促进地方在城镇化发展中的积极性,在城市布局、产业发展上给予地方更大空间。但他也强调,土地本身是生产要素,不投入劳动就不会有产出。地方不能简单认为土地制度改革就能够解决城镇化发展中改的问题,推动农村发展,土地要素的配置应要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进行安排。 4月9日,浙江省政府召开承接国家用地审批权工作座谈会。其中谈到,要特别避免“三大误区”,即误认为国家对用地“松绑”,误认为省里可通融的余地大了,误认为用地审批就是自然资源部门的事。要坚持粮食安全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放松、三条红线等用途管制要求不放松、用地审查审批标准不放松。 《江苏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近日已对外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将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组织实施试点,开展建设用地审查、审核、审批等承接委托事项相关工作。 黄奇帆认为,用地审批权的下放给土地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和城市群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他指出,中央这个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下放,重在“布局”调整,目的是提高“效率”,而不是建设用地规模“增量”。改革会加速产业项目落地,这次审批权下放以后,试点城市占用基本农田的基建项目不用报国务院审批,而是由试点省市灵活处理。产业项目、基建项目的效率会更高,从而加速试点省市的发展速度。特别是北上广深这些中心城市,发展会进一步加快。 值得注意的是,审批权下放的这8个试点省市,均位于我国主要城市群中。黄奇帆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家要扶持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发展,不再是追求城市平均化发展。此次审批权下放,将促进城市群和中心城市的建设空间扩张,改变城市群土地供给的格局,改变土地资源配置的理念,城市格局将迎来新的较大的变化。 上述自然资源部负责人还表示,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桂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技术手段的加强和管理流程等的提升,也让用地审批权下放成为可能,避免权限下放后一些地方的土地审批出现失控。但整个制度的考验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地方政府能都用好这一权限,这将给地方统筹规划带来挑战。如何做好省级规划?东南西北中如何布局?亟待地方政府探索破局。 跨区域交易解决发达地区用地指标 不仅是要审批权下放,“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也是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之一。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在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提出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为何要在此时探索跨区域指标交易? 黄奇帆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非常紧缺,资源供给和空间保障的矛盾十分突出,成为制约发展的一大障碍。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直辖市和东部等省份普遍存在着补充耕地的缺口。相反,土地资源富集的地区可补充的耕地后备资源很多,但由于经济欠发达,土地价值难以实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从2017年开始,国家就逐步放开耕地占补平衡条件和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的试点。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并部署。报告提出,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 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探索“三区三州”及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开展交易。跨省域调剂由国家统一下达调剂任务,统一实施调剂价格,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实现东西部调剂资金的整体平衡。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指出,加强土地统一管理,探索建立跨区域统筹用地指标、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 探索土地二级市场 尽管当前各地指标交易模式不同程度呈现出市场化的倾向,取得了积极的制度效果,黄奇帆坦言,目前还存在市场化程度不足和机制扭曲的问题。包括:交易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指标流转使用的区域局限、指标流转的二级市场目前还不健全和耕地占补平衡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从二级市场来看,黄奇帆认为,尽管重庆地票交易中形成了二级市场的雏形,允许地票有限度的转让,并创造性地赋予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收益权及地票的质押融资功能,但健全规范统一的二级市场仍有待时日。二级市场的匮乏也使得指标的转让退出渠道不畅,制约了指标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长三角已经开始在探索二级市场的交易。截至记者发稿时,上海已印发新版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安徽也已出台二级市场相关交易的实施意见;浙江方案刚结束意见征求,江苏明确2020年要加强一、二级市场联动建立健全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谈及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的探索建立,桂华认为,从目前情况看,预计交易规模不会特别大。他认为,全国性的土地扩张性用地阶段已经结束,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不是大幅度扩张,而是增加密度,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 因而,桂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土地改革试点还是要重视中央政府的调控作用,小范围进行试点,大范围上中央要做好全国统筹规划。 “我国土地改革总体上是比较稳妥的,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在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对于小范围的试点,一定要及时总结,可以试对也可以试错,给予地方空间探索在用地审批权和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等的改革。”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央行微信公众号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现确诊病例,截至5月5日累计确诊病例超370万人,死亡病例超25万人。因疫情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已将2020年全球GDP增速预测从1月份的3.3%下调6.3个百分点至-3%,为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经济衰退。世界银行也将东亚-太平洋地区2020年GDP增速预测从2019年的5.8%放缓至2.1%。 疫情对全球经济运行产生明显影响。首先,各国采取了封城、停工、隔离等措施,基本停止了必需品生产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陷于停滞。其次,国际贸易严重萎缩,降低全球经济潜在增速。世界贸易组织预测,受疫情影响,今年全球贸易将缩水13%至32%,可能超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水平,而疫情导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进一步带动外需下降,给外贸部门带来较大压力。第三,大部分产业短期“休克”,对全球供应链关键节点造成影响。近几十年来,全球一体化大生产成为全球经济增长重要来源,各国经济活动停滞容易引发全球供应链受阻甚至中断。第四,疫情还影响了全球投资者预期,国际金融市场“黑天鹅”事件频发。3月份美股大幅下跌四次触发熔断机制,4月20日国际原油期货结算价历史上首次跌至负值,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低迷叠加共振。 疫情对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安排受到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延迟复工减少了有效工作日,部分省市限制交通也影响了生产所需的人员和物资流动,有关损失已在一季度GDP增速中体现。二是需求面指标同比放缓。今年以来,零售、餐饮、旅游等消费支出明显下降,疫情还深刻影响了经济主体行为,特别是消费者可能较长时间减少到商场、影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的消费。三是外部输入型风险将继续冲击国内经济。国际贸易受阻的状况短期难以改善,外需可能继续下降,进一步拉低我国经济增速。总的看,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一季度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接近全面复工,全国多地餐饮、酒店等企业也陆续恢复营业,交通物流进一步恢复。3月份以来经济数据已有所好转。 但也需关注以下风险,一是全球疫情持续时间及负面影响可能超预期。欧美发达国家疫情仍然严重,重启经济的努力效果需要观察。部分发展中经济体、农产品出口国新增确诊上升较快,全球疫情未来走势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二是主要经济体高度宽松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效果和溢出效应需密切关注。货币和财政政策仅能对冲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未来全球经济复苏态势及金融形势根本上仍取决于疫情防控进展,非常规政策的负作用也会逐步显现。三是国内经济仍面临较多挑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上升,产业链复工复产的协同配合有待增强,主要农副产品保供稳价需不断夯实。四是我国国际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也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主要经济体央行大幅放松货币政策加之我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领先,人民币资产较高的收益和相对的安全性可能吸引跨境资金流入。另一方面,外需持续走弱、投资者风险偏好下降也可能引起出口减少和跨境资金流出。 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把握好政策出台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防风险、控通胀的关系,保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并略高,以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多渠道做好稳预期工作。加强国际政策协调,有效防控国际疫情的影响。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对可能的外部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前瞻性做好政策储备,促进国民经济稳健运行。
中国金融网讯 邮储银行2月18日发布公告称,今日,本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郭新双任职资格的批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核准郭新双先生担任本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郭新双简历: 郭新双,中国国籍,1963 年出生。 郭新双先生自 2019 年 10 月起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组成员,2019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曾先后担任国家 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考核评价组专职副组长, 吉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综合计划局负责人,规划局局长兼规划 院常务副院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 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黑龙 江省第十一届省委委员;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局长;中国光大(集 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等职务。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178亿元,同比下降7.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9.1%,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名义增长),降幅比上月收窄8.3个百分点。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25095亿元,下降8.3%。 1—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6758亿元,同比名义下降16.2%。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97357亿元,下降15.5%。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4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4558亿元,同比下降7.5%,降幅比上月收窄8.4个百分点;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620亿元,下降7.7%,降幅比上月收窄7.4个百分点。1—4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92413亿元,同比下降16.3%;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4345亿元,下降15.4%。 按消费类型分,4月份,商品零售25871亿元,下降4.6%,降幅比上月收窄7.4个百分点;餐饮收入2307亿元,同比下降31.1%,降幅比上月收窄15.7个百分点。1—4月份,商品零售98425亿元,下降13.1%;餐饮收入8333亿元,同比下降41.2%。 1—4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30698亿元,同比增长1.7%,1—3月份为下降0.8%。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25751亿元,增长8.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1%;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36.7%和12.4%,穿类商品下降12.0%。 附注 1.修订说明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3.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5.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9年4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0年4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构建我国改革开放新格局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完)银发〔2020〕95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原则(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